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奴隸製度

奴隸製度在女真社會已經存在多年,在女真中奴隸被稱為阿哈,努爾哈赤時期,因戰爭的關係,阿哈和以前相比也更加的多了起來。他們在汗、貝勒八旗各給額真的田中耕地,進行各種各樣的勞動。阿哈是後金政權的農業生產中的主要勞動力。

天命六年(1621)三月二十一日打下遼陽,後金軍進駐遼沈以後,阿哈的人數又增加了很多,主要是戰爭中掠奪人丁被逼為奴。努爾哈赤一向實行“逆者以兵臨”,“俘者為奴”的方針,在攻取沈陽、遼陽時,掠奪了大量漢民,後來又多次派兵鎮壓各地反金人員,掠奪了大批俘虜,逼令充當阿哈。

天命六年五月,以鎮江漢民拒降,殺抗拒者,俘其妻孥千人,分與將官士卒。七月鎮江漢民起義,鎮壓後,攜一萬二千俘虜歸,八年四月,複州城民欲逃,殺其民一萬七千餘丁,掠其子女為俘獲。此外,查尋逃人時,將逃人(阿哈及遼民)及收留者設為阿哈。這樣一來,阿哈數量急劇增加,超過了進入遼沈以前,汗、貝勒、大臣和八旗官將也就因阿哈的增加而大量設置拖克索,遍布全國各地。

姑舉三例為證:

天命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努爾哈赤降諭:“召八貝勒家之人諭曰:將原先給予各拖克索之所有漢人,皆送於稽丁處,再按應得之數分取之。”這裏明確講到過去將漢人分給各貝勒的拖克索,這些漢人就是被掠為俘獲的包衣阿哈,因為編為民戶的漢人,是分隸八旗官將管轄,不會給予八貝勒拖克索的。

又如,七年正月初五日,即距上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努爾哈赤又下諭說:“著將於撫順所獲之漢人,給予我等之各貝勒,其領催管轄之人,由各該主子察看任置。”可見攻取撫順時掠取的漢民,相當多的是由汗給予各貝勒了,安排在他們的拖克索內,耕田種地。

再如,二月二十五日,努爾哈赤致諭留守遼陽的諸貝勒說:“將爾等得獲之二百匹馬、四百頭牛,給予自兀魯特來之(蒙古)諸貝勒,所得漢人亦給予自兀魯特來之諸貝勒,為種圃置拖克索之人。”

阿哈除了在拖克索裏耕田種地外,還要承擔其他苦役,如在汗宮、貝勒府宅和額真大院裏當牛作馬,侍奉家主,伐木砍柴,深井汲水,淘米煮飯,牧馬放羊,養豬飼牛,采參摘鬆,獵虎捕豹,隨主從征,這些苦活兒、累活兒、髒活兒、危險活兒,無不承擔,還經常遭到家主的斥罵鞭打。

阿哈的人身嚴格隸屬於家主。金國汗努爾哈赤於天命八年正月二十七日下達的汗諭,對阿哈的地位、義務作了根本性的規定。他說:

主之子阿哈,阿哈以主為父,若敬思弗忘,不萌賊盜奸詐凶暴之念,小心翼翼,而盡力於阿哈之事,則刑罰從何而至……阿哈若不小心翼翼,盡力從事主子所委托之事,違之,而為盜賊奸詐凶暴之行,則將為主所責,受刑罰矣……若不盡力,違背怠慢,則主將發怒,而打傷矣。

這段汗諭規定了阿哈是家主之子,這個子,不是講親屬關係,而是說阿哈是家主的下人。阿哈對家主必須“敬思弗忘”,小心翼翼地“盡力於阿哈之事”,“盡力從事主所委托之事”,不準產生“賊盜奸詐凶暴之念”,不準違抗主子之命,否則將為主子打傷,將“受刑罰”。

盡管阿哈仍然遭受汗、貝勒、八旗官將等家主的野蠻壓迫,但是由於阿哈的長期鬥爭和滿漢人民的堅決反抗,進入長期封建化的遼沈地區以後,情形有了相當大的變化,家主已經不能完全沿襲古老的方式奴役阿哈了,這在下述四個方麵顯示得十分清楚。

其一,家主不能任意處死阿哈。過去阿哈是奴隸的時期,家主可以任意殺死阿哈,可以用“打殺”來威脅阿哈。明代前期,建州衛女真都督李古納哈“飲酒發狂,不分金刃,打殺西虧柳(西虧柳係李古納哈的漢奴)”。漢人金寶軌被建州女真兀給乃搶去,“做奴聽使”,金難忍其虐,逃出,被兀紇乃之子遏兒哥抓回。遏兒哥大罵金寶軌說,等父打圍回家後,“便打殺你了”。

努爾哈赤的三伯祖索長阿,為了領取賞金,告訴棟鄂部長克徹,偽稱自己的兩個阿哈是謀害克徹之子的凶手,願將他倆殺死以領賞銀。現在,努爾哈赤在汗諭中,隻強調家主可以斥責阿哈,可以施用刑罰,可以打傷阿哈,卻隻字不提可以殺死阿哈,這表明此時家主已經不能任意殺死阿哈,故汗諭才不提家主有權殺害包衣。

其二,天命八年(1623)二月二十七日,牛錄章京郎善控告色勒備禦橫行不法,打瞎自己妻子的雙眼,並借口有狐魁,打死家中一名女阿哈,又打死其牛錄下一名婦女。法司審理屬實。盡管色勒是努爾哈赤的堂侄,色勒的祖父禮敦在景祖覺昌安創業的過程中立了大功,清朝國內與國外的貿易甚受努爾哈赤尊重,但亦將色勒判罪,革其備禦之職,打死二婦,取二人以償,罰銀十五兩。可見,此時家主打死阿哈是不合法的,貴為汗之堂侄色勒也不能隨意殺害阿哈,違者要遭懲罰。

其三,家主不能太野蠻地虐待阿哈。雖然汗諭規定,家主可以斥責、“打傷”阿哈,可以施用刑罰,但是也有一個限度,太過分了,也是不行的,也要受到法司製裁。阿納的一名女阿哈逃走,抓回以後,阿納之妻對女阿哈殘酷迫害,竟用燒紅的鐵器烙女阿哈的陰門。天命七年六月十九日,審案大臣認為,阿納之妻的這種行為,曾擬以死罪,後免死,改為刺耳鼻。對逃走的阿哈,也定罪,削其耳鼻。審案大臣認為,阿納之妻的這一暴行違犯了國法,無視法例,須加以懲治。

其四,阿哈可以首告家主。天命八年(1623)六月,二十七日,葉赫備禦五寧的包衣阿哈告發其主在南方戍守時殺死逃走的漢民,私自隱藏此人的衣服,法司審實,革石寧的備禦官職,“令告發之阿哈離主而去”。

沙津參將被其家的包農婦女告發說,主子勒索漢民四十頭豬和一百隻雞。法司審實後,於天命八年二月三十日裁定,罰沙津銀二十五兩,並命其“償四十口豬銀四十兩、一百隻雞銀十兩”。以庫裏、紮克旦、寧古沁三員幹總捆拿首告的包衣婦女,擅自用刑,各罰銀十兩。

以上所述家主不能任意殺害阿哈,主子對阿哈的虐待有一定的限度,不能無視法例,阿哈可以首告有罪的家主,審實後,與主分離,這些情況集中說明了一個問題,這就是家主已不能像過去對待奴隸那樣,完全占有阿哈人身了。聯係到產品分配形式也已有了改變,阿哈領種拖克索田地,向家主交納租穀,可見此時的阿哈已從進入遼沈前衣食於主的奴隸,正在迅速地向家主不能完全占有人身的封建農奴過渡,原有的奴隸製拖克索急劇向封建農奴製莊園轉化。

這是生產關係的一大變化,是滿族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