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官場上的伯樂

可以說,一個國家是否富強與當政者是否會選用人才密切相關。明朝初年(1368年),朱元璋登基之後,在選拔人才方麵非常重視,而且他還製定了“朝覲考複之法”。也就是說,將官員分成三個級別,而且對待每個級別的方法都不同。一級官員是非常認真、從不犯錯的官員;二級官員是做事認真、曾犯過小錯的官員;三級官員便是那種不負責任、經常犯錯的官員。

而在明朝中期以後,官員的職位大小則由賄賂多少決定,而且這種行為越來越猖狂。在宦官劉瑾掌管政權的時候,很多官吏為了升職,都會向劉瑾進行賄賂,而且銀兩從一千兩到五千兩之多。因此,科舉成了擺設——不管有才還是無才,隻要有錢便可以為官。

一五〇八年,科舉開始,劉瑾當時寫了一個名單,而名單上的五十個人都被錄取了。因此,最後主考官員隻好將朝廷原本定下來的三百人的名額增加到了三百五十人。由於朝廷愈來愈腐敗,導致經濟停滯,百姓苦不堪言。

在張居正擔任首輔大臣之後,百姓安居樂業,國家富強,國庫的糧食可以吃十年,而國庫的銀兩也有幾百萬,蕭條的經濟也變得興盛。這些都與張居正的用人有關——他經常選用一些大才之人。可以說,朝中的賢能大部分都是由張居正一手提拔的,而且由他提拔的大部分官員都政績斐然。

在《答李漸庵論用人才》中張居正這樣說道:“天生一世之才,自足一世之用,顧持衡者,每雜以私意,持之以偏見,遂致品流混雜,措置違宜,乃委咎雲‘乏才’,誤矣……無問是誰親故鄉黨,無計從來所作眚過,但能辦國家事,有禮於君者,即舉而錄之。”意思是每朝每代都有人才,隻是很多人都不能發現這些人才。在選用人才的時候,不能隻看重關係親近與否或者這個人是不是曾犯過錯誤,最主要的是要看這個人到底有沒有能力。

對張居正來說,選才的目的是要用才。他認為在這方麵一定要避免“六毋”,就是“毋徒炫於虛名,毋盡拘於資格,毋搖之以毀譽,毋雜之以愛憎,毋以一事概其生平,毋以一眚掩其大節”。意思就是,不要隻求空名,不要計較資格,不能受個人名譽的影響,不要在其中夾雜個人情感,不要用一件事來給人定格,不要因為一個人的過失而否定一切。

在用人方麵,張居正真可謂做到了“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他認為,在讓一個人為自己做事之前,必須給予絕對地信任,這樣他們才能毫無顧慮地發揮自己的潛力。

此外,張居正還非常護才。因為他選用人才不拘一格,所以有時他會選一些性格比較特殊、做事方法也比較特殊的人。這些人在做事的時候難免會遇到很多挫折和困難,此時張居正便會毫不猶豫地站出來維護他們,並且會為他們清除一切障礙。

更值得人們尊重的是,張居正對於那些與自己站在對立角度上的人才,經常保持既往不咎的態度,而且他從來不嫉妒那些有大才的人。

當時要想進入官場有三種方式,首先是中進士,其次是中舉人或者貢生,第三是成為吏員。在這三種途徑當中,進士是最被人尊重的,因此朝廷的官員大部分都是進士出身。舉人和貢生常常不被人重視,而吏員想要升任更是萬分困難。這在張居正看來,會對選拔人才產生不利的影響。在萬曆三年(1575年),張居正下令在選拔官員的時候,不看出身,一切以才能和政績作為主要考核內容。

當時有一名小吏名叫黃清,非常有才幹。在張居正發現這個人之後,便將此人直接升職為三品的太仆寺卿。而進士王世貞雖與他曾是同學,而且在當時的詩壇中也非常有名氣,但是張居正認為,他隻會談詩論畫,並不會對國家的發展起到作用,所以一直到最後,張居正都沒有重用王世貞。

由此看來,張居正是官場中的真正伯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