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路進攻

有兩兄弟在為爭奪一個蘋果而吵架。最後,他們的媽媽出麵,用刀分開,每人一半,他們才安靜下來。也許你認為這種裁決很正確。但事實是5歲的弟弟吃了果肉,扔了蘋果核;而8歲的哥哥扔了果肉,將果核種在院子裏。

是什麽原因,使多數的談判都是各分半個蘋果;而非一方得到全部果肉,一方得到所有果核?

如果你擬出了多種選擇方案,這種“雙輸”的局麵就迎刃而解了。

◆不要在一棵樹上吊死

在談判中,無法得到其他不同的選擇方案的一個原因,就是當事人認為事態的本質是二選一,也就是認為爭論的結果不是贏,就是輸。談判,常常被誤認為是一場"固定金額"非輸即贏的賽局。如果對方把車子的價格提高了100元,一方就認為自己吃虧了100元。並存在這樣一種誤解,麵對所有的答案,已經毫無通融的餘地,隻有犧牲自己方能滿足對方,何必再想其他的方案。實際上,有許多人就是這麽執迷不悟的。

◆眼裏不要隻有自己

妨礙找出符合現實的方案的另一種障礙,就是當事人隻關心自己眼前的利益。事實上,要使自己獲得利益,必須要有讓對方也得到利益的方案才可行。話雖如此,常人隻慣用情緒與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處理問題,無法去考慮適合雙方利益的好方案,並采取客觀的態度。

而且,心理上也傾向於拒絕承認對方想法的正當性。也就是說,不去思考使對方得到滿足的方案。短視的、自我的、本位的態度,使得談判者常常站在偏頗的立場,至多隻能單方麵、片麵地解決問題,

◆構思是構思,決定是決定

隨意做判斷會影響思路的開闊性,因此,對創造性行為和批評性行為必須加以區分;也就是說,要把構想解決方案的過程和決定選擇的過程分開。形象地說,構思是先決作業,決定為後動作業。但二者雖分開作業,程序上仍有連貫性。有了連貫性,才能得到滿意的談判結果。

談判者要提出多種解決方案,並不是件容易的事,這表示你必須使自己頭腦中不斷產生新的構想才行。因此,同事或朋友之間,共同研究探討或進行磋商會有很大的益處。經過這種訓練之後,就能夠有效地將構思和決定加以區分。

相互間進行磋商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當前的問題,盡量提出更多的構想。基本原則是禁止對初步構想予以批評或評價。進行磋商時,隻能提出構想,不能批評好壞,或給予適不適合現實等評判。這樣就會使構想引發更新構想,如同引燃一連串鞭炮似的,一切更切合實際的構想會逐漸迸發。

互相磋商時,不必擔心自己的構想會被他人視為無聊荒唐的看法。與眾不同的構想,隻會使你更受歡迎;由於沒有競爭的對手,因而也不必擔心秘密情報會泄露,發言也不會受到約束。

相互磋商並沒有限定方法;原則是因人而異,因事而變,靈活地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條件去進行。

◆與對手一起"腦力風暴"

這種方式比和同伴進行磋商困難。和對方敞開思路,隨意遐想,泄露自己的秘密情報,或是辛苦想出來的方案,可能遭到對方誤解;但是,雙方也容易產生兼顧彼此利益的好構想,也會產生共同解決問題的欲望,並且也增加了了解彼此利益的機會。

與對方進行集體無物無車的非正式探討時,為保護己方的利益,應當把商討過程與談判過程界定清楚並加以分開。參加者多半已習慣於為了達成協議的目的而開會,所以,在進行磋商之前,應首先聲明這種非正式商討的目的。

為了防止自己的創意被誤解為承諾,應當養成同時提出兩種以上構想的習慣。例如:“如果你付我20萬元現金,或是……我可以無條件把房屋送給你。”提出這種顯然自己也無法接受的方案,對方當然也隻會視為可能的提案,而不是正式的決議案。

記住,不論雙方是否一起進行集體磋商,都必須把構思選擇方案的行為與提出結論的行為分開。討論選擇的方案和堅持的立場迥然不同,雙方的立場可能會相互衝突,但是討論選擇方案卻往往會帶來更多可供選擇的方案。另外,所使用的語言也不盡相同,選擇方案隻是提案,並不是一種決議案,所以它並不被固定化。

例如:"這也是一種方案,此外,還有什麽方案呢?”“我們再考慮看看,如果我們同意這個方案,結果會怎麽樣昵?"

“我們以這種方式進行好嗎?”

"如果選擇這種方案,是否會有任何不便?"

給你一個談判前的建議,在做出決定之前盡可能多想幾個解決方案。

◆透過專家的眼睛

要構想出多種解決方案的另一方法,就是從各行業和不同專家的立場、角度去探討問題。

為解決孩子的監護權問題,可假想自己是教育家、銀行家、精神病科醫師、民事律師、食品營養專家、醫生、女性解放運動者、保姆等等,以這些專家的立場去探討問題。

在談判的時候,可以以銀行家、發明家、工會主席、房地產投機者、股票經紀人、經濟學者、會計師或社會工作者的眼光,去構思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站在各種專家的立場去探討、解決問題,必須仔細斟酌各類專家的分析與判斷,以及提示的解決方案與普通原則。然後再從中構想符合實際的可行方案。

◆退而求其次

如果難以達成期待的協議,可以先提出低標準或低層次的方案,以增加能夠達成協議的方案數目。假如在實質、內容方麵無法協商,那麽也許在程序、手續方麵可以協商。例如受損皮鞋的運費到底要由哪一方負責呢?鞋廠與批發商之間無法達成一致,但是若通過第三者,或許這一個問題便可獲得解決了。

同樣,合同若無法維持下去,或許雙方可以同意簽訂臨時性的協議書。重要的問題(第一層次)無法達成協議,次要的問題(第二層次)或許不難取得協調。也就是說,對於意見不一致很難達成協議之處,至少雙方當事者都明白爭議的焦點是什麽。有時是因為雙方都無法真正掌握問題的關鍵與爭執的主旨,所以談判才會無法進展。

◆“雙贏”方案

積極解決問題的障礙之一,就是誤以為彼此所要求的利益是固定的,認為對方所得愈少,你得到的就愈多。然而,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因為,如果談判結果不理想的話,將來雙方的情況比現在更糟。

除了都想避免"各自損失”的共同心理外,大多數情況下,彼此都希望“各有所獲",並能維護共同利益的存在。有時必須采取維護雙方友好關係的方案,有時卻必須采取維護雙方各自利益關係的方案,有時必須采取雙方互利的新方案,隻有這樣才能使雙方當事人都感到滿足。

記住:談判,不純粹是零比零的結局,有時它會以感情與關係為主導,而有時它則以利益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