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財政權

“自唐天寶以來,方鎮屯重兵,多以賦入自贍,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鮮。五代方鎮益強,率令部曲主場院,厚斂以自利。其屬三司者,補大吏臨之,輸額之外輒入已,或私納貨賂,名曰貢奉,用冀恩賞。”唐朝末年訖於五代,分裂割據、尾大不掉的局麵為什麽能維持幾百年之久,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藩鎮擁有強大的經濟力量,足以與中央政府或其他藩鎮相抗衡,使中央政府對這些藩鎮無可奈何。從而導致藩鎮遍及各地,大者連州跨郡十餘,小者也兼三四。各藩鎮擁有所轄地區的土地、人口和賦稅,他們自擅兵賦,都不上供,每年僅有少量的貢奉而已。所以,從經濟財政上講,它遠比捉襟見肘的唐朝中央政府富裕。進入五代十國時期,這種局麵不但沒有得到改觀,反而愈演愈烈。各藩鎮為了在軍閥混戰中能戰勝對方,又拚命地聚斂財富,加強對人民的剝削,來供養軍隊。直到宋太祖即位之初,財政大權分散的局麵仍沒有改變,“上(宋太祖)始即位,猶循常製,牧守來朝,皆有貢奉”。一些實力較強的節度使在地方上專務聚斂,搜亂人民。如建雄節度使趙彥徽在太祖即位後被授以旄鉞,在鎮不恤民事,專務聚斂,私帑所藏財富多達巨萬。這些節度使一旦財富充盈,就會野心膨脹,成為中央政權的異己力量。宋太祖“杯酒釋兵權”,以及用各種辦法限製削弱節度使的權力,實際上,隻是解決燃眉之急,而要從根本上加強中央集權,鞏固政治統治,必須在經濟上、財政上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斷絕藩鎮和地方的經濟收入,迫使其沒有經濟力量作為賃借在政治上、軍事上與中央對抗。

宋初的財政收入主要有賦稅、商稅收入等,要想使財政權集中就必須控製財政收入的流向不得讓地方政府或藩鎮控製財政收入。宋太祖十分重視賦稅的征收和管理,即位之初,就派人到各地檢括四畝,主要是防範漏稅,擴大稅源,增加收入。賦稅在納受過程中最容易流失,宋太祖特別加以注意。那時,藩鎮控製的地方都由節度使派遣親吏“視民租入”,往往加大量器,公然收取餘羨,中飽私囊。例如,符彥卿在天雄軍采取這樣的非法手段,“取諸民尤悉”。太祖針對這種情況,決定派遣常參官(宋初,在京文武升朝官無職事者每日參見皇帝,稱常參官。)到州府主管百姓繳納租稅,既確保賦稅收入真正歸到國家財政收入中來,又減輕農民“困於重斂”的負擔,有利於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乾德三年(965),在夏稅即將繳納的時候,宋太祖擔心州縣官吏在納受時營私舞弊,敲詐百姓,特派遣十八名常參官到各地監督納受租稅。時值後蜀平定不久,此前該地區官倉納給量器分二種,一種用於收受,鬥盛十升;一種用於出納,鬥盛八升七合。這是典型的大鬥進小鬥出通過這種辦法對百姓進行無情盤剝,太祖下詔此後納受出給都必須用十升鬥。

商稅在宋代財政收入中的比例比以前有很大提高,它由設置在州縣或關鎮的稅務征收。五代時這部分收入由藩鎮派親信征收掌管,“不立課程法式,公肆誅剝,全無誰何,百姓不勝其弊”。而且該項收入不上繳或上繳極少,大部分留州自用。這是一筆很重要的收入為了收回這部分收入,建隆元年(960)底,平定了揚州李重進的叛亂之後,太祖派宣徽北院使李處耘權知揚州,又派地位甚高的樞密直學士杜樺監揚州稅。由此開了朝廷派京官掌管地方商稅的先例。五代以前場務沒有專監,宋初“置官監臨,製度一新,利歸公上”。鹽、酒、茶、曲等的專賣收入也相當可觀,製造和銷售都為政府壟斷,嚴禁私造私市。違反者,處以重法。這些也是集中財政權的一種表現。

宋太祖把各地征收的租稅和商稅等財政收入全部集中到京師朝廷。這一規定始於乾德二年(964),太祖命令各州從這年起,“每歲受民租及籠榷之課,除支度給用外,凡緡帛之類,悉輦送京師”。第二年,太祖又命令各州除必要的經費開支外,所有金帛要全部運送到朝廷,不得截留占用。這樣全國各地的財政收入源源不斷輸往京師,當時用於運輸的車牛等工具甚至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太祖就命令官府向老百姓租借,臨時充用。這樣沒過多久,朝廷財政收入逐漸充裕了。這些錢帛當時都儲存在三司掌管的左藏庫。宋太祖深謀遠慮,考慮到國家尚未統一,戰爭不可避免,應當未雨綢繆,事先準備軍費,不可事到臨頭再向百姓攤派,於是在內廷講武殿後別為內庫,儲藏金帛,號稱“封樁庫”,“幾歲終用度盈餘之數皆入焉”。由皇帝直接掌管。宋太祖原計劃儲存幾百萬後用於向契丹贖買幽雲十六州,後來成了皇室的私物,從來沒有動用,直到北宋末年被金兵掠奪。

為了把從農民和商人手中收到的錢財保管好,順利地運送到京師,宋太祖著重這幾個環節:一是各州府通判要協助管理錢穀之事,上任之始,要與糧料官一起認真對照文簿清點官府錢物,不得聽憑胥吏自報。主庫吏胥須三年更換一次,以免任久貪汙作弊,催征租稅,州府判官、錄事參軍要加強對經辦人吏胥的監督,防止財政收入流失。二是各路設置轉運使,負責將所轄地區的財政收入轉送到京師。三是加強對地方及京城倉儲的管理,倉史必須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錢財,否則嚴懲不貸。

宋太祖采取上述多種措施,有效地把財政大權集中到了中央,割斷了藩鎮壯大的經濟基礎,使之無力與中央對抗。但是太祖集中財權,並非絕對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更不意味著地方沒有絲毫的經濟力量。隨著藩鎮勢力的削弱以及統一戰爭的基本完成,各州府仍擁有一定的財權。開寶六年(973),太祖命令各州“舊屬公使錢物盡數係省,毋得妄有支費”。所謂“公使錢物”就是各地擁有的用於官吏迎來送往等開支的費用。這意味著國家財政收入中有部分留在地方。同年,太祖又下詔各州守臣“非聖節進奉自餘諸般進奉錢物,並留本州管係,不得押領上京”。這進一步說明宋太祖集中財權隻是相對的,即將主要的收入統一歸口朝廷。正如南宋陳傅良所言:“國初未嚐務虛郡縣以實京師。”從實際情況看,太祖早期所下“悉輦送京師”“悉送都下”的詔令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他通過兵變匆匆即位,要鞏固政權,還要完成統一中國的重任同時要避免重蹈分裂割據的覆轍,他所麵臨的形勢和任務,同他所麵臨的困難一樣都是前所未有的。從某種意義上說,財政經濟狀況直接關係到新建宋王朝的生死存亡。因而太祖集中財權顯得十分必要。

集中財權如同其他集權措施一樣,也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特別是對藩鎮做出了讓步,給予了他們一些經濟特權,基本上也是采取贖買的辦法。藩鎮從趙宋王朝那裏得到了諸如“公使錢”之類的實惠。史載:“太祖即位,患方鎮猶習故常,取於民無節,而意多跋扈。一日,召便殿,賜飲款曲,因問諸方鎮:‘爾在本鎮除奉公上之外,歲得自用,為錢幾何?’方鎮具陳之。上喻之曰:‘我以錢代租稅之入,以助爾私,爾輩歸朝,日與朕宴樂何如?’方鎮再拜,即詔給侯伯隨使公使錢,雖在京亦聽半給。州縣租賦悉歸公上,民無苛斂之患。”這則記載充分說明宋太祖集中財權付出了很大代價,他以“公使錢”為價碼,代替藩鎮控製了州縣賦稅收入。這種“交換”或贖買政策是太祖消除藩鎮危害的權宜之計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對於廣大農民而言,受剝削的地位沒有太大改變。不過,在統一王朝之下,雖不敢絕對地說“民無苛斂之患”,但起碼比藩鎮“取於民無節”的情況要相對好一些。

宋太祖,將地方或藩鎮分散控製的財權收歸中央,有利於鞏固在分裂割據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趙宋王朝,適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

宋大祖加強中央集權的積極作用和進步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唐末以來的幾百年分裂割據局麵至此結束了,宋太祖采取各種政策和措施消除了長期以來藩鎮割據賴以存在的政治的經濟的軍事的因素,穩固了國家政權,在客觀上有利於社會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恢複和發展。

但同時也應看到宋太祖所采取的加強中央集的一係列措施,產生了複雜的社會效果和深遠的文化效應。首先,宋太祖建立的中央集權政治,上承秦朝君主專製的餘緒,下開明清兩代專製主義集權政治之先河,是中國封建社會集權政治的典型形態。其次,宋太祖改革軍製所倡導的抑製武將、文臣統兵、兵將分離等措施雖然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對軍隊及地方的控製,但又就此埋下了宋朝“積貧積弱”的禍根,以致造成宋王朝雖擁有百餘萬軍隊,卻阻擋不了遼、西夏、金、蒙古(元)的侵襲。而地方權力分散,官員互相牽製,機構重疊,冗官滋生。又造成了一種低效率,不和諧行政運行機製,成為宋朝始終擺脫不掉的一個沉重包袱。凡此種種情形,還深入影響到宋代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麵,並直接造就了宋代士大夫特定的文化意識。

宋太祖以防弊之政為立國之法,這就注定了他的所作所為不可能永遠都是積極的,進步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環境的變遷,他的所作所為可能出現他所無法意料的消極後果。但宋太祖不應該對此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