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黨員管理教育_二、黨籍處理和黨紀處分

二、黨籍處理和黨紀處分

88. 能否為患老年癡呆症的黨員辦理退黨手續?

鄭老師:

我支部有一名上世紀六十年代入黨的老黨員,現已78歲。該同誌由於年老多病,並患老年癡呆症,生活全靠別人照料。多年來,該同誌未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費也是由其兒子代交。最近,我們在看望他時,其兒子提出:“鑒於父親的病情,已無法參加黨內活動,無法履行黨員義務和行使黨員權利,能否讓其退黨。”請問:黨組織能否為其辦理退黨手續?

常青

常青同誌:

你提出的這個問題,早在1989年中央組織部針對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對某些年老多病參加黨的活動有困難的黨員試行退黨製度和“榮譽黨員”製度的問題,印發了《關於對年老黨員不要采取退黨和實行“榮譽黨員”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隻因黨員年老多病參加組織活動有困難,就讓其退黨,是不對的。這樣做,不符合黨章的規定,也有傷老黨員的感情。”

1998年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印的《黨員管理手冊》又提出:“對患有精神病的黨員,在其患病期間應保留其黨籍。但由於這些黨員不能履行黨員的義務和行使黨員的權利,可以暫時停止其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政治活動。”

根據中央組織部的上述意見和規定,你反映的這位年老多病、並患老年癡呆症的老黨員,在患病期間應保留其黨籍。由於該黨員不能參加黨內活動,不能履行黨員的義務和行使黨員的權利,可以停止其組織生活。其兒子提出讓其退黨是不可取的。因為根據黨章規定,黨員退黨必須由本人提出。而該黨員已失去正常的思維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為其辦理退黨手續,並非本人意願,這是違反黨章規定的。

89. 黨員失蹤後,其黨籍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公司一位黨員於去年2月突然離家出走。公司黨委得知此事後,會同其家屬曾先後與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部門聯係,請求社會各方協助查找。同時,向其所有親戚和朋友、同事打聽,尋找線索。但時至今日,已長達一年多,始終不知其下落。請問:該黨員的黨籍要否處理,怎麽處理?

倪維君

倪維君同誌:

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但考慮到你公司的這位黨員離家出走後至今下落不明,且可能存在多種情況:一是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造成死亡,且無法辨認其身份;二是可能偷越國界,不敢現身;三是可能因某種問題或存在無法解決的矛盾,離家回避;四是可能已患精神病,流落在社會上或被收容;等等。由於上述的不同情況,對其黨籍處理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在未弄清其失蹤的原因前,不能按黨章的上述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而應視為特殊情況,其黨籍可暫不處理,待其下落搞清楚或經有關部門作出結論性意見後,再按有關規定對其黨籍作出相應的處理。在此之前,其黨員組織關係和檔案材料可轉移到縣或相當於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其中,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你公司的這位黨員在離家出走前如有違紀行為,則可按《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90. 長期將黨員組織關係放在身上的黨員犯了罪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單位有位工人黨員,三年前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黨組織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其居住地黨組織。但該黨員卻未到居住地黨組織接轉,而是長期將組織關係介紹信放在身上。最近,該黨員因違犯刑法被判刑二年。為此,黨委組織部門認為該黨員已自行脫黨,應予以黨內除名。而紀律檢查委員會則認為,該黨員雖自行脫黨,但黨組織至今未作除名處理,因此應開除其黨籍。請問:對該黨員究竟應開除黨籍,還是黨內除名?

賀怡

賀怡同誌:

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而你反映的這位黨員三年來一直將黨員組織關係放在身上,不去指定黨組織接轉,如無正當理由,已構成自行脫黨,黨組織應當按黨章規定,將其黨內除名。

至於你單位黨組織由於某種原因至今未對其作出除名處理,後來該黨員又違犯刑法,黨組織究竟應按自行脫黨將其除名,還是按違犯刑法將其開除黨籍?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看該黨員在違犯刑法前,是否具有黨籍。從實際情況看,該黨員三年未與黨組織聯係,盡管黨組織未作處理,但客觀上已自行脫黨,即自動失去黨籍。因此,黨組織應當將其除名,而不能開除其黨籍。如開除其黨籍,等於否認其三年自行脫黨的事實(即承認其黨籍)。

91. 黨員外出務工經商,長期不與黨組織聯係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村黨員孫某於2011年10月與妻一起到深圳務工。一年後,孫某在深圳租了一間店鋪,開始從事建材經營活動。多年來,孫某未返鄉,也一直未與村黨支部聯係,未參加組織生活,未交納黨費。在此期間,村黨支部曾多次通過其父母轉告本人,並兩次去信,要求其按規定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接受所在地黨組織的教育管理。然而,孫某至今未給支部回音。請問:村黨支部對孫某應如何處理?

愛友平

愛友平同誌:

中央組織部組織局1998年編印的《黨員管理手冊》提出:“黨員外出後應通過適當方式,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係,定期匯報在外出所在單位的思想、工作情況……。”中央組織部1994年印發的《關於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係管理的暫行規定》也規定:“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所在黨組織應將黨員組織關係轉至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

按照上述規定,孫某外出後,應當與村黨支部保持聯係,匯報在外情況;當有了固定的店鋪後,應當及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至經營地黨組織,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然而,孫某外出後,長達數年未與黨組織聯係,未交納黨費,未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特別是村黨支部通過不同方式多次與其聯係,要求其按規定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本人卻一直未辦理。這表明該同誌黨的組織觀念淡薄。對此,村黨支部可作進一步了解,如無特殊情況和正當理由,應視為自行脫黨,村黨支部應按黨章規定,召開支部大會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92. 黨員長期將組織關係介紹信放在檔案袋裏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們在審閱新進員工檔案材料時,發現其中一名是預備黨員。經過了解,該同誌自2012年7月從某大學畢業並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出後,未去指定黨組織接轉,而是一直將組織關係介紹信放在檔案袋裏,預備期滿也未提出轉正申請。兩年多來,該同誌先後就業於多家企業,但始終未與黨組織聯係,未交納黨費,未過組織生活。請問:該預備黨員能否承認?如不能承認,其黨籍怎麽處理?由哪個單位負責處理?

呂聰明

呂聰明同誌:

你反映的這位預備黨員,將組織關係從某大學轉出後,應當按時到指定黨組織接轉,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考察,並在預備期滿時向黨組織提出轉正申請。然而,該同誌卻將組織關係介紹信一直放在檔案袋裏,不與黨組織聯係,並在兩年多時間裏未交納黨費,未過組織生活,也未提出轉正申請,這是黨的組織觀念淡薄的表現。根據黨章規定,該同誌如無正當理由,已構成自行脫黨。因此,你單位黨組織對該預備黨員不能承認。

按照黨章規定,黨員自行脫黨後,“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由於該同誌是預備黨員,故不能按正式黨員予以除名,而應按預備黨員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關於該同誌的黨籍應由哪個單位黨組織負責處理,按照中央組織部的規定,應由其黨的組織關係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處理。

由於該同誌的黨員組織關係從某大學轉出後,未到指定黨組織接轉(組織關係轉移未成功),故其黨員組織關係仍應在某大學。因此,你們應與某大學黨組織聯係,請他們按規定對該同誌的黨籍進行處理,並請他們將處理的有關材料轉給你單位,存入本人檔案。

93. 長期隻交黨費,未過組織生活,能否算自行脫黨?

鄭老師:

我支部有一位黨員在一家台商企業任營銷員。一年多來,該同誌能堅持不定期的到支部預交或補交黨費,但黨的組織生活一直未參加,其原因主要是本人常年流動在外省市搞營銷,不能按時返回支部參加組織生活。對此,支部有些黨員認為,按照黨章規定,該同誌長期未過組織生活,應作自行脫黨處理。但也有些黨員持不同意見。請問:該同誌能否算自行脫黨?

張瑋

張瑋同誌:

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中央組織部在解釋黨章的這一規定時說:“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具有上述三種情況的任何一種,都應算作自行脫黨。”同時還說:“在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要認真分析研究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六個月’這兩個條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觀原因而連續六個月沒有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沒有交納黨費,或沒有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一律不加分析的作自行脫黨處理。”

按照上述規定,你反映的這位黨員,一年多未過組織生活,如沒有正當理由,即使堅持交納黨費,也應當算作自行脫黨。但該黨員一年多未過組織生活,是由於常年在外省市搞營銷,不能按時返回支部參加組織生活,並非本人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因此,不能作為自行脫黨處理。

考慮到該同誌長期流動在外省市工作,無固定地點,你支部應當按規定發給《流動黨員活動證》,讓其持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同時,你支部應定期對其《流動黨員活動證》進行查驗,聽取其在外出期間的工作和思想匯報。

94. 對長期不交納黨費、不過組織生活的退休職工黨員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黨章規定,黨員應當按期交納黨費,參加黨的組織生活。而我單位有位退休職工黨員卻長期不交納黨費,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但我單位黨組織卻對他采取放任不管,聽其自然的態度。請問:我單位黨組織的態度對嗎?對這樣的黨員應當怎樣處理?

肖雲海

肖雲海同誌:

按期交納黨費,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這是做一名共產黨員的起碼要求。黨組織發現退休職工黨員長期不交納黨費,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應當進行了解。如無特殊情況和正當理由,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經批評教育,本人堅持不改,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或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應按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至於你反映的這位長期不交納黨費,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退休職工黨員,如無特殊情況和正當理由,黨組織應按上述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理,采取放任不管,聽其自然的態度顯然是不對的。如該同誌由於經濟負擔重,交納黨費確有困難,本人可提出申請,經黨支部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如因年老體弱或患病行動不便,黨組織可不要求他參加黨內集體活動,但應指定專人與他聯係,向他傳達黨內文件精神和黨內重要活動情況,聽取他的意見和要求。

95. 對擅自離職的黨員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公司有位黨員最近突然向公司領導提出辭職申請(合同期未滿),由於該同誌正在承擔一項重點工程監理任務,公司領導要求他完成監理任務後再辭職,故對其辭職申請暫未予批準。而該同誌對領導的要求未能接受。之後,該同誌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便不來上班了。請問:對該同誌應怎麽處理?

邱曉偉

邱曉偉同誌:

中央組織部2005年編印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手冊》規定“: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向所在黨支部報告。離開單位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認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如擅自離職,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本人堅持不改的,可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必要的處理,涉及黨籍處理的,應嚴格按黨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按照上述規定,你反映的這位黨員提出辭職申請後,在未獲批準且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即擅自離職是錯誤的,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要求其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個人意願與工作需要、個人自由與組織紀律的關係,完成目前的工作任務並辦理好工作移交手續後再辭職。如本人堅持不改,可對其作出必要的處理:由於其合同期未滿即擅自離職,可按合同中關於違約的相關

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理;如因其突然辭職給工作帶來損失,可考慮給予紀律處分。在對其作了必要的處理後,單位可為其辦理相關的辭職手續;黨組織也可為其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如本人遲遲不來公司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黨費,可按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96. 怎樣正確對待和處理個別黨員提出退黨的問題?

鄭老師:

最近,我單位有位黨員向支部提出了退黨申請,但在請示上級黨組織時,未予同意,並要求支部做好本人工作。經支部多次做工作,本人仍堅持要求退黨,而且不願意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繳納黨費。請問:這件事應怎樣處理?

朱遠生

朱遠生同誌:

黨章規定:“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在處理這一問題時,一般應首先弄清黨員提出退黨的原因,然後根據不同情況並按下列原則,區別對待,妥善處理:

(1)黨員如果改變了自己的信仰,或不願意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和黨的紀律約束,或由於其他種種原因不願繼續做共產黨員而要求退黨的,黨組織應予同意,不要挽留。

(2)對那些缺乏革命意誌,不履行黨員義務,或消極落後,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提出退黨,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同意退黨的決定,也不要挽留。

(3)對犯有嚴重錯誤需要開除黨籍的,盡管本人提出退黨,也不能按退黨處理,而應按照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開除其黨籍。

(4)對某些問題有模糊認識或有一般錯誤思想的黨員提出退黨,應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幫助他端正思想,提高認識。經批評教育,自動撤回退黨申請的,應予鼓勵;仍堅持退黨的,應予同意。

(5)對於平時表現很好,隻因對某些問題想不通,一時衝動,或因年老多病怕拖累黨組織而提出退黨,黨組織要積極做好教育工作,在其有了正確認識並撤回退黨申請後,可不作退黨處理。

你反映的這位申請退黨的黨員,黨組織首先應弄清其提出退黨的原因,並對其表現情況進行分析,然後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妥善處理。

97. 對自行脫黨的黨員,能任其自然嗎?

鄭老師:

我村有位黨員,退休18年來,一直未將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交給村黨支部,也未過黨的組織生活和交納黨費。村黨支部對他的情況也清楚,但卻放任不管。難道對這樣的黨員可以任其自然,不作處理嗎?如不可以,那麽該黨員的問題應怎麽處理?由哪裏的黨組織處理?

範本良

範本良同誌:

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很顯然,你反映的這位黨員,明顯屬於自行脫黨,黨組織應當將其作除名處理,並將處理的有關材料存入其人事檔案(未建人事檔案的,存入黨員檔案),而不能任其自然,不作處理。

至於該黨員的問題應由哪裏的黨組織處理,中央組織部2006年下發的《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和〈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修訂式樣的通知》提出“:轉出黨員組織關係的黨組織在該黨員未到接收地(單位)黨組織接轉組織關係前,負有管理責任。”按照這條規定,由於該黨員一直未將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交給居住地黨組織,即未辦理組織關係接轉手續,故其組織關係仍應在其原單位,其原單位黨組織有責任對其管理。因此,該黨員的問題應由其原單位黨組織負責處理。考慮到該黨員轉出組織關係時,尚未實行組織關係回執製度,其原單位黨組織可能不知其未辦理組織關係接轉手續,而且由於時間已久,其原單位也可能發生變化。為此,其現居住地黨組織應設法與其原所在黨組織或其上級黨組織取得聯係,並將有關情況反映給他們。

98. 黨員將組織關係轉出後自行脫黨,應由誰處理?

鄭老師:

我公司最近招聘的一名大學生,於2011年在大學入黨,2012年9月,大學將其人事檔案和黨員組織關係一並轉至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然而,該同誌卻將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一直放在身上,至今已兩年未與黨組織聯係,按黨章規定,應作自行脫黨處理。但在應由誰負責處理的問題上存在分歧:大學黨組織認為,該同誌的組織關係已轉出,我們無權處理;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黨組織認為,我們未接到該同誌的組織關係介紹信,不能算我單位的黨員,談何處理;我公司黨組織則認為,該同誌組織關係不在我單位,我單位不能處理。請問:該同誌究竟應由誰負責處理?

蔣兆斌

蔣兆斌同誌:

你反映的這位大學生黨員,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出後,未按規定到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接轉組織關係,而是將組織關係介紹信一直放在身上,長達兩年未與黨組織聯係,這是黨的組織觀念淡薄的表現,也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黨組織應按自行脫黨將其除名。

至於該同誌應由誰來負責處理,三個單位黨組織都說出自己不能處理的理由,聽起來似乎都有些道理,但總是要落實一個黨組織處理的。那麽,究竟應由哪個單位黨組織負責處理呢?根據中央組織部的規定,黨員自行脫黨後,“由其黨的組織關係所在單位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予以除名。”那麽,該同誌的組織關係到底在哪個單位黨組織呢?這要看該同誌的組織關係轉移情況。從實際情況看,該同誌將組織關係從大學轉出後,並未到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接轉,也就是說,該同誌的組織關係轉移並未成功,故該同誌的組織關係仍在大學黨組織,對該同誌的組織處理當然應由大學黨組織負責進行。

99. 怎樣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

鄭老師:

在這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中,我鄉有幾名黨員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但對應怎樣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我們不是很清楚。特來信請教,請鄭老師給予指導。

袁春光

袁春光同誌:

對不合格黨員進行處置,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要堅持黨員標準,嚴格要求,又要實事求是,切實對黨員的政治生命負責。2014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發出《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對處置不合格黨員做了如下規定:

(一)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方式:

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退、除名。對有繼續留在黨內的願望、願意接受教育並決心改正的不合格黨員,黨組織應要求其限期改正,時間一般為1年;限期改正期間,黨員權利不受影響。對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二)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程序:

(1)黨支部在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根據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結果,由支委會對有不合格表現的黨員作出初步認定。

(2)黨支部對黨員不合格表現進行調查,形成調查核實材料,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置意見。基層黨委(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黨委,下同)可派人參加。

(3)黨支部將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報基層黨委預審。對擬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預審。

(4)經預審同意後,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通報對擬處置黨員調查核實和預審情況,討論處置意見並進行表決。

(5)對作出限期改正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審批;對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提出審批意見,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查批準。黨支部接到審批意見後,及時通知被處置黨員,並以適當方式宣布。

100. 認定不合格黨員要注意區分哪些政策界限?

鄭老師:

我支部將在年底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並將對一些不合格黨員進行認定和處置。由於我們在這方麵缺少經驗,特別是在認定不合格黨員方麵,對怎樣正確掌握好有關政策界限不是很清楚。特來信,望鄭老師給予指導。

張長明

張長明同誌:

不合格黨員主要是指那些喪失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誌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不起黨員作用的人。認定不合格黨員是一項政策性較強的工作,2014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發出《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強調要在認定中注意區分以下政策界限:

(1)處置不合格黨員要注意區分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個人原因和組織原因、一時表現和一貫表現,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置恰當、手續完備,確保處置結果經得起曆史檢驗。

(2)對黨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不健全、組織生活不正常,以及黨員年老體弱、長期患病、行動不便,造成無法正常參加組織生活、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的,不能簡單認定為不合格黨員予以處置。

(3)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係的黨員,黨組織要采取多種方式與他們聯係;對經多方努力確實無法取得聯係的,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由基層黨委審查後,報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對黨員出國(境)定居,以及出國留學、勞務人員中的黨員,按有關規定辦理。

(4)對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不能用組織處置代替黨紀處分。對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一般不因同一問題再進行組織處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現的,應當按程序作出相應處置,對被勸退、除名的及時通報紀檢機關。

101. 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提出要求退黨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單位有位黨員最近被黨組織認定為不合格黨員,在黨組織尚未討論對其處置前,本人卻主動向黨組織提出要求退黨。請問:黨組織能否同意其退黨要求?如能同意,手續怎麽辦?

兆豐

兆豐同誌:

根據中央組織部的規定,被黨組織認定為不合格黨員後,應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置:對有繼續留在黨內的願望、願意接受教育並決心改正的不合格黨員,黨組織應要求其限期改正,時間一般為1年;限期改正期間,黨員權利不受影響。對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至於你反映的這位不合格黨員,在黨組織尚未討論對其處置前,本人卻主動向黨組織提出要求退黨的問題,按照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可予同意。手續是:本人向所在黨組織提出退黨申請,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不必辦理審批手續)。

102. “限期改正”的黨員能否延長改正時間?

鄭老師:

我單位有一位受到“限期改正”處置的不合格黨員,“限期改正”一年期滿後,仍未達到合格黨員的條件。請問:黨組織能否延長該同誌的改正時間,以便繼續對其進行幫助教育?

曲榮太

曲榮太同誌: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限期改正”的黨員,黨組織要指定專人負責對其幫助教育,盡快使其達到合格黨員條件。“限期改正”期滿,黨組織應當及時對其是否具備黨員條件進行討論。認為其仍未改正缺點錯誤,仍未達到合格黨員的條件,黨組織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時間。

103. 受“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要求調動工作單位如何處理?

鄭老師:

我單位有一位正在受“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最近向單位領導提出要求調動工作單位。請問:黨組織能否同意該同誌的要求?如同意該同誌的要求,其“限期改正”問題如何處理?

高貞瑋

高貞瑋同誌:

在民主評議黨員活動中受到“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在“限期改正”期間,一般不要調動工作單位,因原單位黨組織對其表現情況比較了解,便於對其進行幫助教育。如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或符合人才流動政策,本人要求調動,黨組織應予同意,並為其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同時將其受“限期改正”處置的有關材料以及在“限期改正”期間黨組織對其鑒定材料一並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以便調入單位黨組織繼續對其進行幫助教育。該同誌到新單位後,其“限期改正”的時間可連續計算。“限期改正”期滿後,新單位黨組織應根據他到新單位後的表現和他在原單位的表現,進行全麵的分析。認為他已改正缺點錯誤,達到合格黨員條件,即可停止對其執行“限期改正”措施;認為他仍未改正缺點錯誤,仍未達到合格黨員的條件,黨組織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104.

出國定居的黨員,其黨籍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單位一位黨員,最近收到在美國的一位親屬的來信,要其盡快赴美繼承姑母的遺產,並在美國定居。請問:該同誌赴美定居後,其黨籍怎麽處理?

吳玉祥

吳玉祥同誌:

中央組織部《關於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組發〔1981〕19號)提出:“對於出國或去港澳長期定居的黨員,在他們出境以後,即停止黨籍。”根據這一規定,你單位這位赴美定居的黨員,在出國前,可辦理停止黨籍手續。其辦法是:本人提出停止黨籍的申請,並附出國定居有關證明材料複印件,經所在黨支部審查同意後,報上級黨委審批。停止黨籍後,應將其黨員組織關係和檔案材料一並轉移到縣或相當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這種停止黨籍,是指黨組織停止與其發生黨的組織關係,停止收其黨費,黨內也不再作為黨員人數統計。

中央組織部的上述文件還提出:“黨員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可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如你單位這位赴美定居的黨員提出退黨要求,也可按此規定,為其辦理退黨手續。

105. 出國定居的黨員,若幹年後又回國定居能否恢複黨籍?

鄭老師:

我單位有一位退休工人黨員,於2008年12月去美國定居,並辦理了停止黨籍手續。該退休工人在美定居5年後,由於生活不適應和思念家鄉,又於2014年1月回國定居。回國後,本人向黨組織提出要求恢複黨籍的申請。請問:黨組織能同意本人的要求嗎?

鄒金成

鄒金成同誌:

根據黨內有關文件規定精神,你反映的這位回國定居的退休工人,經黨組織審查,認定其在國外期間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行為,本人符合黨員條件,可以恢複其黨籍。恢複黨籍的手續(程序)是:

(1)本人向黨組織提交恢複黨籍的書麵申請和在國外期間的思想、工作、學習等方麵情況的書麵報告,並提供兩名了解其在國外情況的證明人(證明人應是與本人沒有近親屬關係的中共正式黨員)。

(2)黨組織請證明人出具書麵證明材料。如確有必要,可報縣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函請外交部黨委國外工作局轉請我駐外使(領)館幫助了解申請人在國外期間的表現情況。

(3)黨組織對有關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並派人同申請人談話,核實有關情況。根據申請人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後的表現情況,認為符合黨員條件的,經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大會通過,報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再報縣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即可恢複其黨籍並同時恢複其組織生活。

如不能提供兩名證明人書麵證明,我駐外使(領)館也無法提供申請人在國外期間表現情況,自申請人向黨組織提交書麵申請之日起,須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考察期滿,認為符合黨員條件的,經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大會通過,報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再報縣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也可恢複其黨籍並同時恢複其組織生活。

106. 出國定居的黨員返回後,其黨籍處理有新規定嗎?

鄭老師:

出國定居的黨員返回後,經黨組織審查,認定其在國外期間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行為,本人符合黨員條件,可以恢複其黨籍。而在實際工作中,多年來對出國定居的黨員返回後,一般不能恢複黨籍;回國後表現好,可以重新入黨。請問:對此問題是否有新規定?

許晶晶

許晶晶同誌:

關於出國定居的黨員黨籍怎麽處理的問題,多年來一直是執行中央組織部1981年印發的《關於共產黨員因私事出國或去港澳地區的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組發〔1981〕19號)。按此文規定,對於出國定居的黨員,在他們出國以後,即停止黨籍。若幹年後又返回者,由於他們長期脫離黨的生活,原則上不能恢複黨籍;回來後表現好,可以重新入黨。

2007年中央組織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工作的意見》(組通字〔2007〕27號)對上述問題作了新的規定。按此文規定,對取得外國長期居住權但未加入外國國籍的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回國人員,本人要求恢複黨籍和恢複組織生活的,經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認定其在國外期間無問題,本人符合黨員條件,在報縣或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後,可以恢複黨籍和恢複組織生活。其他出國定居的黨員返回後,可參照上述精神執行。

107. 逾期未歸的出國留學人員黨員,其黨籍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廠一名黨員於2003年辦理了相關手續後,自費去美國留學,至今未歸,已逾期十多年。該同誌在去美國後的頭兩年,尚能與黨組織保持聯係,但後來就與黨組織失去了聯係。請問:該同誌的黨籍要否處理?怎麽處理?

王維新

王維新同誌:

你提出的這一問題,早在1978年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黨員因私事出國超假未歸的黨籍問題的答複》(組通字〔78〕9號)就明確提出:“黨員因私事請假出國或去港澳,已超過假期半年以上未歸的,不論本人與原工作單位有無聯係,其黨籍暫不要急於處理。”這是因為,黨員在境外所處的環境與國內不同,逾期未歸和未能與黨組織保持聯係的原因可能比較複雜,應視為特殊情況。因此,在沒有弄清楚原因前,對其黨籍暫不作處理為妥,待其回國後,再按中央有關文件規定處理。其原所在黨組織可將其黨員組織關係和檔案材料一並轉移到縣或相當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這樣做,對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國內外一切積極因素,吸引海外各類人才回國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108. 加入過外國國籍、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回國人員能否恢複黨籍?

鄭老師:

我單位有一位留學回國員工,最近向黨組織提出恢複其黨籍的申請。該員工於2004年在某大學入黨,後來去美國留學並加入美國國籍。去年回國工作後,經批準又恢複了中國國籍。請問:該員工能否恢複黨籍?

仁國強

仁國強同誌:

中央組織部、外交部黨委、教育部黨組、人事部黨組2007年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工作的意見》提出:“加入過外國國籍、經批準恢複中國國籍的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回國人員,原則上不能恢複黨籍。回國後表現好、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如有特殊理由,認為可以恢複其黨籍者,要由縣或相當縣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批準。

109. 在什麽情況下,縣級以上黨組織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鄭老師: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一般都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委批準。但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請問,黨章在這裏所說的“特殊情況”,是指哪些情況?

徐兆慶

徐兆慶同誌:

對黨章第四十條所說的“特殊情況”,中紀委曾接到一些地方(部門)的黨委、紀委和黨員來信來電詢問如何理解。為此,中紀委作了書麵答複。答複對黨章第四十條所說的“特殊情況”,明確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較高,或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基層黨組織討論的;

(2)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其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癱瘓,或該基層黨組織領導人同違紀問題有直接牽連的;

(3)已查明某黨員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而其所在的基層黨組織拒不處理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

(4)確有違紀問題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原來所在的基層黨組織被撤銷或合並,無法由原基層黨組織或新單位黨組織作出處理的;

(5)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並作出處理的;

(6)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7)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情況。

110.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後表現好,能否提前恢複其黨員權利?

鄭老師:

我單位有位黨員,在一個星期日酒後駕車撞傷了兩位行人,造成了嚴重後果。對此,黨內給予了留黨察看二年處分。該黨員察看期已過一年,在此期間,各方麵表現出色,受到黨內外群眾好評。為此,部分黨員建議支部提前恢複其黨員權利。請問:支部對這部分黨員的建議能否采納?

薑唯瑋

薑唯瑋同誌: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是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確定的。受到這種處分的黨員,應自覺地接受黨組織的察看。經過察看期的考驗,確實接受了教訓、改正了錯誤、表現好的,才能按時恢複其正式黨員的權利。也就是說,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表現好是應當做到的,而不能作為提前恢複其黨員權利的理由。因此,中央組織部曾提出:“對於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一般不提前恢複其正式黨員權利,應當堅持按期辦理。”但中央組織部同時也提出:“如有個別同誌在留黨察看期間確實表現突出,做出了特殊貢獻,或者有立功表現,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委批準,方可提前恢複其正式黨員權利。”

按照上述規定,你反映的這位受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黨員,在察看期間如未做出特殊貢獻,也沒有立功表現,是不能提前恢複其正式黨員權利的。

111. 違紀黨員在審查期間被免去黨內職務,問題查清後還能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嗎?

鄭老師:

我單位有位曾多次接收他人賄賂的黨員幹部,經組織查證後,按有關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該幹部在審查期間已被免去黨內職務。請問:黨組織還能給予該幹部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嗎?

梁婉茹

梁婉茹同誌:

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是對於違紀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則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製度,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是紀律處分。

你反映的這位違紀黨員幹部在審查期間,為了查處其問題被免去黨內職務,問題查清後,該黨員幹部確實犯有嚴重錯誤,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按照中紀委有關文件規定,仍然應當按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2. 被依法判刑的黨員,是否都要開除黨籍?

鄭老師:

我單位有位黨員駕駛員,因開車過快,撞上另一部小轎車,造成一死一傷,最近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請問:該黨員是否要開除黨籍?

王丹紅

王丹紅同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製、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這裏所說的“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主要是指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好,認真檢討並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員。

你反映的這位黨員如符合上述情況,經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算。在服刑期間,停止過組織生活,但應按規定繳納黨費。

113. 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怎麽辦?

鄭老師:

最近,我單位黨支部大會經討論通過,決定給一位犯有嚴重錯誤的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被處分黨員應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可是,這位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經黨組織耐心做工作,該黨員仍堅持不簽。請問,對這種情況應怎麽處理?

朱少剛

朱少剛同誌: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並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黨組織要在處分決定上注明。”

要求犯錯誤的黨員在黨組織對他所作出的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這是黨組織嚴肅謹慎地執行黨紀的鄭重態度,也是尊重黨員權利的表現。作為犯錯誤的黨員,應該珍惜這種權利,實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態度,拒絕簽署意見是不對的。

遇到這種情況,黨組織也要注意查一查錯誤事實有無出入,處理是否恰當,措詞是否準確,對本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經過一再談話,征求意見,說服教育,犯錯誤的黨員仍不簽署意見,也要按規定履行上報審批手續,不能因此而影響或拖延對他的處理。但上報時應說明本人不簽署意見的情況,並附上談話記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