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整頓內政,四處巡幸 整科清欠

生監、紳衿是封建統治者維持統治的階級基礎和各級封建官吏的預備隊。乾隆初年調整統治政策,生監、紳衿和官吏、八旗一樣,生監、紳衿也是主要受益者,並因此而使自己的政治、經濟勢力都得到較大的發展。爾後,乾隆和對全國官吏隊伍的控製日益加強的步調相一致,同時也對廣大生監、紳衿的管理和控製也在日益加強。其主要內容是:整頓科舉弊端、清理紳衿積欠和采取各種措施限製其特權,懲治、打擊其不法行為。

大清王朝,除八旗子外,科舉製度是所有士庶地主子弟獵取功名、攫取政治權益的主要途徑。因而,從府、州、縣學的童生入學考試以至考取舉人和進士的鄉試、會試,曆來都被廣大官紳所重視。為了進入仕途,舉貢生員不但在考前競相向主持考試的各省學政和鄉試、會試考官大行賄賂,而且還在考場上夾帶文字等舞弊,不一而足。雍正統治期間,在大力振刷政治的同時,對各種科舉弊端也厲行整頓,科場風氣一度有所好轉。乾隆初年,因為推行寬大政治,應考士子夾帶文字入闈和主考官員收受賄賂的現象又開始出現。

針對科舉考試中的這些弊端,乾隆親政之後不久,即著手加強對各地應考士子的管理,並對賄賣生童的個別官員進行懲治。如乾隆四年(1739)二月,己未科會試屆期,乾隆皇帝先期頒布諭旨,告誡應考舉人:“務將夾帶之弊盡行革除。仍有不肖之徒玩視功令者,即行參奏,交部照例治罪,毋得姑容!”乾隆六年(1741)三月,順天鄉試在即,乾隆皇帝又頒諭旨,禁止科場懷挾。與此同時,對於賄賣生童、影響惡劣的個別主考官員,如山西學政喀爾欽,將其革職嚴審,查抄家產,依律正法。

然而,由於長期以來形成的科場痼疾和各級官吏的上下欺瞞,科舉弊端並未就此而有所消減,而且還有愈演愈烈之勢。為此,乾隆九年(1744)秋,利用順天鄉試的機會,躬身於考務,對科舉弊端進行整頓。事先,乾隆皇帝為應考士子親出考題。屆時,為了防止應考士子夾帶文字,又專派親信大臣帶領人員前往考場監試。監試大臣受命之後,不敢怠慢,嚴令屬下人等認真搜查,並且規定,搜出一人夾帶,賞銀三兩。結果頭場考試即搜查出夾帶文字者二十一人,“或藏於衣帽,或藏於器具,且有藏於褻衣揮袴中者”。因為考題略冷,入場士子不能回答而交白卷者六十八人,不完卷者三百六十九人,書寫不工整和答案驢頭不對馬嘴者二百七十六人。迨至二場考試,又搜出夾帶文字者二十一人;因見稽察嚴密,臨點名時一哄而散者又有二千八百餘人。“京師如此,則外省情弊,不問可知。”這使乾隆皇帝極為惱火。各級官員天天在他耳邊吹噓什麽“人文日盛”,不斷要求增加科舉錄取名額,原來竟是這樣的一班“人才”!為此,他一方麵下令將批準這些生員參加考試的順天學政、國子監祭酒和在朝任職的這些生員的家長以及乾

隆元年(1736)以來曆次順天鄉試時的監試禦史通通查出,嚴加議處;另一方麵下令將各省參加鄉試的生員名額一概削減十分之一,以示懲罰。

與此同時,為了嚴格科舉考試紀律,乾隆還先後做出各種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應考士子衣服一律單層;參試所用蠟燭一律由考生交錢官方置辦;考生入場,在頭門、二門必須經兩次搜查,搜查時兩人共搜一人,如二門搜出夾帶文字考生,即將頭門未曾搜出的官役治罪;考前運入考場的器具、食物,也委派巡察禦史逐件查閱;內外簾官、隨役人等亦應一律搜查,如有夾帶,立即治罪;士子考試懷挾,“其父、師一並究治”;士子考試必須按規定在指定區域進行,不得冒籍頂名。為了認真貫徹這些規定,乾隆十二年(1747)和乾隆十五年(1750)兩屆鄉試,均令各地派出大批人員“照例嚴查”。

科舉考試皆嚴密搜查,科舉弊端的重點開始轉向士子買囑考官私通關節,各級考官“或於省會書院博督撫之歡,或於所屬義學徇州縣之請,或市恩於朝臣故舊,或徇縱子弟、家人乘機作弊”。對此,乾隆皇帝除一再嚴令內簾閱卷人等“冰兢自矢”“嚴密關防”,以防不肖士子私通關節外,還加重了對科舉考試中作弊官員的處分。如,乾隆十五年(1750)四川學政朱荃匿喪趕考、賄賣生童一案,不但朱荃本人被抄家,而且所有行賄官員也一概正法。又如,乾隆十七年(1752)恩科會試時,內簾監試禦史蔡時田和應考士子曹誅祖私通關節一案,雖然正值乾隆萬壽節,而乾隆卻嚴諭承審官員,“不必拘定萬壽期內不加刑訊之例”,從速從重辦理,整個案件從揭露到蔡時田、曹泳祖二人被依律處斬僅用了十一天。

通過對科舉弊端的整頓和懲治,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乾隆皇帝對全國生監、紳衿的控製和管理。

乾隆皇帝整頓科舉弊端雖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於廣大生監和各級官吏串通作弊,科舉考試中的作弊現象一直未能完全徹底根除。乾隆三十四年(1769)五月,在審查進士朝考試卷時,乾隆皇帝又發現了廷臣擬取之前幾名試卷中本人“姓名顯然並見”的怪現象。如廷臣擬定的前三名分別為嚴本、王世維、鮑之鍾,第五名為程沅。而嚴本卷首句即雲:“人心本渾然也,而要必嚴辦於動靜之殊。”“嚴”“本”二字同時出現。王世維卷則雲“維皇降衷”,鮑之鍾卷雲“則用苞含上下用”,程沅卷則雲“成之者性也”,皆有本人之姓名見於卷中,作弊情節極為明顯。因為此事牽涉在朝大臣多人,乾隆皇帝無法一一窮治,不得不將發現問題之四卷名次抑至取卷之末,並將所取各卷名次略作改動。但由此可以看出當時科舉弊端仍然存在,而且還很嚴重。乾隆皇帝在發現、處理科舉弊端以加強自己的專製統治方麵花了多大的心血!

乾隆初年,因為調整統治政策,雍正時各地積欠概予豁免。受此影響,各地紳衿拖欠地丁錢糧的情況又開始趨於嚴重。兼之以經手征收錢糧的官吏、書役從中作弊,以完作欠,肆意侵貪,因而,乾隆十年(1745)以後,各省都有為數較多的民間積欠。如自乾隆二年至乾隆十年(1734—1745),安徽積欠錢糧六十四萬餘兩。乾隆元年至乾隆十四年(1736—1749),河南積欠錢糧三十五萬餘兩,甘肅積欠錢糧一百多萬石,山東積欠九十七萬石。最嚴重的是江蘇一省,自乾隆元年至乾隆九年(1736—1744),累年積欠竟達二百多萬兩。“多由大戶花分,寄莊無著以及衿監、營兵、書役恃勢抗欠之故。”這種情況的存在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清廷正常的稅賦收入。

為了保證國家正常的賦稅收入,於是乾隆皇帝以江蘇一省為重點,開展了清理紳衿積欠的活動。乾隆十二年(1747)四月,在當地督撫的直接負責下,江蘇清理積欠的活動正式開始。最初階段是以清查吏役侵蝕為重點,皆先由州、縣官員出示曉諭,準許各地吏役將其曆年侵蝕情況及其數目自首。與此同時,還委派官員下鄉,使欠冊與欠戶直接見麵,如實掌握吏役侵蝕證據,並根據所侵數目,酌定期限,限內完納者,免其治罪;拖欠不完者,分別治罪有差。在清查活動中,皆由州、縣官照各地實欠“按戶散單,令其自填,其收單各員,一切公用均出於官,絲毫不派及糧戶”。由於政策得當,不到半年時間,“書役自首侵蝕之銀已有二十二萬餘兩”。

在江蘇清理積欠活動的帶動下,同年七月,經乾隆皇帝批準,安徽清理積欠的活動也開始著手進行。與此同時,乾隆皇帝還傳諭全國各地督撫,“將該省未完錢糧內,或係民欠,或係帶征之項,征完若幹,未完若幹,並本年經征已完未完各數,分晰開具清單,繕折具奏”。這些情況表明清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並在順利地向前發展。

清理積欠活動的開展,觸及侵蝕書役和拖欠錢糧紳衿的經濟利益。“侵蝕書役,既無影射藏奸之地,又少輸情悔罪之心。即紳衿花戶,多有錢糧授受,親友交割,皆非若輩所願。”為了阻止清理積欠活動的繼續進行,他們通過自己政治上的代理人協辦大學士、軍機大臣高斌上奏乾隆皇帝,利用江蘇清理積欠中個別侵蝕書役“畏罪不能自完,仍挽糧戶代為應承實欠,重出完納者甚多”,而對整個清查活動予以否定,聲稱“查出一弊,將更轉增十弊,不惟無益,而且有損”。與此同時,他還公然為拖欠錢糧的紳衿請命。他說:“所謂紳衿者,其中賢愚、優劣固有不齊,但係一邑一鄉之望,且南邦讀書者多,尤宜養其廉恥,導之以禮。”為此,他要求撤回所有辦理清查人員,仍循舊例,“新舊並征,於設法催科之中,寓勸導撫字之術”。也就是說,不必分清官侵、吏蝕、紳欠,仍照前例,將其所欠全都攤到百姓身上。

由於這次清查涉及在朝任職的許多江蘇籍官員,因而高斌的這一奏折不但是為侵欠吏役、紳衿伸張,而且也代表了相當一批官僚的共同心聲。對此,乾隆皇帝雖然仍然堅持清查,但對於這些言論和要求卻不能不予重視,因而在批答主持清查工作的署理江蘇巡撫安寧的奏折時指出:“此番經理,實汝不得已之舉。……然與其經營於事後,孰若綢繆於事先?且十年、二十年之間,必清查一次,亦豈政體?汝等若平日留心,何至有此哉?既往不咎,此後宜加之意耳。”在他看來,清理積欠並不是一件理直氣壯的事情,對於清查的態度,實際上是有些軟了。

乾隆皇帝的這一態度無疑是向進行清查工作的各級官員潑了一瓢冷水。因而,乾隆十二年(1747)十月以後,江蘇、安徽兩省清查工作實際上停了下來。與此同時,一些紳衿卻不但不清交舊欠,而且還在進行清查活動的時候公然抗繳本年地丁錢糧。即以江蘇一省而言,乾隆十三年(1748)一年積欠即達三十二萬七千餘兩,較之乾隆元年至乾隆九年(1736—1744)的平均積欠數字還高出十餘萬兩。對此,乾隆皇帝不但不從主觀上找原因,反而責怪當地官吏“經理不善”,甚至還傾向於停止清理積欠:“清查一事,徒自滋擾耳,於將來錢糧之完欠究有何益?轉不若以清查之力,用於本年之催征,尚為扼要之法。”為了丟掉這個“積欠”包袱,擺脫被動局麵,乾隆於十六年(1751)正月,他借首次南巡之機,將乾隆元年以來江蘇積欠二百二十八萬餘兩以及安徽積欠三十五萬兩、河南積欠三十五萬兩、甘肅積欠錢糧一百多萬石和山東積欠錢糧九十七萬石全部予以豁免。這等於宣告,這次清理積欠活動基本上是失敗了。

乾隆皇帝普蠲江蘇等省積欠對於減輕一般勞動人民過重的賦稅負擔雖然有其積極意義,但對絕大多數紳衿交納國課卻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不但一些被蠲省份如江蘇省的紳衿“視曠典可以常邀”,以致乾隆皇帝首次南巡後的十來年間,曆年積欠又累計達二百餘萬兩,迫使乾隆皇帝於乾隆二十二年(1757)、二十七年(1762)兩次南巡時又將其盡數豁免,而且原來並無積欠省份的紳衿也因此而競相效尤,開始出現拖欠錢糧的現象。如在首次南巡時,乾隆皇帝曾以浙江與江蘇“壤地相錯,民風亦相近”,但卻毫無積欠而對其加以表揚,但在南巡蠲免江蘇積欠後,乾隆十八年(1753),浙江便積欠二十八萬餘兩。“蠲除之恩,適足以啟拖欠之端”,收到了完全相反的效果。

與此同時,一些紳衿也逐漸摸索出抗欠錢糧的新竅門,“將本身額賦花分數十戶,戶愈碎而征愈難”。為此,乾隆皇帝不得不對清理紳衿積欠工作重以予以重視,先後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開展清理積欠活動。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閏六月,針對江蘇省紳衿“將田糧分立多戶,或一人而屢易其名”以拖欠錢糧的情況,規定委員下鄉,以官就民,“逐戶傳問,彼此互質”,“大戶、小戶之糧一並催征,不得先催大戶,後催小戶”。另外,還分別加強各州、縣錢糧賬簿管理,嚴格新舊官吏錢糧交接手續等。針對因為蠲免過濫以致拖欠過多的現象,又將蠲免積欠和完納積欠相掛鉤,完成積欠較好的省份則多予蠲免;完成情況不好者,或者不蠲,或者少蠲;即使普行蠲免,也分析致欠原因,蠲免其因災致欠部分,而對未曾遭災地區的錢糧依然照征。對於全國其他地區的積欠,則敕令各地督撫隨時查辦,不得“待敕定科條,始為稽核”。這樣,至乾隆中期,各省紳衿積欠情況有所好轉,乾隆皇帝清理紳縉積欠的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由於自雍正年間推行攤丁入畝以來,國家賦稅收入能夠得到保證,乾隆前期,國家財政情況一直較好。總的來看,紳衿積欠問題在整個國家事務中並不占據重要地位,因而,乾隆皇帝對於清理積欠的態度並不如其父雍正皇帝那樣積極,也不如他本人在處理其他政治問題時那樣嚴厲。就清理方法而遏必隆腰刀言,失當之處不少,清查範圍也極為有限,以致清理積欠活動並沒有收到明顯的效果。然而,這些活動的開展畢竟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紳衿積欠的惡性發展,對於保證國家的經濟收入,對於當時正在進行的鞏固國家統一的戰爭的勝利以及乾隆皇帝專製統治的進一步加強,都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乾隆初年,由於地方衿監經濟和政治實力的發展,各種不法行為也日漸增多。有的為攫取更多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而聚眾罷市,哄鬧公署,挾製官長;有的霸占民利,包攬詞訟,私設公堂,致斃人命,欺壓百姓,無所不至;有的還削尖腦袋用心鑽營,千方百計地設法掌握地方政治、經濟實權;最惡劣的是一些在籍官吏,憑借在職期間結下的各種關係,勾結官府,武斷鄉曲,幾乎成為一方鄉裏的土霸王。對於他們的胡作非為,各級地方官員或者公然與其同流合汙,或者怕失掉前程而懼之三分。“生監中滋事妄為者,府、州、縣官多所瞻顧,不加創艾。”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地影響了乾隆對地方基層政權的控製。為了加強自己的專製統治,在整頓科舉弊端、清理紳衿積欠的同時,他也加強了對衿監的管理,並對他們的違法行為給以嚴厲的懲治。

首先,打擊鬧事者。乾隆前期,衿監鬧事曾多有發生。僅乾隆四年

(1739)春夏間,便先後發生了湖南長沙、福建福安、直隸昌黎三起生員鬧事案件。乾隆七年(1742)八月,江蘇、安徽等地遭受水災,當地官員循例查賑。按照規定,“在城居民有力之家,例不在賑恤之例”。而寶應、淮安和高郵三縣的一些衿監卻乘機“聚眾罷市,抬神哄鬧公堂衙署,勒要散賑”。乾隆十年(1745)以後的兩年中,山西一些地區的衿監聚眾鬧事者更多,如“天鎮之抗糧,鄉寧、靜樂、鎮寧等處之聚眾抗官,皆劣衿倡首”。而對這一情況,乾隆皇帝極為重視。他指出,朝廷之所以優待士子,一是因為他們讀書明理,立品修身,可為一般平民百姓的表率;二是為日後選拔官吏做準備。而這些士子卻以安分為恥,以抗法為榮,不但對廣大百姓會產生惡劣的影響,而且將來的吏治也不堪預測。因此,他認為,糧莠不翦,則嘉禾不生。為了培養合乎需要的“端人正士”,乾隆規定凡是鬧事生員“即行斥革”,取消所予優待和特權。對於管教不嚴的學政、處理不力的督撫,則分別交部議處。如此這般,才使這股鬧事風氣停了下來。

其次,禁止幹政。乾隆前期,社會人口急劇增長,衿監數量日益龐大,而官吏數目有限,入仕困難。不少衿監充任牙行或營求裏役頭目,以求自托。對此,乾隆皇帝也甚為重視。乾隆八年(1743)六月,針對“各省牙行多有以衿監任充”,“每至侵蝕客本,拖欠貨銀……以致羈旅遠商,含忍莫訴”,而嚴禁衿監充任牙行。“如不肖衿監藐視法紀,州、縣官奉行不力者,照胥役兼充牙行例,分別治罪。”乾隆二十七年(1762)九月以後,又通令各省,嚴禁士子竄身裏役,如莊書、圩長、抖長之類。對於生員包攬詞訟,乾隆皇帝也嚴行禁止,“代人做證審係子虛者,即行詳革,仍照包攬詞訟律加等治罪”;即使所舉證據屬實,也要由該管學政對其加以警告,不得再犯。

再次,懲治違法行徑。對於稱霸鄉裏、魚肉百姓的衿監,乾隆皇帝向來極為痛恨。他說“地方生監武斷把持惡習,最宜留心振刷”,“向來鄉紳在籍武斷橫行……最為吏治民生之害”。因而,在對其不法行徑進行懲治時,往往也極為嚴厲。乾隆十二年(1747),福建巡撫周學健以本省田少人多,奏請開墾沿海島嶼。朝廷以事涉海防,宜待查勘之後再作定奪。然而不等朝廷下命令,當地一幫紳衿“即遍貼告示,令漁佃人等請批,方準承墾”,企圖將所有權控操於己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同樣情況又在浙江發生。當時,台州府濱海一帶漲出沙塗數萬畝,“認墾之戶,半係衿豪胥猾,托名詭稟,空呈存案,以圖占地”。

對於這種明目張膽地上欺朝廷、下壓百姓的不法行徑,乾隆皇帝極為憤怒,當即嚴令當地督撫詳加訓飭,嚴肅處理,“倘有肆橫不法者,立即據實查參。若該督撫稍涉瞻徇,經朕訪聞,惟該督撫是問,不為寬貸”。乾隆二十七年,湖北蒲縣監生任光以微嫌致死人命並重利盤剝鄉民案發,乾隆皇帝除將正犯依法處置外,還將其家產一概抄沒,以做地方公用。乾隆

三十六年(1771),發生了湖南監生段興邦威逼佃戶周德先父子五人先後服毒投塘自殺一案。地方官打算將段興邦發配邊遠充軍,將其田畝一半斷給周德先。對此,乾隆皇帝以為:“段興邦以田地細故……致周德先父子五人先後自盡,實屬豪強凶惡,僅擬軍罪,豈足蔽辜?”嚴令主審官員重擬。地方官又改擬斬監候,乾隆皇帝仍不同意,一直到主審官員擬為正法,方才罷手。與此同時,還籍沒段興邦全部家產以興辦義田,收受其賄賂的官員也一並革職嚴審。

對於在籍官吏交結宮府、為非作歹、欺壓良民的行為,乾隆皇帝尤其不能容忍。乾隆十二年(1747)八月,以原任戶部侍郎陳樹萱“家居並不安分,每因細故爭訟,並幹謁地方官”,而將其革去職銜;乾隆二十四年

(1759)十二月,以禦史孫紹基、州同張兆霖在籍期間“肆行撞騙,受賄累累,大幹法紀”,而分別將其革職嚴審;乾隆二十八年(1763)十一月,又以休致知州劉有餘杖死欠租佃戶,而將其問斬。與此同時,還作出規定,嚴禁告病、告假回籍之大臣官員“謁拜督撫,結納有司”,違犯人員,照例治罪。凡此種種,都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不法衿監的囂張氣焰,進一步加強了乾隆皇帝本人對廣大紳衿、生監的控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