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婚姻的可取性(18)
現代的醫師比從前的多了一種任務,就是在婚姻的可取性一點上,向他請教的人,比以前多了許多;凡是將要結婚的人,對於前途夫婦的幸福或子女的健康發生疑問時,總要找他幫同解答。醫師在這方麵的意見,在以前是比較的不受人重視的,現在也更有分量了。因此,做醫師的從今要特別的小心,不應再輕率地用些老生常談把請教的人打發開,而應盡能力所及,替他做一番鄭重與周密的考慮後,然後發言。這種考慮所必須依據的科學資料現在還不完全,也還沒有整理清楚;至少對於一大部分的婚姻的例子,這種資料還不很適用;不過整理的工作目前已經開始,在不遠的將來可以應用,到那時候我們或許可以預料一樁婚姻的可能的結果,此種預料雖未必完全準確,總要比目前準確許多。就目前論,蒿尼女士(Karen Horney)在一度研究這問題之後,也說,就是精神分析的方法(她對這種方法是有很大的信仰的)也不能使我們窺見婚姻問題的底蘊,而知所預測。不過婚姻問題終究是一個社會學的問題,我們若窮根究底,不免越出我們的題目的範圍。我們在這裏所能討論的,事實上隻能限於這問題的一小部分,甚至於隻是這一小部分的一些端倪而已。
舉一個時常發生的簡單的例子罷。一個青年男子或青年女子,事前既不向家人親戚朋友說明,臨事又不聽任何旁人的勸告,突如其來地宣告行將和某某人結婚;不過這樣一樁姻事,即使表麵上並不違反什麽優生的原則,實際上,以及從別的立場看,是絕對的人地不相宜的。也許第三者看不過去,總希望這樣一個惡姻緣可以打消,於是便向醫師請教,並且有時候還指望他明白地宣告出來,說明那輕率從事的對方實在是一個精神上不健全的人。對方精神上究屬健全與否,是應該仔細探討的一個問題,不過,就大多數的例子而論,這是一個跡近故入人罪的說法,那所謂輕率從事的對方或許在遺傳上有一些輕微的神經變態的傾向,但此種變態,即使可以叫作變態,在分量上實在是很輕微而並不超越尋常生理的限度,因此,單單把醫師找來而憑他的片言隻語,是不足以斷定的。莎翁劇本裏所描寫的羅密歐與朱麗葉(Romeo and Juliet)一類的愛侶,因為不勝一時興奮的緣故,把反對他們結合的社會障礙,完全置之度外,是有的,但他們並不瘋狂,除非是我們從文學的立場接受勃爾登(Burton)在《愁的解剖》(Anatomy of Melancholy)一書裏反複申論的說法,認為在一切戀愛狀態中的人是瘋狂的。就大多數的例子而論,我們所碰見的絕不是兩個瘋狂的人,而是兩個還沒有從“狂風驟雨”(19)裏鑽出來的青年;新發展的**的生活原是這番風雨的一部分,當其突然來臨的時候,勢必至於產生一種生理上的驚擾與此種驚擾所引起的精神上的失其平衡。一刹那風息雨止,生理的驚擾既消,精神的平衡自然恢複,並且更不至於發生第二次。
再有一種很有代表性的例子。一個行為正直而操守純潔的青年男子,或因一時的好奇,或偶聽朋友的慫恿,或完全因偶然遇合,認識了一個妓女,情投意合,竟想和她結婚,他的動機是極理想的,他以為妓女是俗人眼光裏最下賤的東西,既受人糟蹋於前,又永遠得不到翻身於後,他這一來,就可以把她搭救出來,永離苦海,豈不是功德無量;至少這是他當時所自覺的動機,在他比較不自覺的心理裏,一種正在暗中摸索的性的衝動固然也未嚐不存在,不過在那時候是不免被搭救的理想所隱蔽而看不大出的。(20)和妓女結婚,在原則上本來沒有什麽不可以,事實上結果美滿的例子也未嚐沒有,不過在男子方麵總得是一個成熟而有經驗的人,並且在成婚之前也一定有過一番謹慎的選擇。若在一個初出茅廬的男子,天真一片,再加上理想所喚起的一般熱情,莽撞地做去,結果大概是不會圓滿的。(21)我們碰到這種例子,最好的方法是暫時取一種虛與委蛇的態度,然後相機勸止。直接與強烈的禁遏手段不但不行,並且適足以煽動他的熱情,使大錯的鑄成,更不免急轉直下。虛與委蛇的用意是讓他把婚事延緩下來,在這延緩的期間,就可以設法使他對所愛的人有一番靜心觀察的機會,結果,他對於對方所估的價值也許會降落下來,而和親戚朋友所估的相差不遠。到那時候,這樣一樁婚事便不打消而自打消了。(22)
再假如一個青年女子,一時為情感所驅,想草率地和人家成婚,做家長或監護人的往往可以想法使她改換一個環境,讓新的興趣和新的友誼關係可以取而代之。有時候(在第一次歐洲大戰時,這是數見不鮮的)一個青年女子,一時意興所至,想和一個社會階級比她自己低的男子結婚。無論我們對於階級的觀念怎樣的不重視,這樣一樁姻事是應當竭力加以反對的,因為它很不容易有美滿的結果,而當事的女子,如果能懸崖勒馬,自己也決不追悔這馬是不應當勒的。近年小說裏的查泰萊爵士夫人雖一時愛上了一個農家子弟,但若真要嫁給他做他的妻子,前途的生活是絕不會有幸福的。(23)這一類拿一見傾心做根據的造次的結合往往要產生一大串的悲慘的結果。因此,我們如果在成婚之前,能設法加以阻礙,這種設法總是合理的;固然我們也承認在“遠親近親”或“近看一麵麻,遠看一朵花”的說法之下,(24)障礙越多,在戀愛狀態中的青年越是一往情深,追求得越用力,越不甘放棄,即使障礙發生效力,使一段姻緣功敗垂成,在當事人也許會引為終身的一大憾事。英國小說大家狄更斯(Dickens)的經驗是很多名望趕不上他的人所同樣身受過的。狄氏早年曾經愛上一個女子,但終於被她拒絕,沒有成為婚姻。後來這女子在狄氏的想象中成為十全十美的女性典型,他的作品裏的女主角,也無形中拿她做了藍本,(25)但最後雙方再度有機會見麵的時候,狄氏終於不免一個大失所望,嗒然喪氣。
婚姻也有許多我們局外人的注意所達不到的特殊的疑難問題。但看不到,並不就證明沒有問題。男女兩人之間,不發生婚姻之議則已,否則總有一些要解決的問題的,問題發生的方麵盡管很不一致,但其為問題則一,而這一類的問題之中,總有一部分會請教到醫師手裏,近年以來,請教人的更一天多似一天,而所請教的問題的方麵也一天比一天增加了。對於這一類特殊一些的問題,我們在這裏隻能略微提到,一則為本書的範圍所限,再則要解決這類問題,我們不容易有什麽固定不移和到處可用的簡單的答案。每一樁姻事的每一個問題都得單獨的解答,也許對甲是最有利的解答對乙卻是最有害的,都說不定。也許將來全世界的各大都市裏我們都可以有一種婚姻的谘詢機關,專門幫助已婚與將婚的男女就婚姻問題的各方麵尋求答案[已成立的柏林性學院(Sexual Institute of Berlin)可以看作這種機關的一個前驅]。(26)
這類的問題包括年齡、個人的健康與家世的健康或遺傳、婚前的體格檢查、對於婚姻生活的準備與準備到何種程度、生育的展緩與節製,特別是夫婦在身心兩方麵可能融洽的程度,因為這種程度的深淺和婚姻幸福的大小往往大有關係。
婚姻的年齡問題就是遲婚對待早婚的問題。究竟遲早到什麽程度,才對夫婦的幸福以及健全子女的產生,最有利益,是一個意見還相當分歧的問題。就目前論,這方麵的資料數量上既嫌太少,範圍上也不夠寬廣,使我們難以做出一些可以適用於多數人的答案。在美國費城,哈特(Hart)和希爾茲(Shields)兩氏,根據法院裏婚姻關係專庭上所處理的案件,和每一對夫婦因勃谿而構訟的次數,來衡量年齡與婚姻生活美滿程度的關係,發現早婚是不相宜的,因同時另一位費城的作家,柏特森(Patterson)在這方麵的研究發現在二十歲以下成就的婚姻中間所發生齟齬並不比二十歲以上所成就的婚姻為更顯著的多些。狄更生和比姆女士合作的調查裏,發現凡屬可以認為婚姻生活滿意(即雙方能彼此適應而無有餘不足之憾)的妻子的平均婚年比全部調查裏的平均婚年要大得幾歲,而在考慮到婚後同居生活的長短和後來分居或離婚的關係時,又發現婚年最早的人中間,此種同居的期限倒也並不是最短的。(27)成婚遲一些的女子當然比較明白自己生活裏最需要的是什麽,而比較的能做一些健全的主張,這固然是好處;但同時這種人的心理習慣大抵已趨固定,而在身體方麵,也說不定已經有一些小毛病,這種習慣與毛病的存在對於婚後夫婦間的順適總要引起不少的困難;反過來,早婚的女子不但在心理方麵比較地容易適應新環境,並且體格方麵也比較健全,**既不感困難,生育亦易於應付;這種比較,在一般人還不很了解,但事實確乎如此。不過實際上,問題並不端在年齡的大小,而也和性格、智力及經驗有關;單就年齡而論,目前的平均婚年也許是已經夠高的了,並且往往是太高。近年來婚姻問題的作家裏,伯格杜弗爾(Burgduerfer)竭力主張早婚,同時哈根(Hagen)和克瑞斯天(Max Christian)的結論是,從優生學的立場,男子婚年應為二十五,而女子則在二十五以前,假如這樣提早以後,不免遭遇種種困難,這種困難,無論多大,應該用最大的勇氣來克服,不應規避退縮。在德國,男子的平均婚年是二十九,女子的是二十五,不過在數世紀以前,男子的是在十九歲以下,女子的是在十五歲以下,相差得真是很多了。(28)
無論在什麽年齡結婚,男女雙方,為未來夫婦的關係和子女的生育設想,都應當有一度周密的醫學檢查;這一層不但有利而值得做,就道德的立場說,也是義不容辭。檢查的手續並且要做得早,在婚約發表以前,在許多的親友知道以前,就應當做。當然,檢查的工作也必須包括女子的婦科檢查和男子的生殖與尿道檢查。有人更主張過,檢查後必須有證書,而證書的有無應當成為婚約成敗的第一個條件;所以在行將結婚的人應當被強迫地接受檢查而出示他或她的受檢證書;這種主張,在有的地方,已經有實現的傾向。(29)不過這種檢查的關係實在是太多了,即專為未來夫婦的幸福著想,而不參考到本節範圍以外的種種優生學的需要,行將結婚的男女也是應當照做而願意照做的,初不待外界的強製。(30)
婚姻還有另一種準備工作,其意義的重要更要在醫學檢查之上,而必須雙方當事人在私底下自己做的。這種準備工作是性知識和性感覺的自我檢查,婚姻關係最重要的一部分當然是性的關係,在發生這種極親密的關係以前,雙方對於自己和對方行將發生這種關係的條件,應當有一個比較明白的認識。他們應當自問,對於自己和對方身體的構造和生理,以及彼此對於性題目的情緒的反應,已經有充分的了解沒有。就一向的情形說,狄更生和比姆女士在他們的研究裏所說到的一點是很尋常的,就是“少不更事的未來的新郎覺得對方是‘太神聖的’不可侵犯了,因此,對於她內部的結構,不便做什麽探索的嚐試;在未來的新郎方麵自己也以為仿佛是一棵樹,那樹幹是塊然的那麽一根東西。這種男女對於生理與解剖的知識比起古代的波斯人來,並不高明得多少”。他們特別地應當自問一下,他們對於婚姻之愛或床笫之愛的觀感究屬如何。我們知道有的夫婦生怕對方觸摸到自己的私處,和其他平時不大呈露的發欲帶部分;有的夫婦從來沒有在浴室裏碰過頭,不是他怕見她,就是她怕見他。在這種情形之下,身體上的開誠布公,和盤托出,既談不到,要取得精神上的推心置腹,肝膽相照,更不必說了;這樣,試問還有真正的婚姻結合可言嗎?戴維斯女醫師發現,凡屬婚前的準備,不論在哪一個方麵,比較充分的女子,比起沒有準備的來,其婚後的生活的比較圓滿,在百分數上要多占許多。
這種相互的認識當然不限於性的一方麵。婚姻關係之中,性的關係既屬中心,但並不是唯一的關係。我們知道有許多婚姻的例子裏,真正的性的關係始終不曾有過,但因雙方有十足的性格上的體認,所以也不能算完全不圓滿。許多婚姻的研究都認為性情投合是婚姻幸福的最大的鑰匙。(31)兩個人的性情,單獨地看,也許是很不差的,但放在一起,就合不起來,所以必須在婚前加以認識;留待婚後再加以體驗是不妥當的。最好在結婚以前,雙方就能有比較長期地住在一起的機會,這同住的環境必須能供給種種尋常必須解決的問題以至特別不容易解決的難題,讓雙方共同設法應付;如此,雙方才可以觀察到彼此對自己、對第三者以及對一般事物的反應的方法;我特別提到對第三者以及一般事物的反應,因為隻看雙方彼此間的反應是不夠的,這些,在婚前婚後往往有很大的不同。天主教裏的僧尼必須經過一個見習期,見習及格才可以正式地做僧尼,我認為婚姻也應當有一個見習的段落,見習有成,才許在婚姻祭壇前立下正式的誓約。這種見習功夫究竟做到什麽程度,包括不包括性的**在內,是一個次要的問題。(32)
所謂性情的投合,不一定指性情的相同,有時候相反的情形也可以彼此和諧,不過隻是性情的投合還嫌不夠。見解、興趣與才能的投合也是至關重要的。性情的不同,例如一個內向(introvert),一個外向(extrovert),也許是和諧而相須相成的,也許比性情的相似和反應的相同更可以促進婚姻的幸福。不過要此種幸福的長足進展與長久維持,趣味與才能的相投也是極基本的,而所謂相投自然也不一定非相同不可。一方不愛好音樂,而一方則專心致誌於音樂,這大概是不容易調和的 ;政治的見解不同,即使性的關係很和合,怕也不一定能維持長久的美滿。至若宗教的信仰完全不合(例如羅馬式的天主教和福音主義的耶穌教),則婚姻決無和樂之理,無論如何應以不締結為是。應知在今日的時代,做妻子的已經不隻是一個純粹的家庭的員司,她多少總有一些家庭以外的興趣,所以對於外界社會生活裏各種較大的活動與潮流,雙方理應有些共同和相似的見解,隻要大處同,細節目不同,就不要緊,所持的原則同,方法不同,也就不要緊,但若大處和原則上便有衝突,婚姻生活就難期美滿。
不過我們總須記住,對於任何一樁婚事的事前的一切勸告多少總有幾分臆斷與逆料的性質,前途是否一定成為事實,是誰也不敢斷定的。一對當事人,尤其要是很年輕的話,是會因發展而隨時變遷的,今天這樣,明天就不一定這樣。埃克斯納(Exnar)說得好:“從心理的立場來看婚姻,把婚姻當作一個富有創造性的人格關係看,它根本是一個造詣的過程。這種關係,這種過程,在行婚禮的時候,不一定就會發生或開始的。”(33)這造詣的過程也往往很慢,也許要費上好幾年的漸進的功夫,一種圓滿的與深切的婚姻關係,即真正配叫作婚姻的婚姻關係,才有希望確立。表麵上已到白頭偕老的段落,而此種關係還沒有確立的例子,也所在而有。(34)
世間也有不少的人,因為若幹特殊的個人的原因不適宜於婚姻,而我們也便不以婚姻相勸。另有一部分人,因遺傳的關係,為種種的健全起見,可以許其結婚,而不許其生育子女;對於這種人,比任何方法要高明許多的不生育的方法,是讓做丈夫的接受絕育的外科手術。(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