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王安石變法

北宋統治者設置了龐大的官僚機構,盡量吸收地主階級分子參加,官僚們除領取國家優厚的俸祿外,還享有減免賦稅、徭役的特權。職責不清,人員龐雜,這不僅大大削弱了行政的效率,而且嚴重地增加了國庫的開支。北宋時期,除北方的遼不斷對宋侵擾外,西北黨項族(羌族的分支)建立的西夏,也經常不斷地對宋進攻,在遼和西夏的威脅下,北宋政府不斷地擴充兵額。

宋仁宗趙禎當政時期,軍隊的數目已經增加到一百二十五萬多人,養兵的費用占了國家財政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此外,加上統治階級的奢侈浪費,以及每年送給遼和西夏大批的絹帛和白銀,使北宋政府的財政陷入了極端困難的境地,北宋統治者為了擺脫危機,拚命地向農民榨取賦稅。據記載,仁宗時就已形成“凡百賦率,增至數倍”,“下至果菜,亦皆加稅”的局麵。國內的階級矛盾日益尖銳化,這引起了農民革命的不斷爆發。統治階級恐慌起來,一些比較有遠見的人,例如範仲淹、歐陽修等,針對當時的局勢,先後提出了改革政治的主張,但是由於頑固派的反對,他們的主張都未能得到實行。

等到了宋神宗趙頊當政時,北宋社會的危機更加嚴重,在這樣的情況下,趙頊任用王安石做宰相,來實行變法。

這王安石是撫州臨川人,出身地主家庭,早年間,在浙江做過地方官,很有政治才能,仁宗時期,他上過萬言書,主張改革政治,沒有被采納。

公元1069年,即熙寧二年,被任為參知政事,次年被任命為宰相,積極展開變法活動,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緩和階級矛盾,為了變法,他先在中央政府設立了一個機關“製置三司條例司”,來製定新法的各種條例。

新法主要有下列幾項:

1、農田水利法——開墾荒地,興修水利,積極發展農業生產。五六年之內,興修了水利工程一萬多處,灌田三十六萬多頃。

2、方田均稅法——丈量土地,按土地的數量、肥瘠等情況征收賦稅。實行方田均稅法後,前後丈量出地主官僚隱瞞的土地二百幾十萬頃,迫使豪強地主不能不交納賦稅,並且不許他們將賦稅轉嫁給農民。這樣,既增加了國家賦稅的收入,也相對地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3、均輸法——過去地方“上供”物品,都由各地分散購置,富商大賈往往乘機操縱物價,囤積居奇。均輸法改為由朝廷設“發運使”統一購置,一方麵既免去了富商大賈從中操縱的弊端,另一方麵也收到了“便轉輸,省勞費”的效果。

4、青苗法——每年青黃不接時,政府以較低的利息貸現款或實物給農民,收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叫做“青苗錢”。青苗法的實行,限製了高利貸者盤剝農民的活動。

5、免役法——北宋時差役繁重,當役人受苦不堪。免役法規定:凡當役人戶按等第出“免役錢”,就可以不再充役;享受免役特權的官僚地主,也要按財產多少出“助役錢”;由國家用免役錢和助役錢雇人充役。實行免役法,減輕了人民服役的痛苦,同時也使大地主官僚的特權受到了一定的限製。

6、市易法——政府設“市易司”,平衡物價,小商販也可向市易司借貸資金或賒購貨物,年息二分。這樣就使大商人不能壟斷市場,並且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7、保甲法——組織民戶,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五百家為一都保。一家有壯丁二人的,出一人為保丁。保丁在農閑時集中進行軍事訓練,平時擔任巡邏、放哨,維持地方治安,戰時保衛疆土。諸路保甲後來還代官府養馬,以備戰爭之用。保甲法的實施,加強了國防的力量。

王安石變法,雖然是從維護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利益出發,然而變法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對人民的剝削,客觀上有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所以這次變法在曆史上是有一定進步意義的。由於新法觸及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變法一開始就遭到了以司馬光為首的守舊大臣們的反對。

新法的實行後,前後共十七年,得到短暫的改變效果。不過可惜的是,趙頊駕崩後,新法被完全推翻了,王安石晚年也被罷免了一切職務,鬱鬱寡歡後生病去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