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官賦

隨著努爾哈赤攻占遼沈以後,麵對新的形勢需要在各方麵進行改革。麵對眾多的人口,怎樣進行征賦,以用來維持後金政權的物質基礎,又是需要努爾哈赤進行改革的目標。

金國汗努爾哈赤很重視征賦僉役問題,多次下諭催收國賦。天命六年

(1621)三月二十一日八旗軍打下遼陽,進駐遼東。五月初五日,努爾哈赤下諭,勸誘鎮江居民歸順時就說過,不會因為遼民反金而將全體漢民斬盡殺絕,因為若將遼民殺光,就把此地“所產之口糧”盡皆丟棄了。

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的“計丁授田”諭規定“每三丁合耕官田一均”,這個規定太古老了,沒法實行。

天命六年(1621)八月十七日,汗諭:“從速逼迫催征依照舊例征收官賦之穀草。”

天命六年九月十六日,汗諭:“佟駙馬,著爾傳諭八遊擊、李都司……征官賦之穀時,著連草料一並征收。”

天命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努爾哈赤下諭,指責管轄蓋州、複州、金州的副將劉光祚說:“依照日例征收之穀、銀、炭、鐵、鹽等官賦,何故不從速催征送來!”並指示:“遣佟備禦率兵一百,令其催征依照舊例征收之官賦。”

同月十四日,又下汗諭:“汗所差遣督催依照舊例征收之官賦,勿得停止。”諭愛塔副將:“命將蓋州、複州所征官賦之草送來。如有不敷,則向該地方之人征以銀兩。”

同月十八日,汗又諭愛塔副將:“汗沿舊製所征收的各項官賦,勿增勿減,照舊征收。”“漢官等私下擅征之穀、草、麥、芝麻、線麻、藍靛、筆、紙等物,俱皆革除。”

天命七年正月初七日,汗諭眾漢人曰:“凡酉年照例應征收官賦之各種物品,著從速盡行交納。”

這些汗諭,是針對遼東全體編為民戶的漢民而言,所有漢民都要遵守這些諭令,繳納官賦。這些諭令,用詞和語氣都很厲害,要快征,要全征,要逼征,還要盡快送來。反複強調“從速督催送來”,“從速盡行交納”,“從速逼迫催征”,真是急如星火,不許遲延,不準拖欠。

所有這些汗諭,集中反映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這就是與明朝對抗的、奴隸主專政的後金國,打敗明軍,進駐遼東後,竟基本上采用了明朝征收賦稅的“舊製”“舊例”,實行了明朝封建王朝征收賦稅的封建賦稅製度。

這些汗諭,都著重強調依照“舊製”“舊例”征收各種官賦。這個“舊製”域“舊例”,並不是建州故製,因為從女真國到後金國,進入遼沈以前,轄地不廣,人口不多,且主要是稱為“諸申”“女真”的滿族,漢民基本上淪為阿哈,除“撫順額駙”李永芳一千餘降民外,全體人員都編入八旗,征賦僉役時,是按八旗製進行的,沒有成套的、固定的、正規的賦役製度,也就是說沒有“舊例”。

汗諭所說的“舊例”,不是其他國家的故俗,而是明朝政府在遼東征收國賦的賦役製度。此事可從三個例證得到說明。天命六年(1621)八月十七日的汗諭,命令“從速逼迫督催依照舊例征收官賦之穀草”。金軍三月入沈,八月是其進駐以後第一次收獲季節,也是第一次在新的轄區專門對漢民征收官賦,可見汗諭所說的“舊例”,應是明朝的征賦製度。

十二月初十日的汗諭,講到“依照舊例”征收的官賦項目有“穀、銀、炭、鐵、鹽等官賦”,這和明朝政府在遼東征賦的項目基本相同。明嘉靖年間,遼東都司額田三萬一千六百二十頃,額糧三十六億四千九百萬,額鹽三十七萬七千四百七十三斤,額鐵三十九萬五千零七十斤,額草五百九十四萬六千三百束。這也表明,汗諭說的“舊例”,就是明朝征賦的辦法。

十二月的十八日,努爾哈赤在諭令副將劉興祚“依照舊例”征收官賦時,又著重指出,“漢官私下擅自征收之穀、草、小麥、芝麻、線麻、藍靛、筆、紙等物,俱皆革除”。將此諭和五個月前的“計丁授田”諭相比較,該諭中努爾哈赤明確指出,要將過去明朝官將私征各物,盡行革除。他說:“爾等明朝之參將、遊擊,一年所取者,豆、高粱及粟,合共五百石,還有麻、麥、藍靛,每月食用之米、菜、木炭、紙,又取銀十五兩,我今將此苛政盡行革除。”兩諭列舉漢官過去私征之物,何其相似。

當然,金國與明朝很不相同,剝削方式與傳統習慣與明也不一樣,因此,在賦役製度上也有其特殊之處,主要是從天命七年(1622)起,在保留明朝征收封建賦稅的主要項目和正額數量的條件下,滲進了入駐遼沈前的傳統做法,即實行以丁為主要計算單位的計丁征賦僉役製,而不是像明朝著重在以田地為納糧單位的計算辦法。這從下述四例可以證明。

例證之一,努爾哈赤規定,八旗官將計功按職分為幾等,各食若幹丁的錢糧,以代替明朝按它給俸製度。汗曰:

額亦都巴圖魯,獨取舒勒格布占,克巴爾達城,敗薩克寨之來兵,奮戰於尼瑪蘭城前,著為一等大臣,授總兵官之職,其本身及子孫三世,食百人之錢糧。

同烏拉大國之戰中,身先士卒,下馬步行,奮勇攻戰,擊敗烏拉兵,滅大國,著賞阿達海一等備禦之錢糧,十人。一員千總,四人;三員把總,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駐都城之甲兵、哨兵、門卒、匠人,各二人;鐵匠、瓦匠,各二人。

又如,汗曰:

賞貝和齊叔二等參將之錢糧,二十二人……(達柱虎)著為參將,賞一等遊擊之錢糧,十六人……賞代理副將哈喇三等遊擊之錢糧,十二人……賞(章噶爾吉)三等備禦之錢糧,六人……賞碩色二等備禦之錢糧,八人。

所謂食多少人的錢糧,就是說這些人每年應上繳國家的錢糧,不交國庫了,作為俸銀,由這些官將享用。看看後來皇太極執政時對這種製度的說明,就更加清楚地看出官賦是以丁交納的。清天聰八年(1634)正月,眾漢官要求減免自己占有的人丁之徭役時奏稱“我等蒙聖恩,每備禦幫丁八名,止免官糧",其餘雜差,"與堡民一例當差”,請求免去這八丁應該承擔的徭役。這裏所說的幫丁八名,即係上述《滿文老檔》記述努爾哈

赤規定的二等備禦應食錢糧的八丁。備禦占有的八丁,本應交納官賦,因作為俸銀,不交了。這八丁免去的官糧,不向國庫交納,而由本主占有。可見,賦稅(官糧)是按丁

計算,按丁征收的。

之所以用丁作計算單位,按丁征收,就是因為實行了計丁授田製度,金國轄區的大部分地方,實行了按丁分授田地辦法,每丁皆有地六均(後減為五均),其上繳的官糧,就是折算這些田地應交官賦的數量。這就是天命

七年起實行計丁征賦的規則。

例證之二,平虜堡民交給恩格德爾的賦穀賦銀。上述各官分食若幹丁的錢糧,固然可以說明實行計丁授田地區,按丁領受田地的滿漢官員是計丁交納官賦,但是沒有實行計丁授田的地區,沒有領田的民人,是否按丁交賦?每丁又交多少?這兩個問題僅從上述材料不能說明,還需看看平虜堡的情形。

天命七年(1622)正月初八日,努爾哈赤下令:“以平虜堡之四百三十四丁,給予蒙古恩格德爾額駙……每年所征官賦,銀一百兩、穀一百石,以我之手給予。”

平虜堡在遼陽西北邊境,接近蒙古地區,沒有實行計丁授田,這裏的漢民是一般的民戶。努爾哈赤以平虜堡民賜予恩格德爾,一年四百三十四丁征

“官賦銀一百兩、穀一百石”,平均每丁征銀“六錢三分、穀二鬥三升”。這批銀穀本應上繳國庫,因堡民賜予恩格德爾,故將此銀穀交與恩格德爾。這裏,根本末提本堡有多少田地,每畝應交賦穀賦銀若幹,而一概以丁計算。可見,在未接田與民的邊區,對漢民的征賦,也是按丁計算。

例證之三,再賜恩格德爾丁賦。天命八年(1623)二月十二日,努爾哈赤以十分優厚的條件勸誘恩格德爾來歸定居時說:“(過去)曾給汝之一千丁,一年所取之銀六十六兩、糧一百一十石,仍照舊給予。”這次,如來定居,“將賜爾等八千丁之賦穀賦銀”,“一年取銀五百二十兩、穀八百八十石,供差役之人一百四十人,牛七十頭,護身兵士一百四十人”。

在這裏,明確地講到賜八千丁的賦穀、賦銀,卻不講賜多少土地的田賦,可見金國是實行計丁納賦製。

例證之四,督堂上報丁銀的材料。《滿文老檔》太祖朝卷四十五載述了督堂向汗呈報賦銀的材料。天命八年二月初十日,“督堂匯奏曰:一年每男丁應納之官賦:賦穀、賦銀、飼軍馬之料,共銀三兩。按三兩銀計,淘金之六百丁,每年征金三百兩。煉銀之一萬丁,征銀三萬兩”。

這段材料十分重要,很有說服力。這是金國具體處理日常政務的督堂向汗匯總報告的數字,是全麵概括全國情形的總結性材料,不是講個別地區、個別人的負擔。每丁征收的項目,包括了賦穀、賦銀,還包括了飼養軍馬的草料,即包括了主要的官賦項目,加起來折為白銀,合共三兩。

這裏所說的丁,雖未明說是農,是工,還是商,但從其著重舉出的賦穀、賦銀、馬料來看,很顯然是指農業的丁,是指有田地的丁。以農業上的了每年應交官賦的數量,推廣到淘金的丁、煉銀的丁,皆照此數,都是每年每丁征銀三兩。這就非常有力地說明了,這是通行全國轄區的征賦標準。以上一切材料,充分證明了全國的賦稅征收是以丁為計算單位,按丁征取官賦。

金國汗努爾哈赤既規定官賦計丁征收,又規定差役亦以丁為單位僉派。役包括兩個方麵,一為出兵,一為出夫。天命六年(1621)七月十四日的“計丁授田”汗諭中,努爾哈赤規定:“每二十丁,以一丁當兵,一丁服役。”這是關於領受田地的漢民而言。不久,計丁僉役的規定擴大到所有漢民。

天命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努爾哈赤“降書漢人”,宣布按丁僉役的政策說:

我自來遼東察得,凡派官差,皆不按男丁計數,而按門(戶)計數。若以按門(戶)計數,或一門有四五十男丁,或一門者百餘男丁,或一門有一二男丁。如此按門(戶)計數,富者行賄可以豁免,貧人無財而常充工。我不行爾等之製……我頒行之製,……無論貧富,皆以男丁計數,每二十男丁,出一丁為兵。遇有急事,十丁出一人服役。若係緩事,百人出一人服役。百以下,十以上,視事之緩急而攤派之。

這是關於役的基本規定。現在先看看兵役的情形。每二十丁出一丁當兵,這是很重的奴役。不僅每二十丁須出一丁當兵,還須置備衣服、兵器及馬匹。天命七年正月初四日,努爾哈赤下諭:“二十萬,征一丁為兵。此當兵之人,乘價銀十兩之馬,及攜帶之器械,令二十人合攤。”

同月初六日,努爾哈赤又下諭,詳細規定按照漢官管轄遼民人丁的多少,各自準備一定數量的大炮長銃。管四千人的漢官,以二百人充兵,其中一百名兵士,“配以大炮十門、長銃八十隻”。管三千人的漢官,以一百五十丁當兵,“配以大炮八門、長銃五十四隻”。管二千丁的漢官,以一百人當兵,“配以大炮五門、長銃四十隻”。

每兩百丁需出十名兵士和十匹馬,每匹馬價銀十兩,十匹馬就是二百兩。兵士的軍服,兵器(刀、槍、弓、箭)、鞍轡,以及大炮半門、長銃四支,需要很多銀兩,是很沉重的負擔。

汗、貝勒對這些漢兵並不相信,戒心很大,施以嚴格管理。努爾哈赤在天命七年正月初四日諭令“每二十男丁,抽一丁當兵”時,又規定“當兵之人的家口,令速來京城居住”。把兵士的家屬作為人質。

第二年四月,又做了修改,規定一半漢兵及其父母妻子居住在東京城。四月十三日,“督堂之書下:於一備禦之五百漢人,出一千總、二十五兵,將千總自身及父母妻子、十二兵自身及父母妻子,令住於東京城,其家人仍居原處耕田……兵士所持之炮、弓、撒袋、腰刀、槍,皆收之,存藏於備該管官員家中”。

兵士的馬,如果瘦削,則鞭打該兵,馬死,責令兵士賠償。

至於漢民出役夫的人數,比例也很大,基本上是十丁出一夫,有時五丁出一夫。當時,征戰頻繁,大興城工,既築新都東京城,又移都沈陽,還大修各地重要城池,拉石運木,載土裝沙,砌牆拌灰,僉派了大量民夫和牲畜。比如,天命七年正月初四日,努爾哈赤下諭:

著查點國中男丁,每百丁設百長一名。修築汗城,每十丁抽一丁服役。每百長派男丁十人,牛車三輛,每二名百長,出一百長,帶領率來,另一百長留下統管之。海州所屬之八,限於本月初十日抵遼東(遼陽);蓋州所屬之人,於十日抵達;複州所屬之八,於十八日抵達,金州所屬之這邊人,於二十二日抵達,那邊之人,於二十五日抵達,凡汗所征之兵及所點派之役夫,倘缺一人,或逾一日不達,則以爾等地方長官、守堡及百長從重治罪。

除城工之外,遼民還要運送軍糧,輸送軍械器具等,差重役繁,疲於奔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