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免奴婢

光武帝劉秀即位以後,天下田地大多荒蕪,無人耕種。如何才能讓人民過上正常生活,而其中致關重要者,莫過於把流散的生產力重新安置到土地上,使小農經濟有一個重新組成的可能。

而要改變父子流亡,夫婦離散,廬落丘墟,田疇荒穢的景象,首先要解決的便是奴婢問題,此外還要采取適當措施,減輕已耕農民的經濟負擔,使他們有一個最起碼的再生產的條件,經濟殘破現象才會從根本上得到改變。

王莽時期,因政治、經濟原因,促使大批良民淪為奴婢。而這在實際上就是大量勞動力被迫脫離土地和自己所從事的行業,給社會經濟造成極大破壞。這些都促成劉秀即位後,實行放免奴婢和改善奴婢的地位法令的出台。光武關於奴婢法令的條文,從建武二年(公元26)五月至建武十四年(公元

38)十二月的十二年半間,他一連發布了九次此類的詔令:

建武二年(公元26)五月癸未詔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建武六年(公元30)十一月丁卯,詔曰:“王莽時吏人淪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

建武七年(公元31)五月甲寅,詔曰:“吏民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製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建武十一年(公元35)二月己卯,詔曰:“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建武十一年八月癸亥,詔曰:“敢灸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灸灼者為庶民。”

建武十一年十月壬午,詔曰:“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建武十二年(公元36)三月癸酉,詔曰:“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

建武十三年(公元37)十二月甲寅,詔曰:“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托為人下妻,欲生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

建武十四年(公元38)十二月癸卯,詔曰:“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直。”

光武朝先後頒布了六次解放奴婢、三次禁止虐殺奴婢的詔令。一個皇帝統治期間如此頻繁釋奴,在以往的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當然之所以這麽做,也是有其曆史原因的。從當時的政治、經濟形勢來考慮,首先要看到王莽統治末年奴婢問題已經形成為促使社會經濟大破壞、政治大崩潰的主要危機之一。戰國秦漢以來,我國已進入封建社會,但作為舊社會形態的一種殘餘,並不是說消除就可以消除的,奴隸製仍在新的社會留下一條長長的尾巴。在社會生活中,奴隸製壓迫仍然經常可以看見,存在於農業生產,手工業生產和家庭奴役中,所以在史書上仍常見到有“奴婢千群,徒附萬計”“童客萬人”等記載。

在那時奴婢在社會中占多大的比重呢?各種說法並沒有統一,有人統計為奴婢占社會總人口的二分之一以上,有人認為占總人口的幾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後來,經過更具體的計算、估計,西漢末年官私奴婢的總數最低數在三百八十五萬以上,占當時總人數十五分之一。奴婢的主要來源不是戰爭中俘虜的外族人,而是本族的貧苦人民,他們是被封建地主階級從土地上驅逐出來的破產的農民。這些破產的農民從各種不同的道路走到饑餓線上,而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淪落到奴婢的地位。

除破產的農民以外,在奴婢群中,也有一些貴族分子。一般來說,農民和其他階層的分子淪為奴婢。這種現象是最大量的。

另一種是被人略賣的,秦末漢初豪傑之一的欒布,就曾“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漢文帝竇皇後的弟弟竇廣國,也曾因家貧為人所略賣為奴。東漢梁冀“或取良人,悉為奴婢,至數千人,名曰‘自賣人’”,也應當是“略賣”之列。上兩種買賣奴婢的情況,至西漢末成為社會嚴重問題,王莽曾借此邀譽,發布了著名的“廢奴”講話,形容當時的狀況說:“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無立錐之地。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

第三種是所謂“官奴婢”,與上列兩種屬於私家的奴婢來源皆不一樣,全是犯罪人或犯罪人的家屬,漢朝有沒入罪人家屬為奴婢的法律。上述三種來源,形成了兩漢奴婢的絕大多數。

奴婢問題一直是兩漢曆代比較普遍的社會問題,各代統治者也曾作出過某些禁止或放免奴婢的法令。如漢高祖劉邦在稱帝後,就曾下令“民以饑餓自賣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漢文帝時也有“免官奴婢為庶人”的詔令,

漢武帝將七國之後淪為奴婢者一律“赦遣之”,等等。但是這些都是一時的措施,進行得不是很徹底。

新莽末年至東漢初年,奴婢問題之所以成為社會的突出問題,這要歸之於王莽的暴政。

王莽時期,除上述奴婢的淪落條件之外,還有當時的一些特殊的政治、經濟原因,促使大批良民(包括平民和部分貴族)淪為奴婢。

由於王莽篡政所造成的激烈政治鬥爭,這樣就使得一批貴族由於反對王莽新朝而陷於刑獄,他們的子女依例應沒為官奴婢。王莽在強製執行所謂“新政”時,利用國家政權進行嚴酷刑罰,又造成了大批的“沒入為奴婢”者。例如,始建國二年(公元10)十二月,王莽因“盜鑄錢者不可禁,乃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入為奴婢”。這樣的例子有好多,就不一一列舉了。

王莽末年,諸雄並起,各地割據武裝在互相爭奪人民土地的戰爭中,又常常掠奪對方的普通百姓,強為奴婢,這就是後來光武詔令中幾次強調要放免的所謂“略為奴婢下妻”者。

光武帝發布九道關於奴婢的詔令的目的是明顯的。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把大批淪入社會最低層奴隸階層的人民解放出來,使他們能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從而使社會矛盾得到緩和。

當然光武帝的這些法令不像王莽新政的所謂“私屬法”純屬一紙公文,光武帝劉秀的法命還附帶有一係列具體措施,例如建武二年五月的癸未詔,規定“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的同時,還明確了“敢拘執,行如律”,建武七年五月的甲寅詔,除明文規定凡青徐民在兵亂中遭略賣者“欲去留”“悉聽之”而外,又附了“敢拘製不還,以賣人法從事”。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的癸卯詔則同時規定了,益州、涼州二州奴婢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直”。這就使這幾批放免奴婢的法令能夠比較徹底地進行。

在進行這些法令的同時,劉秀還連續幾次發布廢除王莽時苛法,將大批見押非法罪犯,一律免為良民。如建武二年五月發布放免奴婢的詔令前兩個月,下詔曰:“頃獄多貧人,用刑深刻,朕甚湣之。孔子雲: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其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法。”建武三年(公元27)七月庚辰詔規定,老小及婦人因罪從坐者,“自非不道”,皆不得係,女徒雇山歸家”。建武五年(公元29)、建武六年(公元30)、建武七年(公元31),幾乎每年皆有詔令,或“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係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見徒免為庶人”,或詔隴西諸郡,“吏人為隗囂所窪誤”和“三輔犯罪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死罪以上皆赦免之,等等。

當然,這些平冤獄和放免獄囚的做法,和放免奴婢,起著同樣緩和社會矛盾的效果,使王莽時期許多受誣陷罪的家庭得以重新團圓,因罪被迫離開家園者也能得以重歸故裏,使人民生活得以初步安定下來。

放免奴婢也是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改善極端窘困的國家經濟狀況。關於新莽末年與東漢初的經濟殘破,自王莽末,天下旱蝗連年,百穀不成。元年之初,耕作者少,民饑謹,黃金一斤,易粟一石。至二年秋,天下野穀旅生,麻菽尤盛,或瓜菜果實,野蠶成繭被山……這是光武建武初年的事。

光武中期,在一些地區經濟破壞的情況仍很嚴重,如建武九年(公元33),“是時喪亂之餘,郡縣殘荒”,建武十二年(公元36),“中國未安,米穀荒貴,民或流散”。因此,光武帝統治初期,政府經濟和財政的困難問題非常之多,建武六年正月辛酉,光武詔曰:“往歲水旱,蝗蟲為災,穀價騰跌,人用困乏。朕惟百姓無以自贍,惻然湣之。”這份詔書如實地反映了當時經濟窘困的情況。

為了增加國家財政的收入,首先就需要有一定穩定的民戶,即所謂的“編戶齊民”,供國家賦役之征。一般來說,兩漢國家對農民的賦役剝削,有下列幾項:田租,按土地收稅,一般十五稅一、二十稅一或三十稅一。口賦和算賦,這是人口稅,成人每人每年交給國家一百二十錢。商賈和奴婢加倍。更賦,是給封建國家服勞役,平均五口之家要有兩個人為國家服役,每人每年三月。這種負擔是非常重的,因為農民還要同時負擔服役期間的一切費用,有時自己家中勞務實在跑不開的,則請人代役,每月便得付出代役錢二千。因此這是一筆相當沉重的負擔。戶賦,每戶每年出二百錢。另有獻勞,每人每年上獻皇帝六十三錢。

當然,這些賦役,都是首先要登記在國家戶籍簿上的“編戶齊民”,才談得上攤派負擔的。隻有在算賦一項,奴婢才在數內。因此如果大量良民淪為奴婢,也就可以說是從國家手中搶去了若幹戶籍,大大減少政府財政的收入和力役的來源。也就因為這樣原因兩漢時期曆代皇帝都十分重視編戶齊民數量的多寡,防止他們淪為奴婢或成為豪民的依附佃戶。在一次大的動亂之後,各朝皇帝都立即使散亡的編戶重新歸到國家的戶籍簿上,讓他們重歸土地,得到最起碼的生產條件。

劉秀的幾次放免奴婢令,也應為同樣的目的。東漢一朝對戶籍登記是非常重視的,對每年一造戶籍,成為定例。

當仲秋之月,在全國各縣進行案比時,曾有後漢建武末午(公元55年前後)齊國臨淄人江革,以母老不堪搖晃,自己負轅拉車,不使用牛馬而奔赴案比現場,被稱讚為“江巨孝”的逸話。凡是原籍地的居民,甚至連老嫗也不遺一人地全都集合於縣城,參加手實的檢查,這一措施說明了漢代的案比,乃悉皆調查而且具有相當程度的有效性。

從這裏就可以看出東漢政府對戶籍檢查之認真。這樣做的關鍵意義當然是為了嚴格落實政府從編戶齊民尋裏攫取更多的租稅和賦役。按前舉各項賦役來計算,作為一個國家的編戶齊民和作為一個私家奴婢,國家從勞動者身上的所獲,其懸殊是相當大的。

光武帝於建武二年至十四年屢次下詔放免奴婢和改善奴婢的詔令,還有戰略和策略方麵的意義。這些可以從他幾次放免奴婢詔文的發布年月可以看出此點。比如,光武帝在即位第二年(公元26)五月即發布“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的解放奴婢的法令,還包含有收攬民心的戰略意義。

其時,正當赤眉軍在三輔一帶“剽奪”郡縣,“又數虜暴吏民,百姓保壁”固守之時,也正當劉永、張步諸梟雄在山東一帶互相混戰,大肆擄掠之際。

在這樣的時刻,能有劉秀這樣放奴的命令,無疑是極大的善舉,也因為這個舉措,而受到許多百姓的擁護與同情。光武帝在建武七年所下的放免青徐一帶戰亂中所略奴婢令,建武十二(公元36)、建武十三(公元37)建武

十四(公元38)年所下隴蜀兩地因戰爭而被略為奴婢的放免令,皆有直接安撫當地百姓、爭取民心的重大作用。

劉秀的一係列放奴和改善奴婢待遇的命令,在治理天下中起著明顯的效用。首先,緩和了階級矛盾,幾年間使社會經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複蘇。

建武六年十二月,光武帝發布丁卯詔曰:“頃者師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十一之稅,今軍士屯田,糧儲差積,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之。”從田租十一之稅改為三十稅一,這說明由於人民安定,戶口和賦稅見增,故而國家有了一定的儲積,當然,軍士屯田也是造成這個結果的原因之一。

建武二十六年正月光武帝詔曰:“前以用度不足,吏祿薄少。今益其奉,自三公下至佐吏,各有差。”由這裏也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國家稍有儲蓄,是沒有條件改善官吏的待遇,建武十六年(公元40),光武帝在討平反抗度田的“郡國大姓”以後,社會因此很快安定下來,“賦田受稟,使安生業。自是牛羊放牧,邑門不閉”,初步呈現太平景象。從這件異常事件也可看出光武帝初年苦心經營的結果。

劉秀統治期間戶口增加了多少呢?到光武帝統治的最後一年,即中

元二年(公元57),民戶已經恢複到四百二十七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口數二千一百萬七千八百二十人,這就是說已達到西漢最多的一年的三分之一左右。這比光武中興、剛剛開始建國時的“百姓虛耗,十有二存(僅存五分之一)”,相比有了很大的增長。同時也為東漢初期經濟發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礎,到和帝時,戶口又有大幅度的增加,戶數達一千六百餘萬,口數達五千餘萬,恢複到西漢的水平。

這和光武帝的創業之功是分不開的。至於戰略策略方麵的效果,和戶數相比則更為明顯,光武帝頒布這些奴婢法令後,的確收到了收攬人心,分化瓦解敵方之功,東方和西方隴蜀之平,和他在戰中繼續發布放免奴婢令和頒布對罪犯的大赦令,都或多或少地有一定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