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的建議_十、依法保障

十、依法保障

建立領導協調機製。建立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的社會組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通過“社會組織工作聯席會議”機製,統籌、協調、指導社會組織改革和發展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溝通和組織協調工作;由各職能部門參加聯席會議的代表與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日常工作銜接和溝通,由各社會組織的代表與各自的業務指導機構或者樞紐型單位建立直接聯係通道。各級黨委、政府把社會組織改革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有關部門就社會組織的規劃、財政、稅務、人才隊伍、社會保障、外事、宣傳、黨建、監督和服務等專項工作製定政策規定,形成黨和政府、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格局。

加強職能隊伍建設。根據規範與統一的需要,將各級政府“民間組織管理局”,改名為“社會組織服務局”;根據體製改革和職能調整的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統一協調、力量匹配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結合政府機構改革,推動編製資源向基層一線和窗口部門傾斜;鼓勵地方黨政機關在上下不同層級之間、在相鄰不同地區之間、在不同係統之間、在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同類別之間調劑使用編製,通過編製的合理調劑來解決社會組織管理係統職能機構人員不足的矛盾;鄉鎮、街道設立專人負責基層社會組織管理服務工作,加強社會組織執法的人員、經費、設備、效能保障。

健全法律規範體係。對與社會組織相關的“條例”、“規定”、“辦法”、“通知”、“意見”、“製度”、“指引”、“方案”、“解釋”等各類規範性文件和法規進行全麵清理和必要的廢除與修改;製定包括行業協會商會、慈善事業、誌願服務、涉外社會組織等相關單項法律法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和出台地方性法規;在修改完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啟動製定《中國社會組織法》,盡快形成門類齊全、覆蓋全麵、相互補充的中國社會組織法律規範體係,提高政府對社會組織管理和服務的法治化水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