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輿論導向1

什麽是批評?簡單說起來,批評就是鑒別一件事情(一物或一人)的優點或劣點。抉出優點的本旨,是要使得這個優點能夠永久保存,並且使得別人知所觀感。抉出劣點的本旨,是要使得這個劣點不至無改良的覺悟和機會,並且使得別人不至蹈其覆轍。……要知道批評的本旨無論在積極的方麵或在消極方麵,都是心存好意,欲求存善去惡,不可藉為攻訐之工具,以泄私人的仇恨。明白了這個道理,才夠得上說批評的真精神。

……失了批評的真精神,便失了批評的真價值。

(《全》#1,201~202頁,1920年12月)韜奮在本刊上所發表的言論,署名韜奮者,由本人負完全責任。其他文字,除“讀者信箱”向來聲明由投函者負責外,亦由韜奮負連帶責任。這種原則本是很普通的,很尋常的,原無聲明之必要。但近來有人無端把自己索隱為文字中的人物——尤其是韜奮所發表的文字中居多——直接和創辦本刊的同誌嚕蘇,使他們怪麻煩;韜奮又生性戇直,不肯遷就,更使他們怪麻煩。老實說,不佞既負責辦本刊,對於言論,當由自己完全負責,每次所發表的言論,並不經過任何人的審查或鑒定。創辦本刊的同誌有隨時叫我滾蛋的可能,但卻絕對沒有叫我在言論上屈伏的可能。如不佞在言論中有過失,請直接向本人交涉,如有更正之充分理由及必要者,當依言論界的慣例照為更正,否則便請恕其不必多此一舉。倘有違法之處,盡請依法起訴,如有應受的法律製裁,願泰然承當,決不躲避。

(《選》,14頁,1929年12月)發了財的輿論機關,號稱民眾口舌,隻要極簡單的做幾句模棱兩可不著邊際不痛不癢的社論或時評,所沾沾自喜者,每年老板可有二十萬三十萬的贏餘下腰包,以不冒風險為主旨,拆穿西洋鏡,亦不過明哲保身而已矣!

(《全》#3,51頁,1930年3月)我常覺得有許多人立於可為的地位,對於國家社會可有較大貢獻的地位,卻辜負了那個地位,未免可惜,對於《新聞報》的“新評”與和《新聞報》“新評”相類的《申報時評》 (稍為比“寥寥數語”長些好些)也常有這同樣的感覺。這不僅是記者一人的私言,就平日見聞所及,似乎是社會上一般人的意見,所以我敢說這篇出於善意的批評可以算是“輿論的輿論”,想主持輿論的大主筆先生見了不至吹著胡子勃然大怒吧?

(《選》,16~17頁,1930年5月)其實要利用自己或他人信譽而幹不正當事情的人都未免太蠢。信譽的根源是平日令人敬重的行為所構成,行為一旦破產,信譽的根源立絕,信譽也隨之破產,平素敬重的人可一變而為鄙視,那得利用?故利用人者其心誠不可問,任人利用者尤愚不可及。

(《全》#3,239頁,1930年11月)對於批評應有的態度,可分為兩方麵研究,一方麵是批評者,一方麵是受批評者。請先言第一方麵,即批評者。記者以為就批評者方麵言,有兩點最為重要,一為動機要純潔,二為是非要清楚。昔賢有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天下無絕對完全無疵的人,也無絕對完全無疵的事,如果存著吹毛求疵的態度來尋釁,吃飽飯專門罵人還來不及!所以批評者宜視所欲批評的問題與社會大眾福利有何關係,其目標非對受批評的個人或一二事實的本身存何挑釁的意味,乃全因此人或此事有關社會大眾福利而不能已於言。由此作出發點,則意在為社會造福,或為社會除害,其最終目的在此福之得以造成,或此害之得以除去。必有如此之純潔的動機,方無愧於所謂“民眾喉舌”,否則徒成其為私人的喉舌,或私黨的喉舌而已,其成敗純屬私人私黨問題,與“民眾”何與?故動機要純潔,實為批評者宜注意的第一要點。

批評與謾罵不同,謾罵者可不顧是非,批評者則須顧到是非之分明;好像一架天平秤,一斤還你一斤,八兩仍是八兩;好像明鏡一麵,西施現出你是西施,嫫母現出你是嫫母。謾罵徒養成刻薄浮躁之風,而真正合理的批評則可使人養成冷靜的頭腦,縝密的心思,與辨明是非的能力。故是非要清楚,實為批評者宜注意的第二要點。

其次請就受批評者方麵言,記者以為批評者是否出於誠意,隻須一讀完其文字內容,無論其措辭為和平為激烈,無有不躍然紙上而無可逃避者。受其批評者如覺其動機出於誠意,而所言複能搔著癢處者,則自當虛懷容納,愈益奮勵;即覺其動機不純,苟其所言不無可取或不無可以節取之處,仍不必以人廢言,但求其有裨於我之趨善改過,則亦有益而無損。倘發覺批評者全屬無理取鬧,則值得解釋者不妨酌加說明以釋群疑,不值得解釋者盡可置之,聽社會之公評。我國俗語謂“公道自在人心”,西諺亦謂“真理雖被壓倒至地而終能升起”,無理取鬧者決不能以一手掩盡天下目,自問無所愧怍者盡可處之坦然,不足計較。

此雖就個人地位言之,若處於為黨國服務之職位者,則對於民間批評,在原理上亦有相通者在,而態度方麵尤當注意者,則為在野之言論為民意之反映,雖無斧鉞之權,實為眾誌所歸,在當道者往往以有權在手,便可任意摧殘,以為何求不得,不知“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宜利導而不宜強壓。當局者宜細察批評者所言內容之為正確與否。苟認為正確,則當局應在事實上予以改正的表示;苟認為錯誤,則當局應以文字予以解釋,或辯駁,在黨治之下,黨報與黨的宣傳機關,即負有這樣的責任。真理愈辯而愈明,民間即有所誤會,其消除方法,莫善於說明。說明能啟其思想,開其茅塞,而堅其信仰之心;莫愚於用武力壓迫,或以盛氣相淩,消極方麵徒使全國暮氣沉沉,民意無從表現,政軌何所遵循,積極方麵反為真正反動者製造民間悒鬱憤怨之心理,以為混亂之導火線,則又何苦?

(《選》,18~19頁,1931年2月)記者自己也常覺空言無補時艱,常以自己沒有實際的貢獻為大憾。固然,言論界有言論界的相當功能,言論刊物上所建議的方策有種種方麵,乃供有實力或相當地位者的采行或參考,倘建議什麽就須自己做什麽,那各國報館都須“一身而百工為之備”,失其所謂報館的天職和本位了。不過在政治上軌道的國家,反映於輿論的民眾意見,常為當局所虛心容納,措諸實行,所以有人論現代政治,謂君權政治蛻化演進為議會政治,議會政治複蛻化演進為輿論政治,其意即政治設施須視輿論為轉移,視言論為具有無上的權威。但這是在政治上了軌道的現象之下的情形。在政治未上軌道的國家裏,言論雖亦有其相當的功能,但可以說是微乎其微,於是乎使人覺得“實際”的功能比“言論”的功能大得多,使人覺得僅有言論之為不滿。

(《選》,20頁,1932年10月)竊以公正言論非有相當之法律保障難以自存。

(《選》,106頁,1932年10月)記者深感言論的效力有其限度,其自身亦不能有超限度的生存,例如公開的代表民意的言論,在一方麵必須有相當法律的保障,在一方麵必須有具有製裁實力的民眾的擁護,兩者倘均缺乏,盡可朝出版而夕封閉。

(《選》,110頁,1932年11月)記者覺得,與其說英國輿論之能得到自由是由於“政府或執政者之大量”,毋寧說是英國政府對輿論機關尚比較的知道守法,而民眾製裁力之可畏,使政府不敢違法妄為,當然是尤其基本的要素。記者學識淺陋,絕不敢自比拉斯基教授,但在中國法律敵不過槍尖,民眾又苦無實力,卻是無可諱言的事實。在這種狀況之下,除了麻木不仁的言論或脅肩諂笑的文章,都難以自存,報的效用等於零,多一報少一報和民族前途民生福利實在沒有多大關係。

(《選》,111頁,1932年11月)在這個言論思想自由的空調盡管唱得響徹雲霄的年頭兒,看書也有犯罪的可能,常語謂“書中自有顏如玉”,如今“書中”大可引出“鐵窗風味”來!什麽時候沒有這種蠻不講理的舉動,便是什麽時候望見了社會的曙光。

(《全》#5,498頁,1933年1月)一般所謂統治者的心理,他們以為隻須新聞記者能受操縱,能馴伏如綿羊,便可水波不興,清風徐來,多麽舒服。其實新聞紙上的議論,不過是社會心理的一種反映,它的力量就在乎能代表當前大眾的意誌和要求。社會何以有如此這般的心理?大眾何以有如此這般的意誌和要求?這後麵的原因如不尋覓出來,作根本的解決,盡管把全國的言論都變成千篇一律的應聲蟲,“水波不興”的下麵必將有狂瀾怒濤奔臨,“清風徐來”的後麵必將有暴風疾雨到來!

固然,各種事業有光明的方麵,往往難免也有黑暗的方麵……不過報紙的權威並非出於主筆自身的魔術,乃全在能代表大眾的意誌和要求,脫離大眾立場而圖私利的報紙,即等於自殺報紙所以能得到權威的唯一生命,那便不打而自倒了。

(《選》,21~22頁,1933年2月)思想而發生犯罪問題(倘若是為大眾謀利益的思想),即為黑暗時代的特征;用暴力壓迫思想的統治者,實為自掘墳墓的至愚極蠢的行為。

(《全》#5,251頁,1933年4月)其實統治者的最笨拙的行為,莫過於想“收買”言論機關,他們不知道別的東西可“買”得來,言論機關是絕對無法“買”得來的,因為言論機關的命根在信用,“收買”就等於宣布它的信用的“死刑”,就等於替它鳴喪鍾!

(《選》,161頁,1933年12月)當此外患內憂交迫,國事烏煙瘴氣的時代,我們的感觸隻有憤慨;雖有積極的思考和建議,無由實現,等於白說,所餘剩的仍隻有憤慨,即得這樣憤慨下去,於實際上已無裨益;況在如今言論絕無自由可言的時代,即欲公開表示憤慨而不可得。我們徒有空論無用,徒作憤慨無用,乃至即空論與憤慨亦無繼續之可能,所以我們此後果欲對民族前途有所努力,必須從實際方麵幹去。

(《選》,326頁,1933年12月)我覺得英國和法國的“民主政治”,倘若比專製國家有不同的地方,最大的特點可以說人民的確已得到“紙上自由”了。這所謂“紙上自由”也可以說是“嘴巴上的自由”。

(《全》#5,760頁,1934年1月)談到新聞業,我們很自然地要連想到言論自由的問題:……在蘇聯的當局以及從事新聞事業者,坦然承認無產階級專政的過渡時代,還不能有完全的言論自由。完全的言論自由,須等到沒有階級的社會實現之後才能辦到。在資本主義的國家和資本帝國主義所侵略的殖民地,隻有少數人享到自由言論的權利,因為強有力的言論機關都在這少數人的掌握中,或至少是在這少數人威迫之下;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裏,卻有多數人享到自由言論的權利,因為強有力的言論機關都在這多數人為中堅的政權統轄之下。這兩方麵不同之點便是一方麵是少數,一方麵是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