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司法權

法律是否健全完備,是否能夠被有效地執行和遵導,對於社會秩序的穩定,國家的長治久安至關重要。

刑獄關乎人命,更不容忽視。宋太祖建國之初,就對可法權經司法權給予重視。

宋太祖一再強調刑獄官員斷案判刑一定要以法律為依據,即“論如律”。而宋朝建立之初,麵臨的卻是刑典廢壞、枉法殺人的混亂局麵。史載:“五代以來,典刑廢弛,州郡掌獄吏不明習律令,守牧多武人,率恣意用法。”因而盡快建立健全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製度已成燃眉之氣。這既是勵精圖治、鞏固政權的需要,又是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乾德元年(963),在沒有頒布係統的法律條文的情況下,宋太祖命令吏部尚書張昭等人就前代的刑法製度結合宋初的實際進行損益調整,作為官吏審刑斷獄的依據,防止各級官吏量刑不當的弊端。調整後的流、徒、杖、笞刑的具體內容為:流刑四——加役流,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裏,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裏,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裏,杖十七,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杖二十;徒二年半,杖十八;徒二年,杖十七;徒一年半,杖十五;徒一年,杖十三。杖刑五——枝一百,為杖二十;杖九十,為杖十八;杖八十,為杖十七;杖七十,為杖十五;杖六十,為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為笞十;笞四十、三十,為答八;答二十、一十,為笞七。折杖標準為:常行官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寬不超二寸,厚及小頭直徑不超過九分。小杖長不超過四尺五寸,大頭直徑六分,小頭直徑五分。徒、流、笞、杖,通用常行杖、徒、流刑為背部受刑(脊杖),笞、杖刑則臀部受刑(臀杖)。時間不長,宋太祖下詔頒布了竇儀等人在前代法律的基礎上,參酌輕重、刪訂重編的《宋刑統》三十卷及《編敕》四卷,這是宋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條文。隨著《宋刑統》的正式頒布,各級官吏,尤其是主管刑獄的官吏履行職責時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隨意用刑、徇私枉法的不良現象,使刑獄腐敗的情況得到改善。

太祖集中司法權,主要是限製地方的司法權,重大案件必須由中央朝廷複審。建隆二年(961),太祖命令沿邊各寨,有罪該處死的,要送往所屬州軍審訊,各寨不得自行斷案判刑。州府也沒有最後的司法權,如死刑罪犯必須上報中央刑部複審後才能執行。太祖的這一規定是為了吸取五代的經驗教訓。他曾對宰臣說:“五代諸侯跋扈,大多枉法殺人,草菅人命而朝廷置之不問,刑部的職能幾乎廢黜。而且人命關天,姑息藩鎮,能這樣嗎?!”於是,命令各州判決死刑案件完畢,應將有關案卷一並上報中央,由刑部負責複核,州府根據刑部的意見辦理。

宋太祖對五代法製混亂狀況有親身感受,所以他對法製的實行情況非常重視。對一些案件,太祖常常親自過問,提出處理意見。這樣一來,大理寺和刑部紛紛將定罪或擬以定罪的全部案卷奏報皇帝,結果太祖忙得焦頭爛額。他在964年下詔說:“比年以來,有司廢職,具獄來上,煩於親覽。”他命令各州府上報的案卷全部由大理寺檢斷,刑部複核,“如舊製焉”。大理寺和刑部的官員善於其職者予以嘉獎,滿任升秩。稽違差失者,重治其罪。後來又作出補充規定,各州府申報上來的案牘,由刑部和大理寺共同裁斷,然後將結果奏報皇帝。於此可見,對於司法權,太祖同樣采取了地方權力向中央集中、中央權力向皇帝集中的策略。

宋太祖還針對執法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對執法官吏進行多方麵的限製和約束。如為了防止在處理獄訟過程中出現個人專斷,從乾德二年(964)開始,命令各州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共同斷獄。967年,下詔命令巡檢、監押捕捉到“賊盜”以及違反禁規私自生產、銷售鹽曲的人,都必須送回其所在地依法處理。開寶八年(975),又規定各地巡檢捕盜使臣,凡是捕獲“寇盜”,不得先行刑訊,必須立即送往所屬州府依法論處。執法官吏尤其是斷獄官如果斷獄失實,必將遭到嚴肅懲處,史稱“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是符合事實的。嚴格執法、準確司法的要求,有利於司法人員深入調查案情,減少了冤案錯案的發生。

宋太祖通過集中司法權,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五代十國時期以來濫殺、專殺的黑暗政治局麵。

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集中,從縱向來看,主要是逐級地向中央和皇帝集中,即地方權力向中央集中,中央權力向皇帝集中。正如北宋史學家範祖禹所言:“收鄉長、鎮將之權悉歸於縣,收縣之權悉歸於州,收州之權悉歸於監司,收監司之權悉歸於朝廷。”最後中央的權力向皇帝集中,皇帝總攬一切。宋人呂中認為,五代天下之所以被諸侯割據,是由於藩鎮專地所致;戰爭殺伐之所以連綿不斷,是由於藩鎮專兵所致;百姓之所以苦於苛刑峻法,是由於藩鎮專殺所致;朝廷命令之所以不能下行,是由於藩鎮繼襲所致。宋太祖深知積弊之所在,於是對症下藥,以文臣知州,以朝官知縣,以京朝官監臨財賦,又設置轉運使,設置通判,都是為了使權力向中央集中,以便達到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統治效果。

橫向來看,主要是將行政權、司法權分散分割,避免集中於某一部門或某一些官員手中。中央大權由中書、樞密院、三司共掌,地方大權由通判掣肘從而使。部門之間、官員之間互相監視,互相牽製,互相都不能專權。當然分化事權、互相牽製的目的也是便於皇帝最後的集中。

宋太祖將司法權收歸中央,由中央來掌握最高可法權,維護了朝廷的行政司法威信和皇帝的至高無上的地位,有利於趙宋王朝的鞏固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