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律不懲善

秦國官吏辦事效率確實很高,午時不到,寧秦縣令周和縣丞馳,帶著專管縣吏考績等弟升降的功曹(類今之組織部長)、專門負責倉庫的長官倉吏,以及一眾財計人員,趕到了五十餘裏外的函穀鄉。

縣令周一行直接前往倉庫,派一徭役到離韶家中,通知離韶前往倉庫,才知離韶早已到倉庫,與新任嗇夫一道在等候他們了。

離韶向縣令周、縣丞馳等行禮。周問道:“離獄掾,你可曾查看了倉庫情況?”

離韶忙道:“臣為當事之人,且已經不在其位,不敢擅入倉庫,故在此等候大人等。”

縣令周點點頭,說道:“我們一起去看看吧。”一行人在管理員帶領下,直奔短糧倉而去。

眾吏到現場,帶來的專業人員進場開始勘驗。倉庫外,整整齊齊碼放著已出倉穀物,該倉存糧一積(一萬石),屬大倉,但出到九千九百石時,出倉人根據經驗,發現餘糧已不足百石,不敢擅動,於是暫時封存並上報縣廷。

在眾上吏監督之下,工作人員將餘糧出盡,果然,隻餘八十六石,缺口為十四石。倉吏帶人對糧食和倉庫進行了細致查看,對照題識和倉籍(倉的簿冊),倉籍上有離韶和現任嗇夫交接的記錄。

倉吏與一眾專業人員進行交流,並沒有花費多少時間,就得出了結論。

縣令周問倉吏:“是否已經查明短缺的原因。”

倉吏回報:“稟大人,已經查明。”

剛要說出所查原因,縣令周抬手製止,轉頭向離韶說道:“我們都到你家去討論一下吧。”

離韶稱是,一行人起身,前去離韶家中辦公。

當時鄉吏並沒有專門的公設辦公地點,一般都在自己家中。但新任嗇夫家不在這裏,暫借住在官驛。周知道離韶家房院不小,所以提出到離韶家中辦公。其實這也早在離韶預料之中,早就作了安排。

當然,不用擔心縣令等人吃白食,按照秦律規定,這種出差,應當自帶口糧,眾人將口糧交給離韶,離韶供給口食即可。不過,作為上司和同僚,離韶當然也要稍盡地主之誼,除了不能飲酒和吃牛肉外,好菜還是要做幾個的。

眾人在正堂坐定,離軒幫各位上吏倒茶服務。

在縣令周的安排下,倉吏先就查勘情況進行說明:“經查,該倉防火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都完全達到要求,並未受此五災影響。穀物顆粒飽滿,也不存在以次充好,導致量減的情況。題識清楚、倉籍規範,沒有任何問題。”

“那麽,會不會是有盜?”縣令問道。

“臣等仔細查勘了倉庫及其周邊,沒有任何入盜痕跡。”倉吏回道。

“那為何會短倉十四石呢?”

倉吏謹慎地答道:“其實,新穀入倉,過一段時間都可能會有一定的損耗。經臣等議後,此倉為大倉,入倉一積,而損耗一十四石,尚不足千分之二,應在正常範圍內。因此,此倉短倉的原因,應屬自然損耗。”

找到了原因,就要論處相關責任了。周讓大家初步發表意見,當如何處置此事。

“短倉一事,由當事人補倉,這應當沒有什麽問題。但離韶等前後兩任嗇夫,因倉庫短缺,與倉題不符,恐應有失職之罪,應罰一甲(衣甲)並贖耐(一種去須的羞辱刑,贖則可用錢物勞役免耐)。”縣丞馳作為司法主官,提出了建議。

離韶暗歎一聲,這個結果已算不錯,隻是自己一直盡力行事,未嚐有一刻懈怠,卻因此而收場,實在不甘。

“各位大人能否聽小子一言?”離軒正給倉吏倒茶,突然說道。

眾吏麵色不善,你是什麽人?這是什麽場合?常委會上你一個倒水的服務員居然要發言?

未等縣令開口,離韶先喝斥道:“離軒,這是什麽地方,哪能輪到你說話!出去!”

“等等!他就是你那個據說聰慧過人的兒子離軒?”縣令周聽說是離軒,到是來了興趣,前段時間貴人過此地,離軒街上“審案”之事,已經傳到了縣城,連縣令都聽聞了此事。而其他幾位似乎對離軒也有所聞,都開始觀察此子。

“正是犬子,他不懂規矩,還望各位大人見諒。”離韶忙道。

“哈哈,無妨。今天我們也隻是進行初議,不妨就聽聽離軒怎麽說如何?”周詢問其他各吏。

縣令都開了口,其他人自然不會有什麽意見,何況大家也好奇這小子有什麽見解。

離軒看了一眼父親,當時秦人重孝,父親已叫自己出去,雖然縣令已發話,但如果父親不收回成命,他也不能違背父親的意誌。

離韶向他點頭:“就按照大人的要求,說說你的道理。”

離軒向各位大人見禮後,起身說道:“小子曾聽一貴人言:法令嚴苛,隻懲奸惡。”

眾人眼前一亮,這道理不俗。

“各位大人在各自崗位上,都是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生怕出了一點差錯。大秦之強、眾庶之富,均是大人等夙興夜寐、兢兢業業的結果。”離軒祭出一項帽子,請各位大人心甘情願地戴上。

眾人想起自己在工作上的常年狀態,都暗暗點頭,咱家確實是這樣過出來的。

“家父也一樣,在任嗇夫十餘年間,年年考績優等,各項工作均無瑕疵,可謂完美。”說罷轉頭向功曹,“大人,小子所言可虛?”

功曹點頭道:“離韶之能之勤之績,均有口皆碑。”

“在短倉一事中,倉吏大人已經查明,無任何人有失職之責,現場所查情況,均證明管理得當,未受外來侵害,所短之糧,無非是無可抗拒之力而已,乃是天收之。家父恪盡職守,嗇夫也剛到此地,如若治無過錯之人有罪,於法理不合。”離軒搖頭。

眾人均覺有理,再思己身,如果自己某一天也遇到類似的情況,豈不是冤!

縣丞道:“離軒,你所說甚是有理,但短糧為事實,總需有人為此負責吧!”

離軒道:“負責是因為有責,如果無責,則所發生之結果為意外,勿須有人負責。隻需解決問題,比如如何對短倉進行補倉。我相信有相關律條對官吏無責情況及自然短倉有具體規定。眾位大人不妨暫勿下結論,可請令史查閱相關律法,再行定奪。”

“無奸無惡而刑加其身,何其苦矣!”最後,離軒歎道。

眾人顯然都被離軒說服了,但縣令不發話,大家自不能先發言。

“我看,離軒之言有理,讓令史成詳查相關律法,廷議上再行定奪。”周沉吟再三,出於謹慎考慮,暫緩討論此事,等查閱相關律法後再行研究。

所謂廷議,在秦國時,不僅是秦朝廷中央機關大臣議事才叫廷議。由於秦大力推行郡縣製,給地方相應權力,郡、縣等地方機構涉及重要事務、人事的會議,也叫廷議。隻是一般來說,在個人稱呼上,除了郡守能叫廷,縣令縣長是不能叫廷的,而縣府的會議則均可叫廷議。而於法律效力上,也有很大差別,縣廷議事,隻能一事一議,討論形成決定的效力隻及於所議內容本身;而郡廷議事,其結果則可類比於郡內相似事由,可在一郡之內,作為判例推行;中央司法機關廷尉議事,結果稱為“廷行事”,是全國各郡縣都可以援引的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判例法。當然,縣廷、郡廷所議案例,如經廷尉討論下發,也稱“廷行事”,有普遍法律效力。

至於日常我們常說的廷議,一般特指朝廷在最高領導人主持下的議事,一類是對特殊個案的決定,不對全國產生判例效力;一類是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行於全國。

僅僅次日,令史就翻閱了《倉律》、《田律》、《置吏律》,以及經廷行事發的《封診式》(判例法)和大量《法律答問》(郡以上機關司法解釋),並將相關律條及判例、司法解釋呈縣廷討論。

縣廷議事上,眾人細查各項規定,不禁歎服離軒的基本判斷:一個秩吏,如若兢兢業業,無虧職守,則法律總會打開一扇窗,不至於刑加盡職者之身。

短倉確為大事,但如果完全盡到了《倉律》規定職責,以及各種行文、交接程序,按照一條司法解釋:對此種結果,是否應究相關人等短倉責任?答曰“不究”。而所短之糧,可由相關人等補足,補倉來源可是有餘糧之倉,如果無餘糧,則由相關人等自行補足。

在廷議事上,令史成奏報:“之前都將目光及於《倉律》和《置吏律》、《為吏之道》,故未發現相應更細之律條。後臣於《效律》之中發現有細規。該條規定:如果嗇夫在免職時已經核驗,隨後卻又再發現倉糧不足,則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原嗇夫無責。”

離韶長長舒了口氣,有了這條,至少問責是問不到自己了。令、丞等人相對一視,都微微點頭。對於離韶,他們都頗為認可,能吏在哪裏都受上級的歡迎。

令史又道:“《效律》雖沒有對無責情況下的缺糧處理作具體規定,但卻對穀物的漏雨損失的官員處置有詳細規定。”令、丞等都繼續聽令史說律。

令史說道:“對因漏雨而損壞糧食,導致糧食不能食用的,若不能食用的糧食不足一百石,斥責其嗇夫;超過一百石到一千石的,罰嗇夫一甲;超過一千石的,罰嗇夫二甲。同時,所損失糧食均由嗇夫和各吏賠償。”

“針對本次糧倉短倉,臣所查閱律條,主要就是上述規定。”令史成最後道。

眾人討論紛紛,顯然也沒想到,僅僅於倉儲短糧一事,就有若幹律法可以進行調整。如何認定此事,看來也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