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體製機製研究_一、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內涵

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體製機製研究

趙雪峰

一、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內涵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定義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首先從範圍來說,政府采購是比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更寬泛的概念,包括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又不僅僅限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還包括貨物和工程的采購。而且,從購買的服務涉及的範圍來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服務是指工程和貨物以外的采購對象,但是在我國目前實施的采購來看,政府采購的服務僅限於政府自身運作的後勤服務,而以廣大公眾作為受益對象的公共服務項目並沒有被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從提供主體方麵探討,我國現階段《政府采購法》規定,參與提供采購的主體是營利組織,營利組織通過參與公開競標獲得提供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主要生產方是社會組織,社會組織較營利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麵存在著很大的優勢。《政府采購法》並沒有從法律角度承認社會組織的合法參與權利,限製了社會組織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優勢的發揮。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客體)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政府部門(政府間協議)等,不僅僅隻是社會組織;政府購買服務的類型包括為政府自身提供的行政後勤或輔助性服務以及為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在本報告中,在不引起歧義的情況下,為簡潔起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也簡稱為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或政府購買服務。

公共服務市場化往往更加強調營利性企業的競爭作用,但在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負責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經常會用自身的利益導向取代服務為導向的原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導向偏離了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為目的的公共利益導向。

公共服務民營化的主要領域在公用事業領域,提供具有一定自然壟斷性質的可收費公共物品,原先主要由政府(國有企業)壟斷提供,在民營化的過程中通過競爭性招標把特許權授予特定的企業來經營。雖然民營化的對象包括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但更加強調通過營利性企業的競爭提供公共服務。運用公共服務民營化改革的領域,主要存在於公共基礎設施為主的公共事業改革領域,所涉及的服務項目主要以收費服務為主。在公用事業領域的改革中,有時候市場化和民營化是基本相同的兩個概念。

公共服務社會化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興辦公益事業和提供公共服務,倡導推動社會化改革的領域主要存在於社會福利領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