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對黨的建設理論和實踐的進

一、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對黨的建設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深化

從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到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再到提出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我們黨對管黨治黨規律的認識不斷深化,這其中,既包含了從責任製到主體責任的深化,又包含了從黨風廉政建設到全麵從嚴治黨的深化。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提出,體現了從責任製到主體責任的第一次深化。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後,江澤民多次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建立嚴格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早在1995年1月,在十四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江澤民就明確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各項工作負全麵責任,也要對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全麵負責,自覺解決好這方麵存在的問題。”1996年1月,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提出了“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主要領導親自抓、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的反腐敗領導機製和工作機製。1997年9月,中央紀委向黨的十五大的報告中提出:“要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明確領導集體和領導個人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應負的責任。”1998年1月,尉健行在十五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要求,“要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起草和頒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1998年1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通過《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21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予以頒布施行。2010年,中央又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作了進一步修訂,使之更加符合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不斷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形成全黨動手一起抓的局麵。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第36條開宗明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主體”這一概念,反映的是黨委總攬全局,黨委書記是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反映的是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部分,必然是黨委和一把手的職責所在。這鮮明指出了黨委和一把手在管黨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應有地位,就是要加強領導而非支持保障,親自過問而非原則表態、當分內事而非承擔有限責任。

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體現了從責任製到主體責任的第二次深化。2015年10月,中央政治局在審議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時明確提出,各級黨委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麵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心上。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敢於擔當、敢於較真、敢於鬥爭,保證把紀律和各項黨內法規執行到位。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在第十

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的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專門作出規定,黨組織不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背後,是執政意識的深化,是對黨章的回歸,是對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切實貫徹,也是堅持問題導向、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鮮明體現。

第一,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體現的是對執政基礎和執政形勢的深刻認識。“四個全麵”戰略布局既有戰略目標,又有戰略舉措,全麵從嚴治黨是根本保障。當前,人民群眾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的作風和廉潔問題反映最突出,必須堅定不移正風肅紀、反腐懲惡,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鞏固黨的執政之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目的是解決好人心向背這一最大政治問題。抓全麵從嚴治黨,尤其要從全黨的高度、執政的高度看待問題,真正把主體責任落實到黨的建設的各個領域當中。

第二,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體現的是對黨章的回歸和重申。主體責任是黨章賦予的責任,黨章第十七條規定,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第三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對黨員的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的主體是各級黨組織,第四十條規定了各級黨組織在對黨員進行紀律處分的權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條規定了黨組織聽取申辯的內容,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紀律檢查機關在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特別是黨章第四十二條明確提出,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麵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這些明確要求,無不體現了黨組織在全麵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主體地位。一些黨的幹部把黨章的要求置於腦後,體現的是黨的觀念的淡漠。黨的觀念是黨性的集中體現,是落實主體責任的重要前提。那些認為黨的建設是黨委部門的事,黨風廉政建設是黨委領導、紀委負責的觀點,隻會讓權力和責任割裂,最終讓權力無所顧忌、責任成為虛話。有些黨委書記在任用幹部時當仁不讓,而幹部一出問題,就認為那是紀委的事情。用人管人是一枚硬幣的兩麵,管“戴帽”也得管“摘帽”。更有極少數黨員領導幹部自己不正、存在瑕疵,說話就不硬,個人的權力得不到監督,管黨治黨也就不可能理直氣壯。

第三,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體現的是對黨風廉政建設與黨的建設、全麵從嚴治黨關係的深化。黨的建設有著豐富的內涵,全麵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

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全麵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但在實踐中,不少黨委書記以為表幾個態、講幾次話、提拔幾個幹部、多撥一點經費給紀檢監察機關和黨的工作部門,就算是完成管黨治黨任務了,可以忙著去發展經濟了;以為查處幾個腐敗分子,全體黨員幹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就有了,群眾對黨的信心和信任也就增強了。出現這樣的認識,正是不能準確理解把握加強黨的建設、全麵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之間關係的體現。把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有利於厘清全局與局部、途徑與目的的關係,讓黨風廉政建設真正為全麵從嚴治黨提供保障,讓全麵從嚴治黨為黨風廉政建設營造合力、創造條件。

第四,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體現的是對標本兼治思想的發展。標本兼治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方針,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管黨治黨的一貫方針精神是一致的,與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是一致的。貫徹標本兼治方針,不是頭疼醫頭、腳痛醫腳,而是把“從嚴”體現在黨的思想、組織、紀律等各方麵建設中,體現在教育引導、完善製度、日常管理、嚴格執紀的各個環節中,抓早抓小、動輒則咎,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讓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大多數,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是少數,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隻能是極極少數。

第五,從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升華到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體現的是我們黨堅持問題導向、密切聯係實際的務實態度。有些黨員領導幹部,甚至是高級幹部,忘記了自己的黨內職務和職責,隻看重行政職務,一說就是“我是搞業務的”。不僅政府部門,就連黨委部門、人大政協、國有企事業單位有的黨員領導幹部,也習慣以官職相稱,把自己簡單地等同於“官”,忘記了自己是執政黨的幹部,忘掉了黨章黨規的要求。我們的幹部一般都是先任命黨內職務,然後才按有關程序任命其他職務,這正體現了黨管幹部的原則。有的單位機關黨組織生活變了味,就是看看電影、搞搞比賽,甚至以黨日活動之名,行遊山玩水之實。有些黨組織在對黨員的監督管理上,熱衷於開開會、表表態、簽責任書,做表麵文章。有些黨委書記怕得罪人,對眼皮底下的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得過且過,高高舉起、輕輕落下。有些黨委書記對下屬單位管黨治黨情況知之甚少、不管不問,甚至捂著蓋著,搞歌舞升平,導致問題由小變大、由少變多。黨的觀念一旦淡漠,組織必然渙散、紀律必然鬆弛,黨組織的戰鬥力就大打折扣,黨的事業根基就會動搖。隻有嚴格落實黨委主體責任,讓黨內職務不再隻是政治榮譽,而是政治責任,才能更好喚醒黨員領導幹部的黨性觀念、組織意識,督促黨員領導幹部在黨言黨,為黨的事業努力奉獻。

(本章完)