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於現在發表的小詩,我們隻能賞鑒,或者再將所得的印象寫出來給別人看,卻不易批評,因為我覺得自己沒有這個權威,因為個人的賞鑒的標準多是主觀的,不免為性情及境遇所限,未必能體會一切變化無窮的情境,這在天才的批評家或者可以,但在常人們是不可能的了。所以我們見了這些詩,覺得那幾首好,那幾首不好,可以當作個人的意見去發表,但讀者要承認這並沒有法律上的判決的力。至於附和之作大約好的很少,福祿特爾曾說,第一個將花比女子的人是天才,第二個說這話的便是呆子了。

現在對於小詩頗有懷疑的人,雖然也盡有理由,但總是未免責望太深了。正如馥泉君所說,“做詩,原是為我自己要做詩而做的,”做詩的人隻要有一種強烈的感興,覺得不能不說出來,而且有恰好的句調,可以盡量的表現這種心情,此外沒有第二樣的說法,那麽這在作者就是真正的詩,他的生活之一片,他就可以自信的將他發表出去了。有沒有永久的價值,在當時實在沒有計較的工夫與餘地。在批評家希望得見永久價值的作品,這原是當然的,但這種佳作是數年中難得一見的;現在想每天每月都遇到,豈不是過大的要求麽?我的意見以為最好任各人自由去做他們自己的詩,做的好了,由個人的詩人而成為國民的詩人,由一時的詩而成為永久的詩,固然是最所希望的,即使不然,讓各人發抒情思,滿足自己的要求也是很好的事情。如有賢明的批評家給他們指示正當的途徑,自然很是有益,但是我們未能自信有這賢明的見識,而且前進的路也不止一條,——除了倒退的路以外都是可以走的,因此這件事便頗有點為難了。做詩的人要做怎樣的詩,什麽形式,什麽內容,什麽方法,隻能聽他自己完全的自由,但有一個限製的條件,便是須用自己的話來寫自己的情思。

讀汪靜之君的詩集《蕙的風》,便想到了“情詩”這一個題目。

這所謂情,當然是指兩性間的戀慕。古人論詩本來也不抹殺情字,有所謂“發乎情止乎禮義”之說;照道理上說來,禮義原是本於人情的,但是現在社會上所說的禮義卻並不然,隻是舊習慣的一種不自然的遺留,處處阻礙人性的自由活動,所以在他範圍裏,情也就沒有生長的餘地了。我的意見以為隻應“發乎情,止乎情”,就是以戀愛之自然的範圍為範圍;在這個範圍以內我承認一切的情詩。倘若過了這界限,流於玩世或溺惑,那便是變態的病理的,在詩的價值上就有點疑問了。

我先將“學究的”說明對於**的意見。《愛之成年》的作者凱本德說,“性是自然界裏的愛之譬喻,”這是一句似乎玄妙而很是確實的說明。生殖崇拜(Phallicism)這句話用到現今已經變成全壞的名字,專屬於猥俗的儀式,但是我們未始不可把他回複到莊嚴的地位,用作現代**的思想的名稱,而一切的情歌也就不妨仍加以古昔的Asmata Phallika(原意生殖頌歌)的徽號。凱本德在《愛與死之戲劇》內,根據近代細胞學的研究,聲言“戀愛最初(或者畢竟)大抵隻是兩方元質的互換”,愛倫凱的《戀愛與結婚》上也說,“戀愛要求結合,不但為了別一新生命的創造,還因為兩個人互相因緣的成為一個新的而且比獨自存在更大的生命。”所以**是生的無差別與絕對的結合的欲求之表現,這就是宇宙間的愛的目的。凱本德有《嬰兒》一詩,末尾這樣說,

“完全的三品:男,女,與嬰兒,

在這裏是一切的創造了。”

“……不知愛曾旅行到什麽地方

他帶這個回來,——這最甜美的意義的話:

兩個生命作成一個,看似一個,

在這裏是一切的創造了。”

戀愛因此可以說是宇宙的意義,個體與種族的完成與繼續。我們不信有人格的神,但因了戀愛而能了解“求神者”的心情,領會“入神”(Enthousiasmos)與“忘我”(Ekstasia)的幸福的境地;我們不願意把《雅歌》一類的詩加以精神的解釋,但也承認戀愛的神秘主義的存在,對於波斯“毛衣派”詩人表示尊重。我相信這二者很有關係,實在戀愛可以說是一種宗教感情。愛慕,配偶與生產:這是極平凡極自然,但也是極神秘的事情。凡是愈平凡愈自然的,便愈神秘,所以在現代科學上的性的知識日漸明了,**的價值也益增高,正因為知道了微妙重大的意義,自然興起嚴肅的感情,更沒有從前那戲弄的態度了。

詩本是人情迸發的聲音,所以情詩占著其中的極大地位,正是當然的,但是社會上還流行著半開化時代的不自然的意見,以為**隻是消遣的娛樂而非生活的經曆,所以富有年老的人盡可耽溺,若是少年的男女在文字上質直的表示本懷,便算是犯了道德的律;還有一層,**是不可免的罪惡與汙穢雖然公許,但是說不得的,至少也不得見諸文學。在別一方麵卻又可驚的寬縱,曾見一個老道學家的公刊的筆記,卷首高談理氣,在後半的記載裏含有許多不愉快的關於性的暗示的話。正如老人容易有變態性欲一樣,舊社會的意見也多是不健全的。路易士(E.Lewis)在《凱本德傳》裏說,“社會把戀愛關在門裏,從街上驅逐他去,說他無恥;捫住他的嘴,遏止他的狂喜的歌;用了卑猥的禮法將他圍住;又因了經濟狀況,使健全的少年人們不得在父母的創造之歡喜裏成就了愛的目的:這樣的社會在內部已經腐爛,已受了死刑的宣告了。”在這社會裏不能理解情詩的意義,原是當然的,所以我們要說情詩,非先把這種大多數的公意完全排斥不可。

我們對於情詩,當先看其性質如何,再論其藝術如何。情詩可以豔冶,但不可涉於輕薄;可以親密,但不可流於狎褻;質言之,可以一切,隻要不及於亂。這所謂亂,與從來的意思有點不同,因為這是指過分,——過了情的分限,即是性的遊戲的態度,不以對手當做對等的人,自己之半的態度。簡單的舉一個例,私情不能算亂,而蓄妾是亂;私情的俗歌是情詩,而詠“金蓮”的詞曲是**詩。在藝術上,同是情詩也可以分出優劣,在別一方麵**詩中也未嚐沒有以技工勝者,這是應該承認的,雖然我不想把他邀到藝術之宮裏去。照這樣看來,靜之的情詩即使藝術的價值不一樣,(如胡序裏所詳說,)但是可以相信沒有“不道德的嫌疑”。不過這個道德是依照我自己的定義,倘若由傳統的權威看去,不特是有嫌疑,確實是不道德的了。這舊道德上的不道德,正是情詩的精神,用不著我的什麽辯解。靜之因為年歲與境遇的關係,還未有熱烈之作,但在他那纏綿宛轉的情詩裏卻盡有許多佳句。我對於這些詩的印象,仿佛是散在太空裏的宇宙之愛的霞彩,被靜之用了捉胡蝶的網兜住了多少,在放射微細的電光。所以見了《蕙的風》裏的“放情地唱”,我們應該認為詩壇解放的一種呼聲,期望他精進成就,倘若大驚小怪,以為“革命也不能革到這個地步”,那有如見了小象還怪他比牛大,未免眼光太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