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民被出賣了!

朱元璋經過二十幾年的現實教育,在流浪生活中,在軍營裏,在作戰時,在後方,隨處學習,隨時訓練自己,更事事聽人勸告,征求專家的意見。他在近代史上,不但是一個以屠殺著名的軍事統帥,也是一個最陰險殘酷的政治家。

他的政治才能,表現在所奠定的帝國規模上。

在紅軍初起時,標榜複宋,韓林兒詐稱是宋徽宗的子孫,固然可以暫時地產生政治刺激作用,可是這時距宋朝滅亡已經七十年了,宋朝的遺民故老死亡已盡,七十年後的人民對曆史上的皇朝,對一個被屈辱的家族,並不感覺到親切、懷念、依戀。而且,韓家父子是著名的白蓮教世家,突然變成趙家子孫,誰都知道是冒牌,真的都不見得有人理會,何況是假貨?到朱元璋北伐時,嚴正地提出民族獨立自主的新號召,漢人應該由漢人自己治理,應該用自己的方式生活,保存原有的文化係統,這一嶄新的主張,博得全民族的熱烈擁護,瓦解了元朝治下漢官漢兵的敵對心理。在檄文中,更進一步提出,蒙古、色目人隻要參加這一文化係統,就一體保護,認其為皇朝的子民。這一舉措,不但降低了敵人的抵抗和掙紮行為,並且也吸引過來一部分敵人,化敵為友。到開國以後,這同化的主張仍然被尊為國策,對於參加華族文化集團的外族,並不歧視,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漢人同樣登用,在朝廷有做到尚書、侍郎大官的,地方做知府、知縣,一樣臨民辦事。[13]在軍隊裏更多,甚至在親軍中也有蒙古軍隊和軍官。[14]由政府編製勘合(合同文書),給賜漢人姓名,和漢人一無分別。[15]婚姻則製定法令,準許和漢人通婚,務必要兩廂情願,如漢人不願,許其同族自相嫁娶。[16]這樣,蒙古、色目人陶育融洽,幾代以後,都同化為中華民族的成員了。內中有十幾家軍人世家,替明朝立下不可磨滅的功績。對於塞外的外族,則繼承元朝的撫育政策,告訴他們新朝仍和前朝一樣,盡保護提攜的責任,各安生理,不要害怕。

相反的,下詔書恢複人民的衣冠,如唐朝的式樣;蒙古人留下的習俗,辮發、椎髻、胡服(男子著褲褶窄袖及辮線腰褶,婦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胡語、胡姓一切禁止。[17]蒙古習俗喪葬作樂娛屍,禮儀官品座位以右手為尊貴,也逐一改正。[18]複漢官之威儀,參酌古代禮經和事實需要,規定了各階層的生活服用、房舍、輿從種種規範和標準,使人民有所遵守。

紅軍之起,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實現經濟的、政治的、民族的地位平等。在民族方麵說,大明帝國的建立已經使漢族成為統治民族,有壓迫少數民族的特權,而無被異族壓迫的痛苦了。可是,在經濟政治方麵,雖然推翻了異族對漢族的特權,但就中華民族本身而說,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壓迫特權,並沒有因為胡人的被逐走而有所改變。

元末的農民,大部分參加紅軍,破壞舊秩序和舊的統治機構。地主的利益恰好相反,他們要保全自己的生命財產,就不能不維持舊秩序,就不能不擁護舊政權。在戰爭爆發之後,地主們用全力來組織私軍,稱為民軍或義軍,建立堡寨,抵抗農民的襲擊。這一集團的組成分子,包括現任和退休的官吏、鄉紳、儒生和軍人,總之,都是豐衣足食、麵團團的地主階層人物。這些人受過教育,有知識,有組織能力,在地方有號召的威望。雖然各地方的地主各自作戰,沒有統一的指揮和作戰計劃,戰鬥力量也有大小強弱之不同,卻不可否認是一個比元朝軍隊更為壯大、更為頑強的力量。他們絕不能和紅軍妥協,也不和打家劫舍的草寇或割據一隅的群雄合作。可是,等到有一個新政權建立,而這一個新政權是有足夠的力量保護地主利益、維持地方秩序的時候,也就毫不猶豫地擁戴這一屬於他們自己的新政權了。[19]同時,新朝廷的一批新興貴族、官僚,也因勞績獲得大量土地,成為新的地主。(洪武四年十月的公侯佃戶統計,六國公二十八侯,凡佃戶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四戶。)[20]新政府對這兩種地主的利益,是不敢不,也不能不特別尊重的。這樣,農民的生活問題,農民的困苦,就被擱在一邊,無人理睬了。

朱元璋和大部分臣僚都是農民出身的,過去曾親身受過地主的剝削和壓迫。但在革命的過程中,本身的武裝力量不夠強大,眼看著小明王是被察罕帖木兒、李思齊和孛羅帖木兒兩支地主軍打垮了的,為了要成事業,不能不低頭賠小心,爭取地主們的人力、財力的合作。又恨又怕,在朱元璋的心坎裏,造成了微妙的、矛盾的、敵對的心理,產生了對舊地主的兩麵政策。正麵是利用有學識、有社會聲望的地主,任命為各級官吏和民間征收租糧的政府代理人,建立他的官僚機構。原來經過元末多年的戰爭,學校停頓,人才缺乏,將軍們會打仗,不會做辦文墨的事務官。有些讀書人,怕朱元璋的殘暴、侮辱,百般逃避,抵死不肯做官,饒是立了“士人不為君用”就要殺頭的條款,還是逼不出夠用的人才。沒奈何隻好揀一批合用的地主,叫作稅戶人才,任為地方縣令長、知州、知府、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另外,因為地主熟悉地方情形,收糧和運糧都比地方官經手方便且省事,而且可以省去一層中飽,乃規定每一收糧萬石的地方,派納糧最多的大地主四人做糧長,管理本區的租糧收運。這樣,舊地主做官、做糧長,加上新貴族新官僚的新地主,構成了新的統治集團。[21]反麵則用殘酷的手段,消除不肯合作的舊地主。一種慣用的方法是強迫遷徙,使地主離開原有土地,集中到濠州、京師(今江蘇南京)、山東、山西等處,釜底抽薪,根本削除了他們在地方的勢力。另一種是用苛刑誅滅,假借種種政治案件,株連牽及,一網打盡,滅門抄家。洪武朝的幾樁大案,如胡惟庸案、藍玉案、空印案,屠殺了幾萬家,不用說了,甚至地方上一個皂隸的逃亡,就屠殺抄沒了幾百家。洪武十九年朱元璋公布這案子說:“民之頑者,莫甚於溧陽、廣德、建平、宜興、安吉、長興、歸安、德清、崇德蔣士魯等三百七戶。且如潘富係溧陽縣皂隸,教唆官長貪贓枉法,自己挾勢持權,科民荊杖。朕遣人按治,潘富在逃,自溧陽節次遞送至崇德豪民趙真勝奴家。追者回奏,將豪民趙真勝奴並二百餘家盡行抄沒,持杖者盡皆誅戮,沿途節次遞送者一百七十戶,盡行梟令,抄沒其家。”[22]豪民盡皆誅戮,抄沒的田產當然歸官,再由皇帝賞賜給新貴族、新官僚,用屠殺的手段加速度改變土地的持有人。據可信的史料,三十多年中,浙東浙西的故家巨室幾乎到了被肅清的地步。[23]

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實現財力和人力的充分利用,朱元璋用二十年的工夫,大規模舉行土地丈量和人口普查,六百年來若幹朝代若幹政治家所不能做到的事情,算是劃時代地完成了。丈量土地的原因,是因為過去六百年沒有實地普遍調查,土地簿籍和實際情形完全不符合,而且連不符合的簿籍大部分都已喪失,半數以上的土地不在簿籍上,逃避政府租稅;半數的土地麵積和負擔輕重不一樣,極不公平。地主的負擔轉嫁給貧農,土地越多的交租越少,土地越少的交租越多,由之,富的愈富,窮的更窮。經過實際丈量以後,所有過去逃稅的土地登記完糧。全國土地,記載田畝麵積方圓,編列字號,和田主姓名,製成文冊,名為魚鱗圖冊。政府據以定賦稅標準。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國水田總數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24]夏秋二稅收麥四百七十餘萬石,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和元代全國歲入糧數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餘石比較,增加了一倍半。[25]

人口普查的結果,編定了賦役黃冊,把戶口編成裏甲,以一百一十戶為一裏,推丁糧多的地主十戶做裏長,餘百戶為十甲,每甲十戶,設一甲首。每年以裏長一人甲首一人,管一裏一甲之事,先後次序根據丁糧多少,每甲輪值一年。十甲在十年內先後輪流為政府服義務勞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糧增減重新編定黃冊,使之合乎實際。洪武二十六年統計,全國有戶一千六百五萬二千六百八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十二。[26]比之元朝極盛時期——世祖時期的戶口,戶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口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27]戶增加了四百四十萬,口增加了七百萬。

表麵上,派大批官吏核實全國田土,定其賦稅,詳細記載原阪、墳衍、下隰、沃瘠、沙鹵的區別,凡置賣田土,必須到官府登記稅糧科則,免去貧民產去稅存的弊端;十年一次的勞役,輪流休息,又似乎是替一般窮人著想的。其實,窮人是得不到好處的,因為執行丈量的是地主,征收租糧的還是地主,裏長甲首依然是地主,地主是絕不會照顧小自耕農和佃農的利益的。而且,愈是大地主,愈有機會讓子弟受到教育,通過科舉成為官僚紳士,官僚紳士享有非法的逃避租稅、合法的免役之權。前一例子,朱元璋說得很明白:“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俱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富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荒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汙吏,及造冊書算人等……當科糧之際,作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作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28]後一例子,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告訴中書省官員:“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複役其家,則君人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29]不但見任官,鄉紳也享受這特權。洪武十二年又著令:“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複其家終身無所與。”[30]連在學的學生、生員之家,除本身外,戶內也優免二丁差役。[31]這樣,現任官、鄉紳、生員都逃避租稅,豁免差役,完糧當差的義務,便完全落在自耕農和貧農的身上了。他們不但出自己的一份,連官僚紳士地主的一份,也得一並承當下來。統治集團所享受的特權,造成了更激烈的加速度的兼並,土地愈集中,人民的負擔愈重,生活愈困苦。這負擔據朱元璋說是“分”,即應盡的義務,洪武十五年他叫戶部出榜曉諭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為忠孝仁義之民。”不然呢?“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應該像“中原之民,惟知應役輸租,無負官府”。隻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32]

裏甲的組織,除了精密動員人力以外,最主要的任務是布置全國性的特務網,嚴密監視並逮捕危害統治的人物。

朱元璋發展了古代的傳、過所、公憑這一套製度,製定了路引(通行證或身份證)。法律規定:“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裏即驗文引。如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囚、無引麵生可疑之人。”[33]處刑的辦法:“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軍民的分別:“若軍民出百裏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這製度把人民的行動範圍,用無形的銅牆鐵壁嚴密圈禁。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請領的,請不到的,便被禁錮在生長的土地上,行動不能出百裏之外。

要鉗製監視全國人民,光靠巡檢司是不夠的,裏甲於是被賦予了輔助巡檢司的任務。朱元璋在洪武十九年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丁是監視的意思。

誥出,凡民鄰裏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裏甲,縣府州務必周知。市村絕不許有逸夫。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餘皆四業,必然有效。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且欲士者誌於士,進學之時,師方某氏,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裏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幾出入可驗,無異為也。

一、農業者不出一裏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一、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裏,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裏采知。巨者歸遲,細者歸疾,出入不難見也。

一、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近水陸,明於引間。歸期艱,限其業,鄰裏務必周知。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裏當覺(報告)之詢故。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裏勿幹。

逸夫指的是無業的危險分子。如不執行這命令:

一裏之間,百戶之內,仍有逸夫,裏甲坐視,鄰裏親戚不拿,其逸夫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閭裏,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裏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34]

又說:

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市井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生理是其本業,引目相符而無異,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與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齎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35]

異為,非為,他為,他故,都是法律術語,即不軌、不法的意思。前一手令是裏甲鄰裏的連坐法,後一手令是旅館檢查規程,再三叮嚀訓示,把裏甲和路引製度關聯成為一體,不但圈禁人民在百裏內,而且用法律、用手令強迫每一個人都成為政府的代表,執行調查、監視、告密、訪問、逮捕的使命。[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