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的建議_九、優化環境

九、優化環境

深化行政體製改革。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梳理政府職能,建立政府權力清單,將本屬於社會組織的事項予以交還,將適合社會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予以購買,為包括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在公共事務中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完善政府購買服務製度。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要求,各級政府要製定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的指導意見和購買服務目錄,實施動態調整機製和公示製度;建立與公共服務項目相適應的政府采購標準和統一的政府采購平台;規範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組織采購、資質審核、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經費兌付等為主要內容的購買流程;逐步提升公共預算向社會組織的開放度;實現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規範化和製度化。

改進財稅支持政策。實施免稅組織獨立認證製度,免稅資格由稅務機關最終判定,合理調整社會組織免稅資格的期限,消除不利於社會組織免稅資格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報和認定的程序障礙;對社會組織享受優惠按照分類分級辦法區別管理,擴大符合條件接受捐贈的社會組織的範圍;簡化稅收減免操作程序,建立針對社會組織的票證管理體係;通過社會組織信息平台實現對免稅組織

的設立、變更、注銷的信息共享;將社會組織納入“營改增”的範圍,按照簡易征收辦法,實行3%的低稅率,對公益性社會組織實行免征增值稅;將對社會組織的稅收優惠,從現行所得稅進一步擴大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進出口關稅;將企業捐贈納稅抵扣限額由12%提高至15%,將個人捐贈的納稅額扣除比例由30%提高至50%,允許納稅人向社會組織提供的實物捐贈在稅前抵扣,建立稅收抵扣結轉機製;擴大享受捐贈優惠的社會組織範圍,改“特許製”為“審核製”,打破慈善壟斷,增強捐贈主體的可選擇性;社會組織相關公益使命的商業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對用於非營利活動的收入可給予稅收優惠;為確保社會組織不偏離公益性宗旨,規定社會組織的年營利性收入不得超過總收入的50%。在稅收支持的同時,統籌建立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會員繳費、服務收費、慈善捐贈及風險投資相結合的社會組織經費保障模式;完善社會組織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

積極培育扶持。各級政府引導發展服務支持型、資金支持型、智力支持型、自律聯盟型社會組織,通過建立發展基金和專門場所為初創期公益社會組織提供培育和“孵化”,政府對基於公共資源的社會組織發展基金和培育孵化明確過渡期,避免政

社不分。政府尤其要致力於協調促進社會力量為發展初期的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能力建設服務和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推動社會組織由政府培育向社會培育轉變。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供信貸服務。

支持參政議政。提高社會組織的政治參與度,將社會組織的優秀人士納入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選薦範圍,合理增加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中社會組織代表的比例;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溝通協調通道,為社會組織參與涉及社會管理、社會服務、行業發展等政策製定提供規範機製;將社會組織及其優秀人士納入國家表彰獎勵的範圍。

落實職業保障措施。保障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升社會組織對人才的吸引力。參照社會可比性水準實施合理的社會組織就業發展、人員聘用、戶籍管理、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保障、薪酬福利等政策;在《國家職業分類大典》中為社會組織設立社會工作師、會員管理師、募捐師等職業門類,規定職業技能標準,建立職業職稱發展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國家建立多層次教育培養體係,將對社會組織高層管理者的培訓納入國家培訓機構的培訓計劃,加強對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的能力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職業化的社會組織人才隊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