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愛洛綺絲》與《社會契約論》
盧梭在隱廬居住期間,勤於寫作,其中最重要的作品有《社會契約論》《新愛洛綺絲》和《愛彌兒》。
《新愛洛綺絲》的主角是盧梭幻想出來的。他豐富的情感使他無法從現實環境中找到理想的伴侶,於是,便隻能創作一個虛擬的人物以求安慰。盧梭筆下的人物都十分完美,美麗且聰慧。
《新愛洛綺絲》中有兩個人物,她們都非常美麗而且很熱情。她們個性不同,一個活潑開朗,另一個則端莊溫柔;一個獨立堅強,另一個卻柔弱善感。她們有一個共同的情人,她們非常愛他,彼此間也沒有妒意。我們可以想見,盧梭一定是以這個男人自居的,現在看來,這是人類普遍存在的自戀心理在作祟,並且這種三個人的和諧關係明顯地過於理想化且有悖道德。
人物形象確定以後,盧梭開始用美麗的環境為這個故事作陪襯。他選了華倫夫人的家鄉作為故事的背景。關於這部作品的創作過程,盧梭這樣說:
當我開始寫時,隻是隨便在稿紙上塗塗畫畫。這本書的前兩篇幾乎完全是用這種方式寫成的,並沒有經過任何仔細的計劃。發展到後來,我幾乎無法駕馭自己的想象力。我將自己完全交給這些想象力,希望能將我的故事寫成一部小說。
盧梭在這部作品中還詳細陳述了他的愛情觀,並以一種說理的方式表現出來:
真正的愛,應該是一切人類關係中最純潔的,愛的神聖火光將淨化我們的靈魂。唯有愛,才能使我們不受**,關心周圍的人。即使因為愛而產生了罪惡,你的靈魂也沒有受到貶低,你依然可以自由地追求真理和名譽。
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中,盧梭已經闡明了他的自由平等觀念。1756年,他搜集多方麵的資料,並加以研究整理,終於完成了這部政治學名著《社會契約論》。
根據盧梭的見解,“人生而自由,但卻處處受到束縛”,為了恢複天賦的自由,我們可以用暴力掙脫各種束縛,然而暴力對暴力畢竟具有太強的毀滅性,所以為了維持人類的平等自由,人類間的契約是很重要的。盧梭認為社會契約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平等地位以及調和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往往會遇到阻礙、困難,這時,人們必須團結在一起,以便渡過難關。社會生活是建立在多數人的基礎之上的,必須彼此配合,才能獲得共同的利益,因為這樣,個人難免會為了集體的利益受到一些約束。盧梭認為當前社會的主要問題是必須要解決個人與團體之間的關係,同時不能有損個人的自由和權利。
社會契約就是要“以社會的力量保障個人的生命財產”,如此就需要兩個前提:一個是個人與大眾要相互結合,一個是保證個人仍享有往日的自由。盧梭把社會契約作了一個淺顯的闡釋,他認為:“我們每個人都把自己的一切權利付諸全體,受全體意誌的指揮,而個人同時也是全體中的成員。”個人基於這種平等地位自然結合成為社會,個人從社會獲得有力的保障。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經過調和,進而成為聚合的團體。這種團體古時稱之為“城市”,現在則稱之為“共和國”,個人就是人民或國民。
同時,盧梭也強調社會契約必須由個人共同遵守,任何人如果不遵守公共意誌,其他人都要強迫他遵守。有了這種保障,契約的存在才有意義,而不是一紙空文。個人的自由也受團體意誌的保護,不會遭到無理的剝奪。國家政治機構的行為要受到公共意誌的約束,這樣就不會變成專製機構。
盧梭的自由思想注重社會、國家的平等利益,個人與社會團體需要法律約束自身的行為。他認為,社會團體形成之後,必然會產生政治活動,這時候就需要法律保障社會及個人的行為。在法律的範圍內,規定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社會取得更好的發展。他指出:“法律的目的永遠是公共的,即法律所考慮的人民是全體人民,而不是個別的人民或行為。”盧梭認為法律建立在公正、平等的原則之上,屬於公共意誌。
就法律的公平原則而言,盧梭認為法律不能指定或授權某人屬於某種階級;法律可以規定國家的政體,但不能指定君主、國王或王室人員,因為這些都屬於個別事物,應由公共意誌來決定。這也就是近代的民主觀念,國君由民意產生,而非世襲。
就法律的立法職權而言,盧梭認為,法律既是基於公共意誌產生,絕不會不公正,而人民服從法律則是共同的義務,同時依然擁有個人自由。國王是國家的一分子,他的權限自然低於法律,且無法專權。人民既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同時也是法律的製定者。盧梭認為,借著法律的規範管理,並且以公共利益為主旨,國民才能享有平等的權利。他把法治國家稱為“共和國”,他說:“凡合法的政體便是共和政體。”由此可以看出他對民主國家的期望。
國家的組成在於人民的公共意誌。盧梭認為一個國家一定要先有一個安定的基礎,而為了使國家處於平衡狀態,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強固健全的組織,良好的政府才能使國家處於穩固的地位。那麽,維持這種平衡狀態的因素是什麽呢?“自然的關係與法律的完全一致”,立法者必須明確法律的目的及公共利益。盧梭將製定法律的目的分為兩個:一是自由,一是平等。
良好的法律,在不同的民族中,應依照該地的具體情形和人民的風俗習慣來製定或修改,而其最終目的是有益於國家的穩固與持久。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還特別強調了政府及各種政體的關係。他認為公共的意誌需要一個行政機構來表達,該機構必須在公共意誌下做事,能夠溝通國家與人民的意見。
盧梭將政府定義為:“政府就是介於人民和主權體之間的媒介,使兩者互相交涉溝通,並負責實施法律及維護自由的機構。”政府人員稱做行政官或君主,整個行政團體則稱之為行政當局。可見執政者與主權者之間是一種雇傭關係。主權者對於執政者的權力可以加以限製,也可以收回。政府是依民意而產生的,政府從主權者那裏得到命令並合法施行。
盧梭認為政府首腦應以公共意誌為依據,以公共力為行使政權的力量。所以,如果他依自己的意誌做些與公共意誌毫不相關的事時,他與團體的關係就脫離了,即他違背了民意。如果政府首腦以他自己的特殊意誌濫用公共力量,壓迫人民,社會就會趨向瓦解。
關於政體的種類,盧梭也有明確的敘述,他把政體分為三種:一是“民主政體”,即主權者把政府委托於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民來行使。二是“貴族政體”,即把政府委托於少數人手中。三是“君主政體”,即把政府委托於一人之手。他認為小國較適宜民主政體,中等國家則以貴族製最佳,大國則以君主政體為最妥。盧梭讚成民主製度,但依各國的土地廣大而言,無法做到每個公民都參與選舉,隻能實行貴族製或君主製。
盧梭所強調的民主,是指古代市邦的直接民主製度。他認為這種製度很難完全實現,因為人民無法經常共同參與政事。由此可見,他更偏愛於市邦小國,因為這樣的狀態比較適合直接民主。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是當時政治學說的經典之作,他的政治觀點雖然有許多缺點,但其獨特而清晰的理論在後來的法國大革命中,產生了實際的影響,他賦予了抽象的政治理論以實際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