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步調一致,“四個服從”_二 少數服從多數

二 少數服從多數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由於知識水平、認識能力、信息來源等多方麵的差異,在黨內某個問題上,少數與多數是一種客觀存在。這種少數與多數,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簡單的少數與多數,超過黨員人數的一半,也就是過半數。如《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讚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為通過。”二是絕對多數。如黨章規定:“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這個三分之二以上,就是絕對多數。

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集中製原則的重要內容,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原則。1921年黨的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綱領》就提出:“接收新黨員的手續如下,被介紹人必須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員會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為兩個月。考察期滿後,經大多數黨員同意,始得成為黨員,如果該地區有執行委員會,必須經執行委員會批準。”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毛澤東同誌強調:“黨的紀律之一是少數服從多數。少數人在自己的意見被否決之後,必須擁護多數人所通過的決議。除必要時得在下一次會議再提出討論外,不得在行動上有任何反對的表示。”黨的十八大黨章進一步明確,“少數服從多數”“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少數服從多數,有助於保證黨的決定科學有效。黨代表的是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與多數人的意誌是一致的。共產黨人堅信,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一般來說,多數人對信息的掌握優於少數人,多數人對問題的認識更加全麵、更加客觀,多數人的意見往往更加正確或者接近於正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往往是科學的決定,也是有群眾基礎的決定,這樣的決定更容易實行,也更容易取得好的成效。

少數服從多數有助於保證全黨意誌統一,向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看齊。少數服從多數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不同思想觀點交流碰撞的過程,不同意誌統一的過程。做到了少數服從多數,也就

達到了黨組織的意誌統一,就可以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更好地向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看齊。

做到少數服從多數,要充分發揚民主。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少數服從多數的重要前提。這就要求,堅持和完善黨內民主各項製度,提高黨內民主質量,黨內決策、執行、監督等工作必須執行黨章黨規確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序,任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製黨內民主、破壞黨內民主。暢通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營造黨內民主討論的政治氛圍。推進黨務公開,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使黨員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在對重大問題進行表決決定之前,要廣泛征求方方麵麵的意見,進行廣泛深入的討論,使不同的思想觀點和利益進行充分碰撞,進而形成多數人的意見和觀點,形成多數。如在地方委員會工作中,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表意見。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應當健全決策谘詢機製,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在黨組工作中,凡屬黨組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通過這些努力,奠定了少數服從多數的重要基礎。

做到少數服從多數,要做到權利平等。權利平等是少數服從多數的靈魂。沒有權利平等,就不會有真正的少數服從多數。這就要求,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保障全體黨員平等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誌,規範和完善選舉製度規則。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堅決防止和查處拉票賄選等行為。在黨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個人和普通黨員群眾一樣,隻有投一票的權利,不可以按照個人或少數人的建議或意見代替以及否決大多數黨員群眾的意見。

做到少數服從多數,要遵守法定的程序。這是做到少數服從多數的關鍵。程序合法,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要求。沒有合法的程序,就不會有令人信服的多數,也就難以做到少數服從多數。如黨章規定:“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

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進一步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應當健全決策谘詢機製,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全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全會由常委會召集並主持,議題一般由常委會征詢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意見後確定。全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麵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會。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讚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候補委員沒有表決權。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決定,必須由全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會時予以追認。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委批準。”這裏都有程序性的要求。隻有做到程序合法,才能真正做到少數服從多數。

做到少數服從多數,要保障黨員民主權利。這是做到少數服從多數的重要要求。從當前來看,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任何黨組織和黨員不得侵害黨員民主權利。黨的各級組織對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應該采取多種方式征求黨員意見,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發表不同意見,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提倡實名舉報。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製行為特別是打擊報複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黨員申辯、申訴等權利。對執紀中的過錯或違紀行為,要依規及時糾正、消除影響並追究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