整飭吏治

唐末五代以來,武夫悍將把持朝政,君弱政亂,吏治大壞。這種混亂局麵不改變,就無法實現國家的統一和富強,宋太祖下了很大決心,用了很大力量整頓吏治,以期出現一個生機盎然的政治局麵。

宋太祖建政之初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舊有的官吏除留用前代的官吏外,又多方選拔有才能的人進入各級官府。隨著一批舊官僚被淘汰以及剛剛統一的地區需要大批精明強幹的官員進行統治,所以人才一度匱乏。如距開國已十一年的開寶四年(971),各道幕職、州縣官尚缺八百多員。因此,選拔官吏成為太祖一朝的要務。

太祖選拔官吏多種途徑並舉,如科舉、薦舉等。科舉取士前文已述。薦舉是選拔官吏的重要渠道之一。太祖曾就所需不同類別的官吏多次下令在任的各級官員進行舉薦。建隆三年(962),命令翰林學士、文班常參官曾經擔任過幕職、州縣官的人各自舉薦能夠擔任賓佐、令錄者一人,有才德者,即使是近親,也在推舉之列。開寶三年

(970),命令各州縣官吏分別考察百姓中孝悌聞名、德才兼備的人,滿五千戶可推舉一人,如確有奇才異行者,不受此數限製通過舉薦廣泛快捷選拔官員,顯示了太祖急需人才的迫切心清。但這絕不意味著一哄而上,濫舉濫用。因為那些被舉薦上來的人必須具有真才實學,名實相符,有的還要加以麵試,不合格者不僅不能錄用,而且舉薦的人也要連坐治罪。其次,舉薦者還要對被舉薦者的為政情況負責,若當官後貪汙受賄,畏懦無能,政事不舉,舉主也無一例外地要受到懲處。史載,建隆二年(961)初,太仆少卿王承哲因舉官失實,被貶為殿中丞。開寶九年(976),宋太祖命令翰林學士李昉等三人在禮部貢院一起閱試各地以孝弟力田及有文武才幹的名義推薦上來的四百七十八人,發現他們“所習之業,皆無可采”。特別是濮州以孝悌名義推薦上來的多達二百七十人,宋太祖對此感到驚訝,於是到講武殿親自召問,結果都不符合要求。又按他們自己所言“能習武”試以騎射,卻都紛紛從馬上跌落下來。宋太祖說隻能隸兵籍,這些人“號泣求免”。結果被全部退回,並“劾本州官司濫舉之罪”。盡管如此嚴格,還是有少數人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而僥幸獲得官職,如左拾遺高錫所指出的“近廷臣承詔各舉所知,或有因行賂獲薦者”。因此,宋太祖采納高錫的建議,懸以重賞,鼓勵近親、奴婢、鄰裏對以不正當手段獲薦者進行檢舉揭發。這樣基本上堵塞了舉薦官吏中以權謀私的漏洞,保證了舉薦官吏的質量,從而為吏治清廉打下了較好的基礎。

隨著選拔的人才擔當起職位,對他們的考核和管理就成為必要的環節。在官吏的考核上,宋太祖一朝主要是奠定基礎,製定了一些基本的考核程序和辦法。宋太祖曾一度果斷地廢罷了沿襲已久的“歲月序遷之製”。廢除“歲月序遷之製”,表明宋太祖想不拘一格啟用自己認為應該選拔的人才,事實上也陸續有一些官吏被越級擢升。但不久宋太祖就意識到如果完全打破資序遞升百官,那麽整個國家的人事行政秩序就會陷入混亂。於是,他要求大臣製定適合宋初實際的有關量才授官(銓選)原則,作為人事部門考核差遣官吏的依據。

建隆三年(962)十月,宋太祖下令認可有關部門呈上新刪訂的《循資格》和《長定格》。《循資格》和《長定格》其實是中國古代任官製度中論資排輩、依序遞升原則的具體標準和條件,從唐朝中葉開始頒行,後唐時曾予以修訂。乾德二年(964)正月,宋太祖命令翰林學士承旨陶穀等與吏部官員重新詳細審定《循資格》及《四時參選條》。這年二月,太祖批準了翰林學士竇儀等呈上的《新定四時參選條件》,初步規定了官員注授差遣程序和辦法:

諸州印**季選人文解,自千裏至五千裏外,分定日限為五等,各發離本處,及京百司文解,並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餘季準此。若州府違限及解狀內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罰直,錄事參軍、本曹官殿選。諸州員闕,並仰申闕解條樣,以木夾重封題號,逐年入遞送格式,其百司技術官闕解,亦準此。季內不至及有漏誤,諸州本判官以下罰直、殿選,京百司本官奏裁。諸司歸司官合格日,四時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內銓據狀申奏,依四時取解參選。

這裏的“殿選”意為推遲參選注官,如殿一選,即推遲一年參選注官。“員闕”指因各種原因出現的空位或新設機構需要的官員。“格式”指吏部格式司,各州、百司每季將闕額遞交到這裏,由該司予以核實。這年七月,太祖批準了中書門下呈上的《少尹幕職官參選條件》,它對各級官員按資序遷升、升官的順序、何種情況下正常遷升、何種情況下暫緩或推遲遷升、遷升所具備的出身和年限等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比二月的參選條格更為完善,更為詳盡。

命令參知政事盧多遜、知製誥扈蒙等人對上述選格及陸續頒布的有關製書,考正違異,補其缺漏,削去重複,參校詳議,采納悠久可用的條文,製成《長定格》和《循資格》。其中《長定格》內容涉及旨限、選數、集人、取解、科目、出身、檢勘、銓司、注擬、減選、加選、南曹、年滿、用缺、考課等等。在十來年的時間裏,曾經先後三次刪訂、頒布《循資格》和《長定格》,可見宋太祖對官吏選用考核的重視程度。經過反複修訂的上述選格和標準成為宋太祖時期量才授官的基本依據,使宋初的官吏管理工作走出了唐末五代時期的混亂狀態,步入了正常軌道。

如果說《循資格》《長定格》是考核官吏任職資格的話,那麽對官吏任職期間所作所為的評價就是考核官吏任官的實績。前者通稱“循資”,後者則稱“考課”。

對地方官吏的考核辦法,一般一周年為一考,不足一周年不得成考,由上級官府組織考校優劣。三考沒有遷替,又曆一周年,書為第四考。已書政績,不再重計。衡量政績的有無,戶口增減是標準之一。州縣戶口以現數為準十分增一,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若減少一分,降考一等。科納賦稅十分拖欠一分以上,降考一等。因公事曠廢被殿罰者,降考一等。因戶口增加減三選(提前三年參選注官)以上,縣令賜予章服(以圖文為等級標誌的禮服),主簿可升秩晉階,提高品級。能使流民複歸農田,也可提前晉職。各地官廨及倉庫的毀壞及修繕情況,在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以及刺史、知州、通判等地方官員離任時都要記錄在冊,幕職、州縣官受代其職時,對書於各自的考課表上。如損壞不全,當事人要推遲一年注擬差遣;如修葺建置而且不煩擾百姓,則提前一年注擬差遣。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督促官員對損壞的建築設施隨時維修。主管鹽曲、市征、地課等事務的知州、通判、判官、兵馬都監、縣令等官員都要親自管理,每月向三司報告收入情況,任滿考校好壞優劣,分別評定等級,作為升遷、晉級的依據。欺隱盜用者,依法嚴懲,告發者重賞。建隆三年(962)頒行的《捕盜條》規定了縣令、縣尉捕盜的期限,共有三限,每限

二十天。第一、二限內捕獲者,令尉各自提前一年參選注官。在第三限內捕獲者,令尉各自加轉一階官。三限期滿未能捕獲,縣尉罰一月俸祿,縣令罰一半。縣尉三罰、縣令四罰,則推遲一年參選注官,推遲三年停官。縣令、縣尉與盜賊戰鬥而全部捕獲,並賜緋服,縣尉可晉縣令,提前二年參選注官,縣令另外予以擢升。地方官之間層層監督,州縣官為政不力的,由判官、錄事糾舉,狀子與長吏共同署名上報。判官、錄事為政不利的則由長吏考察監督。縣令、縣尉非因公事頻繁擾民,判官、錄事負責上報違反規定者的罪狀。不按要求履行職責者,記在考課表上。地方官吏考核等級一般分為上中下三等,上、下等較少,中等居多,有時為了對考核為中等的眾多官吏加以區別,常常把他們分成中上、中中、中下三等。

朝廷官府各個部門的官員由於其職責不同,考核辦法也略有不同。三司作為全國最高財政機構,由鹽鐵、度支、戶部三部組成,所以凡事三部判官要共同商量,從長計議,務求處理得當,應當用文書通報別司,詢問了解詳細情況。別司接到公文後,必須盡力回報,具明可否。若有延遲違背,當行黜責。若或因而更改,符合實際,具文上報,充作課績。若詢問過所有部門,尚不能決定,可向各路轉運使

詢問利害與否。轉運使接到公文,也應同中央有關部門一樣回應報告。若當軍期,自當另論此例。三司使若行遣未當,本部判官必須提出意見和建議。即使是奉旨施行,也可指出。各部判官分別設置簿籍,用於批書課績,與判、使官員聯合署名。每至年終,考查比較,共議黜退升進。特殊情況之下,也可不待年終。三司各部置推官一員,總斷各案公事。三司使若發現三司判官等官員在發號施令、操作事務過程中有不當之處,也可記錄在冊。各地轉運使若認為三司施行的舉措有不便於民者,可直接上報,不得隱瞞,連同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一起每季進呈,以其作為考訂等級和升降的依據。朝廷官府主持官吏考核的南曹、銓司、門下省三個部門也要接受考核。如從官員的磨勘考核到擬定官職、對換差造總共給一個月的期限,其中南曹八天,銓司十五天,門下省七天。如果因課績不明或出現過錯,需要有關部門配合考核的,不在此限,另按規定辦理。規定時限的目的在於提高考核官吏人員的辦事效率。

對官吏的考核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作,宋太祖在短短的數年中建立起一套較為完整較為係統的考核各級官吏的辦法。這些辦法大多為太祖的後繼者所繼承,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於是形成了宋代完備、係統、精密的官吏考核體係。

應該說,宋太祖所製定的考核官吏的程序和辦法仍然以“循資”為主,大多數官吏仍然是按資遞遷,沒能突破論資排輩的藩籬。但他主觀上曾努力克服論資排輩給量才授官帶來的不利影響,並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論資排輩的束縛。例如,他曾多次破格提拔中下層官吏,有時政績突出的官吏,不經過考核程序,由文部南曹直接將姓名報到中書門下者考察,量才授官,越級提升。用這種方法來克服銓選隻憑資曆、“英俊或沉於下僚”的弊端。這就是說,沒有勞績的官吏原則上不可升遷,而具有才能、多有政績的官吏應該並不完全受資曆原則的限製而得到升遷,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庸人的仕進之途。

宋太祖在選拔人才的時候尤為慎重,做到了審慎擇人。

什麽樣的人適合做什麽樣的官,宋太祖心裏是比較清楚的。他常說,富家子弟隻知道飲酒彈琵琶,哪裏知道民間疾苦!於是規定:凡是以資蔭得到出身者,都應先派其監當場務,不可任為親民官。乾德元年(963),翰林學士王著因酒失被貶官,誰來代替王著呢?宋太祖說:“翰林,深嚴之地,應當選擇謹審宿儒來擔任。”範質說:“竇儀清介謹厚,但在後周時已從翰林學士遷拜端明殿學士,今又為兵部尚書,恐怕難以複召。”宋太祖說:“這個職位非竇儀不可,你當去轉達我的意見,希望他能再次就職。”竇儀於是再入翰林為學士。

宋初,從中央到地方,官員都很匱乏,宋太祖招攬人才的心情也很迫切。但他並沒有因此忽視官僚隊伍的素質,降低任用標準,而是采取了一種特別審慎的擇人用吏原則。這個原則的內容包括在逐步清除前代擇人用吏的弊端的基礎上所確立的用人的三大指向和二大重點。

宋太祖擇人的三大指向:

一是才能為本,資序居次。上文述及在製度上太祖考核官吏雖然仍然以資序為主,但在用人的方向上卻努力做到以才能為本。宋初幕職州縣官即選人,品級分為四等七階,注擬差遣從兩府司錄到縣尉分為十等(十選),若按年限資序,這些低級文臣尤其是其中才能卓著者鞏怡很難有晉升的機會。宋太祖早已考慮到這一點;為了不埋沒這些低級文官中的優異人才,常常超等提拔使用。重視才能的擇人指向,一方麵保證了政府機構的工作效率,有利於封建政府政策措施的貫徹執行;另一方麵有利於抑製官僚隊伍中因循守舊、辦事拖拉的不良風氣。

宋太祖

二是樹立榜樣,自警自奮。安守忠在永州、興元、漢州等州府當地方官,頗有政績。特別是在漢州,正當宋軍平蜀之時,軍隊費用開支巨大,軍需補給不濟,安守忠慷慨助以私錢。後來,宋太祖在其他官吏赴任前總忘不了告誡說:“安守忠在蜀,能自律己,汝見,當效其為人。”對清廉自律的好官吏,太祖總是勉勵鞭策,樹為其他官員學習的榜樣。而對為政腐敗的官員,除依法懲處外,又將其作為反麵教材,告誡官吏不能效仿。西京留守向拱在河南府專事修飾園林第舍,縱酒**樂。後來左武衛上將軍焦繼勳調來當知府,宋太祖語重心長地對焦繼勳說:“西洛久不治,卿無複效向拱也。”焦繼勳果然不負所望,到任視事一個多月,扭轉了混亂的社會秩序。太祖用正反兩方麵的典型激發各級官吏自警自奮,擇善而從,從而達到“人思自效”的用人效果。

三是召對親試,擇優黜劣。這是宋太祖用人的一個獨特之處。無論是派使臣出使,還是官吏赴任,宋太祖都要召來麵談一番,諄諄教誨,進行勉勵或告誡。對即將步入仕途的士人,宋太祖一般也要親自召對麵談,看看該人到底具備什麽才能,適合擔任哪方麵的職務。宋太祖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擇優黜劣,把好用人的最後一關。開寶六年

(973),宋太祖召京師百司吏七百多人,見於便殿,親自問試,不合格者達四百人,都被勒退。

宋太祖審擇用人的重點放在兩個方麵,一是刑獄之官,這關係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五代亂世,禁網繁密,藩鎮列郡恣意施刑。直到宋朝初年仍然是刑典廢弛,所以,宋太祖一方麵“刑亂世用重法”;另一方麵經常親自折獄慮國,務求刑治慎明。隨著政權的初步鞏固,疆土和人口的增加,宋太祖更加留意刑政,逐步建立健全法製,尤其重視刑獄官員的選擇。

他期望禦史、大理寺等主管刑獄的官員能像西漢時期的張釋之、於定國那樣,既能嚴格按法處刑,又能審慎決獄,使天下沒有冤民。宋初,各地州府任命牙校為馬步都虞侯及判官斷獄,往往多失其中。開寶六年(973)七月,宋太祖下詔廢除這一做法,改馬步院為司寇院,挑選新及第進士、考中《九經》《五經》科者及資序相當的選人為司寇參軍,專治刑獄。如果刑官判獄失當,或貪汙受賄、曲情枉法,都要受到懲處。建隆二年(961),金州民馬從現的兒子馬漢惠是個無賴,曾害死其弟,又偷雞摸狗,為害鄉裏。馬從現便同其妻及次子一起殺了馬漢惠。防禦使仇超、判官左扶判馬從現等三人死罪。宋太祖得知後十分憤怒,認為量刑不當,以“故入死罪”命令有關部門予以彈劾,結果仇超、左扶都被除名,杖流海島。建隆三年(962),河南府僧尼法遷,因私用本師財物,按法律規定不當判定死罪,判官盧文翼以盜論處,置於極典。盧文翼因而被除名,與此案有牽連的法曹參軍桑植被削奪兩官。二是邊疆將帥。宋太祖對邊將的選任,主要憑借功勞。這些邊將多多少少都有缺點,如驕恣專橫,好大喜功,不恤士卒等。但隻要他們忠於朝廷,不過分刻薄邊民,能鎮撫少數民族,經常率兵打勝仗,太祖就經常予以召見,厚賜賞,多勉勵。太祖對邊將的選任明顯有別於文臣和內地的武將。這一區別完全是由當時的客觀形勢所決定的。

太祖對邊將如此優惠,如此寵異,意在責其邊功。從實際情況看,宋太祖的期望基本實現了。這些將領大多能臨盡職守,安邊禦眾,屢立戰功。正因為這些邊將肯以死效力,太祖在位期間才沒有邊患之憂,才可能從容地進行統一中國的戰爭。

鑒於五代貪官汙吏害國害民的情況,宋太祖把嚴懲貪墨枉法作為整肅吏治、勵精圖治的重要舉措。史載:“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貪贓枉法之官不除,政治絕對算不了清明,政權也不會得到穩定和鞏固,宋太祖深知這個道理。既如此,那麽以嚴刑峻法懲治貪枉之官就勢所必然。

宋太祖為了整肅吏治,對嚴懲貪贓枉法的官吏下了很大的功夫,尤其對以下幾種人進行了嚴厲的懲治:

第一種人,玩忽職守者。凡不能盡職盡責的官吏,或減俸或免官,或除名或降職。

第二種人,營私舞弊、以權謀私者。這種人借手中的權力或職務之便,置國家利益於不順,為了滿足一己私欲,不擇手段侵吞國有錢物。這種人絕大部分都被處以極刑。如隱沒官府錢物、監倉奸盜、盜用官錢、擅稅竹木、盜賣官船、抑人售物等都屬於此類行為。

第三種人,枉殺百姓者。對製造冤獄或利用斷案殘害百姓的官吏大多處以極刑。事後發現的也不能免,照樣予以追究。

第四種人,貪贓受賄者。這種人或被處以死刑,或被除名、決杖流配,從太祖朝所處理的貪墨案件中,貪汙受賄的既有文臣,又有武將;既有中央官員,又有地方大吏。宋太祖對此類案件均嚴懲不貸,多次申明官吏受贓同十惡、殺人罪一樣“不原”,即不予赦免。

第五種人,經商營利者。官吏經商最易導致吏治腐敗。宋太祖時期官吏經商已較為普遍,如身為宰相的趙普就曾經商營利。對這類人的處理一般是采用重刑。

宋太祖雖然對懲治貪官汙吏不遺餘力,但也有手軟的時候,甚至有姑息、縱容之嫌。對宰相趙普的違法行為包庇縱容更說明了這一點。有一次,宋太祖突然來到趙普家裏,當時吳越王錢假準備送給趙普的書及海物十瓶恰好放在門外,趙普出迎,來不及隱藏,被宋太祖發現。宋太祖問趙普這些都是什麽東西,趙普如實回答。宋太祖一邊說這海物必定上乘,一邊讓趙普打開看看,原來都是瓜子金。

趙普惶恐,慌忙謝罪說:“臣未發書,實不知此,若知此,當奏聞而卻之。”宋太祖卻笑著說:“但受之,無害。彼謂國家事皆由汝書生耳。”堅持讓趙普收下。趙普曾販木秦隴、經營邸店謀利,宋太祖得知後也未置可否,這不能不說是對貪墨之官的姑息縱容。

但從總的情況看來,宋太祖嚴懲貪贓枉法,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五代時期貪官汙吏橫行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觀。

宋太祖整飭吏治,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使其在位期間政治清明,為宋朝以後的強大打下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