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錯大家滅”

“無錯不成書”。這種半譏諷、半自我解嘲的話,大家已經聽得很熟了,最近,尹敏等同誌的文章(見《上海出版工作》第6期)再一次提出了這個問題,可見問題的嚴重。做編輯的人的確需要反躬自問,從中吸取教訓。但是,為什麽問題提出來好幾年了,卻遲遲得不到解決甚至還有發展蔓延之勢(如果不說是日趨嚴重的話)?是否還有編輯之外應注意的問題需要解決?我以為,是有的。如果這些問題不加以注意和解決,單單要求編輯如何如何,不僅不公平,而且也無助於書刊中錯誤的消滅。

書刊的誕生,是一種集體勞動的結晶,從生產流程來說,主要包括作者、編者、出版(主要指版式業務等)、排字、校對、改樣、付型等一係列環節上的工作人員的勞動。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廣泛使用電腦控製的今天,這每一個環節實際上都隱藏著出錯的可能性(當然,在承擔錯誤的責任方麵,各個環節是不一樣的)。

首先,拿作者來說。現在有些作者發表欲望很強,往往追求數量而不顧質量,引文不查對出處,僅憑腦袋瓜中的印象;寫好後不要說像魯迅所要求的“至少看兩遍”,甚至連一遍也懶得看,錯字、別字、漏字、增字在所多有;還有的人字寫得龍飛風舞,從書法藝術的角度看或許無可挑剔,但從出版的要求看,實在叫人頭痛:;有些人稿紙上改得一塌糊塗,也懶得再抄一遍,經過編輯加工後更是’成了大花臉。這樣的稿子對高明一點的編輯來說也許還無關大局,對於水平不是太高的編輯(雖然編輯似;乎不應該“水平不太高”,但總得承認有差別)和目前文化水平一般較低的排字工人等等來說,就成子出錯的根源之一。筆者向來認,為,編輯不是作者的“助手”,沒有義務從頭到尾代作者去核對引文及資料,知識性的錯誤以及其他原屬作者的錯誤,除了常識性的錯誤外(這種錯誤,作者更是首先不可原諒),不能要求編輯承擔責任。譬如筆者責編的一本個人詩集,出版後,作者要求“勘誤”的共14處,其中除3處4個字屬校對責任、兩處是剪貼同誌的疏忽(後麵還要分析)外,全是作者原稿用錯的,而這種用錯,編輯是難以發現的。譬如“池畔青青草”要改為“池畔青青柳”,“紅葉映綠葉”要改為“紅蓮映綠葉”之類,原稿如此,編者是很難加以改正的。

再從編輯後的工序來看,由於校對允許萬分之幾的差錯率,而退改的校樣上該改的地方又往往一而再、再而三地不給改,直要等到“改正付型”時才消滅“倒屁股字”,這中間,稍一疏忽,就可能讓錯誤溜過去。筆者編的另一本書,有一個“倒屁股字”兩次校樣上都寫上要改的字但工廠都置之不理,第三次改上去時變成一個錯字,卻因編輯沒再看校樣而校對也因字形近似而疏忽,結果,印出來便成了錯誤。還有些錯誤的鑄成簡直令人難以思議。如有一本書,付型樣是正確的,而印出來時,其中一句“負責計劃”變成了“計負責劃”。我至今覺得莫名其妙。內行的人告訴我,這大概是裝版工人勻條時,不慎帶出了鉛字,而放回去時沒有注意,便顛倒了次序!還有一本書,前幾次校樣上一個小標題都是正確的,印出來時,其中的“偷渡”卻變成了“偷涼”!至今還搞不清楚這錯誤是在哪個環節上“偷”跑出來的。又如前麵提到的一本詩集,校樣定下來後請一個同誌劃格子,由於是照排的,格子墨線劃不上去,那同誌便把字一條條剪開,然後再劃,誰知,剪好後貼上去時卻把其中兩行貼反了,而從工序上說,也沒有再來一個校次,就造成了令人難堪的錯誤。

此外,還有些錯誤發生在環節之間的交接點上,如封麵、扉頁與版權頁署名等的不一致,印數、字數、定價等的錯誤等等,有些也是責任編輯的“責任”之外的。

筆者這樣講,絲毫沒有為編輯(當然包括自己)開脫的意思。作為一個“責任編輯”,對於書中出現的哪怕是一個標點符號的錯誤,筆者也感到深深的內疚和遺憾,心裏覺得十分“物塞”。很顯然,對於消滅書刊中的錯誤,責任編輯的“責任”是特別重大的,因為,他畢竟是出書各個環節上的主要聯係人,也是主要的把關者。但是,如上所述,有些錯誤的消滅非編輯之力所能為,非要發動各個環節共同負責不可。隻有針對不同的錯誤發生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才有可能真正大幅度地消滅錯誤,改變“無錯不成書”的尷尬局麵。

為了消滅書刊的錯誤,我覺得有些“成例”也可以破一破。譬如說,有許多書往往是拿來快樣之後就發現了錯誤,但這時,生米已煮成了熟飯,除了極少部分可改,絕大多數錯誤除了加勘誤表之外,別無他法。實際上,這種“快樣製度”可說是形同虛設,毫無作用。因此,我主張把這種“快樣”的審讀工作提前到付型樣,有條件的出版社可設專人來審讀,沒有條件的則請編輯代勞。為了不耽誤付型時間,付型樣最好打兩份,一份給校對,一份給審讀(順帶說一下,現在的校樣製往往是初校樣三份,二校樣兩份,三校即付型樣一份,其實也可改一改。由於現在初校樣的錯、缺、漏字甚多,編輯一份樣子基本是無用的,一者看時手頭沒原稿,無法核對,二是即使改正了,仍難保二三校不錯,我主張定、清、齊的稿子,初校乃至二校,編輯都可以不看,隻要看三校就可以了,既節省時間,又能有效地消滅差錯),這樣,發現了差錯還來得及改正,往往可以避免很多事後的遺憾。如果有固定的書評班子,多打一份三校樣給書評工作者,請他們兼做審讀滅錯的工作,恐怕也是花錢少而成效大的一樁好事。

又如印刷廠交來的校樣上,倒字、缺字等應該有一個規定,在三校一通讀的書稿上,原則上應在二校樣上消滅“倒屁股字”;如果因為打紙型或其他原因碰翻了版子或動過了鉛字,應該如實地向出版社校對提出,以引起注意,不能偷偷地“改正”完事。

還有,作者的來稿不清楚(包括改動過多和字跡潦草)的,應該退給他重抄,如請人代抄,其抄寫費和校對費應由作者負擔。聽說湖南的出版社就是如此做的,我們似乎也可學習。

(《上海出版工作》1986年第8期,署名,雨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