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皇權的極峰

就整個曆史的演進說,皇帝的權力到朱元璋可以說是達到了極峰。

研究皇權的極權化發展,應該從兩方麵來看,一是士大夫地位的下降,二是鞏固皇權的諸多約束被摧毀。至於人民,向來隻有被統治、被剝削、被屠殺的義務,和治權是絲毫沾搭不上的。

在明以前,士大夫是和皇家共存共治的。

具體的先從君臣的禮貌來說吧。在宋以前有三公坐而論道的說法,賈誼和漢文帝談話,不覺膝之前席,可見不但三公,連小官見皇帝都是坐著的。唐初的裴寂甚至和唐高祖共坐禦榻,十八學士在唐太宗麵前也都有坐處。到宋朝便不然了。從太祖以後,大臣上朝在皇帝麵前無坐處,一坐群站,三公群卿立而奏事了。到明代,不但不許坐,站著都不行,得跪著說話了。從坐而站而跪,說明了三個時期的君臣之間的關係,也說明了士大夫地位的下降。

從形式再說到本質:

坐的時期的典型例子是魏晉六朝的門閥製度。

漢代的若幹世家宦族,如關西楊氏、汝南袁氏之類,四世三公,有數不盡的莊園,算不清的奴仆,門生故吏遍天下,本身有雄厚的獨立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力量。在黃巾動亂時代,地方豪族如孫策、馬騰、許褚、張遼、曹操之類,為了保持土地和特殊權益,組織地主軍保衛鄉裏,有部曲,有防區,擁有軍事力量。小軍閥抗不了大股黃巾,投靠大軍閥,大軍閥又互相吞並,結果是三分天下,建立三個皇朝,原來兩類家族——世族和豪族也都占據高位,變成公卿將帥,成為高級官僚了。這些家族原是共建皇業的股東,和皇家利害共同,休戚一致,在九品中正的選舉製度下,“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大官位全為這些家族分子所獨占。東晉南渡,司馬家和王、謝等家到了建康,東吳舊族顧、陸、朱、張等家族雖然是本地高門,因為是亡國之餘,就吃了虧,在政治地位上屈居第二等。這些高門,世執國政,王、謝子弟更平步以至公卿(北方的崔、盧、李、鄭、王等家族也是一樣)。到劉裕以田舍翁做皇帝,陳霸先更是寒人,在世族眼光裏,皇家隻是暴發戶,無根基,沒派頭,朝代盡管改換,好官我自為之,士大夫集團有其傳統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地位,非皇權所能動搖,士大夫雖然在為皇權服務——因為皇帝有軍隊,目的卻在以皇權來發展並保障士大夫的已有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士大夫是和皇家共存,共享治權的。皇家的利益雖然大體上和士大夫一致,但是在許多場合,發生了尖銳的衝突,例如世族的蔭蔽人口,霸占農田水利以至山林湖沼等,經隋代兩帝有意識地打擊摧毀,如取消九品中正製度,取消長官辟舉僚屬辦法,並設立進士科,用公開的考試製度,用文字的優劣來代替血統門望高下,來選任官僚。但是,文字教育還是要錢買的,大家族有優越的經濟地位、人事關係,因之,唐朝三百年間的宰相,還是被二十個左右家族所包辦。

門閥製度下的士大夫,有曆史的傳統,有莊園的經濟基礎,有包辦選舉的製度,甚至有依門第高下任官的成文法,有依族姓高下締婚的風氣,高門華閥由此種種便成為一個利害共同的集團,並且,公卿子弟熟習典章製度,治國(辦例行公事)也非他們不可。在這諸多特殊情勢之下,士大夫是和皇家共存的,隻有雙方合作才能兩利。而且,皇帝人人可做,隻要有強大的軍力能奪取政權便行,士大夫卻不然,寒人役門要成為士大夫,等於駱駝穿針孔,即使有皇帝手令強製,也還是辦不到。何事非君?士大夫隻要不損害他們的權益,可以侍候任何一姓的皇權。一個擁有大軍的統帥,如得不到士大夫的支持,絕對做不了皇帝的。

考試製度代替了門閥製度,真正發揮作用是十世紀以後的事。

經過唐代前期則天大帝有意援用新人,任命進士做高官,打擊世族。經過後期甘露之禍(太和九年,835)、白馬之禍(天祐二年,905)和藩鎮的摧殘,多數的著名家族被屠殺。經過長期的軍閥混戰,五代亂離,幸存的世族失去了莊園,流徙各地,到唐莊宗做皇帝,要選懂朝廷典故的世族子弟做宰相都很不容易。宋太祖、太宗隻好擴大進士科名額(唐代每科平均不過三十人,宋代多至千人以至幾千人),用進士來辦事,名額寬,考取容易,平民出身的進士在數量上壓倒了殘存的世族,一發榜立刻做官。進士出身的官僚紳士和皇家的關係,正如夥計和老板,是雇用的而不是合股的。老板要買賣做得好,得靠夥計忠心賣力氣,宋朝家法優禮士大夫就是這個道理。用宋朝人的話說是共治,著名的例子是文彥博和宋神宗的對話。

文彥博:王安石胡亂主張,要改變法度。其實祖宗朝的法製就很好,不要胡改,以致失掉人心。

宋神宗:更改法製,對士大夫也許有些吃虧,可是,老百姓是喜歡的。

文彥博:這話不對,皇家是和士大夫治天下的,和老百姓何幹?

宋神宗:就是士大夫也不全反對,也有人讚成改革的。

這是熙寧四年(1071)三月間的事。

和前一時期不同的是,前期的世族子弟有了莊園,才能中進士做官,再去擴大莊園。這時期呢?中進士做了官才能購置莊園。名臣範仲淹年輕時吃冷粥,過窮苦日子,到做了大官就置蘇州義莊,派兒子討租子,得幾船糧食,便是好例子。前一時期的世族,莊園是中進士的本錢,後一時期的官僚,莊園是做官的利息,意義上不相同,政治地位自然也因之不同。

更應該注意的是印刷術發明了,得書比較容易,書籍的流通比較普遍。國立學校學生入學資格必須父祖曾做幾品以上官的規定取消了,而且,還有許多私人創立的書院,知識和受教育的機會不為少數家族所囤積獨占,平民參加考試的機會大大地增加了。讀書成為做官的手段,“遺金滿籝,不如教子一經”。念書,考進士,做官,發財:“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為帝王做仆役服務——“天子重英豪,文章教爾曹。”政府的提倡,社會的鼓勵,做官做紳士得從科舉出身,竭一生的聰明才智去適應科舉,“天下英雄入我彀中”,皇權由之鞏固。官爵恩澤,都是皇帝所賜,士大夫以忠順服從[81]換取皇家的恩寵。皇家是士大夫的衣食父母,非用全力支持不可。士大夫是皇家的管家幹事,俸祿優厚,有福同享。前期的共存之局到此就變成共治之局了。君臣間的距離恰像店東和夥計,主傭間的恩惠是密切照顧到的。

士大夫從共存到共治,由股東降作夥計,已經江河日下了。到明代,又猛然一跌,跌作賣身的奴隸,士大夫成為皇家的奴役了。

明初的士大夫,既不是像漢、魏世族那樣有威勢,又沒有魏晉隋唐以來世族的莊園基礎,中舉做官得懂君主的竅,揣摩迎合,以君主的意誌為意誌、是非為是非、喜怒為喜怒,從辦公事上分一點殘羹冷炙,建立自己的基業。一有不是,便喪身破家,挨鞭子、棍子是日常享受,充軍做苦工是從寬發落,不但禮貌談不上,連生命都時刻在死亡的威脅中。偶爾也有被寵用的特務頭子,雖然威風,可是在朱元璋的心目中,甚至口頭上,隻把這些人當惡狗,養著咬人。皇帝越威風,士大夫越下賤,反過來也可以說是士大夫越被製抑,皇帝就越尊貴,君臣的關係一變而為主奴。奴化教育所造成的新士大夫,體貼入微地逢迎阿諛,把皇權抬上了有史以來的極峰。[82]

鞏固皇權的諸多約束被摧毀,是皇權極權化的另一麵。

隋唐以來的三省製度,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封駁,尚書省執行,把政權分作三部分。在形式上、在理論上防止臣下擅權,分而治之,各機構互相鉗製,同時也防止做皇帝的濫用權力,危害根本,是消極地鞏固皇權的一種政治製度。實際執行政務的六部,在尚書都省之下,地位很低。凡百政務推行,名義上由政府首長負其責任,事情做錯或做壞了,一起推到宰相身上,免官降黜甚至賜死。皇帝對國事不但不是直接領導,並且是不負法律責任的。例如有天災人禍等重大事變,開明一點的皇帝最多也不過是素服減膳避殿,下詔求直言,或進一步自我檢討一下,下詔罪己,鬧一通也就算了。因為皇帝不能做錯事,要認錯,要受罰,也隻能對上天負責。三省製度的建立,正是為了使皇帝不負行政責任,用臣下做贖罪羔羊的辦法。到元朝合三省為一省,洪武十三年殺胡惟庸以後,又廢去中書省,提高六部的地位,使其直接向皇帝負責,根本取消了千多年來的相權。皇帝除了是國家元首之外,又是事實上的政府首長,直接領導並推進庶務,皇權和相權合一,加上軍隊的指揮權、立法權、司法權和任意加稅或減稅權,以及超法律的任意處分權,人類所能運用、所能想到的一切權力,都集中在一人之手,不對任何個人或團體負責。這種局麵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

單獨就門下省的封駁權而說,是約束皇權濫用的一種成文法製。其實,封駁權不限於門下省,中書省的中書舍人也有這個權。中書舍人掌起草詔令,中書省長官在得皇帝所同意的事項或命令以後,交詞頭(原則或具體措施)給中書舍人起草詔敕,舍人如不同意,可以交還詞頭,拒絕起草。皇帝如堅持原來主意,也可以再度命令執行,但是舍人仍可以再次三次拒絕,除非職務被罷免,或是把這任務交給另外一個舍人。門下省有給事中專掌封駁,封是原封退回,駁是駁正詔敕的違失,凡製敕宣行,重大事件要複奏然後施行,小事簽署頒下。有違礙的可以塗竄奏還,叫作塗歸,又叫作批敕。這製度規定皇帝所頒詔令,得經過兩次同意,第一次是起草的中書舍人,第二次是簽名副署的給事中,最後才行下到尚書省施行,所謂“不經鳳閣(中書)鸞台(門下),何謂之敕?”[83]如兩省官都能盡職,便可以防止皇帝的過舉以及政治上的失態行為,對於鞏固皇權是有極大作用的。當然,曆代帝王很多不遵守這約束,往往不經中書門下,以手令直接交尚書施行,這種情形,史書上叫作墨敕斜封,雖然被執行了,但在理論上是非法的。元朝廢門下省,給事中並入中書省,到明初廢中書省後,中書舍人成為抄錄文件的書記,給事中無所隸屬,兼領諫職和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兩道約束被清除,皇帝的意誌和命令就是法律,直接頒下,任何人都得遵守,不能批評,更不容許反對,造成了朕即國家的局麵。皇權跳出官僚機構的牽製,超乎一切之上,這也是前所未有的。

其次,在明以前,守法在理論上是皇帝的美德,無論是成文法典或是習俗相沿的傳統。為了維持一個集團的共同利益,以至皇家的優越地位,守法是做皇帝的最好最有利的統治方法。皇帝地位雖高,權力雖大,也不應以喜怒愛憎的個人感情來毀法、壞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須先經法的製裁,然後用皇帝的特赦權或特權來補救。著名的例子如漢文帝的幸臣鄧通,在殿廷不守禮節,丞相申屠嘉大發脾氣,說是朝廷禮節給破壞了,下朝回府,發檄傳鄧通審問,拒傳就處死。鄧通急了,向皇帝求赦,皇帝隻好叫他去到府後,去冠光腳跪伏謝罪,丞相厲聲說:“小臣戲殿上,大不敬!”叫長史把他拖出去殺了。鄧通在下麵磕頭討饒,額角都碰出血來了。文帝才派特使向丞相說情,說這人是我的弄臣,請特別赦免。鄧通回去見皇帝,哭著撒嬌說丞相幾乎殺了我,見不到麵了。申屠嘉是列侯,是元老重臣,代表重臣集團執行法紀,重臣集團和皇家利害一致,漢文帝便不敢也不能不守這個法。[84]又如宋太祖時有臣僚該升官,太祖向來討厭這個人,不批準,宰相趙普非照規矩辦不可,太祖生氣了,說:“我偏不升他官,看怎麽辦?”趙普說:“刑以懲惡,賞以酬功,是古今來的通道。而且刑賞是天下的刑賞,不是陛下的刑賞,怎麽可以用個人的喜怒來破壞?”太祖氣極,竟自走開。趙普一直跟到宮門口,不肯走,太祖拗不過道理,隻好答應了。這例子說明趙普和宋太祖都能守法。[85]不過重要的是趙普不隻是宰相,還是皇家舊人,他的利害也是和皇家一致的。到朱元璋便不理會這個傳統了,朝廷裏沒有像漢初那樣的元老重臣集團,有地位、有力量可以說話做事,也沒有像宋初那樣的家庭舊人,有膽子、有分量敢於說話做事。相反,他的利害是和朝廷的勳貴大臣對立的,成日成夜怕人對他不忠,不懷好意,一麵製定法典,叫人民遵守,犯法的必死,他自己卻法外用刑,在《大誥》裏所處分的十種死罪和酷刑,都出於法典之外,而且全憑喜怒殺人,根本不依法律程序。在政治上的措施,擢用布衣儒士做尚書九卿以至方麵大官,也是不依成法的。他的性格、權力,加上古所未有的地位,使得沒有人敢拿法來約束,甚至勸告。自己決不守法,在法律之上,在法律之外,卻強迫全國人守他的法,一點不許有差池,這正是暴君、獨夫、民賊的典型人物。

他用殘酷的恐怖的屠殺手段,推翻八百年來的傳統政治製度,組織新的分部負責政府,自己綜攬大權,造成專製的殘暴的獨裁政治。接連不斷製造大獄,殺了十幾萬社會上層的領袖人物,利用檢校和錦衣衛偵伺官民,應用裏甲製度布成全國性的特務網,用廷杖挫損士大夫的氣節,立“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之法,強迫知識分子服役。在三十年為一世的長期統治下,開國功臣被殺光了,謀臣策士一個個被消除了,豪紳地主成群成批被淘汰掉了,全國上下各階層的人嚇得膽戰心驚,誠惶誠恐,束手服從。他不但是國家的元首,也是政府的當局,也是國軍的最高統帥,是最高的立法人和審判官,又是法律的破壞者,具有無限製的貨幣發行權和財政支配權。用學校和考試製度造就忠順的幹部,用裏甲輪役的方法動員全部人力。他收複了淪陷於外族四百三十年的疆域,他建立了中華民族自主的大帝國,是大明帝國的主人,也是幾十個屬國和藩國的共主,他被後代人稱為“民族英雄”,也是有史以來權力最大、地位最高、最專製、最獨裁、最強暴、最缺少人性的大皇帝。

對官僚地主士大夫,朱元璋用一副惡狠狠的麵孔,青麵獠牙,無人不怕。對平民百姓,有另外一副麵孔,白胡子的老公公,滿臉慈悲相,滿口和氣話。如果不看他的真麵目,也許是人民多年來所夢想的有道明君呢!

經常掛在嘴上的話是:“四民之中,農民最勞最苦。春天雞一叫就起床,趕牛下田耕種,插下秧子,得除草,得施肥,大太陽裏曬得汗直流,勞碌得不成人樣。好容易巴到收割了,完租納稅之外,剩不了一丁點兒。萬一碰上水旱蟲蝗災荒,全家著急,毫無辦法。可是國家的賦稅全是農民出的,當差作工也是農民的事,要使國家富強,必得農民安居樂業才辦得到。”[86]這套話的主要意思,是要吃雞蛋得喂飽雞,要不然,也不能讓雞餓死。

使農民安居樂業的辦法,不外乎上代人常做的,積極地為農民興利,消極地為農民除害。

興利的事業主要是增加生產。建國以後,下令凡民田五畝到十畝的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的加倍。到晚年又令戶部勸諭民間,凡是有空地的都種植桑棗,由官家教授種植方法。加種棉花的免除租稅。[87]棉花的種植從此遍布全國,過去平民常穿的麻衣,逐漸為棉布所替代,衣的問題算是解決了。其次是水利,鼓勵人民一切對於水利的建議,特別吩咐工部官員,凡是陂塘湖堰可以蓄水防備水旱災的,根據地勢一一修治,並派遣國子生和人才到各地督修水利,統計開塘堰四萬零九百八十七處。再就是勸導農民合作,用裏甲做基礎,戶部勸諭,一裏之內,有婚姻死喪,疾病患難,有錢的助錢,有力氣的出力氣。春耕秋收的時候,一家無力,百家幫忙。每鄉裏備有木鐸,選出老人每月六次持鐸遊行宣講。每裏有一鼓,農桑時日,清早擊鼓催人起床做工,有懶惰的由裏老督責,裏老不管事的處罰。[88]

除害指的是賑災和肅清貪官汙吏。

照規定,凡各地鬧水旱災歉收的,蠲免賦稅。豐年無災傷,也擇地瘠民貧的地方特別優免。災重的免交二稅之外,還由官府貸米,或者是賑米、施布、給鈔。各地設預備倉,由地方耆老經管,準備大批糧食救災。災場州縣,如地方官不報告的,特許耆民申訴,處地方官以死刑。洪武二十六年又手令戶部,地方官有權在饑荒年頭,先發庫存米糧賑濟,事後呈報,立為永製。三十多年來,賞賜民間的布鈔數百萬、米百多萬石,蠲免租稅無數。[89]

凡地方官貪酷害民的,許人民到京師陳訴,《大誥》說:

今後所在布政司府州縣,若有廉能官吏,切切為民造福者,所在人民必知其詳。若被不才官吏同僚人等捏詞排陷,一時不能明其公心,遠在數千裏,情不能上達,許本處城市鄉村耆宿赴京麵奏,以憑保全。自今以後,若欲盡除民間禍患,無若鄉裏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餘人,歲終議赴京師麵奏,本境為民患者幾人,造民福者幾人,朕必憑其奏,善者旌之,惡者移之,甚者罪之。嗚呼!所在城市鄉村耆民智人等皆依朕言,必舉此行,即歲天下太平矣。民間若不親發露其奸頑,明彰有德,朕一時難知,所以囑民助我為此也。若城市鄉村有等起滅詞訟,把持官府,或撥置官吏害民者,若有此等,許四鄰及闔郡人民指實赴京麵奏,以憑祛除,以安吾民。[90]

甚至鼓勵人民把貪汙吏役和土豪綁赴京師:

今後布政司府州縣在役之吏、在閑之吏,城市鄉村老奸巨猾頑民,專一起滅詞訟,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裏之間者,許城市鄉村賢民方正豪傑之士,有能為民除患者,合議城市鄉村,將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閑之吏,綁縛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擋者梟令。赴京之時,關津渡口毋得阻擋。[91]

官吏貪贓到鈔六十兩以上的梟首示眾,仍處以剝皮之刑。府州縣衙門左首的土地廟,就是剝皮的刑場,也叫皮場廟。各衙門公座旁照例擺一張人皮,裏麵是稻草,叫做官的觸目驚心,不敢做壞事。[92]地方官上任賞給路費,家屬賜衣料。考績以農桑和學校的成績做標準。來朝時又特別告誡,說是“天下新定,百姓財力都困乏,像鳥兒剛學飛,和新栽的樹木,拔不得毛,也動不得根”。[93]求他們暫時不要狠心剝削,危害皇家的安全。

話說得很多,手令麵諭,告誡申斥,翻來覆去地要官吏替農民著想,替政府的租稅和人力動員著想。成效如何呢?洪武九年葉伯巨上書說:

今之守令,以戶口、錢糧、獄訟為急務,至於農桑、學校,王政之本,乃視為虛文而置之,將何以教養斯民哉!

以農桑言之,方春,州縣下一白帖,裏甲回申文狀而已,守令未嚐親視種藝次第、旱澇戒備之道也。

以學校言之,廩膳諸生,國家資之以取人才之地也。今四方師生缺員甚多,縱使具員,守令亦鮮有以禮讓之實,作其成器者。

朝廷切切於社學,屢行取勘師生姓名,所習課業。乃今社鎮城郭,或但置立門牌,遠村僻處則又徒存其名,守令不過具文案、備照刷而已。上官分部按臨,亦但循習故常,依紙上照刷,未嚐巡行點視也。

興廢之實,上下視為虛文,小民不知孝弟忠信為何物,而禮義廉恥掃地矣。

官僚政治的任何作為,都是紙麵上的、文字上的,和實際情形全不符合。弄得“民俗澆漓,人不知懼,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故或朝信而暮猜者有之,昨日所進,今日被戮者有之。乃至令下而尋改,既赦而複收,天下臣民,莫之適從!”[94]十二年後,解縉奉詔上萬言書,也說:

臣觀地有盛衰,物有盈虛,而商稅之征,率皆定額,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於補納。夏稅一也,而茶椒有糧,果絲有稅。既稅於所產之地,又稅於所過之津,何其奪民之利至於如此之密也?且多貧下之家,不免拋荒之咎。今日之土地無前日之生植,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稅糧。或賣產以供稅,產去而稅存;或賠辦以當役,役重而民困。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輕重無別,膏腴而稅反輕,瘠鹵而稅反重。[95]

也可見他的治績隻是紙麵上的。苛捐雜斂,弄得貧民賣產賠納;徭役繁重,弄得貧民困苦逃避。盡管殺的人多,處的刑重,貪汙的空氣還是照舊,用他自己的話來證明吧:

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96]

急得跺腳,說:“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今後犯贓的,不分輕重都殺了!”[97]結果還是“國初至今將二十載,無幾時不變之法,無一日無過之人”。[98]

陸容(成化時人)曾經用具體的事實,分析洪武朝官僚政治的效果說:

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風草然。然有麵從於一時而心違於身後者數事:如洪武錢、大明寶鈔、《大誥》、洪武韻是已。洪武錢民間全不行,予幼時嚐見有之,今不複見一文,蓋銷毀為器矣。寶鈔今雖官府行之,然一貫(一千文)僅值銀三厘,錢二文,民間得之,置之無用。《大誥》惟法司擬罪雲“有《大誥》減一等”雲爾,民間實未之見,況複有講讀者乎?洪武韻分並唐韻,最近人情,然今惟奏本內依其筆畫而已。至於作詩,無間朝野,仍用唐韻。[99]

|注釋|

[1]《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九。

[2]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十“磔”條引《張文寧年譜》,計六奇《明季北略》記鄭鄤事。

[3]呂毖《明朝小史》卷一《國初重刑》。

[4]《大誥·奸吏建言第三三》《大誥·刑餘攢典盜糧第六九》《大誥續編·相驗囚屍不實第四二》《大誥三編·逃囚第十六》。

[5]徐禎卿《翦勝野聞》。

[6]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二《明祖晚年去嚴刑》條引《草木子》。

[7]《明史》卷九四《刑法誌》,《大誥三編·進士監生不悛第二》。

[8]《明史》卷九四《刑法誌》。

[9]《明史》卷一三九《周敬心傳》:“洪武二十五年,上疏極諫:洪武四年錄天下官吏,十三年連坐胡黨,十九年逮官吏積年為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大戮官民,不分臧否。”

[10]《明史》卷一三九《茹太素傳》。

[11]《明史》卷一三九《韓宜可傳》。

[12]《明朝小史》卷二。

[13]《大誥三編·逃囚第十六》。

[14]《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九。

[15]參看錢謙益《太祖實錄辨證》,潘檉章《國史考異》,《燕京學報》十五期吳晗《胡惟庸黨案考》。

[16]何崇祖《廬江郡何氏家記》(“玄覽堂叢書續集”本)。

[17]《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長傳》。

[18]王世貞《史乘考誤》,《太祖實錄辨證》,《國史考異》。

[19]劉辰《國初事跡》,孫宜《洞庭集·大明初略三》,《史乘考誤》卷一。

[20]《史乘考誤》卷一,《太祖實錄辨證》卷五,《國史考異》卷二。

[21]《國初事跡》。

[22]《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傳》、卷一二八《劉基傳》,劉璟《遇恩錄》。

[23]《翦勝野聞》。

[24]《明史》卷一三九《李仕魯傳》附《陳汶輝傳》。

[25]《明史》卷一三五《宋思顏傳》。

[26]《明史》卷一三六《朱升傳》,卷一三七《劉三吾傳》《宋訥傳》《安然傳》,卷一三八《陳修傳》《周禎傳》《楊靖傳》《薛祥傳》,卷一三九《茹太素傳》《李仕魯傳》《周敬心傳》。

[27]《明史》卷一四〇《魏觀傳》、卷二八一《方克勤傳》、卷一四〇《道同傳》、卷一三九《葉伯巨傳》、卷一三六《陶凱傳》。

[28]《國初事跡》。

[29]《明史》卷一三九《葉伯巨傳》。

[30]《明史》卷九四《刑法誌》、卷一三九《鄭士利傳》。

[31]《明史》卷九四《刑法誌》,《大誥·郭桓賣放浙西秋糧第二十三》、《大誥·郭桓盜官糧第四十九》。

[32]《大誥續編》。

[33]《大誥·奸貪誹謗第六十四》。

[34]《大誥三編·蘇州人才第十三》。

[35]《大誥三編·秀才剁指第十》,《明史》卷九四《刑法誌》。

[36]《大誥三編·蘇州人才第十三》,《明史》卷九四《刑法誌》。

[37]《明史》卷一二六《湯和傳》。

[38]《明史》卷一三一《郭興傳》。

[39]《明史》卷二八五《袁凱傳》,《翦勝野聞》,陸深《金台紀聞》。

[40]《明史》卷一三八《周禎傳》。

[41]《翦勝野聞》。

[42]《明朝小史》卷一。

[43]黃溥《閑中今古錄》。

[44]《廿二史劄記》卷三二《明初文字之禍》引《朝野異聞錄》。

[45]黃溥《閑中今古錄》。

[46]《翦勝野聞》。

[47]此據《明太祖實錄》卷二四六。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二《明初文字之禍》作“帝乃自為之,播天下”,是錯的。

[48]《閑中今古錄》。

[49]李賢《古穰雜錄》。

[50]《廿二史劄記》卷三二《明初文字之禍》。

[51]《國初事跡》。

[52]朱彝尊《靜誌居詩話》,《明史》卷二八五《高啟傳》。

[53]葉盛《水東日記摘鈔》卷二。

[54]《明太祖實錄》卷五二,顧起元《客座贅語》卷十《國初榜文》。

[55]《翦勝野聞》。

[56]《明史》卷二八五《蘇伯衡傳》,《高啟傳》,《王冕傳》附《郭奎傳》,《孫傳》,《王蒙傳》,《趙壎傳》,《陶宗儀傳》附《顧德輝傳》;《廿二史劄記》卷三二《明初文人多不仕》。

[57]《明史》卷一四七《解縉傳》。

[58]《明史》卷二八五《楊維楨傳》。

[59]《明史》卷二八五《胡翰傳》,《趙壎傳》,《趙謙傳》附《張昱傳》,《戴良傳》附《王逢傳》,《丁鶴年傳》,《陶宗儀傳》附《高明傳》。

[60]陸深《豫章漫鈔》《玉堂漫筆》,《明史》卷一三五《陳遇傳》。

[61]方覺慧《明太祖革命武功記》。

[62]《國初事跡》,《洞庭集·大明初略四》,《明史》卷一三五《宋思顏傳》。

[63]《國初事跡》,《明史》卷一二七《汪廣洋傳》。

[64]《國初事跡》,《洞庭集·大明初略四》。

[65]《大誥·沉匿卷宗第六〇》。

[66]《國初群雄事略》卷四引俞本《皇明紀事錄》。

[67]《國初事跡》,《洞庭集·大明初略四》,王世貞《弇山堂別集·詔令雜考二》。

[68]《國初事跡》,《明史》卷一三五《郭景祥傳》附《毛騏傳》。

[69]編者注:第四版作陳汶輝。

[70]《明史》卷一三九《李仕魯傳》。

[71]《國初事跡》。

[72]《弁山堂別集·詔令雜考二》。

[73]《國初事跡》。

[74]《水東日記摘鈔》卷二。

[75]《明史》卷一二八《宋濂傳》。

[76]《明史》卷一三八《陳修傳》附《吳琳傳》。

[77]陸容《菽園雜記》,祝允明《野記一》。

[78]《明史》卷一三七《羅複仁傳》。

[79]王世貞《錦衣誌》,《明史》卷八九《兵誌》、卷九五《刑法誌》。

[80]《明史·刑法誌三》。

[81]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二一。

[82]《時與文》三卷一期吳晗《論紳權》。

[83]《新唐書》卷一一七《劉禕之傳》。

[84]《漢書》卷四二《申屠嘉傳》。

[85]《宋史》卷二五六《趙普傳》。

[86]《明太祖實錄》卷二二、卷二五〇。

[87]《明史》卷七八《食貨誌二·賦役》、卷一三八《楊思義傳》,穀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四《開國規模》。

[88]《明太祖實錄》卷三五五,《明史·太祖本紀》洪武二十八年,《明朝小史》卷一,《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四《開國規模》。

[89]《明史》卷七八《食貨誌二·賦役》。

[90]《大誥·耆民奏有司善惡第四五》。

[91]《大誥·鄉民除患第四九》。

[92]《廿二史劄記》卷三三《重懲貪吏》條引葉子奇《草木子》。

[93]《明史》卷二八一《循吏傳序》。

[94]《明史》卷一三九《葉伯巨傳》。

[95]《明史》卷一四七《解縉傳》。

[96]《大誥·折糧科斂第四一》。

[97]《國初事跡》。

[98]《明史》卷一四七《解縉傳》。

[99]《菽園雜記摘鈔》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