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視同仁

對於那些素無政聲而且貪婪無比的貪官,乾隆的方針是嚴懲不貸,而對於與國有功的封疆大吏及江山社稷重臣,他是否會寬縱他們呢?從一些實際懲治貪汙官吏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即便是曾經有功於國的寵臣,一旦沾染貪汙,乾隆也一樣會懲治他們,一視同仁。這充分反映出他對貪汙腐敗嚴加整治的決心,浙江巡撫盧焯及兵部尚書鄂善就是其中的典型。

乾隆六年(1741)三月十四日,左都禦史劉吳龍上疏糾參浙江巡撫盧焯貪贓枉法。這是一個科道官員彈劾封疆大吏的案例典型,最後判處以絞監候結案。但盧焯畢竟在地方上也有很大功勞,雖然得到懲治,並沒有被殺頭,不過也對那些有功之臣敲響了警鍾,警告他們不要因為曾經有功於國就可以貪贓枉法。

盧焯本人的確很有才幹,因為在地方為政政績突出,曾受雍正皇帝嘉獎。盧焯作為漢軍鑲黃旗人,通過捐納入仕的,最初授予直隸武邑知縣。武邑縣舊有均徭錢,按照田畝派斂百姓以供公差費用,造成當地百姓有雙重差費負擔。盧焯憑借才幹,上任之後巧妙地把公耗歸入公項開支,接著懲辦把持公務欺淩百姓的大莊頭,最終革除了這一弊端。雍正六年(1728),盧焯解餉進京,蒙受雍正帝召見,官職升遷到江南詫州知州。在任期間禁械鬥、清監獄,政績顯著,又被擢升為山東東昌知府,並在修築護城長堤、疏浚運河、賑濟災民等方麵,頗有建樹。於是又在雍正九年(1731)升遷為督糧道,移河南汝南道,

雍正十年(1732)授河南按察使,到雍正十二年(1734)時一經擢升為福建巡撫,成為一名封疆大吏。

乾隆初年,由於啟奏減福建邵武縣永安所、霞浦縣福寧衛屯田征米科則,豁免侯官諸縣額缺田地,減免平和、永安、清流諸縣所攤餘的丁銀,還教民養蠶絲織以及疏浚省會護城河等方麵的功勞卓著,因而盧焯受到乾隆的重視。

乾隆三年(1738),盧焯調任浙江巡撫兼任鹽政。在任上他奏請停止仁和、海寧二縣草塘所征歲修銀,減嘉興府所屬七縣銀米十分之二,並且請求禁止商人短斤少兩,嚴飭州縣追捕私鹽小販行為,減少擾民行為,特別規定不準逮捕肩挑小販,鹽場征收課稅不準使用刑罰追索。此外,盧焯還命令減輕食鹽價格,免征米稅,增廣學員名額,引起很好的社會反響;他還革除“官價買物之陋規”,使浙江普遍受到政策方麵的恩惠。

盧焯在水利方麵也頗有政績,譬如他奏請改海寧草塘為石塘,積極籌措資金、運送石料;尖山壩是浙江的水利屏障,時間長了將要坍塌,乾隆四年(1739)盧焯奏準修築尖山大壩,並且及時完工,對防護浙江百姓免遭水災起到積極作用。乾隆有感於此,親自書寫尖山壩建成碑文,稱讚盧焯“尖山壩工,上廑先帝宵旰焦勞,封疆大吏不數月告成,用慰朕心”。

大量事實說明盧焯的確是一名十分能幹的官員,一旦看到有人糾參盧焯的奏疏,乾隆在懲治盧焯貪汙上,無論如何也下不了決心。但此時畢竟正在處理山西學政、布政使貪贓枉法事件,對於盧焯貪汙案也不能格外寬容,否則他剛宣布的律條就成了空話,以後便無法去懲戒其他眾多官員。在看過左都禦史劉吳龍彈劾盧焯的奏章三個多月後,乾隆終於在六月十六日傳下諭旨:浙江巡撫盧焯解去職任,命令總督德沛、副都統旺紮勒針對參奏情節逐一查審具奏。

乾隆六年(1741)七月五日,福州將軍署閩浙總督策楞參奏:“原任閩浙總督郝玉麟和調任巡撫盧焯,在任職期間並沒有什麽政績可言,並且都在福建省私自為自己建造生祠數處。”不準外任官員私自為自己建造生祠,這是乾隆一再強調的政策,如今有人就此參奏盧焯,就又少了一道維護盧焯的理由,看來對盧焯從嚴治罪也是必然了。

乾隆七年(1742)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門會同題奏盧焯營私受賄一案。閩浙總督德沛、副都統旺紮勒奏疏中稱經過對盧焯罪情逐一審訊,分別擬出罪行,除了盧焯事後收受財物、求索借貸等輕罪不議之外,盧焯依照貪贓枉法議罪,“擬絞監候秋後處決”。乾隆批準執行。盧焯貪贓案件贓銀數量巨大,乾隆之所以沒有殺掉盧焯,是因為他的確是一位十分能幹的官員,在地方上頗有建樹,而判處絞監候,既起到了一定的懲戒作用,又保護了能臣,希望盧焯以後能夠改掉貪贓弊習,以這次事件為戒,再樹新功。

乾隆在處理兵部尚書鄂善受賄案時,也頗費周折,這也與鄂善一向是乾隆的“倚用大臣”有關。但國法不可不執行,鄂善最終還是被判處死刑。

乾隆六年(1741),在命令王大臣查審兵部尚書鄂善受賄案時,乾隆說:“鄂善是朕倚用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仲永檀建議朕派人查審鄂善受賄事件,不知道應該委派誰才好。如果委派禁近小臣,這不是在說大臣不可信任反而小臣可以信任嗎?如果委派大臣要員去調查,怎麽能保證他們與鄂善之間沒有什麽私人恩怨呢?何況要是暗中派人訪察而朕不明言,把事端隱藏到心裏,就顯得朕事先沒有以誠懇的態度對待大臣。這件事關係重大,如果不明晰辦理,弄清楚是非原委,那麽朕何以任用大臣,而大臣又何以身任國家之事呢?”乾隆講了這麽一大堆話,無非是想找到合適的台階能夠查辦鄂善,同時還不傷害大臣們的感情。

最終,乾隆派遣怡親王弘曉、和親王弘晝、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徐本、尚書訥親及來保,共同審查鄂善受賄案件。此時,乾隆仍然不願相信鄂善真的有受賄行為,為此他說道:“審查確屬事實,則鄂善罪不容辭;如係虛捏,則仲永檀自有應得之罪,王公大臣必無所偏徇於其間也。”此時乾隆倒對參奏鄂善的禦史仲永檀有所不滿,鄂善畢竟是兵部尚書,位高權重,又是他的倚用大臣,怎麽能忍心被參倒呢?因而他接著說道:“朕所以廣開言路,原欲明目達聰,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謂風聞言事,不問虛實,紛紛瀆陳,徒亂人意,於國何益!”既然如此,他倒是願意把這個案件徹底清查,不便含糊結案,以“正人心風俗大端”。

諸位王公大臣會同審查鄂善受賄一案,結果出來後著實讓乾隆吃了一驚,兵部尚書鄂善受賄竟然完全屬實。是年三月二十五日,他為此頒布諭旨,又是長篇大論,主要闡明鄂善受賄案審理經過及判處結果,並且說明其中發生的曲折是非。

他在諭旨中說:“怡親王弘曉等七位國家重臣屢次認真審訊、探討,確定鄂善受賄確是實情。鄂善家人及交送銀兩的人都承認的確有此事,鄂善收納俞長庚的賄銀。乾隆在長諭中敘述了審訊經過,說他曾特別召見和親王弘晝、大學士鄂爾泰、吏部尚書訥親、刑部尚書來保協同鄂善進見,以便當麵對質。鄂善最初還有抵賴掩飾的舉動,他就對鄂善說,此事家人及過付之人,皆已應承。你若實無此事則可,若有,不妨於朕前實奏。”按照實情奏報,可以讓王公大臣從輕審問,把罪責歸結到家人身上,可以全國家大體。於是,鄂善當著他的麵,承認接納家人一千兩銀子是實情。

在長諭中乾隆說道:“鄂善承認了受賄事實,沒有什麽疑問了。他是朕及皇考平日深加信用的大臣,然而負恩如此,國法斷不可恕。若於此等稍有寬縱,朕將何以臨禦臣工。當時朕麵帶淚痕告訴鄂善:‘論罪你按律應絞,但念你曾為重臣,不忍明正典刑,然你亦何顏複立人世乎?’因此讓鄂善自裁。”

其實乾隆的確不忍心讓鄂善死,畢竟是國家重臣,是他“倚重之臣”,於是命王公大臣詳加議論。王公大臣詳議後奏稱:鄂善貪贓枉法,法所不容,人心共憤。皇上恩典令他自盡,並不算嚴苛。鄂善聽到讓他自盡的消息,突然翻供,聲稱他之所以承認受賄一千兩銀子,完全是為了顧全皇上體麵,因為以前皇上多次降旨,擔保滿洲大臣操守沒有問題,他作為一名滿洲大臣,既然被言官糾參,唯恐皇上辦理為難,是以一時應承,而實際上他根本沒有收納賄銀。

這樣一來,案情變得複雜化了。乾隆原先想的是如果鄂善誠心悔過,懇切哀求,可以免去他的死罪,監候秋後處決,寬待時日,就可以使死罪變活罪,活罪化免罪。現在鄂善竟然欺妄於他,出爾反爾,依法應當斬首,於是命令刑部嚴加審訊。

以前鄂善僅有受賄罪行,在皇上麵前認罪卻又翻供以後,加上欺君大罪,這次不應死也得死了。縱然如此,乾隆依然念及君臣之誼,命令新柱、五十七前往刑部,把鄂善帶到家中,命令鄂善在家裏自盡。

乾隆對盧焯、鄂善貪贓行為的懲治,表現出他整飭吏治的決心,雖然有私心在裏麵,但在總體上還是以懲貪為根本目的,以此警戒眾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