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編輯學的斷想:編輯的責、權、利

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為了增強城市企業的活力,提高廣大職工的責任心和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在企業內部明確對每個崗位、每個職工的工作要求,建立以承包為主的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製。這種責任製的基本原則是:責、權、利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職工勞動所得同勞動成果相聯係。”這段話對於出版社當前的改革有著相當重要的指導意義,對於建立編輯工作的責任製、明確編輯的責、權、利,尤其是如此。

長期以來,大家在一個大鍋裏吃飯,表麵上的“平均”掩蓋著實際上的不平均。許多事情隻是按照“舊規”,稀裏糊塗地做過來,以至於幹了多少年,仍然說不出一個子醜寅卯來。即如編輯的責、權、利這樣的問題,直到人們要討論“責任製”時,才發現原來也還是一筆糊塗帳:責不明,權不清,利更與責、權不符。在討論建立編輯學的時候,有必要把這些問題弄清楚。

(一)

編輯的責任應該有哪幾條?上次“斷想之一”談了在書稿階段主要有三條,此外,我以為主要的還有:

1.廣交朋友。除了作者或可能發展為作者的朋友之外,還要盡可能多地與各行各業的人交朋友,以便吸收社會各方麵的信息,不斷提高編輯的質量。隻把眼睛盯住幾個作者,特別是隻盯住幾個“名家”,這是編輯工作中的“勢利眼”,並不怎麽高明。

2.調查研究。編輯在確定選題之前,應該對與該選題有關的同類書、對該選題作者的情況、讀者情況以及出版後可能出現的經濟盈虧情況等作一番大概的調查,最好要寫出“可行性調查報告”;在編輯過程中,要隨時關心同類書的出版情況及與該書有關的內容的最新進展情況,如碰到重複或發現了新內容,要及時采取對策;出書以後,要主動與發行部門聯係,並有目的地召開讀者座談會,聽取意見。現在,比較多的情況是雜誌編輯對調查研究感興趣,有的還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而圖書編輯對此卻有些冷漠,特別是出書之後,猶如“嫁出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任其自生自滅,有些人甚至懶得伸隻腳到書店去走走看看。這應該說是一種失職。

3.撰寫書評。據說外國有的出版社出一本書要宣傳200次,但我們出的書除了少數特受青睞外,絕大多數都是“泥牛人嗨無消息”,很少有書評之類的宣傳文字。出書多、書評園地少,當然是一個重要原因,但是編輯缺少這方麵的積極性恐怕也有一點關係。現在的普遍觀念是:編輯寫書評是份外事,寫不寫要看他高興。因此,盡管有人發出“提倡”的呼籲,但響應者不見得多。我以為,寫書評應作為編輯的責任訂人規章之中。當書稿編成之後,就要著手撰寫書評,視質量的高下推薦到不同的報刊,即使連內部酌小報刊也不能發表,也可裝入書稿檔案,作為編輯工作成績的考核依據。如此這般,書評數量可以大大增加,編輯水平亦會日益提高。隻要略動腦筋,發表園地總是可以解決的。譬如積以時日,將那些無處發表的書評匯集成小報或小冊子形式,免費寄發有關單位,比登廣告既省錢又有效,豈不是一條出路?

4.認真學習。包括學習政治,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學習專業知識。作編輯的不學習,很難做好工作;事實上,也沒有人是隻編書不學習的。現在的問題是:一是缺乏係統的學習,老化的知識不能及時得到更新;二是不讀自己出版社的書;三是無法及時了解黨的方針政策,往往要等到“明日黃花”或通過香港以及外國的報刊得到一些“出口轉內銷”的消息。這對於編書是不利的。

(二)

如果說編輯的“責”在過去不夠清楚的話,編輯的“權”就更加模糊了。仔細想一想,似乎編輯除了加工、修改、發稿之外,別無他權。在許多出版社,編輯隻不過是一個被多重束縛的“發稿機器”而已。你看,在作者麵前,他沒有組稿權,隻能說一句“帶回去研究研究”;在書店那兒,他沒有書刊印數的建議權;在出版社內部,他對於書稿的意見可以被主管上級毫不費力地推翻或更改;甚至在書上是否印責任編輯的名字也得看領導是否“許可”。這種狀況,怎麽能期望編輯充分發揮積極性呢。

編輯是出版社的第一線生產人員,適當給編輯“放權”、“擴權”,不僅可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而且可以促進整個出版社麵貌的改觀。目前情況下,我以為至少要給編輯以下的“權”:

1.適當的組稿權。一般的書稿,應該由編輯“說了算”;尤其是外出公幹的編輯,更要給予他一定的當場拍板定案的權力。否則,好的書稿很可能因為“貽誤戰機”而失之交臂。這裏很重要的一條是要允許一定範圍的失誤,就是說,要允許編輯組來的稿件中有一點“次品”甚至“劣貨”。記得有一個老出版工作者說過:一個出版社出十種書有七八種好的就算很有成績了。對於編輯,我以為也要允許有十分之一二的“失誤”,不要因為這點失誤就抹煞他的主流,就束縛他組稿的手腳。當然,對於一些重大項目和有特別要求的圖書,應該事先由社裏集體研究決定,不能輕易由編輯說了算。

2.圖書印數的建議權。作為書的編輯,對該書總是比較了解的,應該讓他參加決定印數的意見;必要的話,還可以讓他去說服那些決定印數的同誌,以便使印數合理,較好地解決“買書難”的問題。為此,現在實行的書店征訂後出版社領導過目就確定印數而不理會編輯的做法應有所改變。

3.署名權。編輯署名,是負責的表示,也可以視為一種榮譽。現在大多數出版社這已不成問題,隻有少數地方,編輯署名還得經領導“批準”,不知是何道理。目前可怪的是:“主編”的署名既吝嗇,又常常名不副實。無名之輩要想在一本書上署上“主編”的名字,簡直難於上青天,盡管他幹的是“主編”的工作,但隻能署“責任編輯”的稱號;而有些堂而皇之地印在書上的“主編”卻連一點編輯工作都沒有做。結果,”王編”不編,非“主編”而主編,徒使外人驚訝,內部竊笑。記得趙家璧先生“主編”全套“中國新文學大係”的時候,不過是二十來歲的青年,而魯迅等名人倒不過做做分卷的“主編”,現在為什麽不可以學一學呢?

4.選擇最佳工作環境權。現在的出版社辦公用房大都擁擠不堪,許多人擠在一間屋子裏本來就不大安靜了,如果電話打出打進,作者、讀者來來往往,人聲嘈雜,猶如集市貿易。如此工作環境,怎能集中思想編書?不僅效率大減,而且還容易出差錯。但盡管如此,“坐班製”還得照行不誤。仿佛編輯都是小孩子,隻有規規矩矩坐在辦公室裏才能管住。取消“坐班製”過去被認為是“自由化”,現在報上又有人呼籲了,但似乎不見得有人執行。我想,如不能取消“坐班”,至少應允許編輯有選擇最佳工作環境的權利:在編稿等最需要安靜環境時,可以回家或到他想去的地方去工作。隻要明確了責任製,似乎不必擔心編輯在家“不務正業”吧。大學教師、科研人員不是曆來如此嗎?為何獨不信任編輯呢?

5.學習的優先權。主要是指學習黨和國家發的內部文件。現在文件是分級管理,分級傳達,出版社低於新聞單位,至今隻是個“縣團級”,發的文件有限,而能夠看到這“有限”的文件的編輯更加有限。結果,編輯們不是閉目塞聽,“木知木覺”,就是靠道聽途說、小道新聞。其實,這樣做,受損害最大的還是黨的出版事業。從工作出發,應該給編輯以學習中央和國務院文件的優先權——至少要爭取到與報社記者同樣的權利。還有,每年一個月的進修假也要堅持,以不斷更新編輯的知識。“一二九”製度是上海的發明,要不斷總結前進而不要倒退到取消。

6.適量的樣書發放權。編輯編了一本書,慕“名”而來要的不少,但他自己隻有可憐的一本,要麽拒絕,要麽自己掏腰包。想想總覺得不怎麽公平。編輯辛辛苦苦編一本書,別無任何好處,就多給幾本樣書讓他自己支配,似乎不應算“多吃多占”。當然,數量多少可以根據不同的書來確定,不能一律對待,但一本總未免太少了一點吧。

(三)

關於編輯的“利”如何與責、權相聯係,問題更多,也更複雜,一時說不清楚。這裏隻想說一點,即是如何給編輯以獎勵。

編輯的主要勞動成果是書刊,而書刊是可以看得見、摸得著,也能作出較公允評價的,因此,對編輯實行獎勵是最有條件實行得比較公平合理的。所有的書刊,大體分起來無非是這樣四類:一、社會效果與經濟效果都好的;二、社會效果好、經濟效果不一定好甚至差的;三、經濟效果好、社會效益一般或不夠好的;四、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都不好的。因此,對編輯的獎勵也可以從圖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兩方麵來考慮。一般情況下,凡是屬於前三類的圖書,都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對於第一類的圖書,要重獎。對屬於第四類的圖書則要適當給以處罰。這樣,既可以調動和發揮編輯的積極性,又可保證出版物的方向。

(《上海出版工作》1984年第12期,署名: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