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書養書”質疑

最近,有好幾位同誌談到“以書養書”的問題,也有同誌提出要出版社變“暗貼”為“明貼”,那前提都是:出版社應該“養”虧本書。筆者對此頗有些疑問。

“以書養書”,過去叫做“以普養高”,就是用大印量圖書賺來的錢“養”印數少但“學術水平”高的虧本書,作為扶持學術著作、繁榮文化事業的保證之一。當時,出版社是事業性質,國家不向出版社要利潤,甚至還給予撥款。這樣,“以書養書”無疑是正確的,也是有條件的。但是,現在情況不同了。出版社改變為事業性質企業管理,絕大多數不但要自負盈虧,而且還要上繳可觀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再把“養”虧本書視作是出版社應盡的義務就沒有什麽道理了。

另外,“以書養書”還有一個不大合理的現象就是:養書的書的作者往往因為書稿屬“普及”、“通俗”型的,不但評獎,評職稱等等受到歧視,就是稿費也往往較低,而被養的書的作者一般倒享受高稿酬的待遇。創利的養者獲利少,虧本的被養者獲利多,即使後者被認為是合理的,而前者總是說不通的,是一種侵犯作者權益的行為。

如此顯然不合理的“以書養書”理論是否還要在“正名”之後存在,似乎是一件大可研究的事。

(198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