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製官吏

在乾隆專製統治不斷加強的過程中,他極為注意從政治上加強對各級官吏的控製。首先是對各級官吏的考核日趨嚴密和完善。

乾隆初年,由於推行寬大政治,內外文武官吏的京察、大計和軍政大多流於形式,各部堂官,各地督撫、提鎮往往將之視為具文,苟且塞責。為了扭轉這種風氣,他反複告誡主持考核的各級官員,一定要“矢慎矢公,至確至當,舉一人使眾皆知勸,退一人使眾皆知儆,始足以澄清吏治,整飭官方”。由於乾隆皇帝的重視,在他親政以後的幾十年間,京察、大計和軍政一直按期舉行。

在堅持定期對各級官吏進行考核的同時,乾隆還特別注意隨時對各級官吏進行審查,一經發現有違法亂紀行為清代青緞五彩仙鶴文一品方補者,不待京察、計典,立即予以懲治。這些舉措,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振刷吏治的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乾隆對各級官吏的控製。其次,他還先後做出各種規定,對各級官員的職權和活動嚴加限製。

根據乾隆的規定,官吏離京赴任,必須赴宮門請訓;在外任職的督撫、提鎮、藩臬、知府及將軍、都統、副都統等軍政官員,也必須按期奏請;如果當年未蒙允許,次年應再行奏請,直至得到允許為止;各地知府以上官員的除授,皆須由乾隆皇帝自己決定,各地督撫不得奏請揀發,尤其不準先斬後奏。

如乾隆二十年(1755)十一月,貴州巡撫定長因為不諳成例,奏請敕部揀選知府。乾隆斥之為“違例奏請”,並將此通行傳諭各省督撫。又如乾隆

二十三年(1758)四月,兩廣總督陳宏謀因為廣東按察使缺出,奏請“將該省道員王概、梁國治就近簡用一員升補”。為此,乾隆大發雷霆,將陳宏謀痛罵一頓,“藩臬為方麵大員,由朕特簡補用,從無督撫奏補之理”,“陳宏謀久曆封疆,自應素悉,何至冒昧若是”。十幾天後,陳宏謀便被降調江蘇,以總督銜管理巡撫印務。

為了防止各級官員以姻親、師生、同鄉、同年等關係相互結黨,尾大不掉,乾隆便在其朋黨勢力未成氣候時進行警告、懲治,起到了防微杜漸的效果。除繼續堅持曆朝以來的官員回避製度之外,還先後就此做出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乾隆二年(1737)四月,針對一些地方官員舉薦同鄉的現象,他規定:“嗣後督撫折奏補用人員者,著於折內聲明本人科分籍貫,以憑朕酌奪。”乾隆十二年(1747)二月,規定武員任職回避本省。乾隆十五年(1750)三月,定旗員任職回避五百裏以內。乾隆二十六年(1761)十二月規定:“嗣後外官取司考核衙門,遇有內外兄弟為其屬官,令官小者回避。”乾隆三十二年(1767)十二月,回避範圍擴大到了受業師生。乾隆

三十九年(1774)六月,還一度決定:“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婿、嫡甥及本身兒女姻親、中表兄弟、子婦之親兄弟,凡係本管上司下屬,例亦令官小者回避。”但因此舉涉及人員太多,難以行得通,所以在推行數月後被迫中止執行。

除此之外,乾隆還嚴禁地方官員之間以及地方官員與地方紳衿之間互相勾結。地方官員之間序齒換帖、稱兄道弟,“上司屬員,略分言歡,招優酬酢”,“樹彼此依倚之勢”和地方官員與地方紳衿之間“徇情曲庇”“啟黨援門戶之漸”的各種行為一概禁止。其他如各地地方官表請將現任九卿官員之父祖入祀鄉賢祠、各地鄉紳為當地官員立生祠,督撫經過地方,知府以下皆跪道迎送,“上司子侄,往來任所,經過所部境內,拜謁地方官,張揚聲勢”以及地方官趨奉巴結等現象也一概嚴令禁絕。

經過這樣一番整頓,全國上下的所有官吏都成為匍匐在乾隆皇帝腳下唯命是從的一群奴仆,乾隆皇帝的專製統治得到了極大的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