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黨員管理教育_一、黨員組織關係轉移

第二篇

黨員管理教育

一、黨員組織關係轉移

66. 黨員所在單位未建立黨組織,其組織關係應轉到哪裏?

鄭老師:

我原在一家民營企業工作,由於近年來該企業生產不景氣,我於年初辭職。最近,在朋友的推薦下,我被一家外資企業錄用。但由於該企業規模較小,未建立黨組織。請問:我的黨員組織關係應轉到哪裏?

趙玉庭

趙玉庭同誌:

中央組織部於2004年11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規定:“凡黨員所去單位已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其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黨組織;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其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黨組織,也可以轉移到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或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

按照上述規定,黨員所去單位未建立黨組織,其組織關係的轉移可以采取四種方式。那麽,你的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應采用哪種方式呢?決定這一問題,應當遵循兩條原則:一是有利於本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活動;二是有利於本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根據這兩條原則,你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至單位所在地黨組織較妥。此意見供你參考。

67. 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的黨員,其組織關係應轉到哪裏?

鄭老師:

我公司有一名黨員,最近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本人要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社區。但由於該黨員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個地方,在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時碰到了這樣一個問題:其戶口所在地黨組織不願接收,理由是他不居住在這裏。而其居住地黨組織也不願接收,理由是他戶口不在這裏。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怎麽辦?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的黨員,其組織關係究竟應轉到哪裏?

遊黎黎

遊黎黎同誌: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3年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規定:“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其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分離的,應將組織關係轉入居住地黨組織。”至於你反映的這位黨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需要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社區,而其戶口所在地又與居住地分離,可按上述規定,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本人居住地黨組織,而不應轉至戶口所在地黨組織。這樣做,既便於黨組織對其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又便於本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活動。

關於居住地黨組織不願接收該黨員組織關係的問題,你們除依據上述規定與其居住地黨組織理論外,也可以向其上級黨組織反映,要求幫助解決。因中央組織部2004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提出:“對在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過程中推諉扯皮、無故拒轉拒接的黨組織和黨員,上級黨組織要及時進行糾正,對拒不糾正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需要指出的是,你反映的這位黨員如已落實工作單位,應及時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所去單位黨組織;所去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可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其單位所在地黨組織,也可轉至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或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如尚未落實工作單位,除可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居住地黨組織外,也可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

68. 上級單位委派的財務人員黨員,其組織關係應放在哪裏?

鄭老師:

最近,上級集團公司委派了一名財務人員黨員擔任我公司財務科長,根據財務委派製規定,其勞動關係和工資福利等待遇均在上級集團公司。請問:該財務科長的黨員組織關係應放在哪裏?由於該同誌勞動關係不在我公司,我公司黨支部改選時,他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新寶

新寶同誌:

黨員組織關係的確定,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有利於黨組織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二是有利於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活動。根據這一原則,你反映的這位受委派的財務科長,其黨員組織關係一般應放在你公司黨組織。

至於受委派的財務科長在你公司黨支部改選時有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問題,這要看他的黨員組織關係是否在你公司黨支部和是否是正式黨員。如該財務科長將黨員組織關係轉至你公司黨支部,而且是正式黨員,他在你公司黨支部當然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同他的勞動關係是否在你公司沒有關係。

69. 身兼多職的黨員領導幹部,組織關係應放在哪裏?

鄭老師:

我廠廠長是由上級公司副總經理兼任的,其黨員組織關係一直放在公司機關黨支部。廠黨組織活動時,他基本不參加。公司機關黨組織活動時,他也常常因廠裏工作忙不能參加。我們曾建議他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我廠黨支部,參加廠黨組織的活動,但他卻執意不肯,並說:“我是公司副總經理,廠長隻是我的兼職,我的黨員組織關係當然應放在公司。”請問,我廠廠長的黨員組織關係應放在哪裏?

吳培根

吳培根同誌:

關於身兼多職的黨員領導幹部,其黨員組織關係應放在哪裏的問題,中央組織部早在1986年印發的《關於黨員工作調動後應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身兼多職的黨員領導幹部,其黨員組織關係應放在本人主要職務所在的單位,參加那裏的黨組織活動。”這裏所講的“主要職務”,是指本人大部分工作時間和主要精力投入的職務,而不能理解為本人的最高職務。將黨員組織關係放在主要職務所在單位,不僅有利於工作,更重要的是有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黨內活動,接受黨組織的管理和監督。至於你廠廠長的黨員組織關係應放在哪個支部,這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你廠廠長如果把大部分工作時間和主要精力放在廠長職務上,其黨員組織關係應當放在廠黨支部,如把大部分時間和主要精力放在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上,其黨員組織關係則可繼續放在公司機關黨支部。

70. 居民區黨員居住地變更後,該不該轉移組織關係?

鄭老師:

我小區有位退休職工黨員,不久前搬到別處居住。然而,該黨員卻不願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新的居住地黨組織,仍在我小區黨支部過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其理由主要是:原小區人員熟悉。我小區黨支部書記也說:“他喜歡在我支部過組織生活,我們也不反對。隻要他在我支部交納黨費、過組織生活,不轉組織關係也可以。”請問:該黨員居住地變更後,該不該轉移組織關係?

李耕夫

李耕夫同誌:

根據中央組織部2004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規定,黨員“因工作、學習、生活等原因離開原所在黨組織,要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係”。這樣規定,有利於黨組織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有利於黨員及時在新的黨組織行使黨員權利,履行黨員義務,發揮黨員作用;也有利於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接受黨組織的服務。

按照上述規定,你反映的這位退休職工黨員搬到別處居住後,應當及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新的居住地黨組織,接受新的居住地黨組織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該黨員不願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新的居住地黨組織的思想,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教育,要求其盡快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新的居住地黨組織,而不能對其行為采取認可的態度。

71. 退休職工黨員的組織關係為何有的要轉到社區,有的則可留在原單位?

鄭老師:

我原是一家企業黨總支書記。退休後,黨組織按規定將我的黨員組織關係轉到居住地黨組織。最近,我與多位老同事碰頭時,發現有些黨員退休後組織關係仍留在原單位。這使我心存疑惑。同為黨員,退休後,黨員組織關係為何有的要轉到社區,有的則可留在原單位?望鄭老師給予答複。

徐文俠

徐文俠同誌:

中央組織部2004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提出:“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納入社區管理的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應當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社區所在的街道黨組織,並將其納入所居住的社區黨組織進行管理。”

但有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對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組織關係轉移也作了一些具體規定。比如上海市委組織部就曾發文規定:“從目前實際出發,本市退休幹部黨員黨的組織關係轉移到居住地黨組織的範圍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含)以下、區屬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企業的退休幹部黨員。”按照這一規定,上海市黨政機關、市級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幹部退休後,其黨員組織關係可暫時保留在原單位(如本人要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居住地黨組織,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應尊重本人的意願,給予支持)。

按照黨內有關文件規定,退休後,由原單位繼續聘用的幹部、職工黨員,以及因動遷暫住過渡房、新建居民區未建立黨組織等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黨員,其黨員組織關係也可暫留在原單位。

72. 怎樣辦理多名黨員集體轉移組織關係手續?

鄭老師:

我公司最近將有一批職工要集體調到一個新建單位,其中有6名黨員要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請問:這6名黨員應分別開寫介紹信,還是隻開寫一份介紹信?如隻開寫一份介紹信,應怎樣填寫介紹信中的有關內容?

依新根

依新根同誌:

根據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嚴格使用新樣式〈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的通知》(組電明字﹝2007﹞22號)要求,轉移黨員組織關係,原則上一人一份介紹信。屬於多名黨員集體從一個單位黨組織同時轉移到另一個單位黨組織,可開寫一份介紹信,介紹信姓名欄應填寫“×××等×名”,並另附黨員名單,名單應包括黨員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是正式黨員或預備黨員、居民身份證號碼、聯係方式、黨費交納情況等內容。

填寫介紹信和附黨員名單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黨員去向須明確去何單位組織,不能用“貴處”兩字代替;二是黨員年齡應填寫實足年齡;三是黨費已交納時間和介紹信有效期應使用大寫數字填寫;四是所附黨員名單應加蓋黨委組織部門公章。

73. 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能否調動單位和轉移組織關係?

鄭老師:

我單位有位黨員,在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提出辭職申請(打算從事自由職業),並得到領導的批準。但當我單位按規定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其居住地黨組織時,對方卻拒絕接收,理由是: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不能調動單位和轉移組織關係。請問:黨內有這樣的規定嗎?

鬱慧

鬱慧同誌:

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能否調動工作單位和轉移組織關係,黨內有關文件尚無明確規定。從實際情況看,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最好不要調動工作單位,因原單位黨組織對其錯誤情況比較了解,便於對其進行教育和考察。如果確因工作必須調動,或符合人才流動政策,本人要求流動,原單位黨組織也應予以同意,並為其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有關單位黨組織也應同意接收其組織關係。原單位黨組織在為其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時,應同時將其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相關材料以及本人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黨組織對其所作的鑒定材料,一並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以便調入單位黨組織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和考察。

你們可按上述要求做好相關工作,並繼續與居住地黨組織聯係,如對方仍堅持原來的意見,你們可向其上級黨組織反映,請求協調解決。

74. 人事關係沒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就不能轉移嗎?

鄭老師:

我原是一家棉紡廠的一般管理人員,今年3月下崗後,被一家物業公司聘用,時間已超過半年,並將繼續聘用。為此,物業公司黨支部要求我將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轉到物業公司,而我廠黨委組織科長卻不讓我轉,並說:“你在物業公司的工作是臨時性的,你的人事關係仍在我廠,仍是我廠的正式職工。人事關係沒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是不能轉移的。”請問:我廠黨委組織科長的說法對嗎?

羅永輝

羅永輝同誌:

中央組織部組織局1998年編印的《黨員管理手冊》規定:“黨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外出學習或工作時間較長(6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應按規定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即開寫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這樣規定,有利於黨員及時參加所到單位黨組織的活動、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也是黨組織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的一項組織措施。

按照上述規定,你被物業公司聘用的時間已超過半年,並將繼續聘用,應當將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轉到物業公司黨組織。而你廠黨委組織科長卻不讓你轉,並說“人事關係沒有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是不能轉移的”。這是違反規定的,其說法也是沒有依據的。

你可根據上述規定,繼續要求廠黨委組織科為你辦理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轉移手續。如你廠黨委組織科長仍堅持自己的意見,不肯為你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你可向上級黨組織反映,要求幫助解決。

75. 黨員組織關係轉出後,未去指定黨組織報到,能否為其重新轉移組織關係?

鄭老師:

我校一名學生黨員,三年前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出後,未去指定的一家建築公司黨組織報到,而是去了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工作。由於該企業無黨組織,該同誌即將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一直放在身邊。三年來,該同誌一直未與黨組織聯係,未過黨的組織生活,未交納黨費。最近,該同誌忽然來校要求黨組織將其黨員組織關係重新轉移到剛被錄用的一家設計研究院黨組織。請問:該同誌的組織關係介紹信早已過期,我校黨委能否為其重新轉移組織關係?

毛遠勝

毛遠勝同誌:

中央組織部2004年11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提出:“因工作、學習、生活等原因離開原所在黨組織,要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係,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報到。”同時還指出:“凡黨員所去單位已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黨組織;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其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黨組織,也可以轉移到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或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中央組織部組織局2005年1月編著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手冊》又明確提出:“對於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係,導致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過期的,應給予嚴肅的批評和教育。其中超過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要按照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你反映的這位黨員將組織關係從你校轉出後,卻沒有到指定的建築公司黨組織報到。後來所去的外商獨資企業沒有黨組織,也沒有將組織關係轉移到單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等黨組織。如係本人不懂有關規定,不知組織關係介紹信如何處理,理應與原單位黨組織聯係,也可向有關部門谘詢,而本人卻沒有這樣做,且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裏未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未交納黨費。這是黨的組織觀念淡薄的表現,也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其行為已構成自行脫黨,應當按黨章規定予以除名,而不能再為其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76. 黨組織能為已自行脫黨的黨員轉移組織關係嗎?

鄭老師:

我單位有位工人黨員,三年前下崗後,一直未交納黨費,未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最近,該同誌被一家化工廠正式錄用,於是該同誌來單位要求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化工廠,而我單位黨組織竟同意為其辦理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按黨章規定,該同誌已構成自行脫黨,黨組織還能為其轉移組織關係嗎?

楊秋雨

楊秋雨同誌:

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你所反映的這位工人黨員,三年來一直未交納黨費,未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如無正當理由,這是黨的組織觀念淡薄、黨的組織紀律性不強的表現,黨組織應當按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決定把這位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而不能為其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需要指出的是:黨組織發現該黨員無正當理由不交納黨費,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時,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他改正錯誤,不能放任不管,聽其自然。

77. 黨員跳槽後,黨組織能扣壓其組織關係嗎?

鄭老師:

我協會黨委最近收到會員單位的一位黨員來信,反映其跳槽後,原單位黨組織不讓其轉移黨員組織關係,並要對其黨籍進行處理。經了解,該黨員被原單位聘用不到一年便提出辭職,原單位領導認為其合同期未滿,故不同意其辭職。一個月後,該黨員便自行離職,到一家研究院工作。到新單位後,該黨員幾次向原單位黨組織提出要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現工作單位黨組織,但原單位黨組織卻以其“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為由,不同意為其轉移黨員組織關係,黨內活動也不通知其參加,從而造成該黨員半年多未過組織生活,其原單位黨組織還準備按自行脫黨將其除名。請問:原單位黨組織這樣處理對嗎?由於我們對此有些吃不準,故來信請教。

葉建勳

葉建勳同誌:

早在1994年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係管理的暫行規定》就提出:“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提出申請,凡符合人員流動有關政策規定的,黨組織應予以同意並及時為黨員轉移組織關係。”2005年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印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手冊》又提出:“人才流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資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級黨組織應破除‘人才單位所有、部門所有、地區所有’的陳舊觀念,牢固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觀念,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該黨員原單位黨組織以其“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為由,不同意為其轉移黨員組織關係並準備按自行脫黨將其除名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精神的。該黨員提出辭職申請,如符合人員流動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一般應同意其辭職,黨組織也應同意為其轉移黨員組織關係。對於其合同期未滿即自行離職,這隻是個批評教育問題,單位也可根據合同規定,按違約對其進行必要的處理,但不能用不給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辦法來阻止其流動,更不能用扣壓其黨員組織關係的辦法來對其“懲處”。其半年多未過組織生活,責任主要在原單位黨組織,並非本人不願參加組織生活,故不能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你們可按上述規定和意見做好協調工作,妥善解決此問題。

78. 黨組織在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時,誤將預備黨員寫成正式黨員怎麽處理?

鄭老師:

最近,我們在整理黨員檔案時,發現一名黨員未辦理轉正手續。經了解,該同誌一年前由外單位調進時,尚未轉正,但其原單位黨組織在為其開具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中卻將其預備黨員寫成正式黨員。請問:對該問題應怎麽處理?

謝吉仁

謝吉仁同誌:

你反映的這位黨員,如本人明知原單位開具的組織關係介紹信誤將其預備黨員寫成正式黨員,但卻未向黨組織提出,黨組織應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同時,應將其原單位誤開的組織關係介紹信退回,並由原單位重新開具組織關係介紹信。然後,由你單位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和本人的表現進行處理。

如該黨員提出轉正申請,黨組織可自本人提出轉正申請之日起,經過半年至一年的考察,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轉為正式黨員,其轉正時間(黨齡起算日)應從考察期滿後,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其轉正之日計算;如該黨員在預備期間一直表現突出,黨組織也可以及時為其辦理轉正手續,其轉正時間(黨齡起算日)應從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其轉正之日計算。

如該黨員未曾提出轉正申請,經批評教育後仍無意申請轉正;或該黨員雖提出轉正申請,但表現差,不具備黨員條件,黨組織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79. 外來務工黨員不轉正式組織關係嗎?

鄭老師:

我是一名由安徽來滬務工的黨員,目前在一家企業從事運輸工作,並與該企業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為了更好地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我想將黨員正式組織關係由原籍轉到該企業黨組織。但當我正式向該企業黨組織負責人提出時,這位負責人卻說:“外來務工黨員不轉正式組織關係,隻要開寫黨員證明信或領取流動黨員活動證即可。”請問:黨內有這樣的規定嗎?

黃世紅

黃世紅同誌:

關於外出務工黨員的組織關係怎麽轉移的問題,中央組織部2004年11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作了如下規定:“黨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即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編者注);外出時間6個月及6個月以內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外出地點、時間不確定的,一般應當持有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根據上述規定,你應當將黨員正式組織關係轉到你目前所在企業黨組織。你所在企業黨組織負責人所謂“外來務工黨員不轉正式組織關係”是沒有依據的;要你開具黨員證明信或領取流動黨員活動證也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為此,你可依據上述規定,再次向你所在企業黨組織提出將黨員正式組織關係由原籍轉過來。如你所在企業黨組織仍不同意,你可以向你所在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反映,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會及時查處。

80

. 大學生黨員外出實習期間要不要開具黨員證明信?

鄭老師:

我是一名大學生黨員,本學期主要任務是在一家公司實習。來到這家公司後,公司黨組織要我回校開具黨員證明信。但當我回到學校要求黨組織開具黨員證明信時,有關人員卻不肯開,說是“大學生黨員外出實習不需要開具黨員證明信”。請問:我該怎麽辦?大學生黨員外出實習究竟要不要開具黨員證明信?

王雅芳

王雅芳同誌:

回答你所提出的問題,首先要了解中央組織部的相關規定。中央組織部2004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提出:“黨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外出時間6個月及6個月以內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外出地點、時間不確定的,一般應當持有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開會、參觀、學習、實習、考察等,時間在3個月及3個月以內,無需證明黨員身份的,可不開具黨員組織關係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你在這家公司實習的時間如在6個月以內,應當開具黨員證明信,以便於你在實習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活動,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這對你完成實習任務是有利的。如你在這家公司實習的時間隻有3個月或3個月以內,一般不需要證明黨員身份,可不開具黨員證明信。

如你在這家公司實習的時間雖在6個月以內,但你在實習期間返校方便,能按時回校參加組織生活,也可不開具黨員證明信,但應向實習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取得實習單位黨組織的理解和支持。

81. 持黨員證明信的黨員返回原單位時,要辦什麽手續?

鄭老師:

在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方麵,我們對持黨員證明信的黨員返回原單位時,需要辦什麽手續不大清楚。對此,我們查閱了有關文件和資料,均未找到答案。特來信請教,望鄭老師給予指導。

諸文亮

諸文亮同誌:

根據中央組織部有關文件規定,黨員外出工作、學習以及其他原因離開所在地或單位時間較短(6個月以內),一般應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交所去地或單位黨組織。至於持黨員證明信的黨員返回原所在地或單位時,要辦什麽手續,中央組織部尚無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基層黨組織對持黨員證明信的黨員返回原所在地或單位時,在其黨員證明信上注明返回日期,並加蓋黨組織公章後,由本人帶回交給原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這樣做,有利於加強對短期外出黨員的管理。此做法可供你們參考。

82.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能否加蓋“組織人事部”公章?

鄭老師:

我公司為精簡辦事機構,最近將黨委組織科與公司人事科合並為組織人事部。合並後,我們碰到一個問題覺得吃不準,即:在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時,能否在組織關係介紹信上加蓋“組織人事部”公章?望鄭老師給予答複。

袁利平

袁利平同誌:

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是黨委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黨委組織部門在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時,應按規定在介紹信上加蓋黨委組織部門的公章。至於你公司為精簡辦事機構,將黨委組織科與職能相近的公司人事科合並為組織人事部,這是實行對內一個機構、一套班子,對外兩塊牌子、雙重職能。合並後的組織人事部,雖然完成黨委交給的包括組織工作在內的各項任務,但在對外單位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時,在組織關係介紹信上不能加蓋“組織人事部”的公章,而仍應加蓋黨委組織科公章,或者加蓋公司黨委公章。

83.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抬頭單位寫錯或介紹信寫明所去單位變換怎麽處理?

鄭老師:

最近,我們在接轉黨員組織關係過程中,發現兩份組織關係介紹信有問題:一份是介紹信的抬頭單位寫錯;另一份是介紹信寫明所去的單位與本人實際所去的單位不一致(本人在轉移組織關係過程中變換了所去單位)。請問:對這兩份組織關係介紹信應怎麽處理?要否退回重開?

戚偉生

戚偉生同誌:

根據中央組織部有關文件規定精神,黨組織在接轉黨員組織關係過程中,如碰到組織關係介紹信抬頭單位寫錯,或發生組織關係介紹信寫明所去的單位與本人實際所去的單位不一致的情況時,接轉單位黨組織應對介紹信進行鑒別,並聽取本人的說明,必要時應與開具組織關係介紹信的黨組織取得聯係。如確係開具組織關係介紹信的有關人員工作疏忽所致,或由於某種原因,本人在轉移組織關係過程中變換了所去單位,並有其他文件證明,其組織關係介紹信可予接收,一般不要退回,但應在介紹信上注明情況。如必須退回查對和換轉時,原開具組織關係介紹信的黨組織應及時辦理,不得拖延或積壓。按照上述辦法處理,可使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特別是路途較遠的外省市轉來的黨員能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也有利於黨組織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

84. 退休職工黨員將組織關係介紹信一直放在身上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廠一位職工黨員不久前辦理退休手續後,黨組織按規定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其居住地黨組織,而該同誌卻將開出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一直放在身上,遲遲不到居住地黨組織接轉。黨組織曾多次催促,而該同誌卻置若罔聞。請問,對該同誌應怎麽處理?

江中瑋

江中瑋同誌:

中央組織部2004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的意見》規定:“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納入社區管理的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應當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社區所在的街道黨組織,並將其納入所居住的社區黨組織進行管理。”而你廠這位退休職工黨員卻將開出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一直放在身上,遲遲不到居住地黨組織接轉。黨組織曾多次催促,而該同誌卻置若罔聞。這是黨的組織觀念淡薄的表現,也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為此,黨組織應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令其限期到居住地黨組織接轉。經批評教育,該同誌仍不到居住地黨組織接轉,如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應按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85. 黨員調動工作單位後,遲遲不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怎麽辦?

鄭老師:

我公司有位黨員調到外單位已5個多月,一直未將黨員組織關係轉至現工作單位。在這期間,我們曾多次要他來公司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可他遲遲不來辦理,也不參加組織生活。請問:對這樣的黨員怎麽辦?

吳瑉

吳瑉同誌:

中央組織部有關文件規定:“黨員(包括黨員領導幹部)工作調動以後,必須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係。”這是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保證黨員能夠及時在新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的一項組織措施。

你反映的這位黨員調至外單位後,遲遲不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黨組織應催促他抓緊辦理。經多次催促仍不辦理,黨組織應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限期辦理。如在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這是黨的組織觀念淡薄的表現,也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黨組織可考慮給予黨紀處分;如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不轉移組織關係,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可按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86.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丟失後,長期未向黨組織報告怎麽處理?

鄭老師:

我校一位學生黨員,於2012年7月畢業後,由於未能找到合適的工作單位,學校黨組織便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至本人居住地黨組織。但該同誌當時卻未將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交給居住地黨組織。後來在一次搬家中,該同誌又不慎將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丟失,且一直未向黨組織報告。直到今年1月,該同誌被一家企業聘用後,才向學校黨組織報告並要求補開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至此,該同誌已超過一年半未過組織生活,未交納黨費。請問,我校黨組織能否為其補開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如不能,其黨籍怎麽處理?

胡金敏

胡金敏同誌:

中央組織部組織局2005年編印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手冊》規定:“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一旦丟失,黨員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組織應對丟失介紹信、證明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確係本人不慎丟失,可由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黨組織補轉,並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

然而,你反映的這位黨員,自帶的組織關係介紹信既未及時交給居住地黨組織,介紹信丟失後又長期未向黨組織報告,並且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裏未過組織生活,未交納黨費。這是黨的組織觀念淡薄的表現,也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很顯然,該黨員的行為已構成自行脫黨,你校黨組織不能為其補開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而應由其原所在支部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予以除名(如係預備黨員,則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87. 對違規開具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如何處理?

鄭老師:

我校去年2月招聘的一位老師,從未說自己是黨員,但最近卻突然交給黨組織一份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經初步了解,該老師於2012年4月在上海某師範大學入黨,同年7月畢業時,因其是原籍(浙江)委托培養生,學校黨組織按照委托協議的規定,將其黨員組織關係和檔案一並轉至其原籍。而該老師卻擅自滯留在上海。最近,該老師萌發了回歸黨組織的願望,故通過原籍有關人員將黨員組織關係轉至我校。至此,該老師已兩年多未過組織生活,未交納黨費,預備期滿也未提出轉正申請。請問:該老師的黨員組織關係能否接收?其預備黨員資格能否承認?

何建國

何建國同誌:

你反映的這位老師作為原籍委托培養生,從師範大學畢業後,應當按委托協議的規定回原籍工作。然而,該老師卻擅自滯留在上海,而且在兩年多時間裏未過組織生活,未交納黨費,預備期滿也未提出轉正申請。上述情況如屬實,這是黨的組織觀念淡薄、黨的組織紀律性不強的表現,其原籍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作為自行脫黨,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然而,其原籍黨組織不僅沒有這樣處理,反而為其辦理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根據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違反有關規定填寫或開具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接收單位黨組織可不予接收,並退回開具單位黨組織”的規定,你校黨組織對其原籍黨組織開出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可不予接收,並予以退回,其預備黨員資格不能承認。如本人仍想加入黨組織,應重新履行入黨手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