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業手工業

或許是出於統一戰爭的需要,太祖對手工業尤其是造船業較為重視,他多次親臨造船務。這些宋初製造的船隻在平定南方各國的戰鬥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為漕運糧食和物資,調運軍需物品,需要大量的船隻和其他運輸工具,相應的製造業也應運而生,如宋太祖確定各地財政收入除必要開支外,全部運送京師,因而用於運載錢帛糧食等物資的交通運輸工具,顯得十分缺乏。開始為了應付急需,隻得向百姓租借。但這樣終不是長久之計,對百姓的騷擾也不可避免,所以這個辦法實行不久宋太祖就補充規定上供錢帛等物資所用的舟車不得再向百姓租借,而由官府提供。這樣勢必需要發展相應的舟車製造業,以滿足需要。運輸戰爭物資一般需要輕車,所以太祖曾專門下令各州製造輕車以適應饋運軍需物資的需要。

從宋太祖行賞絹帛之多之重可以推知這時的紡織業很發達。平蜀後建成的綾錦院就是最好的證明。開寶五年(972),平蜀後得到錦工數百人,宋太祖特在京城設置綾錦院安置他們,並命令常參官進行監督管理。周翰曾監綾錦院,他曾用樹枝抽打錦工,被人告到宋太祖那裏。宋太祖非常憤怒,責問周翰說:“你難道不知道別人的皮膚和血液與自己沒有差異,而忍心肆意毒打別人?”雖然因為礙於情麵,宋太祖沒有處罰周翰,但從中也可看出太祖對錦工及該行業的重視。宋太祖對商業、手工業的重視及采取的措施為宋代商業、手工業的繁榮奠定了很好的基礎。

宋太祖時的商業貿易主要有官府專賣和民間自由貿易兩種形式。宋朝建立後,沿襲前代傳統,對鹽、酒、茶、礬等日常消費品的生產、運輸和銷售全麵實行壟斷經營,即常說的禁榷專賣製度。宋太祖所實行的專賣製度與前代基本相同,隻是對違反專賣規定的處罰比前代有所放寬。宋太祖雖然一再強調嚴禁私販,但對私販的處理卻越來越放寬。如後漢初,犯私曲者棄市,後周規定私販至五斤者死罪。宋太祖認為後周的規定過嚴,於是在即位的次年規定百姓犯私曲至十五斤、私酒入城至三鬥者處以極刑,其餘按等治罪。宋太祖還認為前代的鹽法過於嚴酷,規定官鹽擅入禁地貿易至十斤,煮鹽至三斤者,處死。到了乾德四年(966),宋太祖對上述規定又放寬了:官鹽擅入禁地貿易至一百斤,煮鹽至五十斤者,處死。私造酒曲至城郊五十斤以上,至鄉間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以上者,處死。李燾記載完這個規定後說:“法益輕,而犯者鮮矣。”李燾所言隻觸及表麵現象,在現象的背後卻存在著這樣一個事實,即入宋以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上述日常消費品在民間貿易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原有的規定已經無法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形勢,迫使宋太祖不得不一再放寬處罰規定。另外,從當時的實際情況看,宋太祖時期的專賣製度也不是絕對的。如河北舊禁鹽,建隆末年宋太祖始令邢州、洛州、磁州、鎮州、冀州、趙州六州城外二十裏可通行鹽商。至開寶三年(970)四月,宋太祖又下令廢除河北各州鹽禁,允許鹽商自由販賣,過商斤稅一錢,坐商斤稅二錢。嶺南平定後,鹽法與荊湖地區相同,但酒曲不實行專賣。

朝廷從鹽、茶、酒等商品的專賣中獲取了巨額收入,僅淮南蘄、黃州、舒州、廬州、壽州五州茶的專賣收入每年就高達一百萬緡。因此,在宋太祖時期,專賣製度對解決政府財政收入困難,維護中央集權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官府對民間商販貨物除了特殊規定外,都要征收過稅和住稅。二者的稅率因時因地有所不同,但大致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各州縣包括部分關鎮設有稅務負責收稅。為了保護商旅的利益,防止各地稅務對商旅的欺壓,太祖時頒布了商稅則例,在稅務、官署、交通要道張榜公布應納稅的商品種類、數量。有了這個則例,征稅人員就不敢擅自增加稅率,保護了民間商業貿易的有序發展。

對少數關係到百姓生計的特殊貨物,宋太祖根據實際需要往往給予免稅。如嶺南風俗,疾不呼醫。開寶八年(975)平定南漢後,宋太祖下詔對於向嶺南販賣的生藥免稅。這樣有利於內地的各種藥物向嶺南流通,對當地人民治療疾病有一定好處。

商業貿易的發展離不開作為交換媒介的貨幣。一般來說,統一的國家,必須有統一的貨幣,這樣才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但趙宋政權是在五代十國分裂割據的基礎上建立起來,它所麵臨的形勢是極其特殊而複雜的。無論是銅錢還是鐵錢,五代十國各割據政權大多都鑄造過使用過,其質量、單位、大小各不相同差別很大。周世宗為了解決幣製的混亂和不統一問題,曾經規定銅器銅像全部集中起來用於鑄錢,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宋太祖代周以及陸續平定各割據政權後,曾注意了統一貨幣的問題,但也沒能立即統一幣製。這是因為當時銅錢十分缺乏,不可能有足夠數量的銅錢作為全國統一的貨幣。所以,宋太祖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了分地區使用規定貨幣的政策,實現了幣製的局部、相對的統一。

乾德五年(967),開封府報告說,民間所鑄小錢每十錢才重五錢半,其極小薄者僅重二錢半。針對這種極其混亂的狀況,宋太祖下令各州輕小惡錢及鐵鑭錢等,限期一月,全部送繳官府。期滿不送繳者治罪,敢於私鑄者棄市。這是對中原一帶而言的。其他地區如原後蜀、南漢、南唐統治地區,根據實際情況,沒有立即取消平定之前其轄境內流通的錢幣,而允許繼續使用。同時,國家開始設監鑄錢,如鑄造新幣“宋元通寶”,並再次申明嚴禁私鑄錢幣,嚴禁銅錢流入兩川以及趙宋政權轄境之外的地區,違反者處以重刑。由國家鑄錢有利於商品流通,促進商業繁榮。

雖然這樣做,銅錢還是不敷使用。同時,金屬貨幣不便攜帶的特點也越來越嚴重地阻止了商品交換的進一步發展。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於諸州便換”。開寶三年(970),在京城開封設置便錢務,商人存入錢後獲得票券,憑票券到各州可以支取現錢。這種匯兌方式解決了金屬貨幣攜帶不便的問題,給商人從事貿易活動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促進了商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