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議政:何時東山歌《采薇》

神宗熙寧元年,蘇軾“年三十三免喪”,弟兄二人把蘇洵安葬後,再次起程返京。自此至死,再也沒有回過老家。

兄弟倆在路上走了幾個月,終於在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回到京城。而此時的京城,正為一樁刑事案件吵得亂七八糟,那就是著名的阿雲案。

阿雲是登州一個普通的農家少女,年不及十五,父母早喪,家貧如洗。阿雲的叔叔為了弄兩個錢,欺負阿雲年幼,強行做主將阿雲許配給了本村的一個老光棍,隻是還沒有舉行婚禮,“許嫁未行”。

老光棍品行無賴倒在其次,長相也實在太難看。阿雲雖然年幼,也知道結婚是怎麽一回事,小姑娘“嫌婿陋”,非常不滿。但是,滿眼蒼蒼青天,茫茫黑地,卻無一個人替她做主。倔強的阿雲不想就這樣毀掉自己的一生,思前想後,她決定冒險自救。

一天,阿雲獨自來到老光棍的破草房前,門一推就開,老光棍正在屋裏睡覺。阿雲壯了壯膽子,“伺其寢”,“懷刀斫之”,舉刀亂砍,可惜由於身體太過弱小,“十餘創,不能殺”,隻是“斷其一指”。

這本是一樁普通的殺人未遂案件,案子很快告破,阿雲被捕,“執而詰之,欲加訊掠”,阿雲受刑不過,“乃吐實”,全部如實招供。

驚動中國法律史的登州阿雲案,就此釀下。

案子先到了登州知州許遵那裏,許遵“累典刑獄,強敏明恕”,有豐富的辦案經驗,他閱完卷宗後,做出判決:阿雲定親時,“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訂婚無效,不算是老光棍的老婆,所以也就談不上謀殺親夫,可免死。

案情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但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的判決,不顧情節,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這次許遵從另一個角度來為阿雲辯護,請求高層考慮到阿雲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應以自首論處,“以按問欲舉,乞減死”。

案子被交到了刑部(相當於現在的司法部),“刑部定如審刑、大理”,也就是維持原判,還是要勒死阿雲。

正在這時,許遵被提拔到大理寺工作,針對刑部的判決,許遵指出:“刑部定議非直”,阿雲應該從輕發落,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切按而殺之”,就會“塞其自守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輕”的斷案原則,請刑部再議。結果這個案子讓禦史台的人知道了,馬上“劾遵”,指責許遵妄法。“遵不伏,請下兩製議”,也就是請朝廷將案件發給翰林學士們討論。神宗“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現在案子到了王安石和司馬光手上。

王安石和司馬光“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王安石支持許遵,判阿雲有期徒刑;司馬光支持刑部的觀點,繼續要求勒死阿雲。

王安石的斷案依據來自熙寧元年七月神宗簽發的一道詔令,“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許遵的判決也依據此條。

司馬光要勒死阿雲的依據來自法典《宋刑統》: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所以阿雲不能自首。

猛眼一看,好像司馬光的判決於法無傷。但是,在《宋刑統》中還有一條解釋:“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根據這一條解釋,阿雲仍然可以活命。而皇帝詔令的權威性不需要論證,刑法解釋條款的重要性也不能否定,所以司馬光的判決根本站不住腳。

但是司馬光為了死磕王安石,不顧皇帝神宗的詔令,也不管《宋刑統》的解釋條款,隻一味爭辯:“謀殺,猶故殺也,皆一事,不可分。”硬是要勒死阿雲才罷休。

禦史台剛剛彈劾過許遵,與司馬光算是同一條戰線,他們繼續抨擊許遵,而真正的目標卻是王安石,並要求選官再議。

對司馬光不利的是,再議時,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製誥錢公輔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見,“以為宜如安石所議便”。司馬光當然不會善罷甘休,一時間“廷論紛然”,文人玩字詞耍嘴皮的毛病又犯了,“反覆論難,久之不決”。

首先發難的是大理寺的法官。如果以王安石之論為準,這些家夥難逃瀆職之責,吃不了兜著走,所以集體上書,要求再議。神宗隻好“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王安石與眾法官論戰久之,又“與唐介等數爭議於帝前”。

參知政事(副相)唐介說:“此法天下皆以為不可首,獨曾公亮、王安石以為可首。”不過唐介也就可以欺負一下曾公亮,和王安石對戰,理既屈、辭也窮,基本上沒有什麽希望,結果居然因為此案而氣死了。眾法官加上唐介,全軍覆沒。神宗仍然“卒從安石議”,支持王安石。

但加入論爭的人越來越多,禦史台長官呂誨上書“請中書、樞密院合議”,把事情越鬧越大。中書“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樞密院長官呂公弼也表態支持王安石,但另一長官文彥博則支持司馬光。

兩派都不讓步,神宗最後想聽聽宰相富弼的意見。

富弼政治經驗豐富,知道這個事情吵不出所以然,他本想憑老資格語重心長地勸王安石放棄自己的觀點,但“安石不可”,富弼被搞得沒麵子,“乃辭以病”,裝病養老去了。

結果這個案子吵來吵去,一吵就是一年多。

神宗誌在強國,吸取“濮議之爭”的教訓,不想在這個事上再浪費唾沫,所以親自判決減免阿雲死罪,持反對意見的“劉述、丁諷、王師元”等人“皆貶”。

最終結果出來後,司馬光大為惱火,他等於在和王安石的競爭中全麵失敗。他嘮叨說:“阿雲之獄”,中等水平的官員就可以斷決,現在搞了這麽長時間,反複不一,“爭論縱橫,至今未定”,是因為沒有弄明白“紛爭辨訟”的原則,應該是“非禮不決”。“阿雲之事,陛下試以禮觀之”,隻要用“禮”來考察,“豈難決之哉”!現在卻搞得“棄百代之常典,廢三綱之大義”,結果就會“使良善無告,奸凶得誌”,豈不是因為阿雲的一條小命“而忘其根本”了嗎?

司馬光所要強調的根本,就是“夫為妻綱”,以及隱藏在這後麵的“君為臣綱”的秩序。而王安石卻要通過這個案子表達自己“禮不可以庶人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為上而不施”的法律思想,基本就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雛形。

阿雲並沒有真正過上幸福的生活,雖然在編管流放時又得遇大赦,最終結婚生子,似乎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但是,阿雲忘了,在她的身後,一直有雙冰冷的眼睛在盯著她,因為她已經變成了一種符號。她的死活,被司馬光當作自己與王安石之爭的成績單上的一門功課。直到十幾年後,王安石與神宗都已去世,司馬光終於當上了宰相,“光為相,複申前議改焉”,派人把阿雲重新抓捕,據說以謀殺親夫之罪判處死刑。

蘇軾在阿雲案中沒有表現。畢竟他當時資曆尚淺,插不上嘴。也有人猜測,根據他在《刑賞忠厚之至論》中的觀點,以及他一貫持有的仁義思想,所謂“刑不以刀鋸”,他應該是支持王安石觀點的。但蘇軾不可能直接支持王安石,也不願意得罪司馬光,縱觀阿雲一案,北宋整個知識分子階層幾乎吵翻了天,蘇軾卻始終不發一言。

蘇軾兄弟進京以後,對變法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態度:哥哥蘇軾反對變法,而弟弟蘇轍參加變法,二人各入一派。

先是蘇轍上疏表明觀點,講:要想生錢,不要去求財,而是要去掉各種弊端,“去事之所以害財者而已”。主要解決三件事,“一曰冗官,二曰冗兵,三曰冗費”。

神宗和王安石一看,蘇轍的觀點與變法方案基本吻合,就任命蘇轍為製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那裏是變法的主要工作指揮機構,蘇轍和王安石手下的變法幹將呂惠卿同一個級別,同一個辦公室辦公。蘇轍就這樣到條例司上班去了。但他後來因為受不了呂惠卿壓製,還沒等局勢明朗,就跳槽做了反對派,和哥哥一起對抗王安石。

蘇軾則去吏部工作,任“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其時正逢王安石要改革科舉考試,並興建學校,以大量培養合格的應用型人才。這個改革方案得到了各部門大多數人的讚成,是領導世界潮流的重要教育改革。因為神宗下詔讓兩製(內製、外製,即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相當於中央秘書班子)和三館(昭文館、集賢院及史館,相當於中央教育係統)來公開討論,於是蘇軾寫了一篇《議學校貢舉狀》。他表麵是要“講求學校貢舉利害”,其實對教育並沒有什麽成熟的觀點,他的目的,如南宋的朱熹所說,就是“隻管罵王介甫”。

後來朱熹評價過蘇軾:“東坡議論大率前後不同,如介甫未當國時是一樣議論,及後來又是一樣議論。”這就是所謂的“好作兩截論”。

朱熹對蘇軾的策論性文章風格也很了解:“東坡平時為文論利害,如主意在那一邊利處,隻管說那利。其間有害處,亦都知,隻藏匿不肯說,欲其說之必行。”就是隻揀對自己有利的說,是頑童吵架的手法。

在《議學校貢舉狀》中,蘇軾首先提出:“得人之道,在於知人。”暗示神宗用王安石是不知人。蘇軾相信:隻要“君相有知人之才”,什麽事情都好辦。現在考試不需要改革,學校也不需要建設,因為已經夠用了,“臣以為有餘”。為什麽這麽說呢?蘇軾指出:“夫時有可否,物有興廢”,就算是“三代聖人”重新出山治理天下,也自有選拔人才的方法,何必非要興建學校呢?

這就是蘇軾反對興建學校的原因!

蘇軾警告神宗:現在“變今之禮,易今之俗”,非要改貢舉興學校,簡直就是“徒為紛亂,以患苦天下”,所以,“今之學校,特可因循舊製,使先王之舊物不廢於吾世,足矣”。

那麽,蘇軾對教育又有哪些認識呢?

蘇軾說:要想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不在於教育工作搞得怎麽樣,而在於中央領導能否做到“修身以格物”。中央領導品行好,人民群眾的品行自然高尚。如果隻知以考試取人,“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偽也”。

蘇軾認為:詩賦考試容易判斷優劣,而策論考試沒有標準答案,“無規矩準繩,故學之易成”,那麽“其弊有甚於詩賦者矣”。

蘇軾論證半天,最後的結論竟然是考策論比考詩賦更差勁。他忘了自己就是通過策論考試出頭的。

蘇軾還有一種人才思想,即:“至於人才,則有定分。”個人的才能是一定的,給他活讓他去幹,就會看出他是有能力還是沒有,“施之有政,能否自彰”。既然人才有定分,他當然要反對建學校了。

《漁村小雪圖》(北宋)王詵

為了反對科舉改革,蘇軾用了一個自以為很有力的反問:“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現在何必非要把它廢掉呢?

蘇軾把《議學校貢舉狀》拿給神宗看。神宗點點頭:我本來就對這件事有疑慮,“今得軾議”,我更明白了。

這是神宗一貫的玩法,先是當麵表揚你,實際卻不把你的話當回事,除王安石以外。蘇軾不知道真相,喜笑顏開。神宗又問:現在政策有什麽不正確的地方,你不妨跟我講,“雖朕過失,指陳可也”。蘇軾就一臉嚴肅地回神宗:我認為“陛下求治太速,進人太銳,聽言太廣”。神宗嚴肅地說:“卿所獻三言,朕當熟思之。”

蘇軾高高興興地退朝,“言於同列”,和同事傳達了皇帝和自己的談話精神。但是興建學校和科舉改革並沒有因為蘇軾的文章而停止,隻是時機尚不成熟,改革方案尚不能令王安石滿意,加上國庫一空,朝廷也拿不出錢來興建學校,更主要的是,經濟改革已被提到了首要地位,所以,貢舉改革直到兩年後才全麵展開。王安石後來不但對考試內容和方式進行了改革,還設立專業學校,分別教授武學、法學和醫學,培養專門人才。

而蘇軾提交過這篇文章以後,即被任命為開封府推官。有人說王安石給蘇軾的這一任命,是想“困之以事”,讓其沒有時間說廢話,但蘇軾卻“決斷精敏”,於是“聲聞益遠”。

其實,關於蘇軾在開封府的政績並沒有留下太多具體記載。但在這段時間裏,蘇軾在開封結交了大批詩文酒友,駙馬王詵是其中之一。

王詵娶的是英宗的女兒蜀國公主,是神宗的妹夫。他頗有才藝,擅畫山水,寫詩作文也是一把好手,但“朋**縱欲而失行”,喜歡寫詩作畫欣賞女人,不把公主看在眼裏,後來居然在公主重病之時,當著公主的麵與小妾搞親密活動,硬是把公主折辱而死。

不僅如此,王詵還跟神宗的兒子趙佶是好朋友,曾陪同趙佶一道光顧高級妓院擷芳樓,一邊飲酒談詩,一邊討論書法與繪畫藝術,色香味俱全,為把趙佶培養成一位敗國亡家的花花公子耗費了畢生精力。

王詵這種“不矜細行”的風流人物,倒跟蘇軾趣味相投,很快結為知音。蘇軾曾一再在王詵的畫作上題詩留名,前後不下數十首,表揚王詵的畫足可“筆執挽回三百年”,並經常和王詵一起冶遊玩樂,“何時東山歌《采薇》,把盞一聽《金縷衣》”。

王詵與蘇軾的關係實在太好。當時流行互相送女人,但這樣做對於兩位藝術家來說太俗氣,於是他們開始互送男人,其中最著名的男人就是高俅。

高俅本是“東坡先生小史”,後來被“東坡以屬王晉卿”,從蘇軾的手裏轉到了王詵手裏。王詵也非常喜歡高俅,但他不敢獨享如此有趣的家夥,於是又轉手把高俅當作重要的禮物送給了趙佶。大名鼎鼎的高俅高太尉就此新鮮出爐。

蘇軾在開封所謂的“聲聞益遠”,大概也包括這方麵的社交成就比較突出。

有一年過年,家家都得準備年貨,皇家也不例外,其中一個大項目就是要買燈籠,準備在元宵節用。用大量燈籠把皇宮裝扮得光輝燦爛,才顯得出皇家氣象,於是下旨讓有關部門減價買了四千餘盞浙燈。這算團體采購,量大從優,降了點價格,皇家討了點便宜。

此事被蘇軾得知,他終於找到了為民請命的機會,就用心寫了一篇《諫買浙燈狀》。文章開頭先說我經常替陛下你“深思治亂”之道,希望能給你“指陳得失”,而且我真的希望大家都能像我一樣對陛下“共獻所聞,以輔成太平之功業”,現在就要講幾句真話,“雖以此獲罪,萬死無悔”。

蘇軾指出:皇宮下令減價購買浙燈四千餘盞,我聽說這件事的時候,“驚愕不信,谘嗟累日”,好幾天都吃不下飯。為什麽我如此難過呢?因為那些“賣燈之民,例非豪戶”,他們“舉債出息”,就想在此時掙一點賣燈錢,以為“衣食之計”。陛下作為百姓父母,“唯可添價貴買”,可是現在卻宣令減價買燈,燈民就吃虧了。老百姓不知道底細,都以為陛下你因為這些“耳目不急之玩”,從老百姓口中奪食。所以,這件事雖小,但卻是一個原則性的問題,請陛下收回前命。

神宗很給蘇軾麵子,連夜下令停止降價買燈,“即詔罷之”。

蘇軾一看自己說話管用,“驚喜過望”,立即又寫了一篇《上神宗皇帝書》,“凡七千餘言”,引經據典,借以“極論時政”。

蘇軾先說皇帝英明,“秦漢以來之所絕無而僅有”,“臣之所欲言者三”,曰“結人心、厚風俗、存紀綱”。轉而攻擊變法機構條例司,說:自“祖宗以來”,一直由三司管理國家財政,可是陛下你卻創“製置三司條例司”,“使六七少年日夜講求於內”,隻想著怎麽掙錢,“以萬乘之主而言利”,“以天子之宰而治財”。他們忙來忙去近一年了,可是“富國之效,茫如捕風”,隻知道從國庫往外掏錢,賣了幾千個度牒而已,“以此為術,其誰不能”!

蘇軾說:“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淺深,不在乎強與弱。”隻要民風淳厚,國家窮一點沒有問題。不然的話,就算是雖強且富,也難以持久。根據這個見解,蘇軾勸神宗“當崇道德而厚風俗”,不當“急於有功而貪富強”,應該“以簡易為法,以清淨為心”,“而民德歸厚”。

蘇軾把當時正在推行的青苗農田水利等全踩了一遍: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代表性政策,主要目的是幫助農民和底層手工業者維持經營和生計。

農民到了春天需要播種的時候,糧食往往已被吃光了,他們要想種莊稼,可以向官方借貸,官方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成本錢借出,利息是百分之二十。但專門以放貸為業的地主富豪就不一樣了,他們的利息一般在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三百之間,而且要以青苗為抵押,這就是青苗錢。

宋時的耕作水平,以麥子為例,一畝地要播下去五十到八十多斤種子,年景好的話,秋收時可以收三百斤左右。但如果借的是高利貸,則每畝三百斤的收成要先交掉一百五十斤左右的利息,再交稅糧,留點種子,所剩也就無幾了。所以,如果有人能在關鍵時期借給農民一點資金,讓他們周轉一下,買點種子,隻要不收太高的利息,廣大農民就會獲利。

青苗法正是為了替農民解決在生產過程中的資金周轉困難問題。其出發點符合王安石“均天下之財使百姓無貧”的以民為本的行政思想。

王安石早年在擔任鄞縣知縣時就已經做過“貸穀於民,立息以償”的工作,有一定的實踐經驗,並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鄞縣老百姓為王安石立生祠,就是感謝王安石的這一項救民惠政。陝西轉運使李參也早以“部內糧儲不足”的原因,讓農民預估一下自家地裏秋天能收多少糧食,然後“先貸以錢”,等到穀子熟了以後再還,這就是青苗錢。“行之數年”,頗有收益。

也就是說,青苗法並不涉及青苗,其運行的主要方式也不是實物出納,而是貨幣流通,而貨幣流通的衡量標準是糧食價格,目的是幹預糧食價格,並在青黃不接之際幫助農民一把,借錢給農民,防止農民被“兼並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

王安石正是希望通過青苗法,以達到“挫抑兼並,惠澤細民”的目的,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城鎮手工業和商業發展,加快金融流通,把死錢變成活錢,在流通過程中增加國民生產總值。但這種極度超前的經濟思想,是當時群儒所無法想知的,他們關心的是君子如何才能喻於義。就算是手裏有了一點小錢,也隻會拿回家去收進枕頭芯子裏,準備藏他一千年。

出於謹慎,青苗法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等到工作有了經驗,再“推之諸路”。條例司在青苗法條例中還特別指出,青苗法“皆以為民”,公家並不從中獲取多少好處,“而公家無所利焉”。也就是說,收上來的利息,仍然要用在老百姓身上,所謂專款專用。

王安石在青苗法定稿以前,曾廣采各方意見。因為呂惠卿和蘇轍關係僵硬,王安石親自將幾個人請到家裏吃飯,“食於私第”。王安石把方案拿給蘇轍看,對蘇轍說:此青苗法也,有不便,但講無妨。蘇轍看了看青苗法草稿,說:“以錢貸民”,“本以救民”,“非為利也”,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出納之際”,那些贓官汙吏就會用奸賣詐,“法不能禁”。另一方麵,隻要“錢入民手”,他們肯定會胡買東西亂花一氣,“雖良民不免妄用”;等到還貸款的時候,就算是有錢人也會一拖再拖,“雖富民不免逾限”,那時恐怕就需要用鞭子和棒子下去催款要賬,“州縣之事不勝煩矣”。

蘇轍的這番話,並不涉及青苗法過程,而是從根本上否定青苗法。蘇軾的觀點,也與弟弟類似,都認為不應該借錢給農民。

蘇軾批評說:“青苗放錢,自昔有禁”,現在“始立成法”,雖說不得強行借貸,“不許抑配”,但是,誰能保證在數世之後,沒有暴君汙吏出世,用青苗法來欺負老百姓呢?陛下你“能保之與”?而且想借青苗錢的人家,多是窮光蛋,“必皆孤貧不濟之人”,這種人家,如果逼著他們還錢,就會“繼之以逃亡”;如果不逼他們還錢,就得讓鄰人替他還錢,“均及鄰保”。不管怎麽搞,都會亂成一團。蘇軾並且指責青苗法“不許抑配,亦是空文”,還嚇唬神宗:如果有一天,後世寫史“青苗錢自陛下始,豈不惜哉”!

蘇軾也反對農田水利法,說“所行之事,行路皆知其難”。在汴河兩岸試種水稻一事,本是一項重要的農業改革措施,對後世的水稻種植都產生了重要影響,蘇軾對此並不了解,卻把自己當成農業專家,斷言“汴水濁流,自生民以來,不以種稻”。

後來汴水兩岸長出了黃澄澄的稻米,蘇軾又擔心地方官員會借興建農田水利之機,“指人舊業,以為官陂”,由此產生大量糾紛訴訟,“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無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對於王安石推出的另一項重要變法項目——免役法,蘇軾也照樣反對。

在王安石以前,國家與政府雜務,全是以差役法形式完成。所謂差役法,說白了,就是免費為公家出力幹活。一些公共事務,比如看管公物、站崗收稅、送信抓賊、抄寫文書等等,全得老百姓輪流去幹,累一點倒還罷了,往往還有破產的危險,如果把東西看丟了,是要照單賠償的,往往出現“傾家而不能給”的情況。有的人負責運輸財物進京交差,路上被盜受損,也要自己負擔。

差役法的主要問題就在於負擔太重而又勞役不均,哪些人該幹哪些人不該幹,幹好幹壞幹多少,沒有個定準。有人閑得要死,有權有勢的“品官形勢之家”,可以天天在家搓澡而不幹事。中上等民戶之家,又常常忙得小腿亂抖。再加上有破產的危險,所以百姓都想方設法躲避差役。

有人為了減少家庭人口,減輕差役負擔,不得已讓“孀母改嫁,親族分居”,因為光棍是不需要做差役的。甚至有的人“嫁其祖母”,讓“老母析居以避役”。這些事“大逆人理,所不忍聞”,全是差役法害的。

當時很多士大夫都看出了差役法的危害性,也提出過一些建議。連司馬光都看出了差役法的缺點:“故置鄉戶衙前以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富者返不如貧,貧者不敢求富。”

王安石決定改變這種困境。

在推行免役法之前,已有地方官員根據實際需要主動停止了差役法,特別是在南方,變差役為雇役已是很普遍的現象。兩浙轉運使李複圭就因很多老百姓以衙前役而破產失業,所以決定“悉罷遣歸農”,讓老百姓出錢雇人服役,“民便之”。廢除差役法實行免役法,已是時代發展的需要。

早在熙寧二年,役法改革就已提上日程,“先是詔條例司講立役法”,並先後由“呂惠卿、曾布相繼草具條貫”,討論了一年時間。熙寧三年十二月,王安石當上宰相以後,“行免役法”,但此時的免役法仍然不是最後成形的版本,後來又更新了幾次。“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率先開始試行免役法,並“奏上府界所在條目”。神宗讓鄧綰和曾布詳加討論後,“既試用其法於開封府”,“揭示數月,民無異議”,“遂推行於諸路”,並於熙寧四年冬十月“罷差役法,使民出錢募役”,免役法正式頒行於全國。主要內容就是,大家掏錢,政府雇傭專人幹活,不再煩擾百姓出工。

免役法主要內容是:“計民之貧富,分五等輸錢”,所出的錢就叫“免役錢”。錢收上來以後,“用其錢募人代役”,從前各家各戶被指派的差役就可以免去了,故稱免役。

即使是當官的人家,或者隻有女人缺少男丁的人家,或者是光棍一條,或者是滿屋小孩都沒長成人,甚至是寺觀,也都應該分出等級來,並按“等第輸錢”,這個就是“助役錢”,不過助役錢隻是免役錢的一半。出錢多少,也不是亂要的,要根據實際需要,“先定州縣應用顧值多少”,然後再“隨戶等均取”。具體收取免役錢的數量,地方還要報送中央批準,“提舉官據合出錢數科定,朝廷以恩惠科減”。

但是呢,也不能可頭製帽子,用多少就收多少,還要“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缺”,這個多收的錢,就是“免役寬剩錢”,並適當要求富人多出錢,窮人就可以少出點。司農寺後來規定,下等人戶不但“盡除前日雜役”,“且不輸一錢”,已經不需要下等人戶出免役錢了。而當年景不好時,那些受災傷的州縣,生活困難的四等以下戶,可以少收免役錢或“盡除之”。

應該說,這些政策都非常人性化,所以剛一推行就受到了基層老百姓的歡迎,“被差者歡呼散去”,僅開封一府,就“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放鄉役數千”,老百姓沒有理由不高興,“行於諸路,人皆便之”。

其實,免役法不僅僅是錢的問題,還給了農民以人身自由,客觀上有利於提高農村的生產水平。王安石對此看得很清楚,他對神宗說:“舉天下之役”,都花錢請人來幹,“人人用募”,就可以“釋天下之農歸於田畝”,“故免役之法成,則農時不奪而民均矣”。而自由勞動者的大量出現,對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進作用。

《風雨牧歸圖》(南宋)李迪

但是老百姓歡迎,不等於士大夫也歡迎。馬端臨在評論免役法時也承認:“然役法之行”,“士大夫豪右不能無怨”,“而實則農民之利”。

司農寺毫不諱言地說:“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蠢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並能致人言之豪右。”也就是說,對窮人有所助益,對富人有所裁損,所以,肯定會有替富人士大夫們代言的人跳出來講壞話。司馬光就不用說了,他是王安石所有變法項目的堅定反對者,而蘇軾則是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

蘇軾說:“自古役人,必用鄉戶”,就好比“食之必用五穀,衣之必用絲麻,濟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馬”。鄉戶出力做差役,是應該的,是天生的。差役這個事,雖然也有可能“以他物充代”,但那是不正常的,“終非天下所可常行”。

蘇軾之所以堅持要行差役法,反對免役法,是考慮到“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宦於四方者”,為的就是“亦欲取樂”,而且,這是“人之至情也”。如果把當官和有錢的人家逼得太苦,“凋敝太甚,廚傳蕭然”,日常生活一點都不熱鬧,“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盛觀”。

蘇軾最後要求神宗罷“製置三司條例司”,“罷之而天下悅,人心安,興利除害,無所不可,則何苦而不罷”?

蘇軾雖然講得很直接,但還是有點後怕,就加了條尾巴:“臣之狂愚,非獨今日”,陛下你一直沒有處分我,我想大概這次也不會吧?蘇軾最後幾句話寫得非常有意思,說:我“死亡不辭”,死就死了吧,隻是怕別人看到我的下場,以後都不敢說話,所以我“思之經月,夜以繼晝”,文章寫好了又燒掉,燒掉又寫,“至於再三”,最後還是“卒吐其說”,請“陛下憐其愚忠而卒赦之,不勝俯伏待罪憂恐之至”。

神宗把蘇軾的文章拿給王安石看,問:“轍與軾如何?”我看他們兩兄弟“學問頗相類”。神宗看出蘇轍與蘇軾的見解大致相同,所以對兄弟倆一人支持變法一人反對變法感到奇怪。

王安石說:“軾兄弟大抵以縱橫捭闔為事”,“軾才亦高”,但所學不正,並且沒機會施展,所以牢騷多了點,“其言遂跌**至此”。神宗深以為然。

蘇軾一看,上書以後沒有什麽反響,索性再來一篇,於是有《再上皇帝書》。這篇言事書說:“今日之政,小用則小敗,大用則大敗,若力行而不已,則亂亡隨之。”

曆史已經證明,王安石當政的幾年,是宋朝社會治安最穩定的幾年,雖然經常對外用兵,但農民暴動的次數卻是曆朝最少的。

蘇軾還說:“王安石不知人,不可大用。”

王安石沒有理睬蘇軾,甚至連一篇反駁的文章都沒有寫。在他看來,蘇軾缺乏施政經驗,無非是書生空論,何況自己還有正事要做,農田水利忙得正緊,免役法也要反複論證,哪有時間跟他耍嘴皮子!

喜歡嘲謔的蘇軾卻很難管住自己這張嘴。

這時,翰林學士範鎮因為攻擊青苗法和王安石,被貶外放,正在家裏愀然不樂。蘇軾前去慶賀他。範鎮為人沉穩,話不多,“每對客尊嚴靜重”,“言有條理,客亦不敢慢易”。隻有蘇軾每次“掀髯鼓掌,旁若無人”。

蘇軾說:“公雖退而名益重矣。”

範鎮並不高興,嚴肅地說:“天下受其害而吾享其名”,我怎麽忍心啊!

又有一次,蘇軾與王安石在一起談天論地,偶然提起了西漢文學家揚雄(字子雲)。王安石略帶疑問地對蘇軾說:史書寫揚雄想要跳樓自殺,我倒是有點懷疑,以揚雄的個性,怎麽會跳樓呢?還有揚雄怎麽會寫《劇秦美新》這種諂媚文章,我懷疑是假的吧?

蘇軾一本正經地對王安石說:我也懷疑一件事情。

王安石不知道蘇軾肚子裏賣的是什麽藥,就問:疑何事?

蘇軾說:我懷疑西漢果然有揚雄這個人嗎?

“聞者皆大笑。”

還有一次蘇軾在朋友家裏看到一座假山,突然詩興大發,寫了一首打油詩嘲笑王安石:

安石作假山,其中多詭怪。

雖然知是假,爭奈主人愛。

以王安石當時在朝廷中的地位,如果真的跟書生意氣的蘇軾一般見識,有心想搞蘇軾的話,隻怕能把蘇軾玩死。好在王安石胸懷大度,在相位凡八年,沒有碰過蘇軾一根汗毛。

蘇軾見扳不動王安石,就開始跟王安石的幕僚作對。他的第一個對象,是支持變法的李定,並因此而惹出了一場巨大的風波,最後直接影響了蘇軾的仕途。

《致坐主久上人》(北宋)蘇軾

李定是王安石的學生,考中進士以後,在地方做過定遠尉,後任秀州判官,熙寧二年,受到知審官院孫覺的推薦,“召至京師”。孫覺在審官院的主要任務就是考察提拔優秀幹部,能得到審官院的推薦,說明李定在地方的工作非常出色。

李定到了京城以後,先去拜見諫官李常,李常就問李定:你從南方來,“民謂青苗法何如”?李定回答:“民便之,無不喜者。”李常搖頭道:舉朝都在爭議這個事情,你還是不要講這種話了,“君勿為此言”。

李定從李常家出來,就去拜見王安石,對王安石說:想不到現在京城不許講青苗法的好話,“定但知據實以言,不知京師乃不許”。王安石點點頭:不如你直接跟皇上講講吧。就帶著李定去見神宗。

神宗問起南方推行青苗法的事情,李定回道:青苗法處處為老百姓著想,使鄉村大戶無法盤剝鄉民,老百姓確實是得到了很多實惠,都很感激朝廷。神宗臉上帶著微笑,對王安石道:現在諫院缺人,不如讓他到諫院工作吧,“命定知諫院”。

宰相曾公亮對神宗說:以前從來沒有直接提拔上來就當諫官的先例,還是先讓他做點別的工作。於是將其“拜太子中允、監察禦史裏行”。但是知製誥宋敏求拒絕寫委任狀,理由是李定資曆不夠。神宗不開心,難道我一個皇帝,任命個官員也這麽費勁嗎?就找個借口把宋敏求撤職了。司馬光聽到這個事情,跑去問神宗:“李定有何異能”,非要破格提拔他?神宗道:有幾位大臣推薦,我也親自麵試過了,“朕召與之言”,看他“誠有經術”,所以才破格提用。

司馬光當時不好講什麽,又問:宋敏求不願寫委任狀,你就把他給開除了?神宗不想跟司馬光囉唆,就糊弄司馬光說:開除宋敏求,不是因為李定,他還犯有其他錯誤,“係以他事違詔命也”。

誰知開除一個宋敏求,知製誥李大臨和蘇頌同樣“拒寫詔令”,這次他們換了個理由,說李定母親死的時候,李定沒有服喪。

原來禦史陳薦上書,指責李定在涇縣當主簿時,聽到母親仇氏的死訊,卻假裝不知,“匿不為服”。不為母親服喪,在那個年代,算是大逆不道,禽獸不如,用孔子的話說,就是畜生。

李定生母仇氏,出身於窮人家庭,先前曾嫁與一財主為妾,生了個後來當了和尚的孩子,就是那個老同蘇軾攪在一起的佛印。後來仇氏不知什麽原因,轉嫁給李問做小妾,再生下一個兒子,就是李定。也就是說,佛印是李定同母異父的哥哥。

在生下李定後,仇氏再次改嫁,跟了一個姓郜的做小妾去了。仇氏改嫁的時候,李定尚未成人,加上李定的父親可能也對仇氏改嫁很受傷,根本沒把這個事情告訴李定。結論就是,李定並不知道仇氏是自己的生母。

後來,李定考取了進士,在涇縣做主簿的時候,仇氏死了,李定可能聽到了一點風聲,隱約知道仇氏和自己的關係,“有鄉人私告定,仇氏是所生母”。但他又拿不準,因為父親沒有點頭,“而父堅以為非”,所以李定不能直接為仇氏服喪。盡管如此,李定還是請假在家,以侍養老父為名,為仇氏服“心喪”。

應該承認,李定這樣做,已經是很不錯的了。

這個事情其實已經過去十多年,如果不是李定進京為官,加之投奔王安石支持變法,根本沒有人會再提這件事。但隨著李定進京,這事就迅速傳散開來,成為兩派較量的焦點。

人們以為,不憚勞苦散布這個消息的人,正是蘇軾。而蘇軾則是從佛印那裏得到的第一手資訊。他拿到這個材料以後,先把消息散布出去,跟著就寫了一篇讚揚朱壽昌孝行的文章,用於和李定形成鮮明反比,達到強烈的效果。

這個朱壽昌的母親劉氏也是一個小妾,因莫名原因,被朱壽昌父親賣給黨姓人家做小妾去了。當時朱壽昌還在劉氏的肚子裏,劉氏“有娠而出”。直到三歲時,朱壽昌“乃還父家”。自此以後,“母子不相聞者五十年”。

朱壽昌長大成人後,也當了個官,等到父親死後,朱壽昌決定尋訪母親劉氏,“行四方,求之不得”。到熙寧元年,朱壽昌決定放棄官職,“與家人訣”,“棄官入秦”,“誓不見母不還”,最後終於母子相見,以大團圓劇終,“劉時年七十餘矣”。

那時朝廷也重視宣傳工作,先是“知永興軍錢明逸以其事聞”,把朱壽昌的感人事跡報告給了朝廷,而其時各路人馬已經開始猛烈攻擊“李定不服母喪”一事,朱壽昌的故事來得正是時候。蘇軾熱情歌頌了朱壽昌的孝行:“感君離合我酸辛,此事今無古或聞。”誰敢有不孝行為,就應該在朱壽昌的光輝形象前羞愧至死。

幾年後,朱壽昌母親去世,“壽昌哭泣幾喪明”,士大夫們“以歌詩美之”,有人把這些詩歌收集起來,成冊發表,蘇軾專門為作序,“且激世人之不孝者”。而這事對李定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也為後來李定在“烏台詩案”中毫不留情地攻擊蘇軾埋下了伏筆。

王安石對這些爭吵非常不滿,對神宗道:以前有人也攻擊李定,但並不敢指責“其不服母喪”。後來因為禦史中丞可以“風聞言事”,所以才隨口亂講。現在“事已明白不可誣”,李定父親說李定不是仇氏所生,李定又沒有近親可以訪問,所以不敢服喪。現在李定“所生所養父母皆死”,也找不到近親了解真實情況,派人到淮南查問李定的鄰居,也都是仇氏死後才做的鄰居,你讓李定到底怎麽辦呢,“不知令定何據”?

但王安石並不是在袒護李定,他指出:如果真有確鑿證據表明仇氏是李定之母,那就“依禮製追服”,讓李定穿麻戴孝三個月,“解官心喪三年”。如果李定不服,請朝廷再行查處。

可反對派不急,他們死揪住這個事不放,非要搞個水落石出不可。就這樣弄來弄去,一直查到王安石當了宰相,也沒查出什麽名堂來,但是攻擊之聲不絕,枉誣之奏屢起,王安石沒有精力與之閑爭,唯有沉默以對。

其實,當時李定就想報複蘇軾。此事出自京城大相國寺牆上的一首歪詩,相當於現代的大字報,詩曰:

終歲荒蕪湖浦焦,貧女戴笠落柘條。

阿儂去家京洛遠,驚心寇盜來攻剽。

當時大相國寺裏的遊人也不少,很多人圍著觀看,都不明白這首詩是什麽意思,結果蘇軾恰好到場,並專門做了解釋。他說這首詩其實是一個啞謎:“終歲”,就是十二月,十二月寫在一起,就是一個“青”字。“荒蕪”,是指田地裏長草了,而“田”字上邊加草字頭就是“苗”字。“湖浦焦”,就是沒水了,沒水就是“水去”了,合為“法”字。“女戴笠”是“安”字。“落柘條”是“石”字。“阿儂”是吳語,“吳語”合而為“誤”。“去家京洛遠”意為“國”字。最後一句“驚心寇盜來攻剽”就是擾民的意思。四句合起來,就是“安石青苗法誤國擾民”。

李定把此事報與王安石,對王安石道:我覺得這詩就是蘇軾自己寫的,他這是故意以謠言惑眾,攻擊時政,我想參他一本。王安石搖頭道:這種打啞語猜字謎的遊戲,偶一為之,可以娛情悅性,蘇軾確實是個才子。李定自此知道王安石的心胸,在王安石任內,再也沒提過攻擊蘇軾的事情。

但蘇軾的行為也傳到了神宗的耳朵裏,惹得神宗不太高興,曾經對司馬光說過一句評語:“蘇軾非佳士。”正在這時,有人告發蘇軾在運送父親蘇洵的棺木回家治喪途中,借官船“販鹽及蘇木、瓷器”,“禦史謝景溫論奏其過”。神宗很生氣,親自派人調查。

蘇軾“販數船蘇木入川”,“此事人所共知”,在當時也不是什麽大罪過,本不必掩蓋,但如果涉及販鹽,事情就有點嚴重了。

宋朝不許私人販鹽,太祖時曾規定,“入禁地貿易至十斤”者,“乃坐死”。但因為販鹽利潤大,所以犯法的人很多,朝廷隻好放寬政策,但懲罰仍然很嚴重,特別是公務員,更要麵臨撤職的危險。而蘇軾被舉報用英宗特批的官船販私鹽,這個罪行更重,如果屬實,可能會先把屁股打開花,然後發放到偏遠之地永不錄用。

林希在《野史》中記載:謝景溫彈劾蘇軾“丁父憂歸蜀”時,“往還多乘舟載貨物賣私鹽等事”。朝廷下令“按問水行及陸行所曆州縣”,“令具所差借兵夫及舵工詢問”,但並沒有查出販賣私鹽的事情。至於蘇軾所用的官兵,原來隻是“眉州兵夫乃迎候新守”,順路“送軾至京”,也算不上什麽“借調兵夫”。

至於說順路借用進京迎接知眉州新任長官的兵夫,那確實是假公濟私。對此不必苛責,屬於灰色地帶,不隻蘇軾這樣,很多官員都這樣。沒有問責一切都好辦,一旦被追究起來,問題可大可小。所以對於謝景溫的彈劾,蘇軾不敢有一句自辯之詞。

蘇軾在給堂兄蘇不疑的信裏曾經提到過這件事,說他最近受到彈劾,朝廷已經開始調查了,雖然沒查出什麽來,但是“孤危可知”,所以決定來春請求外放,“必須求鄉裏一差遣”。

蘇軾之所以擔心,是因為揭發他販賣私鹽的人是對他的底細非常了解的表哥兼姐夫程之才。宋人彭百川在《太平治跡統類》中記載:程之才和蘇軾關係不好,正是他向朝廷揭發了蘇軾借運送蘇洵棺木回川之際來回“販私鹽蘇木等事”。蘇家和程家是姻親,但有宿怨。或許是冤家宜解不宜結,蘇軾對此“未嚐以一言自辨,乞外任避之”。

在各方勢力重壓之下,熙寧四年(1071年),三十六歲的蘇軾外放杭州做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