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的建議_八、監管規範

八、監管規範

建立聯合監督機製。對社會組織的監督要實現由過度監管向適度監管、由限製性監管向激勵性監管、由單一監管向多維監管、由前置監管向後置監管的轉變;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形成登記審批、日常監督、稅務稽查、違法審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務、行政處罰等各環節協同管理體係,建立和完善民政、稅務、工商、財政、審計、物價、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聯合監管機製;其他部門在法定範圍內依據監管需要履行相應監督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信息共享,協同監督,規範社會組織行為。

確立章程的核心地位。政府職能部門分類提供社會組織章程框架示範文本,履行章程合規性審查,充分尊重社會組織的個性特點,避免章程千篇一律,流於形式,保證章程的約束作用和監管依據作用;社會組織必須完善法人治理機製,落實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和監督權利;完善資金管理製度和社會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處理製度;規範、引導網絡社會團體有序活動;實行對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理事、監事的審計和過錯責任追究製度,建立強製罷免與禁入製度。

創新自律聯盟組織形式。鼓勵同類型、同行業、同領域、同地域的社會組織成立自律和服務的聯合組織。民政部門根據需要,依約授權有關人民團體和自律性聯合

組織作為社會組織的樞紐性單位,開展民政部門根據合約委托的相關工作。民政部門正確引導聯合性組織及其樞紐性聯係單位按照聯盟組織治理方式開展活動,保護所有組織成員的民主參與和平等發展權利。

落實法人治理的相關規定。會員製的社團組織、非會員製的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要相應建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執行機構、監事會製度,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製度,形成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之間的製衡和約束機製;按照法人治理通則,製定議事、選舉、財務、人事等各項製度,對財務結算、內部控製、票據使用、稅務繳納、資產管理、信息透明等進行規範;按照規避利益衝突原則,社會組織依章程規定比例設立“獨立理事”。

實行信息公開製度。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組織信息平台和社會組織法人單位信息庫,整合全國社會組織信息資源,規範社會組織信息公開的機製和方式,搭建社會公眾公益參與、慈善捐贈、投訴舉報、多元監督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和社會監督;推進社會組織信用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動態記錄、社會評價、誠信公示、失信懲戒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製度,將社會組織公益服務和自律建設情況納入國家全息誠信管理體係;參照國際通行的非營利組織統計口徑和統計標準,建立全麵、統

一的中國社會組織發展信息統計體係。

推行等級評估製度。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評估製度和各類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體係。遵循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分類評定、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推行第三方評估,形成公開公正、科學有效的評估機製和評估結果與獎優罰劣相掛鉤的激勵機製。等級評估經費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不向受評對象收取費用。

規範涉外活動。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代表中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標準和規則製定、保護知識產權、處理貿易糾紛等,支持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在對外援助和打造國家軟實力中發揮獨特作用;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支持我國有影響力的企業或組織發起成立國際性、區域性社會組織;吸引有影響的國際性社會組織在我國設立總部或區域性機構;規範社會組織開展對外合作和接受境外捐贈等涉外活動;依法規範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社會組織。

完善社會組織退出製度。借鑒銀行業金融機構接管製度,建立社會組織“托管製度”;借鑒公益信托受托人更換製度,建立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強製變更製度;建立社會組織終止財產處置和使命接續製度;政府登記管理部門製定社會組織退出的執行標準和評估認定程序,完善與準入相呼應的社會組織退出製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