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黨紀重處分主要包括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等三種處分。重大職務調整是組織處理中的停職、調整、免職等方式中的一種情況。其中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往往具有“斷崖式”降級的特征。在運用黨紀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時,一般應遵循以下兩點原則:一是在給予黨紀重處分時,一般應作出重大職務調整。二是作出重大職務調整可以先於黨紀處分。按照《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在案件檢查過程中,認為被調查黨員幹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者妨礙案件調查的,可予以停職;對有證據證明違紀問題明顯,但短時期難以完全查清的被調查黨員幹部,根據情況可先采取組織處理。不宜在現崗位繼續工作的,可予以調整;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予以免職。因而,重大職務調整可以先於黨紀重處分。

“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這一形態,仍然是堅持全麵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麵,仍然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這一方針的,是挽救即將觸犯國法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最後一道紀律防線。但是,必須正確理解“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這一概念。少數並不是對監督的束縛,更不是量上的限定。少數是一種價值導向,更是前兩種形態得以嚴格執行的自然結果。在黨內監督中,對所發現的嚴重違紀問題,無論數量多寡,都應絕不手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