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輿論導向3

(《全》#9,632頁,1939年4月)思想為事實的反映,事實存在,思想雖然遭受壓迫,也不會消滅的。……橫加壓迫,結果不但不能消滅它,必然的趨勢愈壓迫愈廣播愈發展,這是我們稍稍回想各國的思想史而是可以恍然大悟的,否則中國秦始皇的焚書坑儒,俄國沙皇的摧殘思想,都可以大告成功,何以一則傳僅二世,一則尼古拉二世要被殺頭呢?

(《全》#9,150頁,1939年7月)一個公正的正確的輿論機關,不免要受到一些阻撓,但是隻要我們的態度光明,立場堅定,地位合法,應付得當,不是沒有方法存在的。

(《年譜》下卷,1043頁,1939年8月)我們不但需要言論自由,而且需要有效的言論自由。

(《全》#9,640頁,1939年10月)我們是主張民主政治的,直接間接反對民主的一切言論,我們都反對。

(《店訊》#78,1023頁,1939年12月16日)韜奮認為出版自由之爭,為個人屬於國民方麵應盡的天職。而本店服從法令的態度,亦為平時一貫的方針。這種界限,是最應該分別清楚的。

(《選》,354頁,1940年3月)用什麽方法才能使當局尊重民意?我們認為,除輿論機關在各方麵努力推動外,最重要的,還是要有一個組織健全而能真正代表民眾意見的民意機關。

(《全民抗戰》第122號,《研究》#3,366頁,1940年5月11日)輿論機關的重要任務一方麵在領導社會,一方麵在能反映社會大眾的公意,這兩方麵是要融會貫通、打成一片的。一個報紙對社會能引起領導的作用,絕對不是由於它要怎樣便怎樣,必須由於它能夠靈敏地意識到社會大眾的真正的要求,代表著社會大眾的真正的利益,在這個立場上,教育大眾,指導大眾。

(《選》,62頁,1941年1月)民主政治的社會最重視民意的表現,表現的方法除選舉外,便是輿論。就一般說來,輿論的表現雖也有著種種的途徑,但是報紙和雜誌上的言論,尤其是社論,更被人視為直接的表現。

因此,有些人一想到輿論,便很容易地連想到各報的社論。遇著國際或本國裏有重要事件發生,各報為著要負起輿論的責任,也往往要針對所發生的重要事件發揮高論,以代表輿論自勉。

無論那一個報,執筆寫社論的主筆先生,隻是個人,至多隻是言論部的若幹位同人會議的結果,個人或少數人的言論何以又能發生偉大的力量呢?這絕對不在執筆的個人或少數人的自身,卻在所發表的言論確是根據正確的事實和公平的判斷,確能言人所欲言,言人所不敢言(這一點當然也還須有著相當的客觀條件),真夠得上輿論,才能發生輿論的偉大力量。

所以“輿論”這個重要的——也可以說是神聖的——寶物,不是有錢辦報,有筆寫文,就可以奪取到手的;也不是強迫任何人拿起筆來寫出你所要說的文章,印在紙上,送到讀者的手裏,就可以發生什麽輿論效力的。有錢有勢的人盡管可以壓迫輿論,收買輿論,乃至摧殘輿論,但這些手段隻是做到表麵上像煞有介事,在實際上絲毫收不到所希望的輿論的效果,因為“輿論”這個寶物也是奇物,真正的輿論有如真理,無論如何是壓不下去的!

(《選》,64~65頁,1941年2月)言論固然可以發生輿論的力量,但卻不是一切言論都可以發生輿論的力量。隻有根據正確事實和公平判斷的言論,才可能發生輿論的力量。

(《選》,65頁,1941年2月)我們要重視輿論的力量,我們更須知道輿論力量之所由來。

(《選》,66頁,1941年2月)對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當與以合法之充分保障。此種最低限度之民權,必須在實際上得到合法保障,始有推進政治之可言。

(《全》#10,39頁,1941年2月)今日並沒有人主張言論出版漫無條件的自由(抗戰建國綱領即為共同遵守的原則),圖書雜誌與新聞消息有別,既有政府公布的原則以資遵循,又有法律以繩其後,出版後的圖書雜誌已不致有重大謬誤,即偶有微細失檢之處,亦可按現有的出版法及其關於言論出版的現行法規,在出版後加以糾正或禁止,不應因噎廢食,使整個出版事業增加困難。

(《全》#10,220頁,1941年4月)國家大事,本來就是全國人民的事,照理是應由全國人民自己起來管理的,人民管理國事既屬天經地義,人民批評國事應該是不成問題的了。但在曆史的事實上並非完全如此。……在專製政治之下,人民對於國事是沒有批評自由可言的。……在民主政治發展到較高階段時便不同,不是由統治者一時高興就給你一些批評自由,不高興時便對你的腦袋轉念頭,而是在法律上得到切實的保障。

(《全》#10,58~60頁,1941年5月)國民所要求的是言論自由的實際保障,而不能以僅僅公開表示為已足。……我們必須堅決要求民主政治的真正實現,而批評自由的切實保障,卻是實現民主政治的一種最主要的工具。我們對於這主要的工具,必須共同努力達到實際的要求。

(《全》#10,61~62頁,1941年5月)我以為除有關軍事國防應守秘密,除了抗戰國策不許反對外,關於政治上的應興應革的問題,乃至一部分“公仆”的不良作風,言論界是可以提出討論的。

(《全》#10,249頁,1941年5月)要使研究學術者得到相當的自由園地。所謂自由,當然不是毫無範圍的自由,但是在抗戰國策及三民主義的原則之下,必須予以充分的研究自由。現在有些學校恐怕青年思想活躍,除課本外,禁止閱看書報(黃參政員炎培曾在國民參政會審查會中作沉痛的報告),對於教授的研究和思想,也有著種種不必要與不合理的牽掣,曾有教授因介紹課外書報而受到嚴厲的警告。書報審查的吹毛求疵,無理壓迫,也是著作學術進步的障礙。

(《選》,246頁,1941年6月)建立法治精神。是民主政治的一個主要特征……依各國民主運動史看來,尤其主要的是人民的身體自由在法律上及實際上須有切實的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囚禁。……人民的身體自由如得不到法律上實際上切實的保障,什麽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都談不到!

(《全》#10,309頁,1941年6月)現在那些反民主論者,一聽到言論自由,便加上為個人謀自由的罪名,馬先生(按: 指馬寅初)所爭取的言論自由可以證明絕對不是為個人謀自由,完全是為著國家民族的利益。

(《全》#10,317頁,1941年6月)一般憲法上所規定的個人自由(我們《訓政時期約法》及《抗戰建國綱領》中對此都有規定)並不與國家自由處於對立的地位。個人自由,主要的是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國家在憲法及法律範圍內需要人民服兵役及貢獻財產,不是侵犯人民的自由(在民主政治下,憲法及法律都是由民意機關通過的,不是老爺“要怎麽辦就怎麽辦”),人民生命財產在法律上應得的保障並沒有被取消。至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不但不與國家自由不相容,而且在“提高民權”之下,可以加強國力,動員民眾,加速國家自由的爭取,《抗戰建國綱領》是在抗戰爆發後,即由政府公布的,對於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有“與以合法充分之保障”的規定,便是明證。

(《全》#10,675頁,1941年7月)言論自由,在各國民主政治運動史上,都占著最重要的地位,都是由爭取民主的人民所必須爭得的一種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民主權利。

(《全》#10,706頁,1941年8月)言論自由的保障,在積極方麵可以反映人民的要求,在消極方麵可以發生繼續監督政府督促人民代表的作用。

(《全》#10,707頁,1941年8月)言論機關有反映民意的,也有反映官意的。就一般的情形說來,民意的言論機關和官意的言論機關,同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同享言論自由的民主權利。在反民主和假民主的國家裏,官意的言論機關所享受的言論自由的保障較民意的言論機關為大,甚至官意占著絕對的便利,民意常在摧殘壓迫之下掙紮著。

民意的言論機關,大概可分為民間團體的機關報或機關刊物,和民間個人經營的報紙或刊物。無論是民間團體辦的,或是民間個人辦的,就言論的任務說,都應該注重反映民意。它在社會上所能發生的影響的大小,和它所能反映的民意的程度成比例。所以,民意的言論機關可能由少數人辦,或由少數人主持,但是它必須能反映民意,才能取得多數人的同情和信仰,才能發生輿論的力量,否則盡管有著言論機關的軀殼,已失去了言論機關的精神。當然,言論機關除了反映民意之外,還有指導民意的責任,但是所謂指導,絕不是憑著主觀的成見或幻想,仍需根據民眾的潛在的利益和願望,不過以遠大的眼光和深刻的認識,對於民眾的潛在的利益和願望,作先知先覺的指明或闡發而已。歸根到底,指導民意仍逃不出反映民意的範疇。

(《全》#10,708頁,1941年8月)愈民主的國家,官意也應該愈接近民意,至少應該和民意的言論機關在同樣的言論自由保障之下,光明磊落地各以言論充分發揮各人的意見,呈現於一般人民之前,聽人民的公判。官意如果確能集合人民的公意,則經過討論或筆戰的過程,不但無損官意,反而可使人民對官意有更徹底的了解,有更堅強的信念。在另一方麵,官意如果不能符合人民的公意,那末經過民間輿論的糾正,卻應該虛心考慮,力謀改善。當然如果官意能完全根據民意,可能不必經過討論或筆戰,即與民意打成一片,發生完全一致的現象。這樣的一致,才是真正的一致,不是用壓迫或恐怖造成的表麵上的一致。

(《全》#10,708~709頁,1941年8月)“什麽輿論能發生監督政府的力量?”這個問題可分幾方麵來說: (一) 最重要的當然是言論自由須得到合法的充分保障。(在中國當前所謂言論自由當然是指不違反抗戰國策的範圍,有某些人把出賣民族的漢奸言論來否認言論自由的民主權利,那是有意歪曲言論自由的本意。)否則輿論無從表現,或得不到充分的表現,當然說不到什麽發生監督政府的力量。(二) 在抗戰國策範圍內(就中國說)批評政治或國事,是民國的國民應有的民主權利(法西斯國家的國民當然除外),不應把批評政治或國事,即視為推翻政府或“另建政治中心”,這一點如不被執政者所承認,輿論常在壓迫之中,也說不到什麽發生監督政府的力量。怎樣能使執政者承認這一點呢?這是各國民主政治運動所要達到的最重要的一個基本目的,必須努力推進民主政治運動的偉大力量,在憲法的實行上爭取人民應有這種監督政府的基本的民主權利。(三) 最後,輿論機關本身當然也要努力反映最大多數人民的願望與要求,然後才能發生偉大的力量。輿論的力量不是僅僅由於少數人執筆寫出幾篇文章,最重要的是所發表的言論真能反映最大多數人民的願望與要求。在實際上往往有些人辦報,領得到豐富的津貼,出得起豐富的薪水,出的報沒有人看,或看者寥寥,被社會上看作反動的倒退的代言人;有些人辦報,雖然經濟困難,受盡艱苦與壓迫,埋頭苦幹,出的報受到許多讀者的歡迎,受到社會上的重視。就是因為前者隻是代表少數人私利或一個派係的私利說話,反對一切真正有利於國家民族的進步的事情和主張,後者恰恰與之相反,不怕也不顧少數頑固倒退分子的誣蔑毀謗,站在真正大眾的立場,提出真正有利於國家民族的進步的事情和主張,百折不回地幹下去。

(《選》,72~73頁,1941年9月)主持國政者對於民間輿論的態度,須視民主精神為轉移。法西斯的國家根本獨斷獨行,視人民如奴隸,當然不要輿論,民主國家則以人民為主人翁,政府的官吏隻是國民的公仆,且有憲法規定人民有批評國政的民主權利,並有民選的民意機關監督執行,故輿論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全》#10,549頁,1941年10月)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都是民主權利的極重要部分,所以主張民主政治者,對於民主權利當然是很重視的。

(《全》#10,626頁,1941年11月)民主權利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是人民積極參加國事改進政治的重要工具。

(《全》#10,789頁,1941年11月)我認為人民應有思想研究的自由,言論出版的自由,必須立即取消不合理的圖書審查製度,必須立即取消將青年當囚犯的特務教育,必須立即取消殘害進步文化人士和青年知識分子的罪行。

(《全》#10,817頁,1943年10月)說到民權,除了選舉權罷免權等等如中山先生所謂四權之外,最主要的大家都知道而且常常聽到的是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權和生命的自由權,而人民生命的自由權,尤為基本的基本,因為生命的自由權如果得不到合法的保障,什麽都無從說起。

(《全》#10,829頁,1944年4月)能符合這種反映的(按: 即反映全國民眾的實際要求)主張或言論才有力量,否則無論你如何自信神通廣大,無論你怎樣賣力開倒車,都是徒然的。

(《全》#10,844頁,1944年4月)天下事最難的也許莫過於壓抑正確的消息或言論。

(《全》#10,876頁,194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