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為民營企業參與混合所有製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三、為民營企業參與混合所有製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一)嚴格私人財產法律保護

國家政策已明確:公有製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製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非公有製經濟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案例在現實中依然普遍發生,平等保護各種所有製經濟合法權益還需要更完備的法律和政策。要加快相關立法進程步伐,建立和完善規範與保護私人財產權和現代產權關係的法律法規體係。一是修改現行相關法律條款,對各類財產實施平等保護,以體現法治的平等原則。二是製定和完善有關投資經營的專門法律。依法保障正當兼並行為的投資權益,用法律約束政府與民間投資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禁止任何行政力量非法中止或廢除投資經營合同。三是製定統一的國家行政執法法。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時的行為方式、執法程序、違法懲治機製,強化對公共權力的製約和限製,杜絕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政、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問題。

(二)進一步打破壟斷

壟斷與市場是對立麵,壟斷經濟與市場經濟不能相容。中國經濟存在嚴重的壟斷經濟,是集行政壟斷、自然壟斷和市場壟斷為一身的綜合壟斷,它以行政壟斷為保護,以自然壟斷為憑借,以市場壟斷為目標。它的經濟行為主體是國有壟斷企業。深化經濟體製改革,讓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必須進一步打破壟斷經濟。

破除行政壟斷。行政壟斷是政府將某些方麵生產經營的壟斷權力直接授予某個或某些企業,而排斥其他企業參與生產經營。必須將政府對某些特殊方麵經濟的直接經營行為或授權企業經營行為嚴格限製在最小範圍之內。比如,國家安全和國防軍事方麵的重要技術裝備和產品、煙草生產等暴利經營特殊行業,應當由政府管製並授權某些企業特許經營,但要嚴格限製其經營界限,禁止超範圍經營。其餘行業領域生產經營,都應取消政府直接經營或授權經營。要通過立法,明確政府經營和授權經營的界限、範圍、程序與規則,未經法律授權,任何政府經營和授權經營均為非法行政壟斷,都應列入破除之例,包括各種形式的行政性政策性的地方保護、行業保護、企業經營保護等。

規範自然壟斷。要將壟斷行業中具有網絡型特征的自然壟斷環節與其他的非自然壟斷環節嚴格區別開來,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可以特許經營或企業專營,非自然壟斷環節向各類市場主體放開。即使是自然壟斷環節,也由於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商業模式變革等,其自然壟斷特性也在發生變化,有的已經具備市場競爭特性,必須根據自然壟斷性向市場競爭性的轉變程度,調整和取消少數企業壟斷經營的政策,將其交由各類市場主體開展競爭性經營。

打擊市場壟斷。一方麵,要全麵貫徹落實《反壟斷法》,對任何企業通過壟斷市場、操控價格、排斥競爭的行為進行法律嚴懲,另一方麵,對基於行政壟斷和自然壟斷形成的市場壟斷,要嚴格監控其產品與服務的質量水平與定價行為,限製其成本開支範圍和盈利程度,打擊其在非自然壟斷環節排斥市場競爭的行為。

(三)推行負麵清單管理

放開行業準入,引入競爭機製,是提高各個產業、行業和經濟領域的效率與效益的重要條件。要取消企業所有製性質劃分準入界限,實行平等的市場準入製度。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民間投資進入壟斷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給民營企業創造公正公平的政策環境。法律缺位已經構成了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的主要障礙,應盡快完善行業法律體係,為解決民間資本準入難問題創造良好的保障環境。放開行業準入,根本的是要推行市場準入的負麵清單管理方式。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製度,在製定負麵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則,消除隱性準入障礙。同時,全麵開展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修改、廢止與負麵清單管理方式改革任務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四)大力推行PPP製度

推行PPP製度,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製度,有利於創新投融資機製,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推動各類資本相互融合、優勢互補,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PPP製度是發展混合經濟的重要途徑,它以政府為一方,以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社會企業為一方,開展經營、服務、投資、股權等方麵廣泛、長期、深入合作,是新時期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要加快實施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出台的推行PPP製度的政策、方案與指南,各地區各行業各領域政府相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實施方案,推出一批試點項目公諸於眾,通過公開市場競爭選出一批民營企業參與其中,充分發揮民營企業、社會資本在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公共服務、提供公共產品中的重大作用。

(五)行政執法與司法公正平等

受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司法審理過程中或多或少有著對民營經濟的歧視和偏見,導致司法實踐中厚此薄彼,致使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保護國有產權和私有產權不受侵犯,都直接依賴於司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司法部門應與人大立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緊密配合,主動審查、清理、修訂、增訂、解釋與市場經濟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體係,

營造更加完善的市場經濟環境。要做到公正司法,維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要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民營企業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應與公有財產完全一樣平等對待。要落實司法為民宗旨,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民營經濟創造安全穩定的發展空間。

(六)創新民營控股混合企業股權製度設計

第一,在治理結構方麵,可以借鑒私募投資領域GP、LP的做法,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真正分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隻管資本,由民營企業家運營企業。管理者和出資人分開,資本上國有大、民營小,管理方麵民營大、國有小。可以采用有限合夥的方法,出資者承擔有限責任,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這些製度設計能夠將民營的機製嫁接國有資本,激發國有資本更大的潛力。

第二,保證國有資本在某些行業的控製力方麵,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金股實現。國有資本控製力和影響力並不一定通過控股權實現,可以通過設立金股製度,對影響國家安全和公共環境的重大事件實行一票否決權,既體現國有資本的控製力,又能確保混合所有製企業的自主經營和健康發展。

第三,國有資本在混合所有製企業中可以持優先股,既保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民營企業又可以“以小控大”。企業家介紹,浙江采用優先股的方式解決現實問題。例如,對於體量巨大的國有企業改製,采取兩種股份,一種是參與決策的股份(普通股),民企占大股;另一種是參與優先分紅的股份(優先股),國資持有,這樣讓民營企業可以用較少的股份比例就能夠主導混合所有製企業的運營。對國有資本的好處是:一是降低了交易門檻,讓更多的民營企業能夠參與競價;二是對於周期性資產的國有企業,其中一半作為優先股,保證了資本收益不受經濟周期的影響;三是如果民營企業將企業經營得好,既提高了股權價值,國有資本也實現了保值增值。

(七)推進民營混合企業股權多元化社會化

在創業階段,民營企業的股權結構往往高度集中,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控製權集中於企業主一身,減少了企業內部委托代理成本、信息不對稱及機會主義行為,能夠對市場變化做出迅速、靈活的反應,這在非公有製企業初創時期效率很高。但當企業進入快速成長階段,需要大量資本與人力資源投入時,封閉的一元化股權結構就很難滿足這一需求。隨著非公有製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股權結構客觀上由單一化、家族化向多元化、社會化轉換,這是一種必然趨勢。在產權結構上,應鼓勵、引導、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組、改製、改造,通過參股、相互參股、控股、職工持股、整體或部分收購、吸引外資等多種形式,實現非公有製重點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股份社會化。

(八)建立混合所有製企業的退出機製

建立混合製企業,股權的進入與退出都應當是自願、自主和自由的。既要鼓勵進入,也要允許退出。退出機製本身就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資本在順利退出的同時也實現了資源的再配置,退出機製符合防患於未然的風險控製原則,也是一種“允許失敗”的態度,一定程度上有助於調動國有企業領導、政府官員的積極性,防止出現一些領導由於擔心承擔責任而使改革停滯不前的問題。

(九)推進民營公司治理規範化現代化

大多數非公有製企業內部管理不規範,落後的財務管理方式、傳統的家族式經營模式製約非公有製企業更好發展。應鼓勵、引導大中型非公有製企業按照《公司法》要求,加快公司製改造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向科學化、現代化管理方向發展。

一是促進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建立完善的內部組織結構。既是所有權人又是經營管理者的角色,這種管理方式嚴重製約著不少企業的發展。因此,應支持非公有製企業廣招賢才,積極走市場化的道路,麵向人才市場招聘經理人,實行所有權人依法監督,經理人依法經營,經理人對所有權人負責的人力資源管理機製;同時應重視企業高級管理隊伍的管理,規範其管理行為,促進社會人力資源的為我所用,衝破非公有製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瓶頸,大膽引進經營、管理人才。

二是推動管理製度創新,改進內部管理。支持大中型非公有製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推進人力資源管理、資本管理、品牌管理的改革,促進生產研發、生產流程、市場拓展的規範。打破舊的條條框框,突破傳統的家長式、無序化管理,構建完善的企業領導製度、用工製度、財務支出製度體係,形成管理規範、過程銜接、科學高效、充滿活力的製度新體係。

三是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企業法人的治理應當做到:落實股東、董事及監事人員,依照《公司法》加強財務監督職能,抓住企業財務管理這個關鍵,提高監事會的監督作用;依靠獨立董事來提高企業決策的科學性。

(十)大型民營混合企業管理逐步去家族化

民營企業大多采取個人或家族式企業管理方式,這對一般中小企業是正常合適的,但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大型民營企業,就可能麵臨很大問題。特別是資產與經營規模達到幾億、幾十億甚至上千億的企業,企業經營範圍廣、員工人數多、產業鏈條長、行業產業化快、市場風險大、社會關係複雜,老板個人與家族的知識、能力、精力與時間都難以應對,家族式管理弊端顯而易見。民營企業自身搞混合經濟,或者參與國有企業混合經

濟改革,產權出現多元化,若仍采取家族式企業管理,麵臨的問題更大更難。大型民營企業,特別是推行混合經濟的民營企業,企業的管理方式與運行機製要逐步去家族化。要根據老板個人與家族的知識、經驗、能力、精力、誌向和影響力等情況,決定實際參與企業決策與管理的深度與廣度,決不能搞“一言堂”。一方麵,要通過股權激勵,與企業管理團隊和骨幹員工成為企業的共同所有者,使其與老板及家族之間的長期利益共同化、一致化、內在化。另一方麵,要將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開,通過市場公開競爭招聘職業經理人,選擇社會精英團隊經營管理企業,大膽地將企業戰略決策與經營管理權交給管理團隊。中國民營企業要做大做強,要成為行業領軍人,成為跨國公司,要走向全國走向世界,企業管理的去個人化去家族化是一個重要前提。

(十一)合理引導企業家社會追求

民營企業老板在經濟上成功之後,往往都想在文化、社會與政治上表現自己,努力獲取相關職務,積極參與相關活動,這既是為了個人價值的更大實現,也是為了以此推動自身企業的更大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家中產生了一大批文化名人、社會活動家、慈善家,不少人成為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成為工青婦、商會協會、基金會、慈善會等社會團體領導,他們對我國的文化繁榮、社會發展和政治進步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在民營企業家參與各類社會活動中,也出現了不少亂象,主要是一些人像做經商生意一樣,在各類社會文化政治活動中以錢謀職、以錢謀名、以錢謀譽,這在一定程度上敗壞了社會政治文化風氣。對民營企業家參與社會、文化和政治活動,既要積極鼓勵,又要正確引導,使其保持在適度與合理範圍,對其中出現的不少亂象,要嚴格限製與禁止。特別是對在這些活動過程中的行賄受賄、買名賣名、買官賣官、假仁假義,非法以錢謀名、以名謀利等行為,要予以依法懲治。要弱化民營企業家對個人政治地位與社會頭銜的過度追求,引導其正確定位,當好企業家、幹好企業事、做好社會人。

(十二)企業工會獨立自主

工會是代表和維護職工自身權益的組織,是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重要內容。近年來,非公有製企業組建工會取得了很大進展,但在經濟和政治上均對資方存在依附關係,缺乏獨立性,加上工會的組建模式、工會體製方麵存在的問題,工會作用還沒有得到普遍彰顯。民營企業工會組織應在協調勞動關係及代表和維護職工權益方麵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為此必須建立職工自主的工會組織,除了工會自身改革外,必須對工會體製進行相應改革,提高工會的獨立性、自主性,增強職工的談判能力。

第一,擴大實施工會直接選舉製度,強化工會的代表性和獨立性,通過真正的民主選舉,使工會真正成為工人自治性的組織。應及時修改《工會法》,增設“會員”一章,對其權利做出明確界定,確定會員代表大會是工會的權力機構。

第二,采取切實措施,逐步推進企業工會獨立於企業雇主的進程。改進工會幹部職業化,使之與企業工會會員的民主直選、民主監督製度相結合,加強會員對工會幹部的內約束。在工會經費分割方麵,擴大基層工會的留成比例,開展企業專職工會幹部工資福利由工會經費負擔的試點。深化工會獨立的改革,嚴格執行《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試行)對工會主席候選人資格所做的限製。

第三,推進工會體製改革,為非公有製企業工會發揮作用創造條件。強化工會的集體協商權利,推進工會組織的民主化、群眾化、職業化。發揮產業和行業工會在協調勞動關係和確定勞動標準方麵的重要作用,形成產業與企業工會相互協調的維權格局,同時保護企業工會工作者的積極性。

(十三)推進黨務管理“三化改革”

企業黨組織一方麵是黨的方針政策在企業落實的監督者,另一方麵,是企業勞資雙方利益協調的中間人,要公正地維護雙方利益。為此,非公有製企業黨組織管理要實行“三化改革”。一是民主化,即真正實行和全麵推進黨員民主,由黨員自由民主選舉書記等黨務管理人員,企業股東不得幹預;二是自主化,即企業黨組織的活動要獨立於企業生產經營,經費自籌,活動自主,黨務管理人員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不應交叉任職,黨務人員工資報酬不宜與企業效益掛鉤,企業的董事會與總經理不得幹涉黨務工作;三是屬地化,即企業黨組織由同級或相對應的地方黨組織管理,地方黨組織主要負責對企業黨務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對書記等黨務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把關和認可。

(十四)處理好民營企業新老“三會”的關係

民營企業基本上都建立了黨組織、職代會和工會,在民營企業參與混合製改革與構建現代企業製度的過程中,同樣會碰到與國有企業類似的新老“三會”的關係問題。在民營企業中,職代會、工會與股東會、董事會的關係本質上是勞資關係,主要是利益關係。因此,民營企業新老“三會”的關係處理主要是建立利益協調機製。在這種利益協調機構中,職代會、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股東會、董事會是企業所有者利益的代表者,職代會與股東會相對應,工會作為職代會的辦事機構與董事會作為股東會的辦事機構相對應。雙方各自按照《工會法》與《公司法》履行各自義務、行使各自職能,獨立活動,互不相屬,互不幹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