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動機
一般來說,群體的犯罪行為完全受一種強烈暗示的支配,這種暗示往往打著高尚的旗號,參與犯罪的個體事後都堅信他們的行為是在履行義務,挽救社會。這是群體犯罪行為與普通犯罪行為最大的不同。
這些不同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普通的刑事犯罪動機卑劣,群體犯罪動機大多冠冕堂皇,參與者並不認為自己進行的是犯罪行為。
第二,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後膽戰心驚,但冠冕堂皇的動機讓群體犯罪參與者膽大妄為。
第三,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後拒絕承認事實以逃避處罰,群體犯罪的個體則毫無顧慮地承認事實,但拒絕認罪。
動機論者會認為這些犯罪成員之所以犯罪是因為被教唆,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是無辜的,他們隻是在無意識的狀態下被人利用,犯下了他們根本意想不到的罪行。這是大多數心理學家的觀點。倘若這種謬論成立,那麽某個犯罪分子殺人越貨後招出主謀,我們就可以認為該犯罪分子無罪。事實上,如果所有的行為皆以結果而非動機來論的話,那麽一個人犯罪未遂和犯罪成立的處分則大不相同。
因此我認為,犯罪行為一旦被實施,隻有輕重大小而沒有高尚卑劣之分,對於被害人來說,兩者造成的後果同樣是傷害,而群體犯罪導致的結果往往更加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