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種國文與基本國文

國文的種類,雖極複雜,然從其理論上言之,則可把它分做三種:(1)與語言相合的;(2)有一部分與語言不合的;(3)介乎二者之間的。所謂合不合,是要兼(1)詞類,(2)語法,(3)說話的順序言之。在文字中謂之字法、句法、篇法。舉一個例:如桌子板凳,直說桌子板凳,就是甲種;改作幾席,就是乙種。又如說沒有知道這件事,是甲種;說未(沒有)之(這件事)知(知道),就是乙種。這是就字法、句法立論,篇法較為難見,然就古人的文章,仔細推敲,設想這一篇話,改用口說,或者用白話文寫出來,其次序應否變更,也是很容易悟入的。丙種文字,並不是說某一部分同於甲種,某一部分同於乙種,倘使如此,那就仍是甲種乙種了。丙種文字的特色,就在於它可彼可此,譬如桌子板凳,說桌子板凳,固然可以,說幾席亦無不可,全在因事製宜。試再舉一個例:譬如我們現在做普通文字,說敬老之禮,《禮記》裏的“謀於長者,必操幾杖以從之”;“侍坐於所尊,敬毋餘席”是沒有什麽不可以引用的。當這情形之下,決不能把幾席改作桌子板凳。然若甲乙兩人,隔著桌子鬥口,甲提起板凳來,撞傷了乙,那就決不能把桌子板凳,改成幾席了。做甲種文字,引用古書,雖無不可,然以口語文體論,至少應用之後,是應得再加以解釋的,未免累贅。若乙種文,桌子板凳,就絕對不能用。所以文字的應用,以乙種為最廣,這是社會上的事實,向來如此的,而事實之所以如此,正非無故而然。

然則基本國文,豈不就是丙種麽?這又不然,照前文所講,很容易見得丙種文字,就是甲乙兩種之和,其自身是本無其物的。要學文字,隻能就甲乙兩種中,擇定其一,簡而言之,就是單學語體文,還是連不與現行語言相合的文章也要學。

仔細想起來,上文所說的甲乙兩種文字,也隻是理論上的分類,事實上,很難劃定界限的,因為現代人的語言,也是各自不同。古書上的名詞和句法,不見之於普通人口中的,仍可出諸文人學士之口。我們不能說普通人所說的是現代人的語言,文人學士所說即非現代人的語言,因為他明明是現代人。然則現代人的語言,也顯分兩種,一種是範圍較狹的,我們假定,以“人人能說,人人能聽得懂”,做他的界限,亦即以此為甲種文字界限,則出於此界線之外的,就不能不承認其侵入乙種文的範圍了。研究學術的人,當然不能認此所定甲種文之範圍內之語言,為已足於用,則其使用,勢必侵入乙種的範圍,使用既須及於乙種,當然學習亦不能不及於乙種了。而且嚴格言之,甲種文字,既經識字,既會說話,本是無須學得的,所以所謂國文的基本部分,必須於乙種文中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