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賦稅,為民減負

人民承擔的賦稅過重,成為宋初製約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它一方麵使農民脫離耕地,成為流民,造成稅源萎縮;另一方麵使沒有脫離土地的農民缺乏生產積極性。要恢複和發展生產,必須迅速減輕人民過重的負擔。

五代十國時期,各割據政權為了增強割據實力,橫征暴斂,競相盤剝百姓。除常賦二稅不斷加重外,農具稅、牛皮錢、鹽錢、過橋稅、曲錢、礬錢、鞋錢、酒錢等苛捐雜稅,多如牛毛。甚至發展到楊柳吐絮、鵝生雙黃蛋都要納稅。各地方官為了中飽私囊,紛紛在管轄區內厚斂奉上,肆意搜刮百姓。如後晉末年,宋州節度使趙在禮聽說人們對他的離職高興得如同拔去了眼中的釘子時惱羞成怒,特地請準留任一年,向每家每戶征納“拔釘錢”,當年就攫取稅錢一百萬文。宋太祖在平定這些割據政權之後,都盡力廢除苛捐雜稅。合並荊湘後,下令免除荊南、潭州、朗州等地拖欠的租稅及其他無名雜稅,潭州各縣按舊例交納的雜配之物不再交納。平定後蜀後,免除轄境內百姓拖欠的所有租稅、無名科役及新增賦調,接著清理平定以前的苛捐雜稅,凡是沒有免除的“煩苛”全部免交,百姓所欠“偽蜀”臣僚的私債也一並廢除。平定嶺南和江南後,太祖都下令免除以前的苛捐雜稅及這些措施無疑減輕身負重斂及舊債的百姓的負擔。

與此同時,宋太祖進一步整改五代苛斂的積弊。

第一,徹府廢除五代“追縣吏會州”的做法。五代以來,每年收稅完畢,州府又給縣吏下達文書,要求到州府“會文鈔”,謂之“會州”。縣吏乘機厚斂於裏胥以賄賂州吏。裏胥如法炮製,“複率於民”,將其負擔轉嫁給百姓。層層轉嫁,最終受害的還是老百姓。因為963年太祖下詔嚴禁“追縣吏會州”,徹底廢除了“追縣吏會州”。後來,各州府把追催拖欠租稅的任務交給管理賬目等事務的吏胥孔目官辦理,孔目官利用職務的便利,因緣欺詐,為害百姓。宋太祖針對這種狀況,於開寶元年(968)五月下令要求從今以後各州府要加強對督催拖欠租稅的管理,掌管州府日常行政事務的錄事參軍必須親自審閱催稅文簿,州府判官也要切實負責,不讓胥吏乘機舞弊,上下勾結,多征多收,中飽私囊。

第二,統一收稅量器。五代時期,割據政權自製量器,大小不一,而且多用大鬥進小鬥出的辦法剝削農民。宋太祖即位之初嚴禁私造,頒布了新的度量器具。隨著割據政權納入趙宋版圖,宋太祖也同時在其境內推行新的統一量器,廢除原來的不規格的器具。如後蜀官倉納給用鬥有二等,受納時鬥盛十升,出納時鬥盛八升六合。平定後蜀後,太祖下令官倉出入都用十升鬥。有的官吏利用量器營私舞弊,宋太祖規定不得用量器公然攫取羨餘,概量失平者免官。

第三,按時繳納,因地製宜。宋太祖沿襲周世宗統一收稅時間的製度,確定夏稅六月一日起征,秋稅十月一日起征。但這隻是一個大致的時間規定,因為各地農時早晚不同,農作物成熟的時間相異,因而納稅時間也有早有晚。如夏稅,開封府等州府可以五月十五日起納,七月三十日截止。江南各地可以五月一日起納,七月十五日截止。秋稅,北方大部分地區九月一日起納,至十二月十五日收畢。江南大部分地區可從十月一日開始收稅。對於以物抵兩脫的,宋太祖規定:“非土地所宜者,勿得抑配。”這一規定避免了有的農民用高價購買當地不出產而又必須繳納的物品。另外還規定以實物充折兩稅,如果實物的市價提高了,官府受納時要以市價為準,不得故意壓低價格,從中剝削農民。

第四,繳納零散稅額,要以方便農民為原則。宋大祖規定官府受納百姓租稅,不得稱分、毫、合、勺、銖、厘、絲、忽,錢必成文,絹必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對不能化零成整者,可以由相應的幾戶湊成整數向官府繳納。

第五,革除“代繳”之弊。每個地區的稅額是固定的,遇上有人逃亡,稅額必然不能足額。以前地方官吏為了足額,往往強迫逃亡人戶的親朋好友或鄰居代其繳納。宋太祖規定各地逃亡民戶由州府登記造冊上報,核實後另做處理,不得強迫親鄰代其交租。嶺南當時有這樣一件事,農民有拖欠賦稅的,或由縣吏代為繳納,或向兼並之家借貸繳納,條件是以其妻女作為抵押。宋太祖聽說這種情況後,下令嚴禁以人質為條件由他人代交租稅。

第六,嚴禁官府以各種方式多收多征。除統一度量衡外,官府在受納租稅時,“縣令佐毋得兩處點檢人抄”,重複催征,坑害農民。州府向屬縣追催租稅時,要加強管理,不得縱容胥吏作弊害民。按時按量征收租稅雖是考核地方官的標準之一,但太祖嚴禁以多取賦稅作為考核獎賞的條件。他認為賦稅溢作,百姓必定不能作為考核的依據。乾德四年(966),一些部門及官吏請求對賦稅溢餘粟萬石、芻五萬束以上的場院主吏進行獎賞,宋太祖下令不能執行。他說:“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儻規致於羨餘,必深務於接克。……此(羨餘)苟非信納民租,私減軍食,也何以致之?"並明確除官定耗損外,嚴禁在正稅之外私設名目多收濫征。為了防止各地官吏收稅時營私舞弊,太祖多次從朝廷派遣官員前往各地監督收稅,對違反規定者加以處罰。

稅收是封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充足而穩定的稅源是保證財政開支的重要前提。這一點對宋朝來說尤其重要。當時統一戰爭需要龐大的軍費開支,各項事業百廢待興,財政壓力特別大。但宋太祖仍然把減免賦役作為一項重要政策確定下來,凡是統一戰爭曆經之地或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宋太祖都必定下令蠲免其地的賦稅。乾德三年(965)年初,後蜀剛剛平定,宋太祖就下令軍隊所過之地川、陝、荊湖大部分地區免除當年夏租的一半或十分之二,城鎮居民免交半年屋稅。建隆三年(962),河北、陝西、京東各州相繼發生旱災和蝗災,河北地區尤為嚴重,太祖下令免除這些地區民戶的租稅。乾德五

年(967)夏秋以來,全國許多地方相繼發生水旱災害,宋太祖恐怕農民流離他鄉,命令各州長官勸告農民不要遷移,免除受災民戶賦稅,以使人心得以安定。宋太祖還規定,經過各州長吏視察,水旱災害確實嚴重的地方,可以不等上報批準即可自行減免。

宋太祖通過上述整頓措施,改變了五代以來稅目混亂、稅額繁重的狀況。但仍然有一些苛捐雜稅被保留下來。如廣南各地在南漢劉鈥統治時期,用大容量器納受民租,繳稅一石,實際上要繳納一石八鬥。宋太祖對此進行了一些改革,廢除舊量器,改用“省鬥”,繳稅一石,另外繳納二升作為“鼠雀耗”。這種加耗隨二稅繳納,實際上成為田稅的附加稅,乃苛捐雜稅的一種。除此而外,宋太祖繼續征收身丁錢、牛革錢、蠶鹽錢等苛捐雜稅。不過從總的情況來看,宋太祖時期農民的賦稅負擔比前代有了大幅度減輕,這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