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的建議_六、準入製度

六、準入製度

便利登記並降低準入門檻。除法律法規規定前置審批的以外,成立包括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注: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在申請成立登記前,有部分行業的社會組織需要辦理資質許可,主要包括5類:教育培訓機構需教育部門許可,醫療機構需衛生部門許可,勞動技能培訓機構需人保部門許可,養老機構需民政部門許可,認證機構需技監部門許可。成立社會組織需要行業資質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許可後,向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申請登記);其他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可改為業務指導單位,推進社會組織的自治進程;降低成立社會組織的資金和人數限定條件,放寬成立社會組織的審核標準;對以公益名義提出的法人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事先設定的必要條件,經由利益無關者組成的審核會議,按照規定的審核程序,執行與稅收優惠待遇相對應的合規性審核。

調整職能部門審批權限。按照國務院的決定,取消法律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及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取消對在華外國商會的前置審批,取消社會團體籌備成立的審批,取消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下延各類基金會、異地商會登記權限,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直接登記。

調整行業協會商會登記管理。行業協會商會

類社會組織由同類企業和商業等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登記管理改革方向是,引導這類組織從“多業一會”和“一業一會”向一業多會發展。鼓勵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小類標準、按照產業鏈各個環節、不同經營方式和不同服務類型設立行業協會;鼓勵跨區域組建、合並和分拆行業協會;鼓勵吸納外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同業經濟組織為行業協會會員;鼓勵吸納港澳台人士在內地注冊的工商企業為行業協會會員;鼓勵行業協會吸納持有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的非法人經濟組織為會員;鼓勵通過增加字號等形式探索一業多會發展方式;鼓勵同一行政區域、同一行業內成立兩個以上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

調整科技類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科技類社會組織是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領域的學術性、科普性、綜合性社會組織,主要組織形式有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改革方向是,組織的申請成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直接向縣級及其以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允許包括科技類在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以某一服務品牌在其活動區域內開展連鎖服務。

調整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從事社會福利、救災救助、社會保障,以及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生態環境等社會事業,組織形式有基金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改革方向是,允許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名稱使用字號;取消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分,其登記管理權限從省下放至地級以上市民政

部門,其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直接由縣級及其以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支持社會公眾和各類企業組建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以相應的政策促進發展,幫助增強服務功能,支持參與社會服務;對國家舉辦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實施政社分開改革,推動其社會化進程。

調整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麵對城鄉社區居民多樣化需求提供服務,主要組織形式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區基金會。登記管理改革方向是,符合法人條件的直接由縣級及其以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達不到法人登記條件的,直接向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申請非法人登記;以社區、村為活動範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備案。

規範涉外社會組織登記。實施境外在華社會組織的專門登記服務製度,經相應領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向有關部門申請登記後,境外社會組織可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此前在工商等其他部門已經登記的應辦理納入民政係統的移交手續;境外社會組織可在中國經濟、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環保、慈善等領域依法開展活動;製定境外社會組織在中國活動領域的準入目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境外社會組織可與本地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合作開展服務活動;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對境外在華社會組織的管理與服務責任;完善境內外社會組織合作活動準則,發揮其積極作用;支持港澳台社會服務提供者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公益服務機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