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破案!老祖宗絕對是認真的!

大家平時看古裝罪案劇時,有沒有考慮過這樣一個問題:古人在審案時,為何一定要讓犯人簽名按手印?

如果他們對手印的作用並不了解,那他們讓犯人按手印的目的又是什麽?

正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接觸刑事技術(痕跡檢驗)這一行之前,我或許會和大多數人一樣並不在意,甚至會主觀地認為古人審案就是靠嚴刑逼供。

可每當我翻開我國刑事技術相關的專業書,總能在前言部分發現大段文言文,這讓我產生了一種感覺——古人的智慧,絕非我們以為的那麽簡單。

為了追根溯源,解開這個按手印的謎題,我開始翻閱古籍,參考各種史料,想要搞清楚古人到底是用什麽方法斷案的。

在係統翻閱了大量文獻後,我簡直是打開了新世界的大門。隻怕大家也想不到,早在幾千年前,古代的“前輩”們,就已經製定出了勘查犯罪現場的詳細規則,其中包括指紋檢驗、足跡檢驗、工具痕跡檢驗、文書筆跡檢驗、法醫鑒定、理化檢驗等方方麵麵,有些方法,甚至一直被沿用至今。

是不是感覺很玄奇?

沒錯,當我把資料係統地整理出來時,我就是這種感覺,要不是有白紙黑字的古籍記載,我也不會相信這一切竟是真的。不得不說,咱們老祖宗的智慧,真的超越了今人的想象。

不信?

別急,接下來讓我分門別類地把古代的“刑事技術”逐一刨根尋底,大家就會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老祖宗對待破案這件事,絕對是認真的!

第一回 痕跡檢驗篇

第一話 指紋

人類知道指紋的時間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時代,在西安半坡遺址中出土的六千多年前的陶器上,就發現了指紋。在考古發掘中出土的陶器、青銅器上所刻的雲雷紋,就是參照指紋繪製而成的。既然指紋那麽早就被古人注意到了,那麽在源遠流長的曆史長河中,必定會有人去研究指紋。

中國是世界公認最早對指紋進行利用的國家。在美國芝加哥的菲爾特博物館中,一枚中國古代的泥印在此靜靜保存著,這枚印正麵刻有主人的名字,反麵則留下了一根拇指的印痕。

這枚罕見的泥印被製作成型的時間,距今足有兩千多年,可以算作目前人類發現的最古老的指印印泥之一。自然,這枚指印在這裏代表著“印主自己”。

《後漢書·誌第九·祭祀下》曰:“嚐聞儒言,三皇無文,結繩以治,自五帝始有書契。至於三王,俗化雕文,詐偽漸興,始有印璽,以檢奸萌。”

在三皇時代,人們沒有使用文字,於是便采用結繩的方法來記錄事務。直到五帝時,才產生了文書憑證。到夏、商、周時期,習俗教化、雕繪文字越來越豐富,而弄虛作假、偽裝假冒之事也越發多見起來,於是有了璽印,目的是防範作奸違法之舉。

時間來到秦漢,此時封泥製已普遍盛行起來,人們書寫在竹簡、木牘之上,這樣寫成的信件、文書需要用繩索進行連接和捆綁,以防有人偷拆。在繩結處會用泥封起,再在泥上加蓋官私印章,這樣一旦被人打開,封泥就很難複原。有曆史實物可以證明,從西周到秦漢,印章和指紋可以交替運用,印章大多為識字的人在用,而且製作需要一定費用,因此沒有印章的平民,就加蓋兩根手指印。

這種具有契約意義的指紋運用大約出現在西漢初期,最早的辦法,是在竹簡上“畫指”,做法是:由書契人先書寫契文,在契尾一一寫出雙方當事人、見證人、中間人的姓名,然後相應人士在自己的名字下,按男左女右的原則,印畫中指、食指兩節或三節長度的線段,並在指尖、指節位置畫上橫線,以示該契約是由自己簽署的。

等到唐代時,指紋已在田宅買賣、婚姻家庭、人口買賣和財務借貸等民事契約的簽署時廣泛運用。851年,阿拉伯商人索拉羅在他寫的《大唐風情》中有這樣的記錄:在此處,不管是誰向人借錢,都要立下借據,借債人得用中指和食指在借據上並排捺印;倘若雙方簽訂契約,那麽雙方的指紋就印在兩紙騎縫處。

而在唐代以後,官府中兵丁名冊、獄詞、畫供等,也同樣有以指印為證的文字記載及實物遺留。宋後,在人口買賣契約和離婚休書上,更是普遍采用捺指紋或壓手印的做法。

可見,在曆朝曆代,指紋作為契約文書的簽署標誌,均有法律效力。

在古代,還有一門行當對指紋的研究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境界。

是哪一行呢?

相術。

科技不發達的古代社會向來是迷信滋長的土壤,不論是何朝代,都市的街邊,都不乏卜卦算命的“半仙”。

南唐宋齊邱的《玉管照神局》就是古代相術之代表,內容涉及相手、相麵、相骨等多種“算命技術”。

相術在民間流傳甚廣,據野史記載,算命這回事最早可追溯到商周時期。袁忠徹整理的《神相全篇》可謂相術的集大成者。

《神相全篇》中有一段關於掌紋的描述讓人感覺非常不可思議:“三才紋乃掌中三大紋,人人有之,乃在母胎受氣成形、擎拳掩耳而成,十分辛苦。自上至下,第一紋居火,為天紋,主根基;第二紋居土,為地紋,主財祿;第三紋居明堂,為人紋,主福德。”

它的意思如下:

三才紋,也就是人手掌中的三條最大的紋路,這三條紋路可謂人人皆有,人還沒出生,尚在母親腹中,三才紋就已經成形,是嬰兒握拳遮耳的時候自然形成的,所以非常深刻。手掌從上往下,第一紋在五行中屬火,是天紋,反映一個人人生的基礎;第二紋五行屬土,為地紋,主此人人生的財運、官祿;第三紋在明堂上,叫作人紋,主此人的福氣和德行。

這種說法其實具備一定科學性,現代胚胎學研究表明,指紋在胎兒三四個月大時便開始產生了,到嬰兒大約六個月大時成形。一個人從此時開始,直到長大成人,指紋也隻不過變大變粗,但紋樣卻終生不會發生改變。

現代高科技儀器研究的結果,竟與古人的結論不謀而合,這足夠使人震驚。至於古人是用了什麽方法才得出如此精準的結論的,目前還是一個不為人知的謎題。

感到神奇了嗎?

告訴你,神奇的還在後麵。如果光是理論研究,還不算什麽,古人最厲害的,是把指紋技術早早地運用到了醫術之中。

清代太醫吳謙等人編修了《醫宗金鑒》,在這本書的第五十卷,醫師們提及了一種結合指紋,對三歲以下小兒進行診斷的方法,名曰“一指定三關”。

中醫將人體分為諸多“經絡”,手上的指紋屬食指橈側緣的脈絡,屬手太陰肺經,是其中一個分支。指紋的狀態會反映出相關脈絡,通過觀察指紋表現出的狀態,結合脈象便可以診斷疾病。

由於兒童手腕部位短小,加之問診時兒童也時常會哭鬧,影響脈象,所以給兒童把脈,常常診斷不準。好在,兒童的皮膚細嫩,皮下的血脈容易暴露,而血脈的病症還會表現在指紋上,所以對三歲以下的孩童,古代中醫常常會結合指紋變化來進行輔助診斷。

他們認為,指紋有“風”“氣”“命”三關,其中食指掌指紋為“風關”,近節指間紋為“氣關”,遠節指間紋即為“命關”。

診斷時,要將患病兒童抱到光亮的地方,醫生用左食指和拇指握住患病兒童的食指末端,同時用右拇指在患兒食指掌側麵,從命關開始,朝向氣關、風關反複推幾次,隻要用力得當,指紋會顯現得更加明顯,方便觀察。

如指紋浮而明顯的,病情比較表淺;指紋沉隱不顯的,病情可能在體內伸出;紋細而色澤淺淡的,多是虛症;紋粗而色澤濃滯的,可確診是實症。另外,若紋線顏色看起來是鮮紅的,就屬於體外感染的風寒;若紋線顏色看起來是紫紅的,多屬於體內發熱的症狀;若紋線顏色看起來是青色的,大概率是風症或痛症;紋線顏色是青紫或紫黑色的,極大可能是血脈堵塞;當紋線顏色出現淡白色,基本上可以判斷是脾虛。

據文字與實物可知,我國人早在兩千二百多年前,就已經在利用指紋進行偵查活動了。

這是一個特別的時間:1975年12月。

就在這一年,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有大量竹簡出土。竹簡上用墨寫著秦代的隸書,裏麵記錄著從戰國晚期直至秦始皇時期的法律製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占書。

睡虎地秦墓竹簡計1155枚,其中包括殘片80枚,後人將其分類整理為10部分,分別為:《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編年記》《語書》《為吏之道》以及甲種與乙種《日書》。

這裏麵《語書》《效律》《封診式》《日書》都是原書的標題,而其他幾部分的標題都是後人整理時擬定的。

其中,《封診式》的部分占98簡,內容為對官吏審理案件時的相關要求,以及對各類案件進行調查、現場勘查、審訊等程序化處理的文書程式。簡單來講,其主要內容就是在調查案件時,將犯罪現場封鎖起來,再仔細進行現場勘查的刑事技術規範。

簡文一共分為25節,每節第一簡簡首寫有小標題,包括《治獄》《訊獄》《封守》《有鞫》《覆》《盜自告》《口捕》《盜馬》《爭牛》《群盜》《奪首》《告臣》《黥妾》《遷子》《告子》《癘》《賊死》《經死》《穴盜》《出子》《毒言》《奸》《亡自出》,還有兩個小標題由於字跡模糊而無法辨認。

其中《穴盜》一節對指紋的運用就有所記載:“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跡,厀(膝)、手各六所。”

其意為:房內以及洞裏外土上存在膝印和手印,分別有六處。

這部分記錄表明,早在秦代,手印在偵查破案中就已成了重要證據之一。到了唐朝,指紋鑒定的各種技術日趨成熟,唐代出土的許多契約、遺囑等文書上都能發現指紋、指節紋或掌紋的印跡。往後的朝代中,也都在文書上沿用以指紋、掌紋鑒別真偽的習慣。

1927年,德國人羅伯特·海因德爾就在其《指紋鑒定》一書中提到,中國唐代的賈公彥,是世界上第一個提出用指紋識別人的學者,他早在唐高宗永徽[1]元年(650年)時,就發現了指紋的特征及用途。

指紋技術的推廣運用,伴隨著曆史文明的發展。古人當兵就要造冊,這種冊子叫作《箕鬥冊》,除了記錄士兵的名字、年齡、家庭住址之外,還會按上其指紋來保存,冊子上對識別指紋的方式方法也有詳細介紹。

由於這種方式大大利於人口管理,能有效地防止冒名頂替,在清代時,便進一步推廣到各州縣,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古代指紋數據庫”,這種庫藏資料由專人管理。也就是說,隻要罪犯在犯罪期間不小心留下了指紋,官府隻需把其留下的指紋拓印下來,發往周邊各州縣進行對比,就很快能夠鎖定案犯,這和現代偵查中使用的指紋數據庫比對係統如出一轍。

而由於指紋的獨特性和規律性,古代固然沒有現在這麽便利的指紋識別設備,但隻要經過專業的指紋技術培訓,指紋比對的準確率甚至可以達到95%以上。

據記載,在古代,指紋的比對方法有四種。

第一種,目測法。這個很好理解,就是直接用肉眼去看。

第二種,疊加法。拿一張紙,按一枚指紋,然後將這枚指紋與需要比對的指紋疊放在一起,看是否重合。

第三種,透光法。這是比對陳舊指紋的方法,在暗室中利用光源,透過通透的油紙觀察指紋輪廓。紋線清晰的,可直接畫出;紋線模糊的,則疊加比對。如此即可得到罪犯指紋全貌。

第四種,撕接法。把新按指紋的紙撕開,然後把撕開的紙上的部分指紋與需要比對的指紋進行接合。如果接合後的指紋線路是完整的,就說明是同一個人的指紋;如果無法接合,則說明這不是同一個人的指紋。

由此發展出的指紋提取方法有三種。

第一種,哈氣法。如果在現場發現某物可能存有指紋,直接哈氣便能用肉眼分辨。

第二種,布灰法。將燃燒後的炭粉碾碎,撒在指紋上,用嘴吹或用兔毛輕輕撣過,便能發現指紋。這種方法在古代還適用於足跡提取,後麵會進行介紹,現在暫且不表。這種方法,其實就是現代刑事技術中的指紋刷顯法的雛形。

第三種,煙熏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大型室內現場。古人在使用哈氣法觀察指紋時,其實已經知道陳舊的汗液指紋可以吸水變得清楚。古人雖然並不知道原理,但已知曉這一事實。在古代,在勘查大型室內現場時,勘查人員若並不知道嫌疑人觸碰過哪些地方,就會關門閉戶,在室內用木炭將水煮沸,待室內濕度上升後,再悶滅爐火,讓煙塵顆粒在室內飄散。當灰塵遇到潮濕的指紋時,指紋便會顯現。

另外,還有用植物汁液使血跡指紋顯現的方法,隻是記載於野史,這部小說中也提到過。

第二話 足跡

與指紋相比,足跡更加直觀。早在遠古時期,我們的祖先就已經掌握了利用野獸足跡追捕獵物的方法。追溯曆史,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將足跡應用於刑事辦案的國家之一。

前麵提及的《封診式·穴盜》,原文記載如下:“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跡,厀(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跡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左此右童)(踵)稠者三寸。其履跡類故履。”

意思如下:

房內以及洞裏外土上存在膝印和手印,分別有六處。屋外土壤上有秦綦履留下的鞋印四處,長一尺二寸。鞋印前部花紋密,長四寸;中部花紋稀疏,長五寸;跟部花紋密,長三寸。鞋印看起來像是舊鞋留下的。

由此可見,早在兩千多年前的秦朝,人們就已將足跡作為偵破案件的線索和證據,並已開始研究穿鞋足跡的結構特征。

明代天啟[2]六年(1626年),出現了一本名為《智囊全集》的古籍,經增補後,全書共收錄上起先秦、下至明代的曆代智囊故事1061則,書中提到的人物,大多運用智慧和謀略創造曆史。它是講述我國古人運用聰明才智巧妙地排憂解難、克敵製勝的處世奇書,也是我國文化史上一部篇幅龐大的智謀之書。

其中,《楊武》篇中有這樣的記載:

僉都禦史楊北山公名武,關中康德涵之姊丈也,為淄川令,善用奇。邑有盜市人稷米者,求之不得。公攝其鄰居者數十人,跪之於庭,而漫理他事不問。已忽厲聲曰:“吾得盜米者矣!”其一人色動良久。複厲聲言之,其人愈益色動。公指之曰:“第幾行第幾人是盜米者。”其人遂服。

又有盜田園瓜瓠者,是夜大風雨,根蔓俱盡。公疑其仇家也,乃令印取夜盜者足跡,布灰於庭,攝村中之丁壯者,令履其上,而曰:“合其跡者即盜也!”其最後一人輾轉有難色,且氣促甚。公執而訊之,果仇家而盜者也,瓜瓠宛然在焉。

意思如下:

僉都禦史楊北山,單名武,是關中康德涵的姐夫,任淄川令,他這個人善於用奇思妙計。某次,城中發生了買米商戶失竊的事,始終抓不到小偷。楊公便下令將失主的幾十名鄰居全帶到府衙問話。當一幹人等被帶到衙門後,楊公讓他們全跪在庭院中,而自己卻慢條斯理地處理其他公文,壓根不理他們。過了一會兒,隻聽楊公厲聲道:“我已經知道那個偷米的家夥是誰了!”這時跪在庭下的人群中,有一人聞言神色大變。不久,楊公又厲聲重複了一遍,那人的神色越發驚慌。楊公就指著他說:“第幾行第幾人就是盜米者。”那人一聽,很快就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又有一次,發生了一樁盜竊田園裏的瓜的案子,那晚風很大,下了很大的雨,瓜田中的根葉藤蔓都被人給連根拔起,什麽都不留下。楊公懷疑是園主仇家幹的,就讓手下采集盜瓜者遺留下的腳印,又在庭中鋪上細灰,讓村中的丁壯一一在灰上走過,同時說:“要是腳印相合,那人就是盜瓜賊!”最後一名壯丁一直借故推托,並且呼吸急促,楊公當即抓起此人審訊,果然是因兩家有仇隙而發生的盜竊行為,其人所盜取的瓜果,全堆放在家中。

很顯然,這個故事,便是一個史料有記載的,關於足跡檢驗及提取的案例。這種提取方法並不複雜,在民間,人們由於長期進行放牧、狩獵等生產活動,已不斷積累了豐富的足跡追蹤技術。這使得他們能根據蛛絲馬跡找到失散、逃跑的牲畜和隱藏起來的犯罪分子。

遠了暫且不說,咱們國家的足跡學泰鬥馬玉林前輩就是足跡學研究者的代表。他生於1906年,去世於1981年。年幼時家貧,他10歲起給財主家扛小活、放羊,放羊時習練辨蹤、跟蹤本領。

雖未念過書,但他很聰明。他以羊的大小、肥瘦、毛色等體征為依據,經過長時間觀察、比較、琢磨,練出一手看蹄印就能聯想出羊的體態特征的硬功夫。所以他放羊時很少查數,隻要跟在羊群後麵看蹄印,就知是否有羊走丟,丟了的是哪隻。

有羊走丟時,他就順著蹄印追蹤,不論遠近,準能找回來。從此,他除了常常找回自家的失羊外,還常幫助鄉親們找回丟失的牲畜。經過長期的碼蹤實踐,他頭腦中積累了一套完整的辨蹤經驗,從足跡的輕重、步態、步幅、虛邊、壓力、帶土等情況,即可分析出人的性別、職業、習慣、年齡、身體特征等,而且摸索出了在沙土上、硬地上、草地上、水上、礫石地上、雪地上、河水中、雨天的路麵上辨跡追蹤的方法,掌握了較完整的步法追蹤技術。

在古代,是否有與馬玉林前輩類似的研究者?

不光有,而且還不少。

大名鼎鼎的《荀子·勸學篇》中有一句“不積跬步,無以至千裏”,意為:沒有從一步步開始的積累,是不可能到達千裏之外的。古時以邁出一隻腳為跬,再邁出一隻腳為步。它是步法追蹤研究的基礎。

《尚書·牧誓》中有這樣的記載:“今日之事,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夫子勖哉!不愆於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

意思是:今日之戰,陣列前後距離不得超過六步、七步,要令行禁止,保持整齊。將士們,共勉!不超過四、五、六、七回合交戰後,當停則停,要保持整齊。

顯然,當時的人們已把步法特征應用於軍事訓練。

還有一個大家熟悉的成語“邯鄲學步”,它出自《莊子·秋水》,原文為:“子往呼!且子獨不聞夫壽陵餘子之學行於邯鄲與?未得國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歸耳。今子不去,將忘子之故,失子之業。”

這個故事說的是戰國時燕國壽陵的某位少年,因為趙國邯鄲人走路的姿勢特別優美,於是不遠千裏跑到邯鄲學習當地人走路。可他不但沒學會像邯鄲人那樣走路,連自己原本的走路姿勢也忘了,最後隻好爬著回去。

此文說明,古人很早就已開始進行步法研究。而類似的把足跡用於破案的古代例子,除《封診式》外,可謂舉不勝舉。

第三話 工具痕跡

工具痕跡的運用,大約在公元9世紀以前就已得到了發展。隨著原始社會從舊石器時代、新石器時代到鐵器時代的逐步發展,遠古人所使用的工具也從石頭製品、木製品,漸漸地發展到了鐵製品、青銅製品等等。與此同時,工具痕跡在偵查破案中,出現的頻率也逐漸增高。

《封診式·穴盜》記載:“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勶(徹)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跡廣□[3]寸大半寸。”

意思如下:

房內後方有個小堂,牆中央有一個新挖的洞,洞通進房內。洞底部與小堂地麵平齊,上高二尺三寸,下寬二尺五寸,上麵像豬圈形狀。用來挖洞的工具像是寬刃的鑿,鑿的痕跡寬二(?)又三分之二寸。

還有小標題無法辨認的一節記載:“□□某爰書:某裏士五(伍)甲、公士鄭才(在)某裏曰丙共詣斬首一,各告曰:‘甲、丙戰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與爭,來詣之。’診首□(上髟下甾)發,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跡;其頭所不齊??然。以書讂首曰:‘有失伍及(上艸下(外口裏米))(遲)不來者,遣來識戲次。’”

意思如下:

鄭這個地方某裏的士伍甲、丙一同報告說斬得首級一個,分別報告說:“甲、丙在邢丘城作戰,這是二人所獲得的首級,甲、丙相爭,都說是自己砍的頭,所以隻能上告。”檢驗首級、小發,發現右額角上有傷口一處,長五寸,深及骨,像是劍的痕跡。其被割斷的頸部短而不整齊。用文書征求,辨認首級說:“如果有掉隊的、遲到的,派到軍戲駐地辨認。”

以上為利用工具痕跡特征來推斷工具種類的案例。

南宋著名法醫學家宋慈曾著有一本聞名於世的法醫著作,名為《洗冤集錄》。其中,卷之四中的《他物手足傷死》一篇中有這樣的記載:

律雲: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傷損條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鬥訟敕:諸齧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統》: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

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並作他物痕傷。

諸他物是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杆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意思如下:

律上說:見血就可以視為受傷,除了手腳打踢以外,其餘都為他物所傷,即使兵器不用鋒刃時造成的也算。

傷損的法定責任擔保期限分別為:手足傷是十天,他物傷是二十天。

鬥訟敕文:凡是咬人的,依照“他物法”處理。

元符敕《申明刑統》: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檢驗來確定,如果踢人的靴鞋比較堅硬,就按“他物”處理;如果不是很堅硬,就很難作為“他物”來處置。

用額頭、肘部、膝蓋抵壓,以及用頭撞這種用身體硬處導致死亡的,也能夠當作“他物”傷痕。

所謂他物指的是: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杆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此文說明,當時的古人,對工具痕跡就有了係統的分類。

在《殺傷》一節中,宋慈還強調:“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隻是死後假作刃傷痕。”

意思如下:

隻要是檢驗銳器傷,先看是不是用刀刃等物所傷,以及判斷是生前還是死後傷。如果是生前被銳器所傷,痕跡可見皮肉開闊,創口花紋交錯;倘若肉痕比較整齊,可以判斷是死後偽造的銳器傷。

很顯然,當年的辦案人員已經十分注重工具痕跡的價值,並將其列為主要物證之一。

第四話 文書筆跡

老祖宗在幾千年前就創造了文字,而由於文字的使用與推廣,以文字為犯罪手段的案件,以及文字引起的民間糾紛也就隨之出現。

《史記·孝武本紀》記載:“齊人少翁以鬼神方見上。上有所幸王夫人,夫人卒,少翁以方術蓋夜致王夫人及灶鬼之貌雲,天子自帷中望見焉。於是乃拜少翁為文成將軍,賞賜甚多,以客禮禮之。文成言曰:‘上即欲與神通,宮室被服不象神,神物不至。’乃作畫雲氣車,及各以勝日駕車辟惡鬼。又作甘泉宮,中為台室,畫天、地、泰一諸神,而置祭具以致天神。居歲餘,其方益衰,神不至。乃為帛書以飯牛,詳弗知也,言此牛腹中有奇。殺而視之,得書,書言甚怪,天子疑之。有識其手書,問之人,果偽書。於是誅文成將軍而隱之。”

意思如下:

齊地人少翁,懂得通鬼神的方術,以此覲見了陛下。陛下非常寵愛的王夫人故去了,少翁用方術在夜間招來王夫人及灶鬼,天子從帷帳中看見的確是故人的容顏,因此拜少翁為文成將軍,恩賞了許多東西,對其極為恭敬有禮。文成說:“陛下如果要和神明往來,那麽宮室、被服和神用的不一樣,神明是不會到來的。”於是製造繪有雲氣的車子,各用勝日駕車驅除惡鬼;又興建了甘泉宮,中間是台室,畫著天一、地一、泰一等神明,擺置祭器以召喚天神。過了一年多,少翁的方術卻越來越不行了,神仙並不來。少翁於是寫帛書喂牛,裝作不知情的樣子,說這頭牛腹中有怪異。殺牛看腹中,果然得帛書,書上所說甚為怪誕,天子心生疑慮,又從字體認出執筆書寫的人,拷問此人後,發現果然是偽書,於是誅殺文成將軍,對這件事秘而不宣。

這是我國有確切史料記載的最早的筆跡鑒定的例子。

而《三國誌·魏書·國淵傳》記載:“時有投書誹謗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淵請留其本書,而不宣露。其書多引《二京賦》,淵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輦,而少學問者。其簡開解年少,欲遣就師。’功曹差三人,臨遣引見,訓以‘所學未及,《二京賦》,博物之書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師,可求能讀者從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能讀者,遂往受業。吏因請使作箋,比方其書,與投書人同手。收攝案問,具得情理。”

意思如下:

當時有人寫匿名信誹謗朝政,太祖痛恨此類舉動,想知道寫信的人是誰。國淵奏請把原信留下,不要把它的情況宣露出去。那封信中很多地方都引用了《二京賦》的內容,國淵命令功曹:“這個郡本來就大,而且又是都城,但有學問的人卻不多。你去挑選幾個聰明有知識的年輕人,我要派他們去拜師學習。”功曹挑選了三個人,國淵在遣派前召見了他們,教導說:“你們學的東西還不廣泛,《二京賦》是本博識的書,隻是世人忽略了它,很少有能講解它的老師。你們這就去找尋能夠讀懂它的人,向他請教。”然後又秘密地吩咐他們,此事不要聲張。花了十來天的時間,找到了擅讀《二京賦》的人,三人就去拜師學習。官吏讓他們趁機要那人寫了一紙箋書,然後與那封信做比較,發現那人所寫的與誹謗信筆跡相同。當即拘捕那人審問,果然得知了此人寫誹謗信的真相。

這就是筆跡鑒定在具體案例中的實際運用,這個案例距今已一千八百多年,我國對筆跡的運用,不可謂不早。

到了唐朝,查案時就有征驗書跡這種手段了,而那時古人主要通過四種方式來對筆跡進行驗證。

第一種,檢驗文書紙麵特征。常用的方法有透光觀察、水浸、肉眼觀察等。唐代的張楚金就利用透光觀察法和水浸法來檢驗拚接、剪貼的文書,成功偵破了湖州佐使江琛誣陷刺史裴光案。

第二種,分析文書筆跡,通過書寫習慣比對筆跡樣本,從而確定字跡出自誰手。前文提到的《三國誌·魏書·國淵傳》所記載的案例中,官吏使用的便是這種方法。

第三種,分析文書中記載的內容,獲取線索。書麵語言利用文字符號來表達人的思想,不同的書寫者,其遣詞造句的習慣也不同。《棠陰比事》中就記載了“程顥詰翁”的案例,程顥就是通過分析“翁”這一用詞智破了訛詐案。

第四種,利用文字與印文之間的差異來破案。根據“墨水”“印文”變化規律,再結合印章、掌印、墨跡形成的先後順序來進行分析。宋時的元絳,就曾根據指紋印跡與墨跡形成的先後順序破獲案件。

第二回 法醫篇

我國的法醫學起源於戰國時期,到戰國後期出現了令史一職,主要負責帶領隸臣對屍體進行檢驗。

最早記載與法醫檢驗有關的內容的,是《禮記》與《呂氏春秋》。在《禮記·月令》和《呂氏春秋·孟秋紀》中都有這樣的記錄:“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通過這段記載可以看出,當時已有官員負責驗傷。

公元前407年,魏文侯任用著名法家李悝進行政治改革,頒布了《法經》。《法經》綜合當時各諸侯國法律,是中國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我國曆史上著名的商鞅變法,其中的刑法(《秦律》)就是依據《法經》製定的。

我國古代法醫學的雛形,大約就是在實行《法經》與《秦律》以後出現的。

相比先秦時期,穩定的大一統的政治環境,使秦朝的法醫檢驗製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在法醫檢驗製度方麵,最主要的記載,又是來自《封診式》。

《封診式》涉及七個方麵的內容:審訊、犯人曆史調查、查封、抓捕、自首、懲辦和勘驗。《封診式》中所介紹的勘驗範圍可謂相當廣泛,包括活體檢驗、首級檢驗、屍體檢驗、現場檢驗和獸醫學檢驗等。

例如《封診式·爭牛》中有這樣的記載:“爰書:某裏公士甲、士五(伍)乙詣牛一,黑牝曼(上麻下耳)(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識,共詣來爭之。’即令令史某齒牛,牛六歲矣。”

意思如下:

爰書:某裏公士甲和士伍乙一同帶來一頭牛,是有角的黑色母牛,係有長套繩,報告說:“這是甲、乙的牛,牛丟了,甲、乙都認為是自己的,一起帶來爭訟。”當即命令令史某檢查牛的牙齒,發現牛有六歲了。

縱觀《封診式》全篇能夠看出,每起案件都有一個報案的緣由,這與現在法醫學鑒定中的簡要案情十分相似。

案情介紹完之後,就是現場檢驗和現場勘查,現場勘查完畢之後,由令史撰寫檢驗報告。從這一係列的行為可以看出,法醫檢驗在秦朝,已有了專門的組織和係統的製度。

從《封診式》中,還可以看出秦朝司法檢驗人員的工作情況。《封診式·告臣》中提到“令令史某診丙”,由此可見,文中提到的令史其實就是主要的檢驗人員,他的工作比較雜,不僅要對屍體進行檢驗,還要對現場的痕跡進行分析,另外抓捕犯人也是他的活。可見,令史應該是世界上最早的驗屍官。

另外,《封診式》中還提到了隸臣妾。隸臣妾其實就是男性奴隸和女性奴隸,他們主要在犯罪現場勘查中起輔助作用,類似打下手的。

以上斷案理論基礎,其實源自古人對醫學的研究。醫學作為研究人體的生命科學,離不開解剖學的“輔佐”。例如腎髒在什麽位置,脾髒起什麽作用,血管又有什麽功能,糞便是如何形成和排出的,這一切都需要通過解剖學來搞明白。

在先秦之前的一段時期裏,中國存在殺掉俘虜用於祭祀的習慣。例如,在甲骨文中,有一個“囟”字,它就是頭顱的意思,通常是指戰俘的頭顱,如“用危方囟於妣庚”,翻譯過來,就是用危方國王的頭顱來祭祀妣庚。

另外,在古代,祭祀用品可不單單隻是頭顱,根據祭祀內容的不同,祭品往往也會有很大的差異,人的五髒六腑都可以用來祭祀。而在肢解人的過程中,古代人其實對人的身體構造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據說,黃帝的臣子俞跗的醫術相當高超,尤其是在外科方麵特別有經驗,他能根據五髒六腑的穴位割開皮肉,將人體的脈絡調理順暢,另外,他還可以做開顱手術。

《史記·扁鵲倉公列傳》對他是這樣記載的:“臣聞上古之時,醫有俞跗,治病不以湯液醴灑,镵石撟引,案扤毒熨,一撥見病之應,因五藏之輸,乃割皮解肌,訣脈結筋,搦髓腦,揲荒爪幕,湔浣腸胃,漱滌五藏,練精易形。”

黃帝還有一位臣子,名叫伯高,他也是一位精通解剖學的醫生。據說,他測量過人體每個部位以及骨骼的尺寸,用此數據來推算人體經絡的長短;另外,他還曾向黃帝仔細描述人體器官的容量以及規格大小。他的理論與現代解剖學測量的結論基本吻合。

成書於戰國至秦漢時期的《黃帝內經》是中國最早的醫學典籍,分《靈樞》《素問》兩部分。其基本素材,就來源於古人對生命現象的長期觀察、實踐。

《靈樞·經水》就明確記載道:“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視之。其髒之堅脆,腑之大小,穀之多少,脈之長短,血之清濁……”

漢唐時期,則是我國古代法醫學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的時期。

漢代蔡邕在對《禮記》作注時說:“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意思是說:表皮的傷叫作傷,傷到了肉叫作創,傷到了骨叫作折,骨肉都傷叫作斷。

在處理各種犯罪案件時,一定要重證據,看看傷是在表皮還是肌肉,是骨折還是筋骨皆斷,要秉公執法,就要根據傷情的不同狀況來判決。

隋朝太醫博士巢元方等人於大業六年(610年)撰寫了一本名為《諸病源候論》的醫學典籍。從該書記錄的關於死因的認知來分析,當時的太醫院對人類諸多種死因的判斷已經相當全麵了。

《諸病源候論卷之三十六·金瘡諸病·金瘡內漏候》雲:“凡金瘡通內,血多內漏,若腹脹滿,兩脅脹,不能食者死。瘀血在內,腹脹,脈牢大者生,沉者死。”

就是說如果金屬銳器製造的創傷貫通體腔,會造成腹腔內部大出血,進而造成死亡,這是關於銳器傷致死的翔實記錄。

唐朝的《唐律疏議》對“法醫檢驗結論摻假”是這樣規定的:“諸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

上麵明確規定了,參與檢驗的人員在鑒定詐死、詐傷的案件時,倘若檢驗結論造假,就要受到刑罰,其刑罰的懲戒程度隻比詐死、詐傷者低一等;倘若真的是病、傷、死的,檢驗結論摻假,就要按照故意加罪於人來處罰。

由此說明,在唐朝,法醫檢驗已經傳習開來,並列入刑律,唐代關於“法醫檢驗結論摻假”的法律製度,也被後朝曆代所沿用。

法醫學在唐朝全麵發展,而到了宋朝,相關的法醫學製度就更加完善了。大家熟知的世界上第一部係統的關於檢驗製度的專著《洗冤集錄》就是在這個時候誕生的。

該書詳細記載了宋朝時關於檢驗屍體的法令、方法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另外書中還記載了各種屍體現象,以及屍體現象該如何判斷,對諸如窒息死、中毒死、高溫熱死、棍棒等鈍器傷、刀劍等銳器傷等等,都有著相當翔實的記錄與分析。

另外,《洗冤集錄》被翻譯成多種文字,傳到亞洲乃至世界各地,對世界法醫學史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第三回 理化檢驗篇

從字麵意思上理解,理化檢驗就是對物體的物理特性和化學特性的分析。

古代理化檢驗與現代理化檢驗的區別,無外乎就是檢驗儀器的差異。從古至今,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人們對物體自身特性的了解也逐漸透徹,這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誌。

早在遠古時期,人們製陶、冶金、釀酒、染色,其實都是理化檢驗的初級表現形式。當術士們在皇宮中、屋社中、深山老林中,為能求得長生不老之藥或是榮華富貴,他們開始了最早的“理化實驗”。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為了尋求長生不老之法,不僅命徐福等人出海尋找長生不老藥,還召集了一大幫方士不分晝夜地為他煉製丹藥。

方士煉丹雖然以長生不老為目的,但也總結出了一些理化檢驗的規律。如煉丹鼻祖葛洪在《抱樸子》中寫:“丹砂燒之成水銀,積變又還成丹砂。”他寫的其實就是我們現代化學體係中研究的物質相互變化的規律,即物質間可以通過人工幹預相互轉化。

火藥的發明,就與西漢時期的煉丹術密切相關。

古人煉丹的方法是把硫黃和硝石放在煉丹爐中,長時間用火煉製。在煉丹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著火和爆炸現象,經多次試驗,人們終於找到了配製火藥的方法。

除了中國的“方士”,還有國外的“煉金術士”,他們為了實現各種奇思妙想,開展了一次又一次的原始化學實驗。為此,他們還發明了各種器具,如煉丹爐、蒸餾器、熔爐、加熱杯,還有一些極為精細的過濾裝置。他們根據當時的社會需要煉製出丹藥,其中很多是現當代常用的酸、堿、鹽。

最讓人感到驚訝的是,春秋戰國時代,著名的思想家惠施就提出:“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意為:一尺之棰,我今天拿走一半,明天又拿走一半的一半,後天再接著拿走一半的一半的一半,如是“日取其半”,總會有一半剩下,所以這種取法,是取之不盡拿之不竭的。這句話體現的原理就是:物體可以無限被分割下去。

墨家學派的“科聖”墨子則說:“非半弗(左著右斤)則不動。說在端。”意為:倘若是不能分開的東西,使用什麽方法都不能將其分開,那麽這個東西便是“端”了。

兩人分別從自身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這就是原子論的雛形。

而我國古代還有一種有關物質構成的五行學說,學說把物體的構成分為金、木、水、火、土五類。戰國時代五行學說得到長足發展,意義範圍也隨之擴大。

另一種是五行相克說,即“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如此也構成一個循環。

從“五行生克”演變而來的唯物哲學思想,至今仍是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古代中醫學、天文學、數學等科學領域運用極其廣泛,思想滲透到數千年後。尤其是與之融合的“天幹”“地支”學說,也影響頗廣。

古代將物質的“理化特性”應用於破案的案例,於後世典籍之中也頗為常見。

如《北史·李惠傳》中就有這樣的記載:“人有負鹽負薪者,同釋重擔,息於樹陰,二人將行,爭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爭者出,顧州綱紀曰:‘此羊皮拷知主乎?’群下以為戲言,鹹無應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擊之,見少鹽屑,曰:‘得其實矣。’使爭者視之,負薪者乃服而就罪。”

意思如下:

有兩人,一人背鹽,一人背柴,他們同時放下東西,在樹蔭下休息。就在兩人準備離開時,他倆因一塊羊皮爭吵起來,都稱羊皮是自己的,於是報官。李惠聽言讓兩人都出去,接著他對州裏的主簿說:“拷打這塊羊皮,問問它的主人是誰?”屬下都以為是他的戲言,沒有人應答。李惠就讓人將羊皮放到席子上,用木杖敲打,發現從羊皮上落下少量顆粒,經品嚐係鹽粒,他便說:“找到真相了。”他讓兩個爭執的人看,背柴的人當即服氣認罪。

此案僅是其中一例而已,在古人的理化破案體係中,毒物檢驗往往最具代表性。

東漢思想家王充著有《論衡》一書,書中既有專門討論毒物問題的篇章《言毒》,也有涉及毒物問題的《吉驗》《雷虛》《道虛》《語增》《遭虎》《論死》《死偽》《訂鬼》等篇章,舉例如下。

《論衡·吉驗》篇雲:“之毒螫之野,禽蟲不能傷。”毒螫為蝮蛇、虎狼之類的猛獸毒蟲,該篇對有毒動物做了明確定義。

《論衡·語增》篇雲:“魏公子無忌為長夜之飲,困毒而死。”這是用毒酒殺人的典型案例。春秋戰國時期就已有使用鴆酒殺人的例子。

《論衡·死偽》篇雲:“高皇帝以趙王如意為似我而欲立之,呂後恚恨,後鴆殺趙王。”這也是用毒酒殺人的案例。

《論衡·遭虎》篇雲:“水中之毒,不及陵上;陵上之氣,不入水中。各以所近,罹殃取禍。”所謂水中之毒、陵上之氣,就是對毒物的地理分布及特征的描述。

該文獻對漢代所見毒物通過認識、類型、機理等多個方麵進行了科學的闡述,又描述了下毒和解毒的方法。可以說,《論衡》為我國古代毒物學奠定了基礎。

“麻沸散”一名出自《後漢書·方術列傳》。有人認為麻沸散與蒙汗藥是兩種存在一定關聯又有著不少差異的神秘之藥:共同之處是,它們都可以讓人昏迷不醒;區別在於,使用麻沸散是為了治病救人,而使用蒙汗藥則是為了讓人昏迷不醒,方便行不法之事。

還有人認為,麻沸散中有洋金花,其有毒成分是東莨菪堿,可使人狂浪**、暴躁、愉快、不知疼痛;至於蒙汗藥,更多人認為它是一種麻醉藥,成分是曼陀羅。

古代的毒物記載歸結起來,可分為四種。

第一種是植物毒,如:斷腸草、番木鱉、夾竹桃、毒箭木、曼陀羅、阿芙蓉[4]、花蘑菇等。

第二種是動物毒,如:鴆毒、豚毒、蛇毒、蟹毒、蛙毒、昆蟲毒等。

第三種是礦物毒,如:鶴頂紅、金剛石、汞、鉛、砷等。

第四種是氣體毒,如:木炭不完全燃燒時產生的氣體(一氧化碳)、從地下冒出的毒氣(天然氣)、腐敗黴菌氣等。

《洗冤集錄》中關於各類毒物檢驗有翔實的記載。卷之四中的《服毒》一篇這樣介紹:

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麵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腫,麵作青黑色,唇卷發皰,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唇亦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脹作黑色、生皰,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須發浮不堪洗。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穀道腫突,或大腸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脹,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飽後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髒虛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並不青者,卻須參以他證。

該篇詳細說明了鼠蟒、草毒、砒霜、蛇蟲等多種毒物的中毒症狀,以及中毒後該如何檢驗和解救,並闡述了空腹服毒、體弱多病者服毒以及將毒藥放入死者口中偽裝成中毒等幾種情況下的屍表區別。

既然古人對毒物早有了解,那麽該如何檢驗毒物,當然也有他們自己的方法。

古裝影視劇中比較泛濫的一種方法叫“銀針試毒”。其實銀針試毒在《洗冤集錄》等多部曆史古籍中均有記載,在古代斷案中也常被使用。

然而即使用這種方法成功檢驗出毒物,其實也不過是瞎貓碰上死耗子。因生產技術落後,古代砒霜內含有硫和硫化物等雜質。硫或硫化物與銀接觸會發生化學反應,使銀針的表麵生成一層黑色的硫化銀。

所以,使銀針變黑的不是毒,而是硫和硫化物。把銀針刺入雞蛋,銀針也會變黑。上文已述,古代毒物種類頗多,絕非隻有砒霜一種,所以銀針試毒隻是一個笑話,切不可當真。

在介紹之前,我們先來看看《山海經·西山經》中的一段話:“有白石焉,其名曰礜,可以毒鼠。有草焉,其狀如槁茇,其葉如葵而赤背,名曰無條,可以毒鼠。”

另外,唐代張鷟撰寫的《朝野僉載》記載:“又礜石可以害鼠……鼠中毒如醉,亦不識人,猶知取泥汁飲之,須臾平複。”

老鼠啃食糧食,破壞家具,還可以傳播各類病菌,古人對付老鼠可謂煞費苦心,甚至研究出多種毒鼠藥物,對老鼠中毒後的反應、死亡時間均做了相當詳盡的記載。

因老鼠、兔子新陳代謝較快,食入毒物立刻就會產生反應,所以古人驗毒時多用老鼠、兔子等小型哺乳動物。後來,古人發現金絲雀對毒物也十分敏感,隻要沾染一點毒物便會馬上死亡,宮廷中也有用金絲雀試毒的記錄。

而在這些動物中,老鼠最易繁殖,所以老鼠就成了古人驗毒的專用工具,甚至民間還有專門飼養老鼠的商客,他們會把那些沒有攜帶疾病的“一代鼠”飼養出欄,販賣給達官顯貴,用於餐前試毒。

古人斷案時,驗毒的過程如何?

以某人中毒而死為例。

辦案人員會先觀察屍觀,七竅流血、口吐白沫等都是中毒的典型症狀,在心裏有個大致判斷後,辦案人員便會以鼠驗毒,證明死者確實是中毒而死,隨後再尋找毒源,判斷毒物種類。

因各類毒物的顏色、氣味、狀態均不相同,所以辦案人員心裏會有一個大致判斷。古代生產力水平較低,無色無味的毒物極其稀少,且毒物的種類不到百種,仔細辨別就能發現各類毒物的不同之處。假如發現是動物毒,就要考慮是否有人能接觸到此類動物,接著再根據線索進行查證。

綜述

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已了解到,古人在刑事技術領域已涉及痕跡檢驗、法醫學、理化檢驗的方方麵麵,甚至有些研究比現代人的研究還要透徹,所以希望大家在看完這篇科普文後,不要再覺得古人斷案都是靠嚴刑逼供。

破案!老祖宗們真的是認真的!

九滴水

注釋:

[1] 唐高宗李治曾用年號,650—655年。

[2] 明熹宗朱由校的年號,1621—1627年。

[3] 缺字疑為“二”,所以在後麵的白話文譯文中,在“二”後麵加“(?)”表示存疑。文中的“□”均為古籍中辨認不清的文字。

[4] 罌粟。亦可代指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