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黨員管理教育_三、黨內生活製度

三、黨內生活製度

114. 黨員能否同時編入兩個黨組織?

鄭老師:

兩年前,我從企業退休後,黨組織將我的黨員組織關係轉到鎮黨委,並被編入居民區黨支部,後被選為黨支部書記。最近,鎮黨委又決定成立鎮老年協會黨支部,又要求我參加該支部,並擔任該支部委員,這使我感到疑惑。請問:黨員能同時編入兩個黨組織嗎?今後我的黨費應交給哪個黨支部?

邱祖德

邱祖德同誌:

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中央組織部還規定,黨員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就確定了他的組織關係,他就在這個組織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在沒有正式組織關係的黨組織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按照上述規定,你隻能編在一個支部,而不能同時編在兩個支部,更不能在兩個支部任職。如鎮黨委決定把你編入鎮老年協會黨支部,並擔任支部委員,那你必須退出原居民區黨支部,並免去黨支部書記職務;如你不退出原居民區黨支部,你隻能參加鎮老年協會黨支部的某些活動,但不能擔任協會黨支部委員。黨費應按規定交給你所編入的黨支部。

115. 要否堅持每年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

鄭老師:

我單位過去一直堅持每年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而近幾年來,不知是什麽原因,這項活動卻被淡忘了。更使我不解的是,上級黨組織也沒有對我單位多年來未開展民主評議黨員活動進行過檢查。請問:現在還要不要堅持每年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

吳振興

吳振興同誌: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大提出的“從嚴治黨”的方針,黨中央於1988年12月批轉了中央組織部《關於建立民主評議黨員製度的意見》。《意見》提出:“從今年年底開始,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城鄉基層黨組織中逐步建立和實行民主評議黨員的製度。”並規定:“今後,民主評議黨員每年進行一次,形成製度。”

為了總結交流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經驗,中央組織部於1991年召開了全國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座談會。中央組織部負責同誌在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提出:“關於這項工作是否要每年進行一次的問題,多數同誌認為應該堅持一年評議一次。也有的同誌提出一年一次的評議活動,工作量大,不好安排,建議兩三年進行一次。還有的同誌提出能不能一年一小評,三年一大評。我們的意見,還是按照中發〔1988〕13號文的規定,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形成製度。”

2006年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後,中央辦公廳在印發的《關於加強黨員經常性教育的意見》提出:“堅持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製度,定期開展黨員黨性分析評議活動。黨支部要結合每年一次的專題組織生活會,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

黨的十八大報告在講到“全麵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時,強調要“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健全黨員黨性定期分析、民主評議等製度”。

2013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再次強調要“健全黨員黨性定期分析、民主評議等製度”。

按照上述規定,各基層黨組織應當堅持每年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上級黨組織也應當加強對基層黨組織開展民主評議黨員活動的檢查和指導。

116. 怎樣合理安排離退休職工黨員的組織生活?

鄭老師:

我支部的黨員都是本校各部門離退休的職工,其中70歲以上者占43%,體弱多病、行動不便的占21%。他們當中不少人因離校較遠,對每月到校過組織生活感到困難,且存在不安全因素。為此,不少老同誌提出,對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同誌,可否免過組織生活,其他老同誌能否減少組織生活的次數,望鄭老師給予答複。

林良

林良同誌:

組織好離退休職工黨員的組織生活,是黨組織的一項重要工作。這對於繼續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使他們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本色,具有重要意義。為此,黨組織應當把安排和組織好離退休職工黨員的組織生活列入重要日程,抓實抓好。

對怎樣安排好離退休職工黨員的組織生活,中央組織部曾提出:“組織離退休黨員過組織生活,要根據老同誌的特點安排活動。活動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不宜過多。”中央組織部還曾提出:“對於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不要勉強要求他們參加組織生活。”

根據中央組織部的上述要求,你們可根據本支部黨員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他們的組織生活。對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同誌,可不要求他們參加組織生活,但要指定黨員與他們聯係,向他們傳達黨內有關文件精神和黨內重要活動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並在生活上給予更多的關心和照顧;對其他老同誌,在安排他們的組織生活時,次數不宜過多(具體多長時間過一次,你們可根據本支部的實際情況決定),每次的時間也不要太長;對居住地離校較遠的同誌,可征得本人的同意,將他們的組織關係轉至居住地黨組織,就近參加組織生活。

117. 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應在哪裏享有“三權”和交納黨費?

鄭老師:

我是來滬投靠子女的退休職工黨員,因戶口尚未報上,暫領了《流動黨員活動證》。但當我將《流動黨員活動證》交給現所在居民區黨支部時,卻被告知:你在本支部可以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費也應交給你原單位黨支部。對此,我有些不理解,為什麽流動黨員與其他黨員不能一樣對待?居民區黨支部的告知是否對?

奚民生

奚民生同誌:

中央組織部《關於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製度的通知》(中組發〔1994〕8號)指出:“《流動黨員活動證》是流動黨員參加黨的活動的憑證。黨員可持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基層黨委、總支或支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這樣規定是因為,黨員隻能在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流動黨員活動證》是黨員臨時組織關係的證明,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並沒有轉移正式組織關係,因此仍應在原所在單位黨組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享有被選舉權。據此,你現所在居民區黨支部告知你在本支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對的。但要你將黨費交給原單位黨支部是不對的。

在這裏,我還要向你指出,你來滬投靠子女如時間較長(6個月以上),應按規定辦理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轉移手續(即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如時間較短(6個月以內),開具黨員證明信即可,而不應領取《流動黨員活動證》。因《流動黨員活動證》適用於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他正當職業無固定地點、無法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黨員,而你不屬於此情況。

118. 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參加下屬支部黨員大會,有沒有表決權?

鄭老師:

最近,我支部在召開黨員大會討論通過給一名黨員黨紀處分時,參加支部大會的一位上級黨組織負責人也參加了舉手表決,這是我過去未碰到過的。請問: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參加下屬支部黨員大會,有沒有表決權?

郭建國

郭建國同誌:

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黨員隻能在編入的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根據上述規定,你首先要弄清這位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是否被編入你支部,是否在你支部過組織生活。如是,他當然可以在你支部黨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如不是編在你支部,不是在你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在你支部黨員大會上就不能行使表決權,但可以在大會上發表個人意見,也可代表上級黨組織作指示,提要求。

119. 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時,出現兩種不同意見的人數各占一半怎麽辦?

鄭老師:

我廠黨委最近在討論給一名犯錯誤的黨員黨紀處分時,發生了爭論,同意處分和不同意處分的人數各占一半(黨委共6名委員),因此未能作出決定。請問:對此情況應怎麽處理?

周長虹

周長虹同誌:

基層黨的各級委員會組成人員一般都成單數,因此在討論決定問題時,一般不會出現兩種不同意見各占一半的現象。如由於委員會個別成員調動、退休或其他原因出缺,造成委員會成員在一段時間成雙數,在這樣的情況下,委員會討論重要問題時,如出現兩種不同意見的人數各占一半的情況,應該暫緩作出決定。會後,可進一步調查研究,學習有關政策規定,交換意見,然後再次進行討論和表決,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如表決結果兩種不同意見的人數仍然各占一半,則應將兩種不同意見和表決結果同時上報上級黨組織,按上級黨組織的意見執行。

120. 支部書記與委員是什麽關係,工作中發生意見分歧怎麽解決?

鄭老師:

我有一個問題不清楚,在黨支部委員會裏,書記與委員是什麽關係?在日常工作中,書記與委員發生意見分歧應如何解決?

習更

習更同誌:

在黨支部委員會裏,書記與委員是平等的同誌關係,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支部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時,書記與其他委員一樣,每個人都具有同等的一票,任何人(包括書記)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不允許把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但從書記的職責來說,他好比是一班人的“班長”,與其他委員比較起來,擔負的責任更大些,擔子更重些,要求更高些。在支部委員會裏,書記要主動處理好與其他委員的關係,支持和幫助其他委員做好工作,並對其他委員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其他委員要尊重和支持書記的工作,接受書記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日常工作中,支部書記與委員發生意見分歧時,如屬一般性問題,雙方應本著互相尊重、互相諒解、互相學習的態度,充分交換意見,求得共識;必要時,也可召開委員會進行討論,統一認識。有些思想認識問題一時統一不起來,一般不要匆忙作結論,留待以後進一步研究和經過實踐來解決。但對重要問題,需要由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不論是委員還是書記,對委員會集體作出的決定持有不同意見,可以申明保留,也可以向黨員大會提出或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在上級或本級黨組織改變決定以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地執行原來的決定,不得公開發表和散布不同意見。

121.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哪些問題應當進行表決,表決的方式有哪些?

鄭老師:

我是一位新上任的基層黨組織書記。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哪些問題應當進行表決?表決一般采取什麽方式?望鄭老師給予指導。

小汪

小汪同誌:

黨章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這一規定清楚地告訴我們,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問題時,不是事無巨細都要進行表決,隻是在決定重要問題時才進行表決。

那麽,哪些問題屬重要問題呢?《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提出,“重要問題主要是指: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按幹部管理規定應該集體討論決定的幹部推薦、任免、調動和獎懲;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發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當集體討論的其他問題。”各單位黨組織應當根據這一規定,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把應當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的問題具體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要問題。

至於黨組織對重要問題進行表決的方式,《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各單位黨組織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采用適當的表決方式。

122. 黨委職能部門討論決定問題時,要否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鄭老師:

我是一位黨委組織科科長,我有一個問題不大清楚:按照黨章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為黨委的職能部門討論決定問題時,是否也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方磊

方磊同誌:

黨委各職能部門(如黨委辦公室、宣傳科、組織科等)都是黨委的辦事機構。各職能部門的領導人都由黨委任命,對黨委負責。各職能部門實行的領導製度是部門領導人負責製。對部門內的重要問題,部門領導人有權決定。但在決定前,部門領導人要注意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認真同其他成員商量,傾聽各種意見。有些問題,還應組織部門成員認真進行討論,形成共識。在經過反複討論仍然不能統一認識時,部門領導人可以作出決定或向黨委匯報,一般不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決定。

123. 支部委員能否在支部大會上發表與支委會決定不同的意見?

鄭老師:

我支部委員會最近在討論給一名違紀黨員處分意見時,我與其他四名委員的意見不一致。後在支部大會上,我將在支委會上發表的意見重新提出。會後,有的委員卻說我違反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此,我有些不理解。望得到鄭老師的幫助。

吳振華

吳振華同誌:

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某一問題前,支部委員會一般應先進行討論研究,提出一個供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的意見。支部委員會討論時,如有不同意見,支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在支部大會上將支部委員會不同意見向支部大會作介紹,供支部大會進行深入討論。持不同意見的委員也可在支部大會上重新提出沒有被支部委員會采納的意見。因在支部大會上,每個黨員(包括支部委員)都有權自由地參加討論,發表意見。而你支部有的委員說你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這是不妥的。但一旦支部大會對某一問題表決決定後,個人雖有不同意見,也必須按照“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無條件地執行組織的決定,並不得散布同組織決定相悖的觀點,不得公開地或變相地進行抵製。

124. 支委擴大會能否對重要問題作決定?非黨群眾能否參加支委擴大會?

鄭老師:

我支部長期以來,經常以支委擴大會議代替支委會對重要問題作決定,而且參加支委擴大會議的人中,有的還是

非黨群眾。對此,我們感到疑惑。請問:支委擴大會議能代替支委會對重要問題作決定嗎?非黨群眾能參加支委擴大會議嗎?

汪山鬆

汪山鬆同誌:

在支部大會閉會期間,支部委員會負責領導和處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在一般情況下,凡屬支部委員會職權範圍的重要問題,應由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有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開支部委員會擴大會議,吸收有關黨員參加。參加支部委員會擴大會議的黨員可以參與對有關問題的討論,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但在需要對重要問題進行表決決定時,吸收參加會議的黨員無表決權。因此,支部委員會擴大會議不能對重要問題進行表決決定,重要問題仍應由支部委員會表決決定。很顯然,你支部經常以支部委員會擴大會議代替支部委員會對重要問題作決定是違反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關於非黨群眾能否參加支部委員會擴大會議,回答是否定的。根據黨的有關規定,基層黨的委員會(含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需要召開擴大會議時,擴大的對象必須是黨員,不能擴大到非黨群眾。你在來信中,反映你支部在召開支部委員會擴大會議時,有時吸收非黨群眾參加,這是不可以的,今後不能再這樣做。如你支部認為有些問題必須吸收有關非黨群眾或非黨領導幹部參加,那麽會議的性質應當改變,比如叫“黨群座談會”或“黨政聯席會議”等。

125. 能否用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

鄭老師:

我鄉的一些重要問題過去都是由鄉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但自老書記退休後,新來的書記卻經常召開鄉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重要問題。請問:能否用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討論決定重要問題?

左曉霞

左曉霞同誌:

按照黨章規定,鄉黨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是本地區的領導核心。因此,凡屬鄉經濟和社會發展、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其他方麵的重要問題,應當由鄉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鄉其他組織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委的決定。

用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勢必把各種問題都拿到會上討論,參加會議的人也較多,這既模糊了鄉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弱化了鄉黨委應負的主要責任,又不利於發揮鄉其他組織的作用和積極性。同時,用這種會議形式決定重要問題,不符合鄉黨委應該采取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

當然,在鄉黨委對某些重要問題作出決定以後,為了保證決定的全麵實施,召開黨政聯席會或黨委擴大會統一思想認識,研究和完善具體措施,是可以的。但不能以黨政聯席會代替黨委會決定重要問題。

126. 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怎樣辦理恢複組織生活手續?

鄭老師:

我單位最近引進了一批留學回國人員,其中有幾位原是黨員,他們來我單位後,陸續向黨組織提出希望能恢複黨的組織生活。經初步了解,他們的黨員組織關係都保留在國內有關單位黨組織。在國外期間,他們有的與黨組織保持聯係,但多數未能與黨組織保持聯係。請問:他們能否恢複組織生活?如能恢複組織生活,其工作程序和手續有哪些?

鈕菁

鈕菁同誌:

根據黨內有關文件規定,對將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的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下同)回國人員黨員能否恢複組織生活,主要看其在國外期間有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的行為,在我駐外使領館有無不良行為記錄,還要看其回國後的政治態度和現實表現。恢複組織生活的程序要區別以下兩種不同情況:

(一)在國外期間與國內黨組織保持聯係的留學人員黨員,本人回國後及時向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匯報在國外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以及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外國長期居住權等情況,黨組織經過了解和討論,認定其在國外期間無損害黨和國家利益行為,在我駐外使領館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可以直接恢複組織生活。

(二)在國外一年以上未與國內黨組織聯係的留學人員黨員,回國後恢複組織生活,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1)本人向黨組織提交恢複組織生活的書麵申請。回原所在單位工作或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向組織關係原所在黨組織提交申請;到新單位工作的,應向現所在單位黨組織提交申請;現工作單位如無黨組織,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或主管部門黨組織提交申請。同時,向黨組織如實匯報本人在國外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以及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外國長期居住權等情況,並提交書麵報告和提供兩名了解自己在國外情況的證明人。

(2)接收申請的黨組織,應及時與有關黨組織聯係,取得證明申請人黨員身份的有關材料(向組織關係原所在黨組織提交申請的除外),並請有關證明人出具申請人在國外表現情況的書麵證明材料。證明人一般應是與申請人有在國外共同學習或工作經曆且沒有近親屬關係的回國人員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或者是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中資機構(企業)工作人員中與其沒有近親屬關係的中共正式黨員。

有關黨組織認為確有必要,可報縣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函請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黨務管理機構,或者通過外交部黨委國外工作局轉請我駐外使領館幫助了解申請人在國外期間的表現情況。有關機構和單位黨組織應予積極配合。

(3)有關黨組織認真審核有關情況和材料,並派人同申請人談話。根據申請人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後的表現情況,認為符合黨員條件,可以恢複組織生活的,經支部委員會或支部黨員大會通過,並填寫《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黨籍)審批表》,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即可恢複其組織生活。

對不能提供兩名證明人書麵證明的,或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黨務管理機構、我駐外使領館等無法提供申請人在國外期間表現情況的,自申請人向黨組織提出書麵申請之日起,須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考察期滿,認為符合黨員條件的,經支部委員會或支部黨員大會通過,並填寫《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複組織生活(黨籍)審批表》,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恢複其組織生活。

127. 留學回國人員黨員的組織關係和有關材料散失,能否恢複其組織生活?

鄭老師:

我公司有一位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最近向黨組織提出要求恢複其組織生活。經了解,該同誌原單位已發生變化,其黨員組織關係和有關材料已散失。雖經多方查找,終無結果。請問:對該同誌的要求應怎麽處理?

鄒雪玉

鄒雪玉同誌:

根據黨內有關文件規定,對部分留學(含公派和自費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因出國時間較長或其原所在單位黨組織發生變化等原因,組織關係及有關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複組織生活的,現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積極與其原組織關係所在單位黨組織取得聯係,幫助核實黨員身份。若其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已不存在的,應與其原所在單位的上級黨組織取得聯係。若其原組織關係所在單位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能夠出具證明,並經縣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審核、認定其黨員身份的,可根據本人在國外與黨組織保持聯係的情況,按相關程序確定是否恢複其組織生活。擬對其作出恢複組織生活決定的,現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在其重新填寫的《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有關欄目注明情況和原因,提出承認其黨員身份的意見,報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連同其組織關係所在單位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證明,一並存入檔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