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設法治中國的動力機製—開展法治評估,以常態化的成效考核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進程

三、建設法治中國的動力機製—開展法治評估,以常態化的成效考核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進程

全麵開展法治考核評估可以有效地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及時發現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可以推動地方之間和部門之間的法治建設競爭,有效促進法治發展;可以督促各級黨政組織努力完成法治建設任務。“讓法治GDP成為推動中國法治事業的強大動力”。

(一)法治評估必須立足中國現實

評估是否能發揮正確的引導作用,關鍵在於要立足中國現實提煉出真正能夠反映法治水平的核心指標,不能簡單照搬西方法治評估指數。尤其要注意防止目前各級被考核單位為了完成績效考核做指標的現象,引導考核對象專注於公平正義,而不是滿足於考核達標。

(二)設定科學的法治評估指標體係

指標體係設定主要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為直接依據,分為依法執政、人大依法行使權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權保障、法治社會建設與民主參與六大部分(一級指標)。由於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在法治建設當中的主體和核心地位,在法治評估中的權重應各占20%,其他四個方麵均占15%。一級指標之下,依次細化為二級指標、三級指標、四級指標,形成完整的指標體係。

(三)開展第三方評估

為了保證評估的公正性、客觀性,避免同體評估,防止評估對象事先影響乃至左右評估過程,應當選擇第三方社會組織作為法治評估的主體。建立並公開評估標準、評估程序、評估分析方法,確保評估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評估結果應當公開,作為地方黨政組織評優評先和黨政領導提拔晉職的依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