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執紀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人手,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風紀律等方麵檢查剖析自己,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反映審查對象思想認識情況。”這表明監督執紀的過程,也是教育挽救違紀黨員幹部的過程。對不太嚴重或比較嚴重的違紀問題,要根據其性質、情節及造成的後果,恰當作出黨紀處分或組織調整。同時,要把那些相信組織、迷途知返的違紀黨員幹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對抗組織調查的區分開來,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將“懲”與“治”結合起來。

黨紀處分和組織調整都是監督執紀的重要手段。黨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和紀檢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處分決定。其中的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組織調整,根據中紀委、中組部《關於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範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這個文件規定的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停職、調整、免職。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的方式顯然並不限於這三種,與崗位、職務調整有關的降職、責令辭職等措施顯然也屬組織處理方式,與崗位、職務調整無關的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也應視為廣義上的組織處理方式。

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調整作為監督執紀的兩種不同手段,執行主體、執行條件和程序、懲戒方式都不盡相同。兩者可以實現優勢互補。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調整可以並處,以更好地達到對違紀人員教育懲戒的目的。給予違紀人員黨紀輕處分的,可同時建議黨委、政府采取免職、調離崗位等組織調整措施;組織調整也可以單處,以體現寬嚴相濟。如果違紀情節較輕,隻應給予黨內輕處分,且有從輕、減輕等情節,僅采取組織調整方式也能達到懲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黨紀立案。但是,兩者不能相互代替。組織調整不能替代紀律處分,按照違紀性質和情節輕重,應追究黨紀責任的,即使已采取組織調整,仍應予以黨紀立案。反之亦然,對明文規定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不能以已給予黨紀處分為由,而不再作組織調整。

要正確理解“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就必須克服把全麵從嚴治黨等同於反腐敗的錯誤認識。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在福建調研並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黨員和群眾代表對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王岐山強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組織的日常工作,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都是黨章規定的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全麵從嚴治黨的重要方麵,但絕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麵從嚴治黨等同於反腐敗。全麵從嚴治黨,全麵就是全方位、全覆蓋,每一名黨員、每一個黨組織都在其中、不能例外。“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有效體現了黨對幹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是預防和製止腐敗的重要機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