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體製機製建議

三、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體製機製建議

(一)完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保障措施

1.厘清政府、市場和社會的職能邊界,構建新型政社合作關係

促進我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需要合理界定政府、市場、社會三者職能邊界,建立公共服務領域的合作夥伴關係。凡是市場和社會組織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不再設立新的事業機構來提供,而是交由市場和社會組織去承擔。政府著重於製訂購買公共服務的標準、財政安排、監督和管理工作。鼓勵社會組織進入市場無法做、政府又不能為的公共服務領域,為市民提供差異化、多樣化的公共服務。

清理政府職能與工作事項,界定應由政府部門自身履行的職責,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並使政府職能梳理轉移製度化、常態化。將政府梳理出來的職能和工作事項向市場和社會轉移委托和購買服務,有計劃、有重點、循序漸進地推進,實現平穩有序地承接。

編製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轉移職能的部門、職能、項目和原則,形成政府職能轉移承接的運行機製。建立政府職能部門購買服務目錄,並製定項目庫管理製度。編製社會組織目錄,明確具備資質條件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

2.製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長遠規劃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作為一項可長期穩定實施的措施,不是一時興起的應急性策略,應該把它作為一種長遠戰略來實施。

應著力完善中央層麵的頂層設計,確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和方向,規範購買服務方式、範圍和程序,明確購買服務的資金來源、監督評估製度等事宜。同時,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製定有較強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上下結合的政策體係,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提供有力的製度保障。

地方政府應依據國家製定的法律製度,出台地方實施購買的規範性文件,製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發展規劃,對若幹年內要達到的公共服務目標、購買公共服務的範圍和方式、財政預算規模等作出計劃。伴隨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行,以往負責組織公共服務生產的公共部門必然要精減人員,如何逐步壓縮政府機構規模、具體如何推行也需要列入發展規劃。然後根據長遠規劃,擬定每年政府有關部門需要購買服務的範圍,並將購買服務所需開支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3.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購買公共服務的事權劃分

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應當合理區分中央和地方的職責。從理論上講,中央除購買具有全國性質的公共服務外,還具有製定法律製度和轉移支付的責任。而地方政府負責購買具有地方性質的公共服務。

具體而言,中央政府即從國家角度來講,它在公共服務購買中的責任主要包括:

第一,製定規則、規範流程。製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健全相關製度,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技術標準以及價格標準,可以通過法律法規設立一些基本原則和標準,當然,這些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具體情況下,可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進行調整。除此之外,國家還應當製訂關於鼓勵和支持購買公共服務發展的優惠政策。

其二,明確中央政府的購買範圍。中央政府同樣也是政府購買的直接實施主體,主要負責全國性的公共服務的購買。

其三,鑒於地方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經濟實力的失衡,中央須有選擇地進行轉移支付,支持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在中西部等落後地區實施。

地方政府的主要責任是:首先,組織實施購買地方性質的公共服務。在具體購買時,地方政府應在充分了解中央製定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區域的特點,出台地方實施政府購買的指導性意見,製定購買公共服務的長遠規劃,逐步推進,並確定當年購買公共服務的種類、數量等。其二,監督管理地方公共服務的生產者,督促其生產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二)完善法律規章製度,增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法製保障

一個良好的法製環境,能夠使政府在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也為社會組織之間提供一個公平、公正、透明的競爭環境。這就要求政府製定有關的法律法規,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修改。

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或出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政府采購法》相關內容進行補充修改,以立法形式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並出台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工作指導意見,明確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項目範圍、工作職責、工作程序、社會組織的資質、購買方式。修改後的采購法應當明確社會組織供應商地位,並對購買的範圍、程序、經費保障等作出規定,使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地方政府應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或《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台實施細則或配套政策,既保證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又較好地體現出緊扣地方實際的靈活性。

製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指南》,規定和明確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範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指南》中不僅列示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範圍,還應對哪些商品和服務必須進行公開招標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哪些可采取其他方式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哪些應集中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哪些可以分散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等作出明確規定。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可確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門檻額”,達到或超過門檻額的一律進行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

製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對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代理機構的資格、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行為等進行管理。製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項目考核管理辦法》和《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製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專業人員管理辦法》,對專業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人員的行為進行規範和管理。

(三)明確職責分工,健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組織保障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涉及財政、民政、審計和相關職能部門,是一個係統工程,需要相關部門分工明確,協調配合,共同推進。應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參與,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製,明確各方職責,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格局。

1.統一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機構

建議由財政、機構編製、發展改革、民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作為主要成員單位,共同組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審定委員會”,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製。如果正式的委員會難以組建,也可以采取相關部門“聯席會議”的工作機製解決。編製政府購買服務具體目錄,明確相關責任部門並建立審核機製;進一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平台及職能,並在實踐中探索其發展路徑;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新流程,建立編製、人保與財政及相關部門的聯審機製,重新界定、梳理各部門職責,實現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能。

2.明確分工,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調機製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涉及麵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落實責任。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製度,製訂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機構編製部門負責製訂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政府職能轉移事項。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和實施政府投資計劃,推動政府投資項目列入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計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核實作為服務供應方的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參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參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參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績效評價。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對社會組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後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四)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保障機製

1.將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納入財政預算

製定相關政策,將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形成製度,實行預算式管理,使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製度化、常態化。各級財政應將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擴大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範圍和規模,為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科學、穩定的財力保障。探索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項目庫,實現項目庫管理與預算編製的有機銜接。從民政部門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資金,用於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

2.帶動社會多元投資主體進入公共服務領域

探索實行有利於加快社會事業發展的財稅、金融政策,充分利用社會的閑置資金,引導社會富餘或慈善資金通過建立各種公益性的基金集聚起來,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增加對社會發展領域的投入,使之成為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另一個重要來源。與社會不斷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相比,政府的財力總是有限的,因此,在公共服務領域改革中引入市場機製的方式可以有效彌補政府財力的不足。公共服務改革中引入市場機製,以公共服務主體多元化來緩解政府財政的壓力,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可選擇一些非基本的公共服務項目,通過委托代理、合同外包、許可經營、用者付費、內部市場等多種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供給,也可采取政府與社會組織或私人資本合作供給的方式,實現公共服務供給主體多元化和資金來源多元化。

(五)完善促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財稅製度

目前,政府向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購買社會服務並未納入非營利組織免除所得稅的範圍,而大量新興的社會組織也並未在免除營業稅的範圍之內。在稅前扣除資格方麵,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也缺乏必要的扶持。

首先,解決公益性社會組織的籌資問題。社會組織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社會支持(捐贈),支出主要是兩個方麵:第一是用於公用事業,第二是用於工作人員的工資。從捐贈人角度看,肯定是希望自己所捐款項全部用於公用事業,而不是供養工作人員,這就形成了社會組織籌資的瓶頸,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國捐贈環境的不成熟。國家應該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因此,建議把支持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的籌資列入公共財政體係,設立專門的社會組織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可以是彩票公益金和財政超收部分。這樣社會組織的工作經費就有了保障,避免其從善款裏抽取日常運行支出。這一財政製度的建立,會消除捐贈人對於公益事業捐贈的疑慮,營造良好的捐贈環境。還可以將部分基金用於獎勵公共服務供給水平高的社會組織,評價標準和獎勵的額度可以依據其提供公共服務獲得的效果評價、平日開展公益性事業的水平和籌集到的捐款額等指標。

其次,在稅收政策的製定上,營造積極捐贈的環境,壯大社會組織,提高其公共服務供給能力。我國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於參與捐贈的企業則是在應納稅所得額的12%以內扣除。但是稅法中也同時規定了所謂的團體是指有名有姓的十個團體,至於沒有進入目錄的社會組織因享受不到優惠的稅收政策支持,在中國這樣的國情下,也就籌不到款項,嚴重限製了自身的發展壯大。所以,國家在稅收政策的製定上應該放寬政策,但是在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把關上應該更加嚴格,營造出捐贈有利環境的氛圍,鼓勵社會組織發展壯大。在國家《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爭取減免相關稅收。

第三,建立社會組織稅收優惠製度。政府應對社會組織所適用的稅收法規進行梳理和改革,製定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所適用的稅法。在社會組織稅法中,根據不同性質的社會組織和不同類型的公共服務,分別提供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甚至免稅政策。

(六)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風險防範和規避機製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在現實運行中存在競爭氛圍不濃、機會主義、提供者壟斷等風險,政府應加強風險的認識和管理

,確立以公共責任為核心的風險防範框架,並且為這一框架的實現營造相應的組織和社會環境。

1.強化政府公共責任意識

強化政府公共責任意識,使政府成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和購買者。當前,各地政府對購買公共服務行為的規範都集中在對購買活動資金支付的要求上,其他方麵的規範卻少之又少。所以,亟需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建立起以公共責任為核心的結構框架,以此結構來保障和實現公民參與並監督政府購買行為的權利。強化政府的公共責任意識,使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能擔當公共責任,一切以公民的利益和為公民服務出發,當提供者的服務達不到既定的標準時,不僅要追究提供者的責任,還要追究政府的責任。

2.完善和落實購買公共服務契約或協議

政府購買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是以公共服務作為合同履行標的,直接關係到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政府購買合同不能主要通過事後救濟的方式來追究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瑕疵等責任問題。對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契約或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的不斷發展完善顯得尤為重要,政府部門一定要規範契約或協議的管理,避免購買風險的發生。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主要采用契約或協議管理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契約或協議的實施過程中要加強跟蹤監管,如果發現新問題、出現新情況,政府和社會組織還可及時商量,通過補充協議以完善和落實契約或協議,確保服務質量。主要是通過對契約裏的雙方權利義務、具體服務項目、項目資金、評估方式和標準、付款方式、協議期限、協議的變更和解除等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另外,政府部門還要采取調查訪問等多種形式,督促、指導社會組織完善運作和管理模式,以確保契約內容落實。最後,最好能建立一個應急機製,備一個應急預案,當某社會組織萬一不履行協議或實在無能力履行協議的情況出現時,要有適當的方案能解決,如可選擇社會組織評估階段排名在其後一名次的組織來繼續承接該項公共服務;因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社會組織的違約責任,並追回公共財政資金。

3.培養壯大並平衡社會組織力量以消除壟斷

我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中還沒形成充分的競爭機製,也沒有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的多元化格局。為了實現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公平公正,必須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不斷培育發展壯大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的供給,並且平衡社會組織力量,防止一家壟斷公共服務購買,造成基本公共服務的非均等化。對於社會組織自身而言,要實現從防範和限製向信任和扶持的轉變,提高社會組織的相對獨立性和自主地位。隻有有了足夠多的強大的社會組織,政府在對某項或某些公共服務進行招標時,才會吸引更多的社會組織競標,從而防止政府公共服務購買被一小股提供者把持著,進而消除壟斷。

(七)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體製機製

1.健全公共服務需求調查機製,以公眾選擇作為服務購買活動的起點

政府購買服務的起點是要知道公眾需要什麽,因此,建立健全公共服務需求偏好表達和調查機製是購買服務的起始點。首先,要將需求調查納入到政府購買的流程之中,作為購買的先決環節。在購買之前,要進行大規模的需求調查,收集需求信息。其次,需求信息收集也可以建立在已有的公眾對公共服務績效評估結果的基礎上,重點考慮評估中群眾不滿意的服務。相關績效評估的數據可以通過與其他政府部門、研究機構或者社會調查機構合作取得。再次,在沒有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政府部門可以自己設計問卷進行調查或者委托專業調查機構進行。在需求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數據,針對公眾不滿意的服務或者公眾急需的服務項目提出購買目錄建議。

2.健全公共服務購買目錄篩選機製,將購買內容聚焦於公共服務基礎之上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利用公共財政資金為社會公眾購買的服務,這些服務應麵向較大人群的共同問題和需求,具有較低的排他性和較低的減損性。確保購買的服務是公共服務,這既是公共服務這一名詞的本質要求,也是用來購買服務的公共財政資金的性質要求。

建立公共服務購買目錄篩選機製,就是根據公共服務的性質和內容、監測監管的難易程度等,通過比較分析對提出來的目錄建議進一步篩選。首先,需要研究製定公共服務購買項目篩選標準,要在對公共服務的性質、社會組織服務活動監測評價的難易度、競爭程度等方麵係統研究的基礎上總結製定出一套標準,據此篩選出的確屬於公共服務類別、績效容易鑒別、政府容易管理、群眾的確需求且購買者之間具有競爭性的服務項目。其次,可以成立由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社會組織以及財政部門等代表組成的篩選委員會和專家庫,通過網絡異地分散篩選、“德爾菲”法篩選等,最終確定目錄並向社會發布。

成立由相關領域專家、評估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組成的項目評估監督委員會,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和可行性評估,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評價。在項目評審環節引入第三方監管,聘請審計監督機構、受益單位和受益對象反饋信息,這就將監督審計與公眾參與整合進了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篩選環節,形成對政府權力的監管,有助於消除內部購買等不良現象。

編製和公布“三個目錄”,為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提供指引。出台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部門、職能和項目;出台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並製訂相應的實施辦法,明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實施範圍和主體、承接對象和條件、購買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出台社會組織目錄,明確具備資質條件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

3.健全服務購買的招投標機製,推動購買過程的獨立性和競爭性

首先,要規範政府部門的權力,讓政府部門的權力退出招投標環節,尤其是評標環節,將評標交給獨立的專家組。其次,擴大專家組的範圍,對社會組織的標書進行匿名處理,由分散在全國不同地方的專家通過網絡平台進行遠程異地匿名評標。再次,要增強購買服務招投標過程的透明性和公開性,實行社會公眾、審計部門、監察和紀檢部門對招投標的全過程參與。要將招投標篩選出來的購買服務項目即時向社會公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人提出異議,政府部門方可與相關的社會組織簽訂購買合同。

4.健全多方互動的動態項目實施機製,進行過程控製和監督

政府購買服務就在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產生了“委托-代理”關係,如果社會組織得知政府對其行為細節不很了解或保持著“理性的無知”,因而自己能采取機會主義行為而不受懲罰,那麽社會組織就會受誘惑而機會主義地行事。如果政府要想發現代理人實際上在幹什麽,就需耗費很高的監督成本(信息不對稱)。因此,購買服務之後,社會組織是否會忠實地按照合同的規定去服務社會公眾,是過程管理必須重點考慮的問題之一。

除了用合同約束社會組織、用獎懲來激勵社會組織之外,健全多方參與的動態項目實施機製,對購買服務項目進行過程控製,是提升服務績效的重要途徑。許多公共服務項目的實施過程是社會組織進行服務生產的過程,也是社會公眾進行服務消費的過程。生產與消費的同一性就為建立多方互動的動態項目實施機製提供了基礎。因為社會組織購買的服務項目實施得怎樣,作為服務對象的社會公眾最有發言權,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什麽問題,他們也最為了解,因此可以通過信息溝通反饋渠道將相關信息向政府部門反饋,以便政府采取措施。因此,應賦予公眾評價、監督、反饋權利,在社會公眾、社會組織和政府部門之間建立關於項目實施情況的動態信息溝通反饋渠道,尤其是要讓社會公眾在服務消費過程中進行監督。

建立嚴格的科學合理的實時動態評估監管體係。在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過程中,政府應該逐步建立起服務項目實時的動態監管體係。對申請、招標、實施、結項、評估、反饋等一係列具體環節都要製定實時動態的管理辦法、納入相應的監管部門,形成從準入到履行合同到退出的實時動態監管網絡。購買公共服務項目事前,要注重前饋工作,要從需求、組織資質評估兩個方麵來確定購買項目內容以及向哪一等級的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事中要注重過程考察,以政府部門抽查、媒體監督、社會公眾意見反饋、服務組織自律性評估等多種方式進行評估,確保組織自身按照協議規定、行業規章等運行;事後要注重評估反思,對項目實施由政府主管部門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依照合同規定與評估標準,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從而最終確保圓滿實現協議要求,為改進購買政策提供參考與依據。

監督和績效管理包括事前評審、事中監督和事後評價三個環節。事前評審的主體一般是財政、發展改革、民政部門,主要審查政府購買服務的必要性、合理性、預算安排的準確性以及參與競標社會組織的資質條件;事中監督的主體是監察部門,重點是督促項目實施主體透明、公正、規範、有序地開展服務采購工作,切實履行合同約定;事後評價的主體是服務購買主體,以及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重點是按照事先設定的績效評價標準,必要時借助第三方力量,根據服務消費者群體的意見,客觀評價社會組織所提供的服務產品的質量效果並將評價結果向公眾公開。最後,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建立社會組織誠信狀況數據庫。將提供服務的履約情況作為此後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考,逐步建立激勵約束機製。

5.健全多元、公正、科學的購買服務評估體係,實施質量管理

績效評價是鑒別購買服務項目效果的重要方式,也是連接項目投入和項目產出的中間環節。對社會組織購買的服務項目實施績效進行評價和鑒別既是對社會公眾的一個交代,也是對公共財政資金負責的表現。績效評價同時也是對承擔服務項目的相關社會組織進行正負向激勵的依據。構建專業化的公共服務效果評估機製,要從如下幾方麵著手:

合理確立評估主體。對於社會組織生產公共服務的績效,作為用戶的公眾是最有發言權的。

此外,還需要引入客觀的第三方評估,聘請相對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到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生產的績效評估中來。另外,政府作為購買方也應當參與到評估中。建立評估專家庫,吸納專家學者參與評估,提高評估的專業化水平。因此,應當確立公眾、第三方評估機構和政府或其代表的評估主體地位,並合理確定不同主體在評估中的權重地位。

(1)評估內容。評估的基本內容包括社會組織資質、服務需求、服務過程、服務質量、服務效果,具體內容按照合同文本確定的項目進行。建立各項服務的細致的、合理的評估指標體係。

(2)科學設計評估標準。評估標準主要包括服務供應方的資質標準、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計量標準、服務成果評價標準等。具體內容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服務領域特點分別確定。

(3)評估方式。購買公共服務事前,采用需求及組織資質評估的辦法,用以確定購買項目,及向評估等級高的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事中,采用政府部門抽查、服務消費者反饋意見、社會公眾監督、服務組織自律性評估相結合的評估方式進行評估,以保證組織自身按照協議規定及行業規章製度進行運作;事後,由政府主管部門依照合同要求,按照評估標準對購買的服務事項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以保障協議要求的順利完成,為改進購買政策提供依據。

(4)評估結果使用。應建立基於評估效果的約束激勵機製,對於評估結果優秀的社會組織,可以給予一定形式的經費資助或者其他獎勵形式,如放寬社會捐贈條件,給予提高社會組織等級等;對於評估結果差的社會組織,有權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務,或者中止其承擔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任務,嚴重的可以取消其從事公共服務的資格。

6.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監督機製

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的監督是不可或缺的,它對於整個購買活動順利開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在主導購買公共服務時要認真分析研究可能影響到公共服務質量的因素,運用監督手段對其進行控製消除,正確而又充分地發揮監督作用。運用監督手段的關鍵是要把握好監督的“度”,這個“度”是指不僅要對社會組織成員及活動進行監督,還要對政府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和製約。

(1)完善內部監督機製

優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部監督要從兩個層麵加強建設:

一是對公共服務的質量、數量的監督,這是由購買的政府部門行使的權利。比如可以“建立動態監督模式,即對購買的事前、

事中、事後都要進行監督,以提高政府購買的績效”。比如主管部門可以製定“定期檢查製”,規定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在實施過程中,社會組織應對開展的具體情況實行半年一報或一年一報製,並自行評估,這樣一來,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就可以定期了解服務的實施情況。社會組織的自我評估結果出來後,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還需成立專門的評估小組對其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評估,以更加客觀地認識和評價社會組織的服務。

二是對政府自身的監督。作為簽訂購買公共服務合同的兩方,在法律地位上來講是平等的,權利義務應該也是對等的,所以在對社會組織監督的同時,也要建立一套機製來監督政府部門。這一套機製要包括對整個購買過程中政府行為的監督:製定一套科學而又透明的購買程序等行為;確定服務指標、價格、公正選擇合適的社會組織等行為;審查社會組織資格、經營條件等行為。通過監督政府的這些行為來強化對政府部門自身權力的監督。

隻有建立一套嚴格和完善的內部監督機製,才能對社會組織進行有效監督,督促其按時按量按質完成公共服務;才能對政府自身進行監督,保證其開展購買活動時公開公正透明。

(2)完善外部監督機製

要優化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監督機製不僅僅要建立健全的內部監督機製,而且還要建立並發展專業、獨立、多元的外部監督機製。外部監督機製應由三個層麵構成:

第一,普及公民以及媒體監督。從某一角度看,普通公民是公共服務的直接受益者,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否順暢、合理、科學,第一時間影響到的就是普通公民,所以社會上的普通公民具備監督購買服務的熱情。“除了政府監管、法律約束以及合同規定,公共服務購買還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作為公共服務的接受者,社會大眾最有發言權,也理所當然有監督權。社會監督包括建立常規的意見表達製度、輿論監督等等。”公民對其的監督是各種監督的基礎,它才是最能體現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效果的監督。同時,社會媒體也有社會責任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進行其應有的監督。它是普通公民監督的一種渠道和方式,媒體是公民聲音的擴大版。

第二,運用第三方機構監督,如會計事務所、調查公司等專業機構的監督。運用第三方機構來監督購買公共服務有兩處優勢:一是第三方機構能站在客觀和公正的立場上分析、監督購買公共服務,和社會輿論及公民相比,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更客觀、相對而言較少帶感情色彩來對待購買服務的問題。二是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一般是專業機構,更具有科學性、專業性,比其他監督機構的技術性更強。

第三,完善專家監督機製。專家監督的優勢在於他們能從更宏觀的角度去監督政府購買服務,他們能看到的問題,普通公民不一定能發現。可以邀請一定數量並相對固定的專家,定期開展座談會,使他們能了解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情況,並能通過分析研究發現購買中出現的問題,以達到監督的目的。

7.建立項目承擔組織末位淘汰機製,加強項目的後期管理

加強購買服務項目的後期管理,建立項目承擔組織末位淘汰機製是形成長效機製的基礎。首先,對參與購買公共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實行末位淘汰,將購買服務不認真實施或者實施績效差的社會組織淘汰出局,不能參加下一輪的購買。其次,建立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項目信用數據庫,將所有購買過公共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納入到數據庫之中,根據數據庫的記錄對社會組織的信用打分排名,作為下一輪購買服務活動項目評審的考慮因素之一。

(八)配套推進相關改革,營造購買公共服務的良好製度環境

1.繼續深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製改革

當前我國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包括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這種雙重負責的設計致使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的門檻較高,“導致許多具有‘合理性’的社會組織遲遲無法取得‘合法性’的外衣而被迫遊離在製度保護之外,嚴重影響了社會組織的建立和作用發揮”。

(1)實行雙軌製管理體製

對於政治類社會組織的成立,仍然沿用目前的製度模式。對於非政治類的工商經濟、公益慈善、社會福利類社會組織和社區社會組織,實行許可製和備案製並行的分類管理體製。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仍然沿用許可製模式。申請設立非法人資格的經備案登記即合法成立,不具有法人資格。

(2)擴大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範圍

除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外,工商經濟、公益慈善、社會福利類社會組織和社區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改為業務指導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在接到社會組織申請者申報材料後,可向業務指導單位及相關專業機構征詢意見。

探索社會組織分級分類準入和管理製度。本著鼓勵發展、嚴格管理的方針,根據社會組織主體資質的差異,探索觀察備案、法人登記、公益認定的三級準入機製,實行由寬到嚴的資格審查和登記注冊製度,並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分別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和責任。

突破“一業一會”的限製,按產業規模合理細分行業,適度引入競爭機製;推行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名稱使用字號;將異地商會的登記範圍從地級以上市擴大到縣(市、區),異地商會可在登記活動地域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積極發揮人民團體聯係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組織以及孵化培育、協調指導、集約服務、群團建設等樞紐型功能作用,推動同類型、同性質、同行業、同領域的社會組織建立樞紐(聯合)型社會組織,實行協調指導、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務。

2.健全和完善社會組織培育扶持機製

完善資金支持製度。加大政府資助和補貼力度,建立政府獎勵製度,重點支持滿足廣大群眾最迫切最急需的公共服務需求的社會組織。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基金專項資金、種子基金、政府獎勵資金等,充分利用民間資本鼓勵企業捐助以及福彩公益金等拓寬社會組織多元化投資渠道。認真落實公益組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和監管製度,完善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對重點培育的社會組織給予減免稅。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引導社會組織拓寬籌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為社會組織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公益創業。鼓勵駐社區企業等發起成立社區非公募基金會,開展社區服務,推進社區建設;鼓勵企業和企業家以及社會賢達等發起設立公益慈善基金會,支持公益事業,履行社會責任。

積極探索社會組織孵化培育新模式。以場地、資金、環境等優惠政策方式吸引社會組織入駐,提供後勤保障服務以及信息谘詢、網絡服務、教育培訓等支持。重點對支持社會福利、公益類社會組織和社區社會組織中具有發展潛力的進行孵化培育,強力支持、統籌資源、優化流程,充分發揮政府的職權。社會組織在孵化基地內,通過承接政府及社會項目的方式接受為期一年的交流和指導,包括培育組織領軍人物、扶持品牌建設等,一年期滿後遷出孵化基地自行發展。

加強社會組織人才的培育扶持。將社會組織人才發展納入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推動重大人才政策和重點人才工程惠及社會組織人才。積極引進社會組織傑出人才,發掘培育社會組織領軍人物,符合條件者可申請認定為高層次專業人才。建立社會組織人才職業晉升渠道,開展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落實社會組織人才待遇,發展壯大社會組織專業人才隊伍。

3.完善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機製

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係。完善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製,健全登記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協同監管機製,加強數據交換、應急預警和執法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建立社會組織誠信數據庫和從業人員誠信數據庫,監督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開展活動。誠信記錄作為社會組織和從業人員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建立社會組織行業自律聯盟組織。

加大社會組織信息披露力度。製定“社會組織財務管理指引”,增加社會組織財務信息透明度。社會團體必須定期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和財務狀況並接受會員查詢;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向理事會匯報財務工作,基金會還須根據《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其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社會組織收費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必須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的重大活動情況、資產財務狀況、接受與使用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效果等應通過媒體或本組織網站、刊物、會員大會等多種形式進行公開,接受監督。

4.聯動推進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體製改革

事業單位管理體製改革與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主要目標都是提高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兩者必須聯動考慮和同步推進才能取得最大的效益。事業單位改革和購買服務的順利推進需要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務的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創新公共服務的財政供養方式。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完善事業單位的治理框架,建立公共服務提供的績效評估和考核體係。鼓勵支持和積極引導社會組織和營利機構參與公共服務提供,對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提供作出具體的規劃和安排。建立以公共財政資源支持為主、以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服務主體的公共服務供給多元參與模式,為社會組織提供公平的資源支持和發展環境。

5.引導社會組織建立完善的現代治理結構

完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建立現代管理製度,以規範章程為核心,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為重點,建立健全民主選舉製度、財務管理製度、法定代表人述職製度等內部管理製度。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資質評估和監管機製,由第三方組織實施、政府監督檢查。建立違法、非法和“無用”社會組織取締、淘汰退出機製,確保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和充滿生機活力。

(九)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發展目標與重點任務

1.第一階段:規範推廣期

發展目標:2014—2015年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地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製初步形成,相關製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穩步擴大。

重點任務:

(1)明確範圍。國務院應加快製訂和頒布“基本公共服務”內容體係的指導性意見,指導各級政府規範“購買服務”的內容。以國務院和地方政府職能轉變與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為突破口,加快研究和製定“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

(2)試點推進。選擇基本醫療衛生、社會工作服務、基本養老、勞動就業等試點較早的一批基本公共服務事項以及行業協會中介服務等優先納入政府購買範圍。

(3)健全製度。將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納入各級預算和政府采購進行管理,依法依規實施預算管理和組織采購。完成現行預算編製、政府采購、會計處理等法規政策的修訂工作,探索建立與公共服務項目相適應的政府采購標準和製度,初步建立起統一有效的政府采購平台和信息發布平台,為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順利推進創造條件。

(4)規範流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各項規章製度,建立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組織采購、資質審核、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經費兌付等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購買流程。

(5)預算保障。不斷提升公共預算向社會組織的開放度,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預算支出用於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比重。以彩票公益金為例,建議該公益金向社會組織的開放度逐步提高至15%。

2.第二階段:效益提升期

發展目標: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製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係和供給體係,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重點任務:

(1)健全體係。將政府購買服務納入政府采購體係進行深化推進,按照法治化、職業化、標準化和電子化為目標,不斷健全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製度體係。

(2)全麵推進。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凡適合麵向社會組織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均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基本公共服務預算支出中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支出比重應進一步提高。探索實施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3)提升效益。以政府購買服務更好地調動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積極作用,提高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的能力,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使用效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