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醉毆奇禍
(明)馮夢龍
甲乙二人俱醉,遇於途。甲毆乙仆,視之,死矣。徑去。
總甲[1]見之,亟白於官[2]。時已暮,姑以葦席四懸障屍,眾寢衛於外。夜半,乙稍寤,已迷前事。思:“安得處此?必犯夜禁。”潛起逸歸。
及明,守者失屍,驚懼。須臾,官來,謂受賄棄屍,痛加箠楚[3]。守者誣服,請取屍來。乃共往伺於郊。一人醉而來,眾前撲殺之,舁[4]入葦室。
而乙方大醒,記得曾被甲毆,詣甲喧[5]。甲以賄求解。比官以殺人捕甲,甲邀乙往白。官訊守者屍所來。不能諱,坐[6]死。
(見《古今談概》)
〔1〕總甲:明代地方政權“裏”一級的負責人,管轄十甲,共一百一十戶。 〔2〕亟白於官:迅速報告官府。 〔3〕箠楚:鞭打。 〔4〕舁(yú於):抬。 〔5〕詣甲喧:到甲家中吵鬧。 〔6〕坐:因。指犯罪的因由。
《古今談概》編者明末馮夢龍(1574—1646),長洲人,著名通俗文學家。著作眾多,編纂有短篇小說集“三言”(《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長篇小說《平妖傳》、傳奇《雙雄記》,民歌集《山歌》以及《智囊》等。《古今談概》共三十四卷,分三十六類輯錄古籍中可資談助的內容,涉及麵很廣,著重於對病態社會的揭露,但正如書名所雲,故事多簡略,像一個梗概。
《醉毆奇禍》即是一部公案小說的梗概,篇幅短小而人物頗多,情節複雜,寓意深刻。醉者甲、乙因醉鬥毆,當然不足取,甲打人致“死”,不顧徑去,更是非法又非禮;守者失屍而殺人塞責,固於法不容,但其起因卻是出於官府不問情由的“皋楚”,他們之死實屬無辜,而真正的罪魁禍首——昏官,則永遠以正確自居。這種顛倒必能激起有心人的憤慨,也正是小說思想的深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