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的建議_七、政社分開

七、政社分開

政社分開從官辦社會組織改革入手。官辦社會組織是指由公共部門直接或間接經辦,有公職人員編製和國家財政撥款或補貼,按照黨政和國家機關模式管理運行的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政社分開的要求,推進這類社會組織的社會化轉型。

官辦社會組織的改革原則是,區別不同,分類進行;創造條件,逐步推進;增量嚴控,存量遞減。在改革中對相應群體充分考慮損益得失,講究改革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改革實施策略是做實對行業協會和商會的改革;抓牢對公共部門間接經辦社會組織的改革,力推對權力部門直接經辦社會組織的改革;試行對免登記特殊組織的改革;遏製社區社會組織的行政化趨勢。推動實現各類社會組織自願發起、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業務和無行政級別、無行政事業編製、無行政業務主管部門、無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兼職的政社分開目標,

以人員和財務作為改革突破口。推進各類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脫鉤;隔斷公共部門和所經辦社會組織的人、財、物、管理運行關係;現職公務員停止在社會組織兼任負責人,對專家人才和離退休公職人員在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予以合理規範。政府部門應尊重社會組織的法人主體地位,不幹預社會組織的人事、活動、資產、財務等內部事務。如果政府認為必要,可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合同方式購買服務。

停止官辦社會組織的“參公管理”,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規則進行參公人員的過渡和調整,按照規定時間節點,啟動實行職級人事製度和人員招聘製度,並在可能限度內實行靈活的業內薪資福利與保險模式。

官辦社會組織占用的國家資產和資金結餘可以用政府贈與的方式,留給改革後的社會組織。與此相應,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向占有一定規模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派駐監事。

嚴格禁止黨政和國家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直接或者間接發起成立社會組織。

建立合理的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關係。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開展黨建工作,並根據社會組織本質特征來確立自己的角色功能,發揮黨組織的支持保障和政治引領作用,確保社會組織的獨立性和健康發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