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農抑商

在經濟上,劉邦采取的是重農抑商,獎勵耕戰的政策。

自秦二世元年(前209)至漢高帝五年(前202),連續八年的戰爭,再加上天災,給社會生產帶來了極大的破壞,物價飛漲,民不聊生,“凡米百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及“天下既定”時百姓已糧枯財盡。百姓的貧困,造成了朝廷的供給不足,當時的劉邦都配備不齊四匹一色的馬,王侯將相也隻得乘牛車出入。因此,劉邦稱帝後,為醫治戰爭創傷,恢複社會經濟,發展農業生產,采取了一係列重農措施。

發展生產,首先要解決生產力的問題,而生產力的重要組成因素是勞動力——人。那麽,漢初勞動力的情況又如何呢?

“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戶口可得而數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

可見,漢初人口損失之大。

漢高帝七年(前200),劉邦北征匈奴歸來,路經曲逆(今河北完縣東南),他登城四望,見房屋連片,範圍十分廣闊,遂驚歎道:“此縣真大呀!朕行遍天下,唯洛陽能與之相比。”

說完,轉身詢問禦史:“曲逆有多少戶口?”

禦史答道:“秦時有三萬餘戶,因多年戰亂,百姓多已逃亡,今僅存五千餘戶。”

漢初人口,和秦時相比,減少的數量何止過半?那麽,這些減少的人數又到哪裏去了呢?除戰亂、天災死亡外,有相當部分,為避戰禍而躲入了深山大澤。

劉邦為解決勞動力的問題,推行了如下政策:

一是招集逃亡勞動力。漢高帝五年(前202)五月,劉邦稱帝不久,立即頒下“複故爵田宅”之詔,詔說:

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

詔中明文規定,凡因戰亂,天災避難於山林、大澤中的百姓,都號召他們返回故土,恢複他們的爵位,歸還他們的田地和房屋,使他們安頓下來,發展農業生產。

詔令還明確規定各地官吏,要宣傳和做好這項工作,對散於各地的難民,隻能說服,不能強迫,更不準打罵和驅趕。

詔令所指,多為確有田宅可歸者,其中除部分中、小地主外,多為有自己田、宅的自耕農,也就是秦時的“黔首”。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更民名為“黔首”,實行的是“黔首自實田”的封建土地所有製。所以,這些人均為土地私有製的受益者,對秦時的農業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秦末暴政,楚漢戰爭,使這種情況遭到嚴重破壞,漢初經濟處於十分困難之中。

劉邦的“複故爵田宅”令頒布以後,得到很快實行,在郡縣的努力,大批難民逐漸返回家園,充實了農村勞動力,極大地推動了農業的生產。到漢景帝時,社會經濟已呈現出初步繁榮的景象。

二是解放奴婢。劉邦的“複故爵田宅”令還規定:“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

詔中的“免”,即為釋放,“庶民”,即為自由民。這就是以官方文件的方式,解放奴婢,承認他們自由民的身份。然而,漢初所存在的奴婢,除“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外,更多的是奴隸製遺留下來的。像陳勝起義軍中就有一支由呂臣領導的蒼頭軍,秦時呼奴隸為蒼頭,顯然,這是一支由奴隸組成的軍隊。可見,秦時仍普通存在著奴隸。

釋放奴婢,是解決農業勞動力的又一措施,劉邦看到了這一點,故頒詔釋放奴婢,這就使大批勞動力從當時官吏、豪傑、商賈家中掙脫出來,走

上農業生產第一線。這些被釋放出來的奴婢,如果耕戰有功,還可以獲爵獎田,這就進一步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三是鼓勵百姓生育。漢高帝七年(前200)春,漢政府規定:“民產子,複勿事二歲。”

老百姓生了孩子,可免除徭役二年。這是鼓勵百姓生育,促使勞動力增長的有力措施。

秦時全中國人口約二千萬左右,被征發造宮室墳墓共一百五十萬人,守五嶺五十萬人,蒙恬所率防匈奴兵三十萬人,築長城假定五十萬人,再加上其他雜役,總共不下三百萬人,占總人口百分之十五。如此巨大的民力損耗,再加上秦末漢初的天災人禍,至劉邦稱帝時,全國人口已不足秦時的一半,城郭被毀,土地大量荒廢。在這種情況下,以免除徭投刺激人口的增長,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

四是大赦囚徒,以補充社會勞動力。劉邦從稱帝到去世,在位七年。在這七年中,多次頒布大赦令:

漢高帝五年(前202)一月,頒布大赦令說:“兵不得休八年,萬民與苦甚,今天下事畢,其赦天下殊死以下。”

漢高帝六年(前201)十月,劉邦智擒韓信後,又大赦天下,令說:“天下既安,豪傑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盡圖其功。身居軍九年,或未習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憐之。其赦天下。”

漢高帝十一年(前196)一月,劉邦平定陳豨後,再“大赦天下”。

漢初監獄中的犯人多得驚人,大部分是秦二世時被關起來的農民、奴隸,少數為漢初違法的罪犯。劉邦通過大赦令,把除死罪以外的囚徒一律放出,這不僅有利於社會安定,也為農業發展提供了一批勞動力。

在解決勞動力的同時,為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推動社會經濟盡快好轉,劉邦還采取了“十五而稅一”的“輕田賦”政策。漢朝廷明確規定:“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

根據官員的俸祿、各級政府的開支,確定所收賦稅的數量。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有力地促進了漢初農業經濟的發展。

然而,仍不斷出現地方官、諸侯王多收賦稅,以獻朝廷的現象。對此,劉邦於漢高帝十一年(前196)二月,又頒布了“省賦令”:

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

詔令以人口為準,規定“給獻費”,有力地限製了諸侯王和地方官的擅自增稅。

漢初這種節約開支,“輕徭薄賦”政策,起於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破壞之時,是漢廷為迅速恢複經濟所采取的一項利民措施,這和秦時“收泰半之賦”相比,農民確減輕了不少負擔,得到了一定實惠。

劉邦重農,也獎戰,以鼓勵老百姓從軍戍邊。凡在戰爭中立有戰功的,大可封侯,小可拜官,就是普通士卒,也可賜予爵位,減免賦役。

楚漢戰爭期間,劉邦為了獎勵耕戰,於漢高帝二年(前205)二月規定:“蜀漢民給軍事勞苦,複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複家一歲。”並於同年下令開放“故秦苑囿園池,今民得田之”。

這項規定無疑會得到巴、蜀及關中百姓的擁護,為劉邦打敗項羽創造了條件。

楚、漢戰爭結束以後,劉邦下詔“兵皆罷歸家”。為鼓勵這些複員的吏卒從事農業生產,於漢高帝五年(前202)五月,劉邦接連頒布了“以有功勞行田宅”和“複從軍吏卒”兩道命令:

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

詔令規定按軍功大小,從軍長短,給複員吏卒以不同的待遇。凡從軍的軍官、士卒,有因犯罪而被赦免了的,或無罪而失去爵位的,以及爵位不到大夫的,一律賜予大夫爵位。原來在大夫以上的,都加爵一級,並令食邑。

第六級爵位以下的,都免除本人及全家的徭役賦稅。

漢高帝十一年(前196)六月,劉邦又規定:“士卒從入蜀、漢、關中者皆複終身。”

漢高帝十二年(前195)三月,劉邦逝世前再次下詔:“入蜀漢定三秦者,皆世世複。”

這些從軍吏卒原來的社會地位都是比較低的,賜爵後,他們的政治地位提高了,經濟上的待遇也相應改善了。不僅調動了他們返鄉後的生產積極性,也成為漢初政權的有力支持者。

對生還的軍吏如此,對戰死的將士,劉邦也采取了帶有人道色彩的撫恤政策。

漢高帝四年(前203)八月,劉邦下令:“軍士不幸死者,吏為衣衾棺斂,轉送其家。”

漢高帝八年(前199)十一月,劉邦針對在平叛過程中陣亡的將士,又下令:“令士卒從軍死者為想,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長吏視葬。"

這種做法,也是劉邦獎勵耕戰政策的重要環節。對戰死的將士,不是棄之山野,而是由官方給予厚葬,這是封建人道主義的一種體現。俗話說,禮葬死人,激勵活人。這不僅可鼓勵活著的將士更加英勇殺敵,也可使死者的家屬得到安慰,從而獲得他們的理解、支持。

在獎勵耕戰的同時,劉邦對商業則采取的是抑製、打擊政策。工商業在奴隸社會,是由官方控製的,稱為“工商食官”。隨著奴隸社會的滅亡,封建社會的建立,不少失去權力的舊貴族、豪強見從商有利可圖,便紛紛“好賈趨利”,轉入經商。這不僅促使了商業人口的增加,也推動了全國商業經濟的發展。利之所在,人人眼紅。不少巨商大賈的暴富,吸引了不少新興地主甚至政府官吏,他們有的棄農從商,有的和商人勾結起來,投機取巧、囤積居奇、或以放高利貸的方式,不擇手段,牟取暴利。很多農民因此喪失土地,賣兒鬻女,償還債務,甚至重新淪為奴隸。

封建經濟是以農業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商業的膨脹,富商大賈的放縱,不僅使封建土地所有製受到損害,也影響了官府的稅收;這就形成了商人與農業爭人爭地、與政府爭財爭利的局麵。同時,耕戰政策的實施也遇到了嚴重地阻撓和幹擾。因此,封建政權一旦確立,就必須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重農”,就是重視、發展農業;“抑商”,就是打擊商人,抑製商業的發展。

秦始皇時,富商巨賈雖遭到一定打擊,但仍大有人在。

有趙人卓氏,“用鐵冶富”。秦並趙後,遷徙卓氏。卓氏見被遷人中,有不少以錢財賄賂官吏,求徙近處。唯卓氏願遠遷臨邛(今四川邛崍),他說:“我聽說汶山之下,土地肥沃,灌溉方便,永不發生饑荒,且市場發達,易於商貿。”

到臨邛,遂依鐵山冶煉,貨傾滇、蜀之民,家至巨富,有仆童千餘人。還有梁人孔氏,以冶鐵為業。秦滅魏,遷孔氏於南陽(今河南南陽市)。不久,又重操舊業,“連車騎,遊諸侯,以資給之,兼通商賈之利”,乃得遊閑公子之名。他所賺的錢遠遠超過所饋贈之資,成為當地巨富。

這些人雖遭打擊,但在秦時仍有一定市場。他們乘當時“徭役繁興”“被征發人困急,重利盤剝,奪取田宅子女”,使百姓苦不堪言。

到了楚漢戰爭期間,富商大賈的活動更加頻繁起來。他們操縱物價,任意暴漲,米一石貴至五千至一萬錢,馬一匹貴至一百金,百姓“人相食”,而他們則以此致富。

當時有一任氏,為秦督道倉吏。秦滅之後,豪傑皆爭取金玉,而任氏獨窖藏糧食。楚、漢相持滎陽之時,百姓無法耕種,米漲至一石萬錢。豪傑無糧可食,遂以金玉換取任氏的糧食,任氏由此致富。

到了漢初,“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流之物莫不通”。他們乘漢政權初建立之際,設立市場販賣奴隸,“連車騎,交守相”,勾結官吏,從事商業投機。據史書記載,凡諸侯王所在之地,往往為商賈集中地區。

齊地依山臨海,產布、帛、魚、鹽,“其中具五民”。“五民”,指士、農、商、工、賈。鄒魯之地,雖地小人眾,但“好賈趨利,甚於周人”。

越、楚之地,“通魚、鹽之貨,其民多賈”。

潁川、南陽之民,性本淳厚,自秦末徙民於此之後,遂“俗雜好事,業多賈"。

就連陳豨叛亂時所任用的將領,如王黃、曼丘臣等人,也都是過去的商人。

這些遍及各地的商賈,上連官吏,下欺百姓,“大者傾郡,中者傾縣,下者傾鄉裏”,他們憑借手中的財力,與漢政權爭地、爭利,嚴重阻礙了農業的發展,威脅著中央集權的統治。

劉邦出身布衣,起自社會下層,對商人的猖獗、百姓的苦難以及商業對農業生產的侵害、中央政權的威脅,看得十分清楚。稱帝後,他也仿效秦始皇,對商人采取了打擊,對商業采取了抑製的政策。主要措施有三個:

一是降低商人的社會地位。漢高帝八年(前199)三月,詔令,商人不準穿絲織品,不準持兵器,不準乘車騎馬,不準為官。以此削弱商賈在社會上的地位,達到控製他們的目的。

二是從法律上規定,不準商賈買賣奴婢。漢高帝五年(前202)五月,劉邦下令,凡商人買饑民子女做奴婢的,要無償釋放,限製了商賈對人口的控製。

三是加重對商賈的稅收。漢高帝四年(前203)八月,劉邦“初為算賦”,算賦(人丁稅)規定:凡十五歲至五十六歲的男子,每人每年上交一算(百二十文),而商賈則要多交一倍。以加重稅收的方式,從經濟上加重對商人的打擊。

四是遷徙富商巨賈於關內。漢高帝五年,劉邦下令,將大批楚、齊之地的豪門貴族徙往關內,其中不乏巨商大賈。這不僅加強了對他們的控製,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關內經濟的發展。

為了保證上述政策得到實施,劉邦對秦以來的“什伍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在全國實行了編戶製,對勞動力和財產進行注冊,嚴禁戶口外流。這種編戶製度,是漢初農村基層的一種組織形式,同時也用來加強對人口的控製,限製商人的活動、商業的膨脹。

劉邦這一係列強本弱末、重農抑商、獎勵耕戰的政策,促進了漢初社會經濟尤其是農業經濟的發展,穩定了社會秩序,鞏固了新建的封建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