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糧儲穀

在封建社會的經濟條件下,由於科技落後,生產水平低下,糧食產量低,加上自然災害頻生,吃飯是個大問題,因而民以食為天。老百姓很少有慮及個人政治權利之類,終生辛勤勞作,所要解決的最基本問題就是如何填飽肚子。一個朝代的最高統治者為了他的統治地位,當然要以“存百姓”為基本著眼點。“存百姓”就是要讓百姓吃飯,而以一國之大,就需要有足夠的糧食,否則在大荒災年間,大批百姓就會因為缺乏糧食饑餓而死。乾隆統治期間,除了延續執行墾荒政策以外,他在解決農業經濟問題時,一項基本的政策就是勸農廣積糧、少浪費。

積糧儲穀政策既然是皇上所製定的國策,廣大官民就會隨之行效。乾隆告誡官民,要他們注意減少不必要的糧食浪費,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禁止釀造燒酒,他認為這是儲存糧食的必要條件,把土地上生產出來的糧食拿去釀酒,會帶來種種弊端,最直接的影響就是人們的口糧減少了。再者,用糧食釀成燒酒,會促使人們養成飲酒的不良習慣,給社會安定帶來負麵影響。

為此,乾隆指出:“夫使粟米有餘,必先去其耗穀之事,而耗穀之尤甚者,則莫如燒酒。"意即要想倉庫中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餘糧,首先就是不做無端耗費糧穀的事情,而釀造燒酒是對糧食的一項重大浪費。

這樣,在乾隆朝禁止釀造燒酒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了。乾隆還為此說明了一些地方釀造燒酒的情況以及這種行為所帶來的種種弊端:“燒酒之盛行,則莫如河北五省。夫小民日營其生,稍有錙銖,輒以縱飲為快,無裨於喪祭賓客老疾之用,而適以啟歡嘩角鬥之媒。特以飲少輒醉,其價易仇,人皆樂其便宜,故造之者多,而耗米穀也較他酒為甚。”其意是說,燒酒是人們惹事生非的主要媒介之一,飲用以後容易使人頭腦發熱,於是借端鬧事,之後就在人際交往中形成仇禍,不利於人們和諧交往。因此要禁止釀造燒酒,減少仇禍,同時節省民人的口糧。由於糧食畢竟有限,人們佩服乾隆的真知灼見,為這項善政叫好。

釀造燒酒對糧食的確是一項極大的浪費,且沒有什麽好的社會效益。以州縣計算,每年用在釀造燒酒上的糧食,少的有萬石,多的達數萬石不等。在命令禁止釀造燒酒以後,據史料顯示,當時統計河北、河南、山西、陝西、山東五個省份,所節省的糧穀達一千多萬石。這的確不是一個小數字。雖然禁釀燒酒後節餘下這些糧穀的人家不可能都拿出來分給貧困農戶,但既然世上有糧,遇到荒年,總可以通融接濟一下,比沒有糧食要好得多。

乾隆還認為:“夫與其禁於已饑之後,節省於臨時,孰若禁於未饑之先,積貯於平日?”也就是說,與其到了饑荒年間才禁止釀造燒酒,以便節省一些口糧,不如在豐稔之年就先行禁止,平日積貯了大量糧食,荒年自然就無憂慮了。因此乾隆諭旨北方各省:“朕籌之已熟,北五省燒鍋一事,當永行嚴禁,無可疑者!”這樣從乾隆二年(1737)五月開始,北方五省實行了禁止釀造燒酒的政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釀造燒酒的禁令發布以後,曾經引起一場爭論。左都禦史孫嘉淦上疏反對禁止釀造燒酒,理由是雖然“嚴禁不能積穀,而反於民間不無紛擾滋弊”。乾隆聞奏,於是讓部院大臣以及北方各省督撫,各自陳述對禁止釀造燒酒事宜的意見。兵部尚書訥親讚成孫嘉淦的觀點,認為禁止釀造燒酒沒有什麽好處,應該“照舊奉行,並除酒稅”。而一些地方督撫反而支持嚴禁釀造燒酒。直隸總督李衛建議在各地要界及關津隘口巡查,凡有關燒酒及麥曲兩種物品,無論歲之豐歉,一律不許出境興販。其他一些督撫大員則認為應該區別對待。河南巡撫說本省酒類大多屬於自己釀造使用的,請求免去零星製曲之禁令,而嚴禁大規模開酒坊釀造燒酒。甘肅巡撫說本地不生產酒,所以沒有必要加以禁止。陝西巡撫則說本省民風淳樸,百姓釀造一些酒隻是用來祭祀祖先,如果禁止釀造燒酒,他們就會以黃酒代替,浪費更重。山西巡撫則主張豐稔之年可以對釀造燒酒政策寬和一點兒,遇到荒年歉收,就必須嚴厲禁止釀造燒酒。山東巡撫提到今年本省遇到旱災,已經嚴加禁止釀造燒酒了,百姓也能夠自覺遵守國家法令,有的甚至“毀棄釀具,有改業者,有自首者,已有明效”。

聽取眾朝臣及地方大員的種種意見後,乾隆進一步明確了禁酒政策。指出:“凡富商巨賈肆行釀造麥曲的,必須嚴行禁止。一旦抓獲,給以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的懲罰,對類似事件失察的地方官員,每失察一個案件降職一級,到三個案子時降三級,即行調用。”

乾隆除了通過推行一些政策禁止弊習來積貯糧食外,他還采取直接手段儲備糧米,並把儲糧看作養民的一大要務。為了充實地方各省的倉庫,他下令要求秋收時大量收購民間糧食以補充倉糧,在收購的時候按照地方時價發給,不允許短少。在乾隆二年繼爾又補充規定:凡是受災地區倉庫,因為賑濟饑民倉糧減少,務必在第二年秋收後購糧充實,購糧錢項由國庫撥支銀兩。如果接連遇到水旱災害,糧價昂貴不下,則可以將國庫撥支的銀兩暫時存放起來,等到下年使用。如果下年“仍延續不買,以玩視倉糧例參處”。與此同時,還規定各地方官員必須妥為經理,嚴禁派累小民,凡短價低銀、抑勒勉強要糧,或者在鬥秤上做手腳,以大易小,以重易輕,等等,堅決加以剔除,否則嚴懲不貸,使倉儲製度逐步健全。

在朝廷有關政策支持下,每年秋收後,地方政府動用資金到產糧區購買糧食,數量十分巨大。譬如乾隆元年(1736),乾隆命令江西購買穀物十萬石分別儲存於各州縣。乾隆三年(1738),山東、河南兩省糧食大豐收,乾隆命令兩省督撫趁著糧食價格便宜,大量加速收購以充實倉庫。乾隆四年(1739),直隸提督永常報告說,今年口外糧食收成很好,八溝等地方農民出現賣糧難問題,請求撥支庫銀按照市價進行采買。這一建議立刻得到乾隆批準,他還命令戶部撥支數萬兩庫銀交給永常負責口外糧食收購,然後分別儲存“附近各倉以為地方儲備”。同年,為了采購糧食,四川省一次就動用“藩庫雜稅銀三萬兩,地賦銀十二萬兩”。乾隆五年(1740),直隸、山東、河南、江南、湖廣等省糧食都獲得大豐收,年正而立的皇上命令各地督撫積極辦理積貯事宜,對福建更是要求大量采買,凡是“可以積之於官,藏之於民者,多方經理,以實倉儲”。

除此之外,納粟捐監也是一項積貯糧食的方法。也就是指一些錢糧富裕的人可以捐出一定數量的糧食,以獲得監生資格,實際上就是通過錢糧換取一項名譽。清朝早期即有捐納的例子,一般是為了應急,比如用兵邊疆、賑濟災荒,等等,這樣可以從富有的大地主、大商人那裏掏出錢糧,同時也在地位、名譽上給他們以承認。乾隆元年,由於西北邊疆撤兵,清廷軍費開支得以大量節省,於是將“京師及各省現開捐納事例一概停止”。不過還保留了部分捐納事例,比如還有通過向戶部交納一定數量的銀兩,就可以獲得北京國子監監生的資格,戶部用“每歲捐監之銀,留為各省一時歲歉賑濟之用”。

而到了乾隆三年(1738)以後,各個省份相應製定出捐納數額,以便規範捐納積貯事宜。四川省規定,大縣捐納穀物一萬五千石,中縣捐納一萬二千石,小縣捐納一萬石。江西省當時規定大縣五萬石,中縣四萬石,小縣三萬石。監生捐納粟米的額數根據各省糧食價格確定,江西穀物價格低賤,每石用銀六錢,一名監生交納穀物一百八十石;直隸米價昂貴,每石穀物價銀七錢五分,一名監生交納一百四十五石就可以了。總體來說,以銀一百零八兩為標準,各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糧價,最後折合成應該交納穀物數量。在當時,捐納的確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積貯糧食手段,同時還收購了富裕地主等手中的糧食。從乾隆三年至八年(1738—1743),各省舉行納粟捐監定例,總共捐納糧食六百萬石,數量確實相當可觀。乾隆經常下令在采買年份開捐例,並說:“米價之貴貴於官買,不貴於捐監。”這樣采買和捐監成為相互輔助的積貯糧食手段,給國家、百姓帶來一定的實惠。

積貯糧食,方法種種,乾隆所采取的方法中,還有一項十分重要,就是倡導民間積貯糧食,與國家積貯相互補充,成為百姓積貯糧食的重要方式,給社會帶來普遍效益。

民間積貯糧食有社倉或義倉的稱法。這種民間糧食積貯倉庫早在隋朝就產生了,南宋逐漸得以普及。清朝康熙十八年(1679),戶部曾題奏批準恢複民間倉庫,在鄉村建立社倉,在市鎮建立義倉,公開推舉本鄉人員進行管理。經營方式是春天借貸出去,秋天償還,每石取息一鬥,年關將數目呈報戶部。乾隆即位以後,為了更好地幫助百姓,取消了其中的災年倉庫借貸利息部分,按借貸實數償還,這樣就更加減輕了百姓負擔。乾隆四年(1739),根據陝西巡撫張楷的建議,乾隆又指示強化社倉管理製度,規定社長三年更換一次,春天借貸時酌情留一半以防止秋天莊稼歉收,將借貸人戶姓名及糧穀數量公開,增加還貸的透明度,並且要求地方官員進行稽察等等。

從統計的數據看,積貯糧食以備荒年的效果在乾隆朝是顯著的。乾隆十八年(1753),直隸共建立義倉一千零五個,分布在一百四十個州縣衛所內,捐出糧穀二十八萬多石。就全國的情況來看,十九個省份保守估計應當在一百多萬石以上。這充分表明乾隆對民間建設倉庫的支持,有利於鼓勵富裕人戶積極投入到民間備荒防災的自助事業。

儲糧政策當然是一項極好的善政,不但有利於解決荒年民間缺糧問題,而且在人口急速增加、人均口糧減少的情況下,合理、有效地利用了有限的糧食。總之,積極的儲糧政策保證了人民的生活口糧供給,為社會經濟發展建立了有力的物質保障體係,促使社會經濟進一步走向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