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背後

當我和伯林漢小姐以及她父親來到遺囑認證法庭時,發現裏麵異常安靜。很明顯,好奇的大眾對這場即將舉行的訴訟程序並不是很有興趣,或者對於它和轟動的“肢解案”之間有什麽關聯也並不明白,但是辯護律師和消息靈通的記者都已經齊集這裏了,他們嗡嗡的說話聲,好像教堂禮拜儀式中的管風琴奏出的樂曲般在大堂裏回**著。

我們剛走進去,有個慈眉善目的中年紳士便立刻站起身來,走過來迎接我們,並和伯林漢先生熱情地握手,殷勤地招呼伯林漢小姐。

“這是馬奇蒙先生,醫生。”伯林漢為我介紹道。這位訴狀律師先是說了一番感謝我不辭勞苦地來參加調查庭之類的客套話,然後他就領著我們入座。長凳子的那頭坐著一個人,我認出那是赫伯特先生。

“哎呀,那個無賴也來了!”伯林漢先生扯著嗓門叫道,“還裝作沒看見我,因為他沒臉見我,可是——”

“噓!噓!我親愛的先生!”律師可嚇壞了,連忙大叫道,“我們要文明點,特別是在這樣的地方。求求你,我懇求你稍微收斂一下,千萬可別鬧出什麽亂子來。”他又補充道,“您最好什麽話也不要說。”這最後的一句話,似乎是在說伯林漢先生所說的話一句都沒有得體的。

“非常抱歉,馬奇蒙,”伯林漢滿臉懊惱,“我會注意的,我肯定會非常小心的。我再也不看他了,我一看見他,就恨不得跑過去揪下他的鼻子!”

這恐怕正是馬奇蒙所擔心的,他堅持要求伯林漢小姐和我坐在長凳的另一頭,這樣就能將老先生和那個家夥隔離開了。

“和傑裏柯說話的那個大鼻子是什麽人?”伯林漢先生問。

“是羅藍勳爵,赫伯特先生的律師。坐在他身邊的那位開朗的紳士是我們的出庭律師奚斯先生,一位非常有才幹的人——”接著馬奇蒙小聲說,“他和桑戴克博士可是一對好搭檔,相當有默契的!”

話音剛落,法官已走進法庭並且就坐了。書記官領著陪審團成員一起宣誓,法庭的氣氛漸漸嚴肅了起來,一直到結束,都將持續這種肅穆的氣氛,隻是間或能聽見旋轉門被忙亂的律師助理或記者碰得亂響。

法官是個相貌奇特的老紳士,短臉,闊嘴巴,加上圓突的大眼珠,很容易就讓人想起青蛙。他有個動作還真的和青蛙極為相似,眼皮懶懶垂下,就好似是吞下一隻大甲蟲那般:這就是我們所能觀察到的他僅有的表情。

陪審團一宣誓完畢,羅藍先生馬上就開始介紹這個案子;他的委托人靠在椅背上,緊閉雙眼,似乎是要接受可怕的手術一樣。

“本案源於住在布倫斯拜瑞區皇後廣場141號的約翰.伯林漢先生的無故失蹤,時間約為兩年前,更準確地說,是在1902年11月23日。伯林漢先生自那天之後就一直杳無音訊。有一些證據,讓我們深信他已經死亡,因此,他遺囑的主要受益人——喬治.赫伯特,在此向法庭申請立遺囑人的死亡認定許可,以便來執行遺囑。由於立遺囑人在世的最後一次出現是在兩年前,本申請案是基於兩年前的失蹤事實,也就是說,種種跡象都表明當時的情況異常特殊,更讓人覺得奇怪的是,失蹤事件發生得十分突然。”

這時法官以細微但卻沉穩的聲音說:

“要是立遺囑人失蹤得緩慢又不徹底,或許會更加惹人注意吧?”

“是這樣的,庭長,”羅藍先生回答道,“但是重點是,立遺囑人一直以來都是生活有規律的一個人,但是卻在上述的日期突然失蹤,也沒有對自己的私人事務作任何交代,從此就杳無音訊了。”

說完,羅藍開始敘述約翰.伯林漢失蹤事件的背景。他所說的和我在報紙上讀到的別無二致。在向陪審團陳述了所有的事實之後,他繼續對此作著解釋:

“如果說一個頭腦清醒的人來客觀地分析這樁怪異、神秘的失蹤事件,”他說,“會有什麽樣的結論呢?這個人從他表弟或弟弟的房子出來之後,一轉眼就消失了,對此該作何解釋呢?他是否會悄悄溜走,毫無先兆地坐上火車來到了某個海港,然後去往了遙遠的國度,棄一切於不顧,也不讓他的朋友知道他究竟去了哪裏?再或許此刻他正躲在國外或者家裏,不在乎他可觀的財產被別人瓜分,以及親友們對他的擔心?抑或是死神突然就降臨到他身上,因為疾病、意外,甚至是因為被某個不知名的殺手謀殺?這種種可能,讓我們來分析一下。”

“首先,他的失蹤是否會是他有意為之?為什麽不可能?——你可能會發問。畢竟,我們經常見到有人會突然失蹤,幾年之後被找到了,或者自動出現了,他會發現自己的名字早已被人們遺忘了,自己的家成了陌生人的家。沒錯,不過這種情況通常都是有原因的:有可能是因為對家庭紛爭感到厭煩,遇到了財務困境,或是生活無法繼續下去了,生性喜歡流浪等,因而選擇了離開人們的視線。

“本案和這些完全沒有相似點嗎?是的,一點都沒有。家庭失和——尤其是指足以使人長期焦慮的那種,這隻可能是已婚人士的困擾。因為立遺囑人是單身,所以這個可以排除。財務緊迫,還是不成立,因為立遺囑人的財務狀況非常好,可以說十分寬裕。他的生活過得非常逍遙自在,興趣廣泛並且絕對充實自由。在他那兒,旅行已經是一種習慣,根本不要遮遮掩掩。他的生活很有規律,種種固定的習慣都是長久以來養成的,而非一時的衝動或欲望——我一會再對此作出解釋。他最後出現在公眾麵前的那陣子,他正準備出國,並且也做好了回國之後要完成的工作計劃。可是他回國之後就消失了,剩下了很多未完成的工作。

“假如我們認為他是主動失蹤而且藏了起來,這個假設更是和事實完全相悖。另一方麵,假如我們認為他是突然死亡——不管是遭到意外或者被謀殺,便和已知的事實幾乎完全符合。至於種種詳情,各位將在我所傳喚的各位證人的證詞裏得到答案。立遺囑人已經死亡的假設不但遠比他還活著的假設可信,甚至我認為這也是唯一合理的解釋。

“不僅如此,由立遺囑人突然且神秘的失蹤事件,讓我們作出了他已經死亡的假設,在最近更有了進一步的確認。去年7月15日,悉德卡鎮發現一條人類的左臂骨,左手無名指缺失。經鑒定證明,死者為男性。對那條手臂作檢驗的法醫將會告訴各位,那根手指是在死者死後或者生前不久被截下的。他所發現的證據還表明,那條手臂被丟棄的時間約為立遺囑人失蹤的那段期間。在這之後,警方又陸陸續續地在其他地方找到同一具屍體的其他部位的骨頭。更奇怪的是,這些骨頭被發現的地點均在艾爾森或伍德弗一帶。我對各位作個解釋,立遺囑人最後出現的地點正是在艾爾森或伍德弗。

“現在來看看這究竟有多少處巧合。等會兒一位在人骨檢查方麵非常有經驗的法醫將會告訴各位,這具骸骨是屬於一個約六十歲,身高五尺八寸、體格健壯結實且健康情況良好的男子,更讓人驚訝的是,立遺囑人生前在左手無名指,也就是遺骸主人被截下的同一根手指上——戴了一枚非常罕見的戒指。那枚戒指非常緊,一戴上就再也拿不下來了,並且它的樣式也非常特殊,若是仍然留在屍體上,必定會讓人一眼就認出死者的身份。換句話說,這具遺骸的種種特征和立遺囑人別無二致;而死者被肢解也表明了凶手有意掩蓋死者的某項特征;況且骸骨被丟棄在各個地點的時間也和立遺囑人的失蹤時間大體上相符。因此,我在此懇求各位在對多位證人誠實公允的證詞作出判斷之後,能夠作出符合真相的裁決。”

羅藍先生說完便坐了下來,用手推了一下夾鼻眼鏡,然後迅速瞄了一眼他的辯護摘要。這時書記官開始為第一名證人進行宣誓。

傑裏柯先生走上了證人席,他木然注視著表情呆滯的法官。在照例作了陳述之後,羅藍先生開始質詢證人。

“據我所知,你的身份是立遺囑人的訴狀律師和關係密切的股票經紀人?”

“以前是,現在仍然是。”

“你認識立遺囑人有多長時間了?”

“二十七年。”

“就你對他的了解,你認為他這人會任性地突然失蹤,並和親友斷絕聯係嗎?”

“我認為不可能。”

“能否說出你的理由?”

“照我看,這種行為完全不符合他的性格和習慣。他是個嚴於律己的人。每次出國他都會時刻向我報告行程,即便是他不方便和我聯係的時候,也都會事先跟我說一聲。我的工作之一是到外交部去為他領取退休金。在失蹤之前,他從未忘記過將該準備的文件交給我。”

“據你所知,他會有什麽值得失蹤的理由嗎?”

“沒有。”

“你最後一次見到他是在什麽時候?”

“1902年10月14日,晚上6點鍾,在布倫斯拜瑞區皇後廣場141號。”

“請你將當時的情形敘述一遍。”

“那天下午3點15分,立遺囑人來到了我的辦公室,讓我陪他一起去見諾巴瑞博士。於是我陪著他來到了皇後廣場141號的房子裏。不久諾巴瑞博士就來了,準備對立遺囑人捐贈給大英博物館的古董進行檢查。這批捐贈品包括一具木乃伊和四隻禮葬甕等一些陪葬品。立遺囑人指定這些東西必須按照原來的擺設方式,在同一個展櫃裏展出。其中,木乃伊當天已經送達,其他的陪葬品當時還在國外,但是據說一周內就會運抵英國。諾巴瑞博士代表博物館前來對這批捐贈品進行驗收,但他表示必須先和館長聯係且得到他的同意之後,才能正式接受。於是立遺囑人對我做了一些關於運送、捐贈這批古董的指示,因為當天晚上他就要出國了。”

“這些指示和本庭今天的主旨有關係嗎?”

“應該有的。立遺囑人決定到巴黎去,接下來他可能會去維也納。他讓我在那批陪葬品運達的時候負責接收,並把東西打開,然後和木乃伊一起存放在某個房間,在那兒放置三周。如果在這期間,他回來了,他將親手將捐贈品交給博物館的負責人員;如果到時候他還沒回來,就直接通知館方來自行運走。從他的指示來看,我覺得立遺囑人對於他這趟出國旅行的長短並不能確定。”

“他明確地說過要到哪裏去了嗎?”

“沒有,他隻說有可能會再去一趟維也納。可是他卻沒有明確說接下來要去哪兒,我也沒有問。”

“你知道後來他又去哪裏了嗎?從布倫斯拜瑞區皇後廣場141號離開以後?”

“不知道。6點鍾他離開了房子,穿著一件長大衣,拎著隻手提箱和一把雨傘。我將他送到門口,看他向著南安普頓街的方向走去了。可他究竟去了哪裏,我真是一無所知。自那以後我就再也沒看見過他。”

“他沒帶別的行李,除了那隻手提箱?”

“我不知道,不過我看好像沒有。他習慣輕裝上陣去旅行,如果有什麽需要的他會在途中置辦。”

“他對仆人們提過什麽時候回國嗎?”

“他屋子裏除了一名看門人,沒有別的仆人。那房子其實不能算是他家。立遺囑人一向吃住都在俱樂部裏,雖說他的衣服是在那房子裏放著的。”

“他離開後,你一直都沒有他的消息?”

“沒有。自那以後,我再也沒聽到他的消息。依照他的指示,我等了三周,然後去通知了博物館的人,告訴他們說可以來搬走捐贈品了。五天之後,諾巴瑞博士就過來了,並正式簽定了協議,捐贈品就被運往博物館了。”

“那麽你再次聽到立遺囑人的消息是在什麽時候?”

“11月23日晚上7點15分,喬治.赫伯特先生來找我,他對我說立遺囑人之前到過他家,仆人將其帶到了書房。可是等赫伯特回家時,卻發現立遺囑人不在那兒了,他沒有告訴仆人他要離開,也沒有任何人看到他離開那座房子。赫伯特先生覺得事態非常嚴重,於是專門趕來通知了我。我很緊張,因為我也已經很久沒有聽到他的消息了。我們兩人決定盡快聯係立遺囑人的弟弟葛德菲爾.伯林漢先生。

“赫伯特先生和我迅速前往利物浦街,並坐上了最快的一班去往伍德弗的火車。當時葛德菲爾就住在那兒。8點15分我們到了他家,仆人告訴我們他出去了,他女兒在書房裏——後院裏的另一間小屋。仆人點了油燈,領著我們到了書房。我們在那裏看見了葛德菲爾.伯林漢先生和他的女兒。葛德菲爾剛剛回家,他是從院子的後門進來的,後院門上的門鈴會在書房裏鳴響。赫伯特先生將詳情告訴了葛德菲爾之後,我們便離開了書房,往主屋走去。借著葛德菲爾手裏油燈發出的光線,我發現離書房僅僅幾步遠的草地上有個發亮的小物體。於是我指給他看,他便撿了起來,那正是立遺囑人總是串在表鏈上的一隻聖甲蟲寶飾。這東西連同一個金環被一條金線串起。金線和金環都還在,可是金環上卻有個缺口。我們回到主屋,問仆人那天都有些什麽人來過,沒有人看見過立遺囑人,所有仆人都說那天下午一直到晚上都沒有任何人來訪過。伯林漢父女也聲稱他們一直都沒有立遺囑人的消息,對於他回到英國的事情更是一無所知。由於情況讓人非常擔憂,次日早上我便報了警,請他們協助調查。經過一番搜尋,警方僅在查令十字車站的寄物櫃裏找到了一隻無人認領、上麵刻著‘J.B.’字母的手提箱。那隻手提箱正是立遺囑人離開皇後廣場時提著的那隻,同時裏麵裝著的物品也可以證實手提箱是伯林漢先生的。我曾詢問過寄物櫃的管理員,他說那隻手提箱是在23日下午4點15分被存放在這的。那個人的長相他記不太清楚了。車站保管了那個箱子三個月,可是還是沒人認領,於是就交給了我。”

“可以通過一些標誌或記號看出它曾經到過哪些地方嗎?”

“隻有一個‘J.B.’的縮寫,標簽和記號都沒有。”

“立遺囑人的年齡是多大?”

“據我所知,到1902年10月11日這天,他整整五十九歲。”

“可以把他的身高告訴我們嗎?”

“可以,他的身高是五尺八寸。”

“那麽,他的健康狀況怎麽樣?”

“我認為他的身體很健康,因為我從沒聽過他有什麽病痛。當然,我這麽說也隻是從外表來判斷,他的身體看上去確實很健壯。”

“是不是可以說,他保養得很好?”

“以他這個年齡的人來說,可以這麽說。”

“他的體型是什麽樣的?”

“他的體格相當健碩,而且肌肉很結實,但不算發達。”

羅藍飛快地記錄著,又追問道:

“傑裏柯先生,你在之前說,你已經認識立遺囑人二十七年了。那你是否注意過他的手指上是否佩戴了戒指?”

“他在左手的無名指上戴了一隻仿製的古董戒指,上麵有歐西裏斯之眼的刻花。我印象中他隻戴這枚戒指。”

“他總是戴著這枚戒指嗎?”

“是的,因為那隻戒指太小的了,勉強戴上之後就很難摘下來了,他不得不一直戴著它。”

傑裏柯的證詞到這裏就差不多了。結束的時候證人望著伯林漢的律師,似乎想問點什麽,但奚斯一直坐在那兒專注地看著供詞。傑裏柯發現不需要再交叉質詢,於是走下了證人席。我往椅背上靠了過去,一轉頭,發現伯林漢小姐正低著頭沉思。

“你認為供詞如何?”我問她。

“聽起來沒什麽可以懷疑的地方,滴水不漏。”她歎了口氣,低聲說,“他們怎麽能這樣冷酷地談論我可憐的約翰伯父,這太不應該了。說他是什麽‘立遺囑人’,這完全是市儈商人的口吻,好像他老人家隻是一個符號似的。”

“遺囑認證庭裏很難給人溫情和善意。”我笑著答道。

她點點頭,表示同意,接著問我:“那位女士是誰?”

她所說的女士是一位穿著時尚的年輕女人,她剛走上證人席,此刻正在宣誓。宣誓完成之後,她回答羅藍律師——同時也在回答伯林漢小姐——關於她身份的問題的疑問。她的名字叫作奧古斯汀娜.關杜萊.多柏斯,是喬治.赫伯特在艾爾森那棟房子裏的女仆。

“赫伯特先生是一個人居住在那兒嗎?”羅藍問。

“我不知道你是什麽意思。”多柏斯小姐說。

“我的意思是,他是否單身,明白嗎?”律師解釋道。

“那又如何?”證人輕佻地回答。

“你隻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就行了。”

“我知道你的居心,”證人看上去比較難纏,“但我認為你不可以對一個潔身自好的年輕女孩作出這種影射。再說,還有一個管家和一個廚房女仆也住在這屋子裏,而且赫伯特先生已經老得夠資格做我父親了……”

法官嫌惡地微微低下頭。

羅藍回答她的話道:

“我並沒有影射你,我隻是在問你,你的雇主,赫伯特先生,是不是單身,是或不是?”

“我又沒問過他這個問題。”證人沉著臉說。

“請回答我的問題——是或不是。”

“我不知道答案,怎麽回答你的問題?”證人有點失去理智地大喊,“也許他結婚了,也許還沒有。我憑什麽一定知道?我又不是私家偵探!”

羅藍律師似乎愣住了,一臉錯愕地望著證人。一陣沉默之後,法官傳來求饒似的聲音:

“這點真的很重要嗎?”

“當然,法官大人。”羅藍回答說。

“既然這樣,那你可以等傳喚赫伯特先生的時候問他吧!他總會知道的。”

羅藍鞠了個躬,算是同意了,於是回頭繼續質詢這個囂張的證人。

“兩年前的11月23日,你還記不記得這天發生了什麽事?”

“記得,約翰.伯林漢先生在那天來訪。”

“你怎麽知道那是約翰.伯林漢的?”

“我不知道,他自己說他是伯林漢先生。”

“他什麽時間去的?”

“下午5點20分。”

“然後發生了什麽事?”

“我告訴他赫伯特先生還沒回來,他說他可以在書房裏等,順便寫幾封信。於是我就帶他到書房去了,然後關上了門。”

“接著發生什麽事?”

“沒什麽特別的。赫伯特先生在5點45分的時候回來了——和往常一樣——他拿鑰匙開門進了屋子,然後便直接走進了書房。我沒有多注意,以為伯林漢先生還在那裏,便準備了兩份餐具和晚餐。6點鍾,赫伯特先生走進餐室,看見桌上擺了兩個人的餐具,覺得奇怪,就問我原因。我告訴他我以為伯林漢先生還沒離開,會留下來用餐。對於我的回答他很是驚訝,他說他並沒有看見伯林漢先生,還責怪我在他回來時為什沒有及時向他匯報。我說,我把他帶進了書房,以為他會在書房裏看見伯林漢先生。可是他說,他根本就沒有見過他。於是,我們就來到客廳,以為伯林漢先生會在那兒等赫伯特先生,可是在那兒我們也沒有看見伯林漢先生。赫伯特先生又說,也許是伯林漢先生等得不耐煩了,自己先離開了。但是我告訴他,我確信他沒離開,因為我一直在留意著大門。然後他問我,伯林漢先生是獨自來的,還是和他女兒一起來的。我說不是那個伯林漢先生,而是約翰.伯林漢先生,他聽了之後非常驚訝。於是我提議最好搜查一下屋子,看看他究竟有沒有離開。赫伯特答應了,於是我們所有人把房子幾乎翻了個底朝天,仔細查看了每個房間和角落,確實沒有發現伯林漢先生的蹤跡。這時赫伯特先生變得急躁起來,他匆匆地吃了晚餐,然後離開家趕乘6點30分的火車進城去了。”

“你的意思是伯林漢先生一直沒有離開屋子,你一直都在留心?那麽,當時你在哪裏?”

“我當時在廚房裏,在那兒我正好可以看見前院大門。”

“你是在哪裏準備用餐的餐具的?”

“在餐室。”

“從餐室,你還能看見前院大門嗎?”

“在餐室不能,但可以看得見書房,書房在餐室對麵。”

“到餐室你必須要經過廚房上樓嗎?”

“是的,必須經過。”

“那會不會就在你上樓的時候,伯林漢先生離開了屋子?”

“不,他做不到。”

“為什麽?”

“因為他不可能做到。”

“為什麽不可能?”

“因為他不可能那麽做。”

“也許伯林漢先生在你上樓的時候一個人走了?”

“不,這不可能。”

“你如何知道他沒有離開?”

“我確信他沒有。”

“你可以這麽肯定嗎?”

“如果他真的走了,我一定會看見的。”

“我的意思是,他有沒有可能趁你上樓的時候,離開了。”

“我上樓的時候他正在書房裏。”

“你怎麽知道?”

“因為我帶他進去之後,他就一直沒有出來過。”

羅藍停了下來,深深地吸了一口氣;這時,法官的眼睛已經眯了起來。

“那棟房子有側門嗎?”律師也已經疲憊了,但是仍然繼續質詢道。

“是的,就在房子的側麵,有一個可以通往小巷子的側門。”

“書房裏是不是還有一扇落地窗?”

“是的。窗戶外麵是一小片草地,那道側門就在它對麵。”

“當時那扇窗戶,還有側門上鎖了嗎?伯林漢先生會不會是從這兩個地方出去的?”

“窗戶和門的內側都有把手。是的,他的確可以從那裏出去,但是他並沒有那麽做。”

“你怎麽知道?”

“在我看來,紳士是不會像賊一樣,從側門溜出去的。”

“當你發現伯林漢先生不見的時候,檢查過落地窗是不是關著的嗎?”

“當天晚上,在我就寢之前檢查過所有門窗了,當時都已經從裏麵關緊了。”

“那麽側門呢?”

“側門也已經鎖上了。那道側門必須花很大力氣才能關上。因此,假如有人從那裏出去,一定會弄出很大的聲響的。”

重要部分已經詢問完畢了,羅藍律師鬆了一口氣。正當多柏斯小姐準備離開證人席的時候,奚斯站了起來,準備進行交叉質詢。

“看見伯林漢先生的時候,屋子裏的光線怎麽樣?”奚斯問道。

“光線很亮。雖然屋外很暗,但是走廊開著燈。”

“請你仔細看看。”他在證人麵前將一個小東西晃了一下,“據說這是伯林漢先生經常佩戴在表鏈上的飾品。你還記得在他到訪的時候有沒有戴著它嗎?”

“沒有,沒有戴。”

“你這麽肯定?”

“是的,非常肯定。”

“謝謝。現在我來問問有關你剛剛提到的,搜索屋內的情況。你說過,整間屋子你們都找過。那麽,你去書房找過嗎?”

“沒有。赫伯特先生去倫敦之後,我才進去的。”

“那個時候書房的窗戶有沒有關上?”

“是關上的。”

“那扇窗戶從外麵可以關上嗎?”

“不可以。外麵並沒有把手。”

“好的。書房裏都有哪些家具?”

“有書桌、旋轉椅、兩張安樂椅、兩隻大書櫃,還有一隻赫伯特先生放外套和帽子的衣櫥。”

“衣櫥可以鎖上嗎?”

“當然可以。”

“你進去的時候,衣櫥是鎖上的嗎?”

“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去翻那些櫃子和抽屜。”

“客廳裏又有哪些家具?”

“一隻壁櫃、一張沙發、鋼琴、銀桌,還有六七把椅子和一兩張小桌子。”

“鋼琴是哪一種類型的?”

“直立平台型的。”

“它被擺在客廳的什麽位置?”

“靠近窗戶的牆角。”

“鋼琴後麵有沒有空間藏一個人?”

這個問題逗得多柏斯小姐毫不避諱地笑了起來,然後回答道:

“嗯,有。後麵的空間很大,應該可以藏個人在那裏。”

“那麽,你有沒有檢查過鋼琴後麵?”

“沒有,查看客廳的時候我並沒有看過那裏。”多柏斯小姐不屑地答道。

“沙發底下檢查了嗎?”

“當然沒有!”

“那你到底是怎麽搜查的?”

“打開房門,看了看裏麵有沒有人。我們找的是一位中年紳士,又不是小貓或者猴子。”

“看來,其他房間你們也是這樣搜查的吧?”

“是啊!我們隻是看看房間的內部,並沒有檢查床底或者櫥櫃之類的地方。”

“那棟房子裏所有的房間都是用來作為起居室或者臥房的嗎?”

“不,三樓有一間堆放雜物的儲藏室;二樓還有一個房間,赫伯特先生在裏麵堆放了很多皮箱和一些沒有用的東西。”

“你在搜查的時候,看過這兩個房間嗎?”

“沒有。”

“那麽在那之後呢?有沒有去看過?”

“進去過一次儲藏室,另外一間沒有去過。那個房間一直都是鎖著的。”

就在這個時候,法官的眼皮不停地跳動著,就像是有什麽不祥的預兆。

奚斯沒有進一步發問,坐了下來。

在多柏斯小姐準備再度離開證人席的時候,羅藍突然走了出來。

“剛才你已經對伯林漢先生經常佩戴的聖甲蟲飾品作了說明。”他說,“你說1902年11月23日,伯林漢先生去赫伯特先生家的時候,並沒有佩戴這個飾品。你真的可以確定嗎?”

“是的,我可以。”

“對於這一點,請你一定要特別謹慎。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你可以發誓,那個時候他的表鏈上確實沒有掛聖甲蟲寶飾嗎?”

“是的,我發誓。”

“那你留意過他的表鏈嗎?”

“沒有,我並沒有特別留意。”

“既然這樣,你怎麽能那麽確定聖甲蟲寶飾沒有拴在表鏈上呢?”

“因為不可能。”

“什麽不可能?”

“因為如果它掛在那裏,我肯定會發現。”

“伯林漢先生的表帶是什麽樣的?”

“最普通的那種。”

“我的意思是,它究竟是鏈子、緞帶還是皮帶?”

“我想應該是鏈子吧!也有可能是緞帶……當然,也許是皮帶。”

法官白了她一眼。羅藍繼續追問道:

“你究竟有沒有注意,伯林漢先生到底戴的是哪一種表帶?”

“沒有。我為什麽要注意?跟我又沒有關係。”

“那你為什麽偏偏對那個寶飾如此肯定?”

“是的,十分肯定。”

“你的意思是,你注意到了?”

羅藍停了下來,無奈地看著證人。旁聽席傳來一陣竊笑聲。這時,法官終於按捺不住了,他問道:

“這個問題你到底能否明確地回答?”

多柏斯小姐不再吭聲,突然她低下頭啜泣起來。

羅藍趕緊坐了下來,停止了提問。

多柏斯小姐離席之後,進入證人席的有諾巴瑞博士、赫伯特先生,以及車站寄物櫃的管理員,但是這三個人都沒有提供新的線索,隻不過進一步證實了傑裏柯和女仆的證詞。接著走入證人席的是在悉德卡發現屍骨的那名工人,他複述了一遍曾在死因調查庭中說過的話——棄置在水芥菜田裏的骨頭不會超過兩年。蘇瑪斯醫生最後一個被傳喚。他簡短地敘述了自己檢驗骸骨的過程,然後羅藍律師開始了提問:

“你聽到傑裏柯先生對立遺囑人外貌的描述了嗎?”

“是的。”

“你檢查的死者的骸骨與那些描述吻合嗎?”

“大致是一樣的。”

“請你明確地回答,是或者不是。”

“是的。但是,我要強調一點,對於死者身高的看法,隻是我的推測。”

“這個我能理解。根據你的檢查結果,以及傑裏柯先生對立遺囑人的特征描述,能不能說那些骸骨是屬於約翰.伯林漢先生的?”

“是的,有這種可能。”

聽完這句證詞,羅藍坐了下來;而奚斯立刻站了起來,開始對他進行詢問。

“蘇瑪斯醫生,在檢查那些骸骨的時候,有沒有發現特別的特征讓你認定骸骨是屬於某一個人,而不是屬於身高、年齡、體格類似的一群人的?”

“很遺憾,沒有。”

奚斯沒有再發問,於是蘇瑪斯醫生離開了證人席。

這時,羅藍站起來陳述了他訴請本案的目的,法官昏昏欲睡似的點了點頭;接著奚斯代表辯方作總結,他的陳詞非常簡短,也沒有華麗的辭藻,隻是簡單地反駁了申請人律師的說辭。在指出立遺囑人失蹤時間過短,不能作出死亡判定的請求之後,奚斯說道:

“所以本次申請案應該建立在確鑿的證據之上。原告律師認為立遺囑人已經死亡,那麽就必須有證據來證明。可是他提出證據了嗎?我認為沒有。他隻是一再指出,立遺囑的人無依無靠,沒有任何牽掛,是一個獨身主義者,可以自由來去,所以沒有任何失蹤潛逃的理由和動機。這些便是對方申辯的內容。另外,他巧奪天工的演說,也許不止是想證明這一點。因為,如果立遺囑人果真是像對方辯解的那樣,立遺囑人是一個充分擁有自由的人,他不會無緣無故失蹤;那麽,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說,因為他擁有自由,所以他可以毫無顧忌地不告而別?對方律師聲稱,立遺囑人能夠憑借心情隨意去任何地方,因此沒有潛逃的必要。我倒想說,既然他擁有絕對的自由,可以隨意來去,那麽他利用這種自由,也不足為奇!對方律師指出,立遺囑人在沒有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就消失了,也沒有告訴任何人他準備去哪裏。我倒想問,他要通知誰呢?他無依無靠,不需要為誰負責,他的存在與否和任何人都沒有關係。假如有突**況,需要他立刻出國,他沒有理由不去!對方律師還說過,立遺囑人在沒有作出任何安排的情況下,不顧一切地離開了。我要問問在座的各位,對於一個多年來習慣於將所有事物交給諳熟一切業務,並且值得完全信任的律師去處理的立遺囑人,這種說法成立嗎?當然不!

“在最後,我要強調的是:在我看來,立遺囑人的背景沒有絲毫不尋常的地方。他經濟寬裕,並且沒有任何責任束縛,他喜歡旅行,經常去偏遠的國家遊玩。這次離開的時間相對以往久了一些,但是,這不能作為宣判他死亡的依據,以及竊據他財產的理由。

“至於最近被找到的骸骨,我不想多說什麽。將它們與立遺囑人硬扯在一起,這簡直是胡扯!各位已經聽過蘇瑪斯醫生的證詞了,這些骸骨並不能證明屬於某一個特定的人。所以辯方律師想要以此作為證明立遺囑人死亡的證據,並不成立。在此我還是要提出辯方律師提到的讓我疑惑的一點:

“辯方律師說,骸骨是在艾爾森、伍德弗附近被發現的,立遺囑人最後現身的地方正巧也是這兩者之一。在他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證據。但是,我無法認同他的觀點。我們假定立遺囑人最後出現的地方是伍德弗,而骸骨也是在伍德弗發現的;或者他是在艾爾森失蹤的,而骸骨正好也在艾爾森被找到,那麽這件事情就值得我們重視了。可惜,他最後出現的地方我們並不能確定,而在這兩個地方都找到了骸骨。很顯然,對方律師的推斷太不切實際了。

“我不想再浪費各位的時間了,不過我要再次強調,想要合理地認定立遺囑人的死亡,那麽就必須明確地提供證據。但是,目前並沒有證據出現。所以,立遺囑人是隨時都可能現身的,另外他有權要求財產得到保障。在此,我請求各位作出正義的裁決。”

奚斯的總結結束之後,法官終於如夢初醒般的睜開了眼睛。他將厚重的眼簾向上卷起,出人意料地露出一雙睿智的眼睛。首先,他朗讀了一段遺囑內容,以及他的筆記——這應該是在眼皮半閉的時候寫下的——接著,他開始回顧律師的辯詞和證據。

“各位,討論證據以前,”他說,“我準備針對本案綜述一下。當某個人去國外或離開自己的住所以及常出現的場所一段時間,並且在這段時間內沒有任何消息,那麽從他最後一次出現的時間開始算起,七年為申請失蹤人員死亡認定的有效期限。換句話說就是,如果某人失蹤長達七年,就可以自然認定此人已經死亡。當然,如果有充足的證據顯示他在這七年內的某一個時間依然活著,那麽死亡認定就是無效的。假如在比七年還要短的失蹤時間內申請死亡認定,那麽申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此人已經死亡的可靠證據。其實,死亡認定本來有假定的成分,跟實際證據有區別。因此,這類案件所提供的事證證據必須更具有說服力,可以充分地證明這人確實已經死亡。失蹤的時間越短,提供的事證證據就越要充足可信。

“現在回到本案上來,約翰.伯林漢失蹤不到兩年,不足以構成死亡認定的條件。當然,以前有過失蹤時間比這還短的案件都作出了死亡認定,並且得到了保險賠償。所以現在,找到支持死亡確實發生的證據是最為重要的。

“本案的訴請人要求作出對立遺囑人約翰.伯林漢的死亡認定,這樣他們就可以根據遺囑內容來分配立遺囑人的財產。我們的責任重大,裁決稍有偏差,就會嚴重損害到立遺囑人的利益。因此,大家要認真仔細地思考已有證據,隻有嚴謹地分析過各項證據以後,才能作出最後的裁定。

“本案有兩部分相關證據:一是立遺囑人失蹤的相關背景;二是骸骨事件的影響。關於後者,我很詫異並且感到很遺憾,此項申請沒能等驗屍官報告全部出來後再提出,所以請大家仔細考慮一下。要提醒大家的是,蘇瑪斯醫生很明確地指出,到現在為止還無法確定死者的身份,不能證明那些骸骨是屬於特定某個人的。不過,立遺囑人和這位無名死者也很有可能是同一個人,因為他們之間有很多相似之處。

“大家已經聽了傑裏柯先生關於失蹤事件的發生背景的證詞,立遺囑人之前從未有過出國旅行而不向他交代行蹤的先例。在此要注意的是,在立遺囑人約翰.伯林漢先生和諾巴瑞博士會麵結束之後,並準備前往巴黎的時候,他並沒有向傑裏柯先生交代他的行程,以及他在巴黎的住處和回國的確切時間。所以傑裏柯先生也無法告訴我們立遺囑人到底去了哪裏,什麽時候回來。由此看來,傑裏柯也無法掌握立遺囑人的行蹤。

“多柏斯小姐和赫伯特先生的證詞中有著很多混亂甚至矛盾的地方。比如他們說立遺囑人約翰.伯林漢先生進了書房後,就沒了人影。因為在屋裏沒找到他,所以他們認為他已經離開了。在他離開的時候,也沒有人告訴仆人他要走了。而且之前他還說要留下來等赫伯特先生,所以他的不告而別顯得很突然。一個人可以這樣鬼祟地離開別人家,並且沒告訴仆人一聲,那麽他會不會經常也用同樣的方式離開平日出現的場所,而事先不告知別人,也不向任何人交代去向呢?

“現在,我們有兩個問題:一,立遺囑人的失蹤跟他的生活習慣和個性是否相違背?二,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立遺囑人已經死亡?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加上剛才大家已知的各種證據,會引導我們得出一些結論。”

法官做完以上陳詞之後,就開始讀起了遺囑內容,但沒過一會兒就被打斷了,因為陪審團主席宣布,他們已達成了一致意見。

這項裁決讓我終於鬆了一口氣,我想伯林漢小姐也一樣,伯林漢小姐的父親也很開心,他抑製不住勝利的愉悅。因為天性善良,他很快離開了法庭,以免讓遭到挫敗的赫伯特看到,伯林漢小姐和我也隨即離開了。

當我們離開法院的時候,伯林漢小姐笑著說:“看來,我們並沒有走上絕路。我們還是可以擺脫厄運的,或許可憐的約翰伯父也一樣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