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父偏

隨著統治思想的轉變,在重新審理雍正朝政治積案的同時,乾隆皇帝還對包括官吏、八旗、紳衿生監、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內的各個方麵的政策也都進行了調整。通過這些活動,對雍正時期存在的一些明顯的敗政有所糾正,對阻撓社會經濟發展的一些不利因素有所排除,一定程度上緩和了中央政權和社會各階級、各階層間的矛盾,對乾隆皇帝最高統治地位的確立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官吏和八旗軍隊是清朝政府維持統治的兩大支柱。為了爭取他們的支持,早在乾隆即位之初便利用登基大典、恭上皇太後尊號等禮慶活動之機普遍加恩。對各級官員則加級晉爵,封贈父祖;對八旗軍隊則豁除積欠,賞賜錢糧。爾後,又陸續采取一係列措施,恩威兼施,加強了對他們的控製。

第一,引見官吏。即位以前的乾隆皇帝因備位藩封,很少參與政事,從而導致對各級官員、將領幾乎全不認識。為了加強對各級官員的了解與控製,乾隆皇帝除了新授官吏概行引見外,還陸續調各地現任提鎮、各省藩臬來京引見。

通過這些措施,乾隆皇帝很快地掌握了全國文武官員的基本情況,並不斷加強了對他們的控製。

第二,豁除官侵吏蝕。雍正皇帝在位期間,為了整頓吏治,大力清查虧空,僅江南一地即查出虧空銀糧一千一百餘萬。對此,雍正皇帝分別官侵、吏蝕、民欠,嚴令追繳。這一活動對民間固然騷擾極大,對各級貪官汙吏也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已被查出者革職、抄家,未被查出者也終日神不守舍,惶惶不安。乾隆皇帝為了爭取這部分官吏的支持,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規定,“從前江南積欠錢糧內,曾有官侵、吏蝕二項”,“亦著照民欠例寬免”。與此同時,對於原來八旗官員虧欠未完者也加恩寬免。這些規定,使得一個時期中最高統治者和相當一部分手腳不幹淨的官員之間的矛盾由此緩和下來。

第三,加俸和擴大養廉銀發放範圍。清朝前期沿襲明製,官吏俸祿極低,各級官吏貪汙受賄現象非常嚴重。為了澄清吏治,雍正皇帝先後做出了在外官員給予養廉銀、在京漢官增添俸米、各部堂官給予雙俸的規定。然而,一則由於養廉銀發放範圍有限,外地官員僅至知縣以上,隻有個別地區如廣西省的一些地方發放到知縣以下的佐貳官員;二則由於官俸過低,即使將在京官員俸祿增加一倍,也仍然大大低於外地官員的養廉銀;三則在京官員發放雙俸的範圍較小,僅及吏部、工部、兵部、刑部和戶部五部堂官以上的官員,包括禮邢堂官在內的廣大京官仍食原俸,廣大官吏尤其是中下級官吏的低俸問題仍然沒有解決。為此,乾隆元年(1736)六月,乾隆皇帝首先將禮部堂官照五部堂官例給予雙俸。不久,又陸續做出了發給在京各級官員養廉銀以及將在京大小文武官員俸銀各加一倍的規定。與此同時,還先後應全國各地督撫之請,對佐雜官員也分別給予一定的養廉銀。除此之外,對於高級致仕官員,乾隆皇帝也格外加恩,乾隆元年三月規定給予告在籍的大學士、尚書全俸;乾隆三年(1738)十一月,又對之加以補充,成為定製,永遠執行。

第四,關心旗人生計,擴大八旗兵額。對於八旗子弟,乾隆皇帝也格外關心。即位之初,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所借銀兩概予豁免。爾後,又多次開恩,賞賜錢糧、借給俸餉不絕於書。如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加賞軍營兵丁一月錢糧;乾隆元年八月,普借八旗官員、兵丁一年俸餉;次年九月,以八旗生計不足,再行借給在京兵丁半年俸餉。對八旗基層骨幹如八旗護軍校、驍騎校等還加給閏餉。因為旗人不諳生計,隨手花費,無力償還,乾隆三年七月將其所欠債務盡數豁免。同時,為了解決八旗“生齒日見其繁”、仕途相對狹隘、兵額相對不足的矛盾,乾隆二年(1737)九月,從禦史舒赫德之請,準滿洲、蒙古郎中與各部漢郎中一起保舉道員;乾隆三年十月,又決定由政府每年撥出銀米五十餘萬,加添護軍、領催、馬甲四千餘名,養育兵一萬多名,以保證八旗子弟的俸餉收入,使旗人“永享安寧之福”。這些措施進一步加強了八旗子弟對乾隆皇帝的依賴,收到了穩定形勢、鞏固統治的效果。

地方紳衿是清朝統治的社會基礎,而舉貢生監又是各級封建官吏的後備軍。為了爭取他們對朝廷的支持,雍正以前的曆代皇帝都給予他們一定的特權。但他們並不以此為滿足,而是於此之外還千方百計地擴大自己的權力,“或出入官署,包攬詞訟;或武斷鄉曲,欺壓平民;或抗違錢糧,藐視國法;或代民納課,私潤身家。種種卑汙下賤之事,難以悉數”。鑒於他們的所作所為嚴重地危害了清朝政府的利益,雍正皇帝在位期間,先後革除所謂儒戶、宦戶等名目,規定士民一體當差,取消了他們的一些特權,並對其中抗欠錢糧、包攬詞訟的違法者予以嚴厲的打擊。與此同時,又加強了對舉貢生監的管理,凡涉詞訟,即革去功名。牽連所及,對於科甲出身的官吏,也以打擊朋黨為名,搜羅過失,予以懲治。

這些措施雖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地方基層政權的控製,但是長此以往,對清朝政府的統治也十分不利。為此,乾隆皇帝即位之初,首先著手糾正雍正朝為懲治不法紳衿而製定的各項極端措施,將對生員欠糧、包訟等情事的處分通行改寬、改緩,對於從前因“抗欠國課”而褫革的舉貢生監,也分別準予開複。同時,又先後做出規定,“嗣後舉貢生員等著概行免派雜差”;發遣犯人中,“有曾為職官及舉貢生監出身者,一概免其為奴”;“生員犯過”,地方官當先報請學臣批準,始能“會同教官於明倫堂戒飭,不得擅行飭責”。

此外,乾隆皇帝還極力鼓吹提高儒生的社會地位。針對不少高級官吏輕視儒生的情況,他說“朕惟恐人不足當書生之稱,而安得以書生相戒乎”,“書氣二字,尤可寶貴”,“人無書氣,即為粗俗氣、市井氣”,並說自己二十多年來,“實一書生也”。為了貫徹自己的這種主張,他除了在乾隆元

年(1736)九月詔舉博學鴻詞科,將其中式者各授官職外,還先後就提高士子和各級教官待遇,擴大各省、府、州、縣學生員錄取名額,為士子開放仕途等問題作出了一些新規定。如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和乾隆元年三月,乾隆皇帝先後提高各省和國子監教職官員品級,並改變教職人員兩官同食一俸的舊例,給予全俸。乾隆元年三月,為了解決舉人仕途艱難,多年不得一官的問題,命進士單月選班改用舉人。同時,對於潛心學術、研究有成的學者,則大力表彰,不次擢用。如乾隆二年(1737)正月,乾隆皇帝以江南貢生王文震“潛心經書,於《禮記》講習尤深”而賞予國子監助教職銜,調來北京,“編校日講《禮記》”。乾隆皇帝的這些措施改善了清廷和紳衿生監之間的緊張關係,收到了擴大統治基礎的效果。

清朝前期,社會經濟一直在向上發展。但由於中央政府、各級官吏和封建地主對人民的殘酷剝削、壓迫,致使廣大農民的生活長期處於極為貧困的境地。雍正皇帝在位期間,推行攤丁入畝、耗羨歸公,簡化並完善了國家主要賦稅收入的完納手續,對各級官吏的額外剝削也有所限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然而,因為這次賦役改革涉及麵有限,而且不是以減輕農民的賦役負擔為目的,因此,至雍正朝結束,廣大農民的賦稅負擔依然十分沉重;兼之以各級官員迎合雍正皇帝擴大國家財政收入的心理,“報羨餘,匿水旱,奏開墾”,也給生產發展帶來了新的幹擾,以致社會經濟發展緩慢,廣大農民的生活依然乾隆年間景德鎮瓷器十分困苦。乾隆皇帝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即位之初,便在雍正皇帝賦役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賦役製度,並采取各種措施限製各級官吏的額外剝削。與此同時,還對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前朝敗政分別予以革除,從而使廣大農民的生活狀況相對有所改善,社會經濟也在前朝已有的基礎上繼續發展,為乾隆時期清朝統治全盛局麵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第一,劃一賦役征收標準,減免過重地丁負擔。乾隆皇帝即位之初,由於全國賦役征收製度並未完全劃一,以致一些地區人民的賦稅負擔仍然極為沉重。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極為複雜,大致說來,一是由於曆史的原因和土地所有製的關係。如山東益都縣的更名地,原係前明藩封之產,農民承種輸租,“較之民糧多二倍至四倍不等”。又如全國不少地區的軍民屯田,其體製也大多沿自前明,原即不與民田“一例編征四差等次”,因而,其所交納的租稅也普遍地高出民田三四倍之多。雍正年間,攤丁入畝,出於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目的,也沒有做任何改動。

二是雍正年間的攤丁入畝,是以州、縣為單位,但是在實施時是以康熙五十年各州、縣人口為依據,而各州、縣人口分布又極不平均,導致了一些人口凋密地區出現了地畝攤派丁銀過重的現象。如福建省的寧洋、壽寧、南平等縣,“每丁征至四錢、二三錢不等”,以致“有田之家,即成加賦”,“小民不無賠累”。又如該省的平和、清流、永安三縣,“每田糧一兩,征丁銀四五錢不等,較之別邑,多至加倍有餘”。

三是一些地區攤丁入畝的政策的貫徹並不徹底。如原來手工業者向政府交納的匠價,雍正時期全國多數地區均已攤入地畝,隻有陝西、甘肅二省未曾攤入,兼之已年代久遠,“有子孫改業,仍輸舊課;有丁倒戶絕,裏甲代賠”,給人民帶來了很大的負擔。

四是攤丁入畝時,一些經辦官吏草率從事,以次充好。如“江南昆山、新陽等縣沿江、濱湖地畝,雖不類於板荒坍沒,而蘆葦蓁蕪,不堪樹藝,而地處低窪,十載九荒”。而編訂田畝科則時,“分析未清,竟有以下產而供上賦者,以致小民輸納維艱,終歸逋欠”。

上述情況的存在,不但給政府征收賦稅造成了極大的不便,而且也極易因此而觸發各種事端,對朝廷的統治十分不利。因而,乾隆皇帝即位後,陸續將各地征糧科則劃歸統一。於乾隆元年五月,首先將山東益都更名地的租稅進裁革,依照該縣上等民地按畝承糧,以除農民錢糧偏重之累;爾後,又先後推廣到直隸、甘肅、江南、浙江、廣西、陝西、湖北、福建、山西等省的軍民屯田。對於一些丁銀過重的地區,則分別將其高出數額予以削減,積欠部分予以豁免。對於因為執行攤丁入畝不徹底、不認真而導致的陝西、甘肅二省匠價仍然征收和一些地區“下產而供上賦”的現象,或者將之攤入地畝,或者重新“厘正科則”,這樣一來,農民的困境得到了改善。

第二,禁止多收耗羨,限製額外剝削。雍正皇帝規定耗羨歸公,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各級官吏對廣大人民的額外盤剝,但是日久弊生,“奸吏夤緣腹削,羨外加耗”。對此,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嚴令各地官員“不得於所定發數之外,借估色添戥為名,多取絲毫”。此後不久,又對全國各地賦稅耗羨征收中的一些陋規,如四川省於耗羨之外征收的餘平,廣東省的屯田羨餘和各地漕糧征收中的踢斛、淋尖等弊概予取締。針對不法官吏加重戥頭、暗加火耗的現象,他規定:“各省遵照征收錢糧之天平、砝碼,製定劃一之戥,飭令各州、縣確實遵行。”與此同時,他還著手減少一些省份的耗羨征收數額。如四川耗羨原定二錢五分,陝西耗羨原定二錢,都高於全國其他省份。為此,乾隆皇帝先後頒布諭旨,將兩省耗羨皆減至一錢五分,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農民的經濟負擔。

第三,裁除苛捐雜稅,禁止虛報開墾。除了正額賦稅之外,各種苛捐雜稅也是壓在廣大農民頭上的一個沉重的負擔。以貢獻而言,除各省督撫照例進貢方物土產之外,不少地區還另有名目。如江南長江一帶網戶有向朝廷進貢新鮮鰣魚之例(後改折價);直隸懷安、保安二縣有為宮廷具辦長楊木柴以供祭祀之例。以攤派而言,攤丁入畝之後,上下兩江、四川、直隸等省河防、堤岸、閘壩工程的興修仍然按畝攤派。其他各種額外攤派也大有存在,如澎湖漁船出海,有所謂規禮;江南蕪湖有所謂雜辦江夫河篷錢糧。以各種雜稅而言,則更是名目繁多,不勝枚舉。如廣西有草蒜、灰麵、地豆、西瓜、菱角、冬瓜、筆墨硯、石灰、糖油、魚苗、鸕鶿、豬苗、花麻等稅,廣東有糞鋪、牛骨、皮碎、農具、棉條等稅,雲南有概鋤、箕帚、薪灰、魚蝦、蔬菜、水果等稅,奉天則有倒斃馬騾等稅。由於稅卡林立,“販自東市,既以納課;貨於西市,又複重征”,也使廣大人民“重受其擾”。

此外,雍正時期,各級地方官吏出於迎合雍正皇帝鼓勵墾荒、增加納課地畝的願望而虛報墾田數字,也給廣大農民帶來了極大的經濟負擔。據《清世宗實錄》載,從康熙六十一年(1722)至雍正十二年(1734),全國墾田數字增加三十九萬多頃,平均每年純墾荒地竟高達三萬多頃。虛報開墾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前任官吏墾少報多,以邀議敘;接任之官不甘賠墊,“勢必於裏甲之中均派飛灑”,以致“名為開荒,實為加賦”,並因此在一些地區激起民變,嚴重地影響了清朝統治的鞏固。對於這些問題,乾隆皇帝即位之後,即采取措施,分別予以處理。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首禁各省貢獻;十月以後,陸續裁除各省雜稅;十二月以後,嚴禁各省工程攤派;對於當時正在興修中的河南孟縣小官堤、浙江紹興府水利工程和揚州一帶運河整修工程,則概用公帑;對於各省虛報開墾的問題,則作為重要問題予以解決。雍正十三年十月,他首先嚴厲指責雍正年間虛報墾田情況最嚴重的河南、福建兩省“墾田多有未實”,“非徒無益於地方,而並貽害於百姓”,並明令規定,以後“凡造報開墾畝數,務必詳加查核”,“不得絲毫假飾,以滋閭閻之擾”。不久,又采納其業師朱軾的建議,停止弊端甚多的各地土地丈量,並將以前報墾田地重新複查,“如係虛捏,據實題請開除;如護短文飾,查出嚴治”。從此之後,各省陸續申報雍正年間虛報開墾地畝,截至乾隆三年(1738)末,計達三萬五千四百餘頃,而且此後還在繼續申報。這些都經乾隆皇帝批準予以豁除,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農民的額外賦稅負擔。

第四,蠲免積欠,賑恤災民。由於清初以來一些地區的重賦和各種弊政的影響,廣大農民負債累累,極端貧困。這樣,乾隆皇帝在減輕一些地區人民過重的地丁負擔、限製額外剝削的同時,也還進行了蠲免民間積欠的活動。

乾隆皇帝蠲免積欠,分全國性和地區性兩種。其中全國性普蠲一次,時在乾隆皇帝即位半個月後,“將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錢糧實欠在民者一並寬免”。此後,則針對各地具體情況,分別進行多次地區的蠲免。如乾隆元年(1736)四月,免江南阜寧、鹽城等州、縣雍正十三年(1735)未完緩征漕糧;乾隆二年(1737)四月,以世宗配天,免蘇、鬆浮糧二十萬兩。同時,還以北方天旱,蠲免當年直隸地丁七十萬兩,山東地丁一百萬兩。至於因自然災害和巡幸、戰爭等原因而予以小範圍的蠲免則更是不勝枚舉。

在蠲免工作中,針對“蠲免之典,大概業戶邀恩者居多”而佃戶不得沾惠的問題,乾隆皇帝還頒布諭旨“勸諭各業戶酌量減彼佃戶之租”。針對一些地方官吏“一聞蠲免恩旨,往往於部文未到之前,差役四出,晝夜追比”,“官吏分肥,侵漁中飽”,以致“朝廷有賜複之恩,而閶閻不得實被其澤”的現象,乾隆二年七月,他規定“嗣後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為始。其奉旨之後、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輸在官者,準作次年正賦”,並將此“永著為令”。對於一些受災較重地區的人民,除蠲免正額賦稅外,乾隆皇帝還屢施賑恤,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災害對社會破壞的程度。如放寬報災限製,被災五分者即準上報,申請蠲免;規定各級官吏賑災宜速,一麵辦理,一麵奏聞;以及對災區百姓以工代賑,免收災區商人米稅,開倉平糶,設立粥廠,興辦各種慈善機構普濟堂、育嬰堂等。此外,他還注意采取措施預防自然災害,如預飭民間積穀,整頓常平倉、社倉等。所有這些舉措,都對這一時期廣大農民困苦處境的相對減輕起了一定的作用。

除上述問題之外,雍正皇帝在政治舉措和各種社會政策的製定和執行中也都存在著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但大大降低了中央政府和最高統治者在廣大士民官吏中的威信,也嚴重地影響了整個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對於這些問題,乾隆皇帝也將之作為統治政策調整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分別予以糾正。

第一,限製、打擊僧道。在康熙末年競爭儲位的鬥爭中,雍正皇帝為了迷惑政敵,安慰自己,時常與僧人來往,學了不少佛家名詞;即位之後,舊習不改,又在宮中養著一幫僧道,或者與其講究佛理,或者令其燒煉丹藥。其實雍正皇帝本意,不過是以此作為政事之餘的“遊戲消閑之具”,但久而久之,卻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自己的統治。一是宗教勢力因此而得到發展,“緇流太眾,品行混淆”,引起了廣大正統儒生、官僚的不滿,影響了雍正皇帝的聲譽。二是長期服用丹藥,也嚴重損害了雍正皇帝的身體健康,據推測其突然駕崩可能是丹藥中毒所致。因此,乾隆皇帝即位之後,立即改變了雍正優禮、縱容僧道的政策。對於曾經供奉內廷的僧道,乾隆皇帝予以嚴曆打擊。

雍正十三年(1735)八月二十六日,在雍正皇帝去世剛剛三天,乾隆皇帝便對為雍正皇帝燒煉丹藥的道士張太虛、王定乾等人大加斥責,指斥他們“不安本分,狂妄乖張,惑世欺民”,皆屬“市井無賴之徒”,將其盡數驅回原籍。此後不久,又對侍雍正皇帝於帷幄的全部僧人做了同樣的處理,其中雍正皇帝極為寵信的文覺禪師,雖已年逾七十,乾隆皇帝也不放過,責令他徒步走回江南,極盡淩辱。同時,還嚴行查繳雍正皇帝賜予他們的禦書朱批,並嚴禁他們“捏稱在大行皇帝禦前一言一字”,如果發覺,“定嚴行拿究,立即正法,決不寬貸"。對於全國各地的僧道,乾隆皇帝則加以限製。雍正十三年九月,他以“佛門之人日眾,而佛法日衰”為理由,恢複了順治時期頒給僧道度牒的舊規定,並限製各地擅造寺觀。在頒發度牒時,嚴格審查身份。不守戒律的應付僧人、娶妻生子的火居道士,都勒令還俗;限製招徒人數,“其續收之數,不得逾開除之數”。與此同時,還嚴諭查繳各地僧道收藏的順治、康熙、雍正三帝禦批字跡,以剝奪他們的政治資本;禁毀內容涉及宮廷的各種僧人著作,以消除他們在社會上的影響。經過他的整頓,在政治上排除了僧道勢力對國家事務的幹擾,在經濟上也限製了宗教勢力的發展。因而,這一活動得到了廣大士民、官吏的擁護。

乾隆在打擊、限製內地僧道勢力的同時,出於團結少數民族上層貴族以鞏固國家統一的需要,對於西藏、青海和蒙古等地區的佛教勢力,他依然表示鼓勵和支持,並未對原來政策做任何更動。

第二,禁陳祥瑞。和中國曆史上的不少帝王一樣,雍正皇帝相信天人感應,喜談祥瑞。在他的影響下,終雍正一朝,祥瑞不絕。什麽嘉禾、瑞麟、鳳鳥、甘露、卿雲現、黃河清等,不一而足。這股虛誇風氣的滋長使得中央政府和最高統治者很難掌握全國各地的實際情況。對此,乾隆皇帝極為反感。他認為如果百姓安居樂業,“雖不聞瑞物之來,亦無損於太平之象”;相反,國家治理不好,“即使休嘉疊告,諸物備臻,於地方治理亦毫無裨益”。於是,他告誡臣工,應該以“實心實政保守承平大業”,“切不可務瑞應之虛名,致啟頌揚之飾說也”。為此,他規定:“嗣後凡慶雲、嘉穀,一切祥瑞之事,皆不許陳奏!”經乾隆的一番整治,雍正朝十幾年來對全國人民的政治生活發生過極大影響的這股陳奏祥瑞的歪風才被迫停止。

第三,除去累民措施。雍正皇帝除上述敗政外,還有不少舉措也都直接、間接地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如為了興建浙江海塘和對準噶爾地方政權用兵,雍正曾先後開捐,致使官吏隊伍的素質有所降低;因為人口增殖、政務繁忙,為了便於統治,雍正皇帝曾允許各地增設州、縣和一些官職,也給地方製造了一些混亂。與之相似的還有宣揚樂善好施、道不拾遺、歲舉老農獎給八品頂戴、興辦八旗井田、派遣外省教職擔任福建正音教官等,也都在執行中弊端百出。如各地陳奏的“樂善好施”,大多非出紳民自願而係各級官吏勒索攤派所得,“甚且假公苛斂,中飽侵漁,名曰利民,而適以病民”;宣揚“道不拾遺”,也招致了“奸民邀賞,有司幹譽”的流弊;歲舉老農給予八品頂戴的做法,原為勸農而設,而在實際執行中,“往往有似農非農之輩覬覦鑽謀,恃職不法”,雖然後來改為三年一舉,但“較前更難,賄囑更甚”,更多為鄉曲無賴所把持;為解決八旗生計而在直隸推行的井田製,也因八旗子弟盜賣官牛,出租土地而變得不倫不類;至於為教授官話而進駐福建各地的浙江、江西教職人員,又因“雖諳官音,不曉土語,師弟問答,彼此扡格”因而無法有效地開展工作。所有這些政治經濟舉措,都給民間帶來很大的影響,不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和封建統治的鞏固。

麵對這些問題,乾隆皇帝或斟酌實情,嚴格批準手續;或停止執行,改複舊章。如雍正十三年十月,以捐納“無益吏治,並無益於國帑”而停止開捐,動用正項錢糧辦理浙江海塘工程。次年正月,又以西北兩路撤軍,除留戶部捐監,以為“遊學隨宦在京者”的“應試之階”外,“將京師及各省現開捐納事宜一概停止”。與此同時,還以改隸州、縣“百弊叢生”,“增設一官”,“事緒益紛,供給送迎,閭閻滋擾”;陳奏樂善好施、道不拾遺,“直是另開捐納之條,而胥吏、土豪乘此得以侵蝕”,而分別下令禁止督撫濫請改隸州、縣,不許再行陳奏樂善好施、道不拾遺等。乾隆元年(1736)七月,從雲南巡撫張允隨之請,停老農總吏給予八品頂戴之例;十一月,從管理井田事務甘國璧之請,改井田為屯莊;乾隆二年三月,又從福建布政使王士任之請,將他省派赴福建之正音教職人員全數發回,而改從本省教職中“慎熟曉官話者,專司正音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